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閱1】古巴比倫時期:西元前第二千年紀早期的族群和王國
漢摩拉比的王朝,以及巴比倫城和其他巴比倫尼亞城市的多數居民,都屬於近東最強大和分布最廣的族群之一。這個族群被稱作亞摩利人(Amorites)。他們的名字因為出現在《舊約聖經》的民族表(例如《申命記》20:16-17)而廣為今人所知,不過「《聖經》的「亞摩利人」和古代史料中被稱為「亞摩利人」的民族,可能只有間接關聯。亞摩利人說閃語,本是游牧民族,廣泛分布在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的大部分地區,然後逐漸向東散布,為羊群和獸群尋找新的牧場時跨越幼發拉底河,進入南美索不達米亞。這些群體當中,有些繼續他們傳統的游牧生活,維持好幾世紀不變,其他則在搬進城市後,迅速改採比較安穩的生活方式,這點我們是從出自敘利亞北部埃博拉城(Ebla)、年代可以追溯到西元前二十四世紀的文本得知(在本書中,我們使用「敘利亞」一詞的古代含義,指介於幼發拉底河和地中海東岸之間的區域。)
自從最早一批近東王國在西元前第三千年紀衰敗後,亞摩利領袖在西元前第二千年紀的前幾百年,開始在美索不達米亞和敘利亞建立他們自己的大型王國。在新勢力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上美索不達米亞王國(Kingdom of Upper Mesopotamia),由名叫薩姆什-阿杜(Samsi-Addu,阿卡德語為薩姆什-阿達德〔Shamshi-Adad〕)的亞摩利統治者創立於西元前十八世紀。傳統上,美索不達米亞北部的區域首都是位於底格里斯河畔的亞述城(Ashur)。薩姆什-阿杜也在埃卡拉圖姆(Ekallatum,確切地點不明,可能位於離亞述城不遠的底格里斯河上)和幼發拉底河中游西岸的馬里(Mari)設立了副王的王位。不同亞摩利王朝在這段時期建立的其他王國也紛紛崛起,包括敘利亞的雅姆哈德王國(Yamhad),王國由亞摩利人領袖蘇姆埃普赫(Sumu-epuh)創立,他從首都阿勒坡(Aleppo)發號施令;再往南一點,還有在奧龍特斯河(Orontes)東邊的卡特納王國(Qatna)。
在這段期間,敘利亞和美索不達米亞越來越惡化的王國政治局勢中,還有三個來自南美索不達米亞的勢力。伊辛(Isin)和拉爾薩(Larsa)是年代最早的兩個王國,為填補烏爾第三王朝垮臺留下的權力真空,成為激烈的對手。經過一連串漫長的衝突後,拉爾薩在國王瑞姆辛(Rim-Sin)的領導下取得勝利,於是瑞姆辛在西元前約一七九四年把戰敗的伊辛併入拉爾薩。瑞姆辛這位征服者成為區域霸主長達三十年。但他最終被推翻,王國被強大鄰國巴比倫的國王漢摩拉比(約1763 BC)奪走。
【試閱2】從漢摩拉比的律法看巴比倫社會(部分節錄)
為了不讓強者欺壓弱者,為了給孤兒寡婦伸張正義,我把我寶貴的諭令刻在我的石碑上,立在人稱正義之王的我的雕像前,就在安努神和恩利爾神(Anu and Enlil)高舉的巴比倫,磐石堅固如天地的埃薩吉拉神廟裡(Esangila),為這個國家提供審判和裁決,並為受壓迫者伸張正義。
──《漢摩拉比律法》(the Laws of Hammurabi)結語
◆漢摩拉比的石碑
在西元一九○一年至一九○二年間,法國發掘團隊於伊朗西南部、埃蘭王國的傳統首都蘇薩古城(Susa),挖出一通約二.二公尺高的宏偉石碑(石柱),由稱為閃長岩的黑色石頭雕刻而成(圖3)。石碑正反面皆刻有文字,內容長達數百行。碑文上方的浮雕描繪一名神祇坐在寶座上,面前站著一名人類,浮雕占據石碑正面頂部三分之一的面積。這通石碑是西元前十二世紀埃蘭國王在美索不達米亞征戰和掠奪帶回蘇薩的最珍貴戰利品之一。石碑描繪的是正義之神沙馬什(Shamash),站在祂面前的人類是祂在人間的代表:巴比倫國王漢摩拉比,他正要接下神給他的「杖與環」,可能是一根測量桿和一卷捲繩──作為統治的象徵。
石碑刻有一連串法條,基本上視漢摩拉比為巴比倫人的牧者,最重要的角色是擔任百姓中弱小之人的保護者。碑文以一種相當古老的文字書寫,年代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前的阿卡德王家諭令,碑文原來包含約二百七十五至三百條法條,前有〈序言〉,後有〈結語〉。我們無法確定法條的確切數字,因為碑文正面的最後七欄文字已經被埃蘭人抹除。然而,我們從許多流傳下來的抄本和副本,幾乎可以推論出所有短缺法條的內容。
法國發掘者從蘇薩把漢摩拉比的石碑帶到巴黎,今天,石碑被陳列在羅浮宮。在漢摩拉比統治的整個王國範圍內,大概所有最重要的神廟中,國王都下令豎立刻有《漢摩拉比律法》的石柱,這通石碑只是其中之一。其餘的石柱無一倖存,至少肯定沒有留在原位,不過法國團隊挖掘期間在蘇薩似乎發現了另外兩根石柱的殘片。但《漢摩拉比律法》具體內容的抄本或摘錄倒是有留下來,在美索不達米亞各地的許多遺址都有出土,保存狀態不一。有些抄本或摘錄可以追溯到漢摩拉比的時代,或是漢摩拉比王朝繼任者的統治時期。但其他抄本和摘錄則屬於更晚的時期──事實上,有些甚至晚至西元前七世紀和前六世紀的新亞述和新巴比倫時期。
這並不代表《漢摩拉比律法》本身在這數百年間仍保有約束力,或是具有任何法律地位,無論它們最初具有何種效力或地位──我們之後會回來討論《漢摩拉比律法》的法律地位這個問題。事實是,《漢摩拉比律法》在古巴比倫尼亞世界後繼的諸王國及文明的文獻庫中,取得了文學經典的地位。《漢摩拉比律法》成為未來幾個世紀書寫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點使它們被一代又一代的文士反覆抄寫,因此來自許多不同時代的抄本或抄本殘件得以流傳至今。
◆律法的性質和內容
夾在〈序言〉和〈結語〉之間的法條,是在漢摩拉比漫長統治的最後幾年(大概是他在位的第三十九年,即西元前一七五○年代末)編纂並公告的。在〈序言〉和〈結語〉尤其是在〈結語〉之中,漢摩拉比國王強調他在王國的土地上做為正義的執行者,以及社會最弱勢成員、最容易受到剝削和傷害之人,像是流浪兒和寡婦的保護者。漢摩拉比的神聖職責也要求他成為一個偉大的建設者,我們從〈序言〉得知漢摩拉比透過修復和建設國境內的城市來履行這項義務,尤其是城市的神龕、神廟和聖所。但最重要的是,漢摩拉比呈現給我們的形象,是一位在治理百姓方面公正、賢明又富有同情心的國王。
漢摩拉比最剛開始執政時就強調,正義是王權的首要責任,把繼位的第二年稱為他「在這片土地上建立正義」的一年。這裡的「正義」是巴比倫名詞「米夏魯姆」(mīšarum)的翻譯,「米夏魯姆」是國王定期頒布的一種諭令,用來減輕臣民的社會和經濟困難。在債務負擔擴散,並威脅到整個社會的經濟穩定時,國王宣布減免全民的債務。「米夏魯姆」國王有責任在特別困難的時期向最需要的人提供保護,「米夏魯姆」就是具體實例。漢摩拉比在統治的第二十二年又頒布了一次「米夏魯姆」。後來他的王朝繼承者,從薩姆蘇伊路納開始,仍持續定期頒布這種公告。
支撐《漢摩拉比律法》的整體概念和意識形態本身並沒有高度的創新性。它們主要受到三位早期國王──烏爾第三王朝的烏爾納瑪(Ur-Namma)、伊辛王朝的利皮特伊什塔爾(Lipit-Ishtar)和埃什努納國王達杜沙(Dadusha)──所編纂的法律文本啟發,有時還模仿它們。和《漢摩拉比律法》一樣,這些國王的法律文本非常關心保護弱小。因此,在這方面,漢摩拉比是延續一個早已確立的法律改革傳統,甚至在他的《律法》裡採用類似的措辭形式。和先前的法律文本一樣,《漢摩拉比律法》是以條件語句表達:如果(某人做了/遭受了某事),那麼(這將是他的後果)。在內容和表達形式上,漢摩拉比的許多法條都維持著悠久的法律傳統。
但有些法律制訂的規定和過往有很大的不同。最引人注目的是展現「同態報復」原則(lex talionis)的例子──為報復而報復,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因此,如果一個建築工為人建造的房屋非常不穩固,以至於房屋倒塌殺死了屋主,那麼建築工應該被處死(《漢摩拉比律法》第229條)。如果受害者恰好是屋主的兒子,那麼應該將建築工的一個兒子處死(《漢摩拉比律法》第230條)。這些法條可能和亞摩利社會較早期的游牧階段相似,在當時,同態報復式的懲罰大概是伸張正義的標準手段。我們不知道同態報復原則應用在古巴比倫社會城市社群的實際程度和頻率。然而,它確實為《舊約聖經》律法的類似規定提供了判決先例。
為了確保國家的公平正義,《漢摩拉比律法》涵蓋許多刑事活動,包括傷害、竊盜、搶劫、過失犯罪和殺人。但其他法條也涵蓋了社會上的民事和商業活動,例如房地產的銷售和租賃、繼承權,以及設備和勞工的僱用費。此外,許多法條都和婚姻規定、離婚和繼承權有關,主要是因為婚姻及其結果會帶來非常重要的財產分割與轉讓問題。在涵蓋以上問題和許多其他事項的同時,《漢摩拉比律法》也包括巴比倫社會在這個時期的各種資訊,包括王國的社會結構、農業和經濟活動、支撐其物質及文化發展的職業和手工藝、構成其商業活動基礎的商品,以及收購奴隸與奴隸在社會上扮演的角色。
漢摩拉比的王朝,以及巴比倫城和其他巴比倫尼亞城市的多數居民,都屬於近東最強大和分布最廣的族群之一。這個族群被稱作亞摩利人(Amorites)。他們的名字因為出現在《舊約聖經》的民族表(例如《申命記》20:16-17)而廣為今人所知,不過「《聖經》的「亞摩利人」和古代史料中被稱為「亞摩利人」的民族,可能只有間接關聯。亞摩利人說閃語,本是游牧民族,廣泛分布在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的大部分地區,然後逐漸向東散布,為羊群和獸群尋找新的牧場時跨越幼發拉底河,進入南美索不達米亞。這些群體當中,有些繼續他們傳統的游牧生活,維持好幾世紀不變,其他則在搬進城市後,迅速改採比較安穩的生活方式,這點我們是從出自敘利亞北部埃博拉城(Ebla)、年代可以追溯到西元前二十四世紀的文本得知(在本書中,我們使用「敘利亞」一詞的古代含義,指介於幼發拉底河和地中海東岸之間的區域。)
自從最早一批近東王國在西元前第三千年紀衰敗後,亞摩利領袖在西元前第二千年紀的前幾百年,開始在美索不達米亞和敘利亞建立他們自己的大型王國。在新勢力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上美索不達米亞王國(Kingdom of Upper Mesopotamia),由名叫薩姆什-阿杜(Samsi-Addu,阿卡德語為薩姆什-阿達德〔Shamshi-Adad〕)的亞摩利統治者創立於西元前十八世紀。傳統上,美索不達米亞北部的區域首都是位於底格里斯河畔的亞述城(Ashur)。薩姆什-阿杜也在埃卡拉圖姆(Ekallatum,確切地點不明,可能位於離亞述城不遠的底格里斯河上)和幼發拉底河中游西岸的馬里(Mari)設立了副王的王位。不同亞摩利王朝在這段時期建立的其他王國也紛紛崛起,包括敘利亞的雅姆哈德王國(Yamhad),王國由亞摩利人領袖蘇姆埃普赫(Sumu-epuh)創立,他從首都阿勒坡(Aleppo)發號施令;再往南一點,還有在奧龍特斯河(Orontes)東邊的卡特納王國(Qatna)。
在這段期間,敘利亞和美索不達米亞越來越惡化的王國政治局勢中,還有三個來自南美索不達米亞的勢力。伊辛(Isin)和拉爾薩(Larsa)是年代最早的兩個王國,為填補烏爾第三王朝垮臺留下的權力真空,成為激烈的對手。經過一連串漫長的衝突後,拉爾薩在國王瑞姆辛(Rim-Sin)的領導下取得勝利,於是瑞姆辛在西元前約一七九四年把戰敗的伊辛併入拉爾薩。瑞姆辛這位征服者成為區域霸主長達三十年。但他最終被推翻,王國被強大鄰國巴比倫的國王漢摩拉比(約1763 BC)奪走。
【試閱2】從漢摩拉比的律法看巴比倫社會(部分節錄)
為了不讓強者欺壓弱者,為了給孤兒寡婦伸張正義,我把我寶貴的諭令刻在我的石碑上,立在人稱正義之王的我的雕像前,就在安努神和恩利爾神(Anu and Enlil)高舉的巴比倫,磐石堅固如天地的埃薩吉拉神廟裡(Esangila),為這個國家提供審判和裁決,並為受壓迫者伸張正義。
──《漢摩拉比律法》(the Laws of Hammurabi)結語
◆漢摩拉比的石碑
在西元一九○一年至一九○二年間,法國發掘團隊於伊朗西南部、埃蘭王國的傳統首都蘇薩古城(Susa),挖出一通約二.二公尺高的宏偉石碑(石柱),由稱為閃長岩的黑色石頭雕刻而成(圖3)。石碑正反面皆刻有文字,內容長達數百行。碑文上方的浮雕描繪一名神祇坐在寶座上,面前站著一名人類,浮雕占據石碑正面頂部三分之一的面積。這通石碑是西元前十二世紀埃蘭國王在美索不達米亞征戰和掠奪帶回蘇薩的最珍貴戰利品之一。石碑描繪的是正義之神沙馬什(Shamash),站在祂面前的人類是祂在人間的代表:巴比倫國王漢摩拉比,他正要接下神給他的「杖與環」,可能是一根測量桿和一卷捲繩──作為統治的象徵。
石碑刻有一連串法條,基本上視漢摩拉比為巴比倫人的牧者,最重要的角色是擔任百姓中弱小之人的保護者。碑文以一種相當古老的文字書寫,年代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前的阿卡德王家諭令,碑文原來包含約二百七十五至三百條法條,前有〈序言〉,後有〈結語〉。我們無法確定法條的確切數字,因為碑文正面的最後七欄文字已經被埃蘭人抹除。然而,我們從許多流傳下來的抄本和副本,幾乎可以推論出所有短缺法條的內容。
法國發掘者從蘇薩把漢摩拉比的石碑帶到巴黎,今天,石碑被陳列在羅浮宮。在漢摩拉比統治的整個王國範圍內,大概所有最重要的神廟中,國王都下令豎立刻有《漢摩拉比律法》的石柱,這通石碑只是其中之一。其餘的石柱無一倖存,至少肯定沒有留在原位,不過法國團隊挖掘期間在蘇薩似乎發現了另外兩根石柱的殘片。但《漢摩拉比律法》具體內容的抄本或摘錄倒是有留下來,在美索不達米亞各地的許多遺址都有出土,保存狀態不一。有些抄本或摘錄可以追溯到漢摩拉比的時代,或是漢摩拉比王朝繼任者的統治時期。但其他抄本和摘錄則屬於更晚的時期──事實上,有些甚至晚至西元前七世紀和前六世紀的新亞述和新巴比倫時期。
這並不代表《漢摩拉比律法》本身在這數百年間仍保有約束力,或是具有任何法律地位,無論它們最初具有何種效力或地位──我們之後會回來討論《漢摩拉比律法》的法律地位這個問題。事實是,《漢摩拉比律法》在古巴比倫尼亞世界後繼的諸王國及文明的文獻庫中,取得了文學經典的地位。《漢摩拉比律法》成為未來幾個世紀書寫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點使它們被一代又一代的文士反覆抄寫,因此來自許多不同時代的抄本或抄本殘件得以流傳至今。
◆律法的性質和內容
夾在〈序言〉和〈結語〉之間的法條,是在漢摩拉比漫長統治的最後幾年(大概是他在位的第三十九年,即西元前一七五○年代末)編纂並公告的。在〈序言〉和〈結語〉尤其是在〈結語〉之中,漢摩拉比國王強調他在王國的土地上做為正義的執行者,以及社會最弱勢成員、最容易受到剝削和傷害之人,像是流浪兒和寡婦的保護者。漢摩拉比的神聖職責也要求他成為一個偉大的建設者,我們從〈序言〉得知漢摩拉比透過修復和建設國境內的城市來履行這項義務,尤其是城市的神龕、神廟和聖所。但最重要的是,漢摩拉比呈現給我們的形象,是一位在治理百姓方面公正、賢明又富有同情心的國王。
漢摩拉比最剛開始執政時就強調,正義是王權的首要責任,把繼位的第二年稱為他「在這片土地上建立正義」的一年。這裡的「正義」是巴比倫名詞「米夏魯姆」(mīšarum)的翻譯,「米夏魯姆」是國王定期頒布的一種諭令,用來減輕臣民的社會和經濟困難。在債務負擔擴散,並威脅到整個社會的經濟穩定時,國王宣布減免全民的債務。「米夏魯姆」國王有責任在特別困難的時期向最需要的人提供保護,「米夏魯姆」就是具體實例。漢摩拉比在統治的第二十二年又頒布了一次「米夏魯姆」。後來他的王朝繼承者,從薩姆蘇伊路納開始,仍持續定期頒布這種公告。
支撐《漢摩拉比律法》的整體概念和意識形態本身並沒有高度的創新性。它們主要受到三位早期國王──烏爾第三王朝的烏爾納瑪(Ur-Namma)、伊辛王朝的利皮特伊什塔爾(Lipit-Ishtar)和埃什努納國王達杜沙(Dadusha)──所編纂的法律文本啟發,有時還模仿它們。和《漢摩拉比律法》一樣,這些國王的法律文本非常關心保護弱小。因此,在這方面,漢摩拉比是延續一個早已確立的法律改革傳統,甚至在他的《律法》裡採用類似的措辭形式。和先前的法律文本一樣,《漢摩拉比律法》是以條件語句表達:如果(某人做了/遭受了某事),那麼(這將是他的後果)。在內容和表達形式上,漢摩拉比的許多法條都維持著悠久的法律傳統。
但有些法律制訂的規定和過往有很大的不同。最引人注目的是展現「同態報復」原則(lex talionis)的例子──為報復而報復,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因此,如果一個建築工為人建造的房屋非常不穩固,以至於房屋倒塌殺死了屋主,那麼建築工應該被處死(《漢摩拉比律法》第229條)。如果受害者恰好是屋主的兒子,那麼應該將建築工的一個兒子處死(《漢摩拉比律法》第230條)。這些法條可能和亞摩利社會較早期的游牧階段相似,在當時,同態報復式的懲罰大概是伸張正義的標準手段。我們不知道同態報復原則應用在古巴比倫社會城市社群的實際程度和頻率。然而,它確實為《舊約聖經》律法的類似規定提供了判決先例。
為了確保國家的公平正義,《漢摩拉比律法》涵蓋許多刑事活動,包括傷害、竊盜、搶劫、過失犯罪和殺人。但其他法條也涵蓋了社會上的民事和商業活動,例如房地產的銷售和租賃、繼承權,以及設備和勞工的僱用費。此外,許多法條都和婚姻規定、離婚和繼承權有關,主要是因為婚姻及其結果會帶來非常重要的財產分割與轉讓問題。在涵蓋以上問題和許多其他事項的同時,《漢摩拉比律法》也包括巴比倫社會在這個時期的各種資訊,包括王國的社會結構、農業和經濟活動、支撐其物質及文化發展的職業和手工藝、構成其商業活動基礎的商品,以及收購奴隸與奴隸在社會上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