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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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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ing the Territory of Territory
第一章 進入領域的地盤

導言

事物失靈時,最能顯現出它原本應該如何運作。領域(territory)也不例外。就常理來說,領域經由清楚界定和描繪權力運作而取得確定性,並因此促進和平。就國際關係而言,位居邊界這邊的我們是「主權者」(sovereign),而他們是位於另一邊的主權者。從土地佔有權或財產權而論,我可以在籬笆的這一邊栽種穀物,你可以在另一邊牧牛。就隱私的脈絡而論,我可以關起門來玩我的芭比娃娃,全世界的人都得待在外頭。有了明確的界線,誤解不會輕易演變成爭端,爭端也不會逐步升級為戰鬥。眾所周知,好籬笆造就了好鄰居。

2003年晚冬早春之際,超過十萬名美軍和英軍(以及他們的槍枝、噴射機、補給品等相關裝備和記者),聚集在伊拉克─科威特(Iraq-Kuwait)邊界的科威特側,準備進軍伊拉克,此舉將推翻海珊(Saddam Hussein)的政權,並導致長期佔領伊拉克。同意或拒絕美國利用科威特、卡達(Qatar)和其他國族國家(nation-state)的領域空間,作為其發動入侵之地點的權力,本身即為主權國家的特權。事實上,原本的作戰計劃是同時從北方進擊伊拉克,但到了最後一刻,土耳其國會不允許美國為了進軍而使用其領土(Purdum et al., 2003)。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至少在形式上也不容許。領域完整性原則─意思是指領域不受侵犯─是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之一。但這也是眾所周知,並非總是能獲得尊重的原則之一。領域完整性有很多種方法可以有所妥協讓步,但最顯著且具毀滅性的方式,就是與現代戰爭有關的破壞手段。然而,隨著美國「令人震驚畏怯」的戰役形象播送全世界,無論我們對此有何感受,以及無論它在修辭上有何正當化,對於伊拉克的入侵和占領,正是一個說明領域(或者,某種特定領域)無法像個領域般運作的明確事例。

然而,有種合理說法或許會認為,入侵伊拉克只不過是12年前伊拉克軍隊入侵科威特的必然後果。美國在第一次波灣戰爭(Gulf War)擊退了入侵者。作為那次戰爭的部分協議,伊拉克政府被迫接受聯合國武器檢查員,他們擁有調查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是否存在的權限(Sifry and Cerf 2003)。「伊拉克」也承受了嚴厲的經濟制裁,意思是由伊拉克人民來承擔。這些制裁導致數萬人死亡,其中很多是兒童(Hiro 2001; Research Unit for Political Economy 2003)。第一次波灣戰爭的勝利者,還在該國北部與南部區域實施「禁航區」(non-fly zones),不時擊落違反這些領域禁令的伊拉克飛機。2003年戰爭初始,伊拉克簡直稱不上一個典型主權國家,而其領域完整性,充其量只具有理論意涵。

海珊指稱,英國人在廿世紀初發明了「伊拉克」和「科威特」,從而分隔了奧圖曼帝國的巴斯拉省(Basra),可謂非法行徑,藉此給了1991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在修辭上的正當理由(Dodge 2003; Finnie 1992)。相對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的強權地緣政治、帝國維繫,以及為了控制工業秩序下成為命脈的石油而迸發的敵對行為,領域發明的那些插曲只不過是餘興節目。在入侵科威特以前,伊拉克曾在美國支持下,與伊朗展開了慘烈戰爭。於是,2003年的入侵不僅是跨越了一條描繪於沙漠上的界線,還發生於一連串領域化和再領域化的歷史脈絡中,牽涉到控制石油,以及因為這種控制而產生的財富與權力。以更具歷史縱深的視角來檢視這些事件,但並非藉此予以正當化,可以闡明我們強調領域性(territoriality)是基於社會(及政治、經濟、文化)過程的目的,這個過程不僅在地方展開,還隨著時間而表露出來。這使得我們更容易將領域視為社會產物。並且,學習通過領域來觀看,就學習認識世界(整個世界,以及我們生存其間的各種世界)而言,可謂深具價值。

針對領域(至少是領域國家)的一種更常見解釋,認為領域能提供「圈內人」安全防護,免於「外界」的常存危險。毋庸置疑,領域確實經常滿足了這個目的。但是,當我們考量到最近三十年間,在世界上這個地方,由於領域完整性原則的主張,有數十萬人的生命殘暴地結束(這個數字包括1980-1988年兩伊戰爭期間的數十萬傷亡人數,以及伊拉克政府對於庫德族人的種族屠殺),加上其他基於類似正當理由而慘遭殺害的數百萬人的經驗,這些常見解釋就變得有些可疑了。如果這就是「安全」,我們或許大可質疑,不安全又是如何。廿世紀是領域國族國家作為唯一的「合法」政治制度、並達致全球霸權的時代,卻有超過一億人死於戰爭,其中許多人直接跟領域有關,或至少給了涉及領域的修辭性正當理由。

或者,讓我們考察另一個邊界的事件,也就是分隔美國和墨西哥主權領域的邊界。這條邊界與這些領域,也有十分複雜的歷史。現有邊界的大部分,是在1848年瓜德路普希達爾戈(Guadalupe Hidalgo)條約中,取得正式法律地位(Frazier 1998)。這項條約終止了美國人所稱的墨西哥戰爭。一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這場一百五十年前的戰爭,只不過是一個國族國家政府試圖兼併另一個國族國家領域的方法,此外沒有更好的理由。但是,跟近來的事件不同的是,在這個例子裡,遭入侵國(墨西哥)並未獲得全球超級強權支援,而侵略國(美國)佔了上風。美國的天命、無可置疑的至高地位,在戰場上獲得確認,主權國家的地圖隨之重繪。邊界往南移動了幾百英里,過去「位居」墨西哥的人事物,現在發現自己「地處」美國。新納進來的是數千名墨西哥公民。誠如當代的墨裔美人行動分子所言:「我們沒有跨越邊界,是邊界跨越了我們」(Acuña 1996: 109)。邊界變動也納入了十幾族原住民,像是阿帕契族(Apache)、霍皮族(Hopi)、納瓦伙族(Navajo),以及休休尼族(Shoshone)印地安人,由於他們相對於這條變動邊界的位置,他們非自願地(即使只是局部)從屬於美國主權國家的運作。此外,還納入了加州的黃金、木材和不動產。

針對這條當代邊界,還上演著許多人描述的,另一場或許更隱伏不顯的「入侵」。威廉.葛利哥斯(William Griggs)寫道:「美國軍隊在橫越亞洲的幅員遼闊戰場上,與恐怖份子巢穴的蓋達[al-Qaeda]組織交戰,我們的軍事領袖則籌備加演一場對抗伊拉克的波灣戰爭,但同時我們南方的「友人」與「鄰居」,正毫不留情地侵擾我們的家園」(2002: 21)。在他看來,「墨西哥政府、激進墨裔美人分離主義分子,還有布希政府,都同意一件事:應該將分隔美墨的邊界,視若不存」(2002: 21)。形式上禁止越界,卻以其他方式容忍或鼓勵的情勢下,每星期有成千上萬勞工從南向北穿越邊界。不過,他們必須暗中進行、旁敲側擊,或是在邊界底下挖隧道(Martinez 2001)。有好幾千人成功越界,找到工作,或是與家人團聚,同時也有許多人遭到逮捕,遣送回另一邊,但這只是讓他們一再嘗試、前仆後繼。許多男女和兒童因為口渴和曝曬而死於沙漠,或藏匿在卡車和火車裡偷渡而悶死(Egan 2004)。事實上,2002年至2003年間,墨西哥工人死於越境的人數,與宣佈伊拉克戰爭獲勝之前,遭殺害的美軍人數大致相同(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4)。宗教組織,像是人性邊界(Humane Borders),建置了一些方案,在墨西哥及中美洲旅居者能夠找到的地方,留下水源(www.humaneborders.org)。同時,農場救援(Ranch Rescue)這類組織則建立武裝保安隊,執行準軍事行動,巡邏邊界,以捍衛財產和主權(www.ranchrescue.com)。邊界不只是地圖上的一條線。邊界及其標誌且分隔的領域,乃是攸關生死的狀況。

當然,這些是相當極端的例子。雖然這個星球上總是有幾場戰爭和邊界爭議,但是美國在伊拉克戰爭這種大規模軍事入侵,相對非常罕見。同樣的,很少邊界地帶擁有美墨邊境特有的那種一觸即發的混雜特徵。不過,這些情境或許極端,但它們至少說明了,現代世界中領域的重要性不可小覷。它們也暗示了,這種重要性同時涉及了社會關係如何在全球尺度上組織起來,以及,無數個人的生命如何以某種方式深陷於現代領域性的動態。當然,每個人都捲入其中。

這兩個例子還只是觸及皮毛。各自都只與一種領域形式有關,也就是現代國族國家的政治制度。令這種領域得以理解的關鍵論述,包括了國際關係、國際法和地緣政治。但是,大約兩百個構成這個國際性國家體系的領域空間,並沒有窮盡現代世界中的領域形式。實際上,取決於我們的理論視角,以及分析的細緻程度,其實可能有數十億個大大小小的領域。有無可計數的領域構造和組合,塑造了人類的社會生活、關係和互動。在國家「內部」,有為數眾多的政治與行政分區、保留區、土地分區、行政區、管轄區、教區和地區。也有無數的房地產用地、公寓、房間、辦公室、囚房和營地。這份名單永無止盡。統括國族國家領域性的,是由條約或公約創造的超國家、多國和國際領域(如歐盟或北美自由貿易區)。領域可以展現於包含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會員國的空間,以及雜貨店前的拖吊區;公園、監獄和俱樂部會所;工作場所、幫派地盤,以及在多國商業組織中表達出來。就前述的每一種領域而論,你位於「圈內」或「圈外」事關重大。對大多數人來說,或許每日生活的微觀領域更為重要,至少是比全球政治的宏觀領域更顯而易見。

讓我們先考察一下小地方。從你的所在位置開始。檢視一下你佔據的社會空間,如何令你的生活具有特定形式。想想那些你能夠進入的房間,以及那些你被排除在外的房間─或是只有獲得允許,才可以進入的房間。在私有財產是根本特質的社會秩序中,日常經驗中的大部分世界,你無法進入。這個世界也順著公共和私人空間而有所領域化。想像一下,這種公∕私配置的轉變,會如何影響你的日常生活。譬如,試想有許多你展開每天生活所需通行的「公共」空間路徑,遭到了「私有化」,而你得以進入或排除在外的條件,取決於你的付費能力,或是取決於任何新「擁有者」用於限制你進入的條件。(為了充實這種思維實驗的細節,請試著想一下「傳統」小鎮大街與當代購物中心的差別。)你可以進一步想像,進入條件取決於你的樣貌:白人?女性?年輕?這就是領域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想像你當作私人空間的地方─你的私人空間、你家、你的臥室─將開放而接受持續不斷的政府監督,以及電視播放的製作影像。這也會構成一種相當重要的領域修正。現在,同時想像這兩種情形,在某種社會秩序中,我們所熟知的「公共」與「私人」,都不再是領域化社會生活的基本方式。

或者,想一下這個例子。雷伊.奧立佛(Ray Oliver)擁有一座農場,鄰近肯塔基州(Kentucky)的詹姆斯城(Jamestown)。根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鮑威爾(Lewis Powell)所言,「他依固定間距,張貼不准擅入的告示,並鎖上通往農場中心處的入口大門」(466 US. 170, 1983, 173)。有一天,兩名肯塔基州警察獲得情報,開車進入奧立佛的土地,經過他的房子,直抵上鎖的大門。他們漠視不准擅入的告示,也不理會某人在遠處叫嚷著「滾出去」的指令,走過了大門,進入奧立佛地產上的一處林地。距離奧立佛的房屋約一哩遠的地方,他們在一處周圍有樹木環繞的地點,發現了栽種的大麻。警察離去,回到鎮上,向法官取得搜索狀,然後返回奧立佛的土地,逮捕了他。就美國法律而言,警方不但非法侵入,還侵犯了憲法保障奧立佛的隱私權,至少這是他的律師在審判時提出的主張。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代理人執行無搜索狀的搜查,至少表面上是如此。最高法院無數次聲明,非法取得的證據(也就是違反第四修正案所取得的犯罪證據),將被排除於罪案審判之外。這就叫做毒樹果實規則(the fruit of the poison tree doctrine)。審判法庭與奧立佛的律師意見一致。奧立佛「已經竭盡所能的主張,他對於遭搜索農場區域的隱私權」(p. 173),而警察的非法行為,包括一開始的搜索,以及在搜索成功後才弄到了搜索狀。這個案件被正式駁回。

然而,政府上訴,高等法院隨後推翻了判決。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並且裁定這棵樹一點也沒有毒。多數推斷是,第四修正案的保障僅適用於人們的住家,以及緊鄰住家周邊的區域(稱為宅第空間,curtilage)。多數決宣稱,只有「某種飛地可以免於任意的政府介入」(p. 178)。儘管上了鎖,並豎立告示,房地產的其他區域還是能接受任意的政府介入,搜查這些地方不需要搜索狀。這些區域稱為「開放場地」(open fields),即使根據鮑威爾法官解釋,「依照這兩個詞的尋常用法,一個開放場地,既無須『開放』,也不必是個『場地』」(p. 180)。再者,由於這個樹木環繞的隔離地區是個「開放場地」,它無法免於公眾觀看,房地產所有人在那裡也就不具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因此,犯罪證據不應遭到排除,案件也不該被駁回。

但是,其他最高法院法官並不這麼認為。在他們看來,奧立佛的空間(及其權利)遭到了政府侵犯,而且警察有非法入侵的過失。蘇顧德.馬歇爾法官(Justice Thurgood Marshall)引述鮑威爾法官在另一個案例的評論,寫道財產權的主要權利之一,就是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由於這項排除權,擁有……財產者……擁有合法的隱私權期待。不具搜索票的政府代理人─不是緊急狀況─跟其他人一樣被排除在外。標示和上鎖更加強化了這些權利和期待……。藉由警告公眾不可侵入的告示來標誌土地界線,所有權人驅除了任何己意的模糊之處(p. 195)。

對異議者和審判法官而言,不准進入就是不准進入的意思。但不幸的,對於奧立佛,以及現在因這項判例的權威,導致地產將蒙受無搜索狀搜查的其他無數人而言,馬歇爾法官所寫的是異議,而非多數意見。

我們在本章後面,還會回來談奧立佛的案例。現在則是要強調,領域和領域性,不僅涉及國際邊界和國際關係的議題。在奧立佛的故事裡,有許多種領域作用其間。從某個角度看,這個案例牽涉了公共和私人的(再)領域化。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案例涉及美國財產權與憲政聯邦主義之間關係的(再)領域化。更仔細檢視,這個案例還關涉了「家」、「宅第」和「開放場地」之間領域關係的重新配置;或者,應該說是運用這些觀念,來重建領域、權力與經驗之間的關係。然而,無論我們如何切割,這些領域受到(所有權人、警察及法官)理解的方式,都有其後果。對奧立佛而言,這可能事關他是否要入獄。

讓我們考察另一個財產權案例。瓦列斯.梅森(Wallace Mason)在他的後院鴿籠裡養了傳信鴿。但是,有人闖入鴿籠,偷走他的鴿子。所以,在一個「漆黑的雨夜」,眼見院子有陰暗身影,他便朝入侵者開槍(159 So. 2d 700, 1964, 701)。他擊中了十四歲的麥可.麥克凱拉(Michael McKellar)跟他的朋友,十三歲的李歐.斯奈爾(Leo Schnell)。麥克凱拉被擊中背部,終生癱瘓。梅森並未依任何罪名遭逮捕或起訴,但麥克凱拉的父親控告梅森。審判庭駁回訴訟,麥克凱拉上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Louisiana Supreme Court)。法院的多數決宣稱梅森射殺這兩名竊賊的行為,雖然並非全然有理,但可被寬恕……我們不認為他逾越了保護自家領土的權利。美國憲法和路易斯安那州賦予我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由此合理推斷,持有和攜帶武器賦予我們依照武器製造目的來使用武器的權利。傳統上,一個男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壘,懷抱犯罪意圖進入其中的人,必須自己承擔後果(pp.703-4)。

梅森只不過是保護他的地產。而且,考慮到「他的地產先前遭侵入的歷史」(p. 703),他完全有正當理由槍擊入侵者。但是,正如奧立佛的案例,另一名法官見解不同,持反對意見。這名異議法官注意到該案件的其他事實。梅森是個經驗老到的獵人,證據顯示,他早已埋伏等待。最重要的是,「無疑地,這兩名男孩遭射擊時,曾嘗試脫逃。」兩個男孩都是背部遭槍擊。「梅森知道他們要走了,甚至是朝著遠離房屋的方向逃跑」,而斯奈爾「正在跨越籬笆,遭到〔梅森〕槍擊」(p. 706)。

正如奧立佛的案例,涉及「開放場地」和「宅第」這類法律觀念,使得領域可說是意義深遠,這個案例也有「堡壘原則」(亦即,捍衛個人「堡壘」時,使用武力具有正當性)和撤退義務(the duty to retreat)等法律觀念的支持。一個人公開受到暴力威脅時,在採取自衛的暴力反應之前,有撤退的義務。不過,當一個人在自己的地產上,城堡原則便凌駕了撤退義務。如果梅森在男孩攀爬他的籬笆之前就槍擊他們,他很有可能會被指控重傷害罪,或是更嚴重。但是,跨越界線,便改變了事件的法律意義。它因而改變了事件的實際意義:對孩子、對梅森,以及領域的權威詮釋者而言的意義。再次,這差異是由領域所造成的。跟我先前舉出的案例一樣,這相當戲劇化。但即使這類事件稀鬆平常,對我們大多數人而言,這並不是每天會發生的事。這裡的一般要點,也適用於更尋常的事件,像是普通的逐出和拘留,以及非逐出與非拘留。這兩個財產個案,都透露出領域如何在經驗世界運作的重要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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