第一章 概 論
國家(土)安全一直是各國政府及人民最重視的議題,「覆巢之下無完卵」,若「安全」沒了,有再多的金錢也無用;國土受他國侵占,錢財大概也沒了,失去國家保護,等同於保護傘打開,任人宰割只是時間問題,相關案例如前泰北孤軍、科威特1990年8月遭伊拉克入侵、1996年歷時3年的科索夫戰爭等不勝枚舉,國家滅亡或無力提供應有的保護機制,則人民生命將不如蟲蟻。換言之,「國家安全」一詞,是發展國家整體經濟建設、政治制度、社會安定、環境永存及人民安康的首要基礎。在全球化下,國際關係已成為各國永續經營的必修課題;在國際關係的連結過程中,安全仍是各國所要保有的基本方針。
邁入21世紀後的全球脈絡,因本世紀初的美國九一一攻擊事件,已大大扭轉人們對於安全的認知;對於安全的需求大幅提升,預防攻擊的事前準備也考驗著政府治理的能力。對安全的智識與幅度已超越先前的理念與認識,而安全的發展面向也隨著時代演進不斷遞移;注重「傳統上的安全」雖可保障基本的人身或國內安全,但無法成為經營國家間,甚或國際關係發展的保證。更甚者,「非傳統上的安全」,諸如環境、衛生、疾病醫療、食品議題等,衍然成為全球關心的焦點。
另一方面,國土安全之落實必須要有堅實的國境(土)執法,以資配合。「國境」是指看不到、可以感受得到的一條「實質或虛擬」線。換言之,國境是與他國間,包含領空(延伸至太空)、領海及領土的交界處(地)。我國為一島國,四面環海,是優點也是缺點。優點是沒有密接處,無須擔心他國由土地上入侵(國),所有入出,皆以空中或海上(包括潛入海中)方式連接,除事先可以過濾外,他國要進入臺灣,也需考量路途風險。相對地,此亦產生缺失,亦即,進出之不易,極度易為敵人採取封鎖海、空模式,進出不得,使我們孤立於海上。雖有電腦資訊、網路或太空衛星之聯繫,惟一旦遭受入侵或破壞,如剪斷、炸毀海底光纖纜線、關閉衛星等,將會達到完全「獨立」。
「執法」,是指執行法令(人),依據其組織法或作用法所賦予權限,進行一連串的行政作為,以檢驗或查察其相對之人、事、時、地、物,是否合於現行法規,有無觸犯法令之虞,一方面保障合法性權益;另一方面則是對維護國家整體安全、人民生活安定與防範不法(恐怖)活動所採取之積極性動態措施。執法有對內及對外,對內,不同執法機關有不同的組織法或作用法,甚或刑事法令之適用;對外,則牽涉各國家主權、司法管轄權之運籌與國際間司法互助之請求、共享與運用。我國受限於國際地位緣故,與各國刑事司法之互動、互助、互惠困難重重,時常遭受他國之否定,這也是執行(法)上的一大關卡。另一方面,執法所施予之對象,包括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無國籍人,因人別之不同,適用法令規定亦大不相同。
國家(土)安全一直是各國政府及人民最重視的議題,「覆巢之下無完卵」,若「安全」沒了,有再多的金錢也無用;國土受他國侵占,錢財大概也沒了,失去國家保護,等同於保護傘打開,任人宰割只是時間問題,相關案例如前泰北孤軍、科威特1990年8月遭伊拉克入侵、1996年歷時3年的科索夫戰爭等不勝枚舉,國家滅亡或無力提供應有的保護機制,則人民生命將不如蟲蟻。換言之,「國家安全」一詞,是發展國家整體經濟建設、政治制度、社會安定、環境永存及人民安康的首要基礎。在全球化下,國際關係已成為各國永續經營的必修課題;在國際關係的連結過程中,安全仍是各國所要保有的基本方針。
邁入21世紀後的全球脈絡,因本世紀初的美國九一一攻擊事件,已大大扭轉人們對於安全的認知;對於安全的需求大幅提升,預防攻擊的事前準備也考驗著政府治理的能力。對安全的智識與幅度已超越先前的理念與認識,而安全的發展面向也隨著時代演進不斷遞移;注重「傳統上的安全」雖可保障基本的人身或國內安全,但無法成為經營國家間,甚或國際關係發展的保證。更甚者,「非傳統上的安全」,諸如環境、衛生、疾病醫療、食品議題等,衍然成為全球關心的焦點。
另一方面,國土安全之落實必須要有堅實的國境(土)執法,以資配合。「國境」是指看不到、可以感受得到的一條「實質或虛擬」線。換言之,國境是與他國間,包含領空(延伸至太空)、領海及領土的交界處(地)。我國為一島國,四面環海,是優點也是缺點。優點是沒有密接處,無須擔心他國由土地上入侵(國),所有入出,皆以空中或海上(包括潛入海中)方式連接,除事先可以過濾外,他國要進入臺灣,也需考量路途風險。相對地,此亦產生缺失,亦即,進出之不易,極度易為敵人採取封鎖海、空模式,進出不得,使我們孤立於海上。雖有電腦資訊、網路或太空衛星之聯繫,惟一旦遭受入侵或破壞,如剪斷、炸毀海底光纖纜線、關閉衛星等,將會達到完全「獨立」。
「執法」,是指執行法令(人),依據其組織法或作用法所賦予權限,進行一連串的行政作為,以檢驗或查察其相對之人、事、時、地、物,是否合於現行法規,有無觸犯法令之虞,一方面保障合法性權益;另一方面則是對維護國家整體安全、人民生活安定與防範不法(恐怖)活動所採取之積極性動態措施。執法有對內及對外,對內,不同執法機關有不同的組織法或作用法,甚或刑事法令之適用;對外,則牽涉各國家主權、司法管轄權之運籌與國際間司法互助之請求、共享與運用。我國受限於國際地位緣故,與各國刑事司法之互動、互助、互惠困難重重,時常遭受他國之否定,這也是執行(法)上的一大關卡。另一方面,執法所施予之對象,包括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無國籍人,因人別之不同,適用法令規定亦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