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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為尊:蘭芳共和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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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蘭芳

蘭芳元年(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羅芳伯建立蘭芳公司。
為進一步擴展、治理,羅芳伯決定成立自治組織管理土地、人民及政務。眾表贊同,即擴大組織規模,改組山心金湖為「蘭芳公司」。
既建政,眾人紛請稱王,羅芳伯堅不受,遂名「蘭芳大總制」。林鳳超〈補述坤甸地方官制考〉記載:

當時,芳伯對內則稱「總長」,又稱「大伯」,對外則稱為王,或稱「坤甸大王」。

一般民眾也有稱羅芳伯為「客長」、「太伯」(客語,即大伯)的,俗稱「頭人」,或逕稱「坤甸王」,都是尊崇之意。
值得注意的是,對此,《蘭芳公司歷代年冊》記載:

羅芳柏太哥開創東萬律蘭芳公司時是唐前丁酉年,即是和一千七百七十七年。

「和」即荷蘭,也就是說,當時,蘭芳最後一任甲太劉生的女婿葉祥雲作《蘭芳公司歷代年冊》時除按傳統以干支紀年,並隨荷蘭人習慣併用西元紀年。
林鳳超《坤甸歷史》則寫道:

黃帝紀年四千四百七十有一年丁酉歲 乾隆四十二年:廣東梅縣石扇羅芳伯,據婆羅洲之坤甸,公舉為大唐總長,建元為蘭芳元年。
(書法)黃帝紀年者,嘉國族也。惡乎嘉之?以其能效黃帝戰勝蚩尤也。書公舉者,以未有共和性質也。書建元者,以示脫離滿清政府也。華僑革命史已肇端于芳伯。

不同於《蘭芳公司歷代年冊》,《坤甸歷史》使用黃帝紀年和蘭芳紀年。黃帝紀年是晚清革命派提出的一種紀年方式,據歷史學家陳旭麓(一九一八至一九八八)《清末革命黨人的紀年》考證,最早使用黃帝紀年的是江蘇籍留日學生創辦的月刊《江蘇》於光緒二十九年(一九○三)第三期起改紀年為「黃帝紀元四千三百九十四年五月廿八日」,原名劉師培(一八八四至一九一九)的劉光漢亦即於《國民日日報》發表〈黃帝紀年說〉申述理由。此後,黃帝紀年為《民報》等採用,乃至遠在坤甸關帝廟的門聯亦題為「黃帝紀元四七二六年戊午刻」。至於蘭芳紀年,劉永華〈十八世紀以來荷屬東印度華人的紀年、認同與多元時間〉認為可能是林鳳超所定的紀年法,旨在突出羅芳伯之重要地位,並非蘭芳通行的做法。惟蘭芳檔案已佚,無從判斷。
蘭芳總廳所在的東萬律位處山區與平原接壤之處,盛產沙金的萬那河支流與萬律河橫亙其中,既適合農牧事業,也盛行採金開礦,其交通便利的優勢也適合工商業的發展,乃以之為蘭芳總廳所在,即首都。
這,距羅芳伯抵達西婆羅洲才五年多。

蘭芳是不是共和國
道光二十三年(一八四三)付梓的魏源《海國圖志》對西婆羅洲的概況描述如下:

婆羅島,……漢人自古以來與此洲交易。嘉應州人進山開礦,穿山開道,自立國家。擇其長老者,稱為「公司」,限一年、二年辦國政。每年廣州、潮州,船數隻到港,開行貿易。

其中所謂的「自立國家」指的就是當時正在蘭芳。魏源並對當時蘭芳的開拓經過及與中國之間的往來港口、通商情況有具體的介紹,也證實了蘭芳的存在。
高延《婆羅洲華人公司制度》中多處稱西婆羅洲的華人公司為「曾經存在的華人共和國」,並使用「Republiekje」這個荷蘭辭彙,還說:「的確,婆羅洲公司同樣是名正言順的寡頭政治共和國。」袁冰凌則進一步說明:「十九世紀的西方學者,無論對婆羅洲華人公司持肯定或否定的態度,都稱公司為共和國,主要是指公司在西婆羅洲境內的獨立自治而言。」因此,從中、西方的文獻資料來看,蘭芳在西婆羅洲的獨立與自治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對於蘭芳是否為共和國,有贊成者,也有不以為然的聲音。反對視蘭芳為「共和國」的論點可以歸類為二個討論問題,一是蘭芳公司是否可以定義為蘭芳共和國?二是蘭芳公司屬荷屬東印度群島,沒有任何國家承認,頂多是「自治區」的規模。
對於以上的質疑,可以先由「國家」的定義來討論。關於「國家」的定義,自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élēs,西元前三八四年至西元前三二二年)以來,在諸多西方學者中,以德裔美籍政治學家杜納(Josef Dünner,一九○八至一九七八)在《政治學辭典》(Dictionary of political science)中的說法,即「國家是以增進世俗的共同利益為專有目標的政治團體的特別的、附屬的、功能的組織。其基本性質是人民、領土、政府(亦即國家政策形成和執行的機關)、主權(即對內對外最高的權力,包括做最後法律決策及以實力執行的威權)。」最具代表性。於是,一般會將「國家」拆分為四個要素,即「有固居的居民」、「有確定的領土」、「有一定的統治組織(政府)」與「具有主權」。也就是說,「國家」的要素應包含土地、人民、政府、主權。
一七七七年,羅芳伯建政,國號「蘭芳」,首都東萬律,建元「蘭芳」,以推選方式產生元首「大總制」,在領土管轄範圍內擁有的獨立自治自決權,地方政府有省、府、縣……,有土地、人民,乃至政府、主權,完全具備了政治學定義的「國家」。因此,溫雄飛據此直稱「羅芳伯王於坤甸」。雖然未稱為「共和國」,由於實際確為共和政體,故十九世紀以荷蘭、英國為主的西方學者都以「共和國」視之。
有論者以「沒有得到任何國家承認」主張蘭芳實稱不上「國」,頂多是自治區的規模。其實,早期封建歐洲的國家制度是由封建領主和君王組成的不穩定架構,君王在形式上是主權的首腦,實際上沒有絕對的權力可以進行威權統治,各地領主在其領地範圍內仍自成一個社會基礎經濟單位,也等同一個邦國。近代的「主權國家」概念約於十七世紀萌發,一六四八年,歐洲各國簽訂的《西伐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被認為是世界第一個國際法,「主權國家」的概念才開始在西方逐漸摸索成形,至十八世紀晚期才大致形成共識。所以,一七七七年,西方對「主權國家」的認定還存在許多爭議與討論,尚未有清晰、明確的定義。對亞洲實行王權統治的傳統國家來說,「主權國家」更是聞所未聞的概念。中國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思想說明其對國家的觀點為「政治權力以支配人民為目標」的概念,與西方「政治權利以支配領域為目標」的概念有極大的差異。
「沒有得到任何國家承認」的概念來自一九三三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做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一、常住人口;二、界定的領土;三、政府;四、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說明組成國家的要素。要注意的是,其第四項強調的重點在於是否具備此項能力,然而,國家的獨立地位是否能獲得他國的承認,進而建立外交關係,實務上受國際政治局勢與環境等因素影響甚深。因此,其第三條第一句明確指出,「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The political existence of the state is independent of recognition by the other states.)也就是說,國家的存在與否與「是否得到他國的承認」並無影響,也不應該是「蘭芳共和國」是否存在的判定標準。
與政治學不同的是關於「主權獨立」的觀念,國際法對國家成立的要素與定義並沒有將「主權」納入,代之以「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這是由於國際法對國家的描述著重在「國家之外部主權」,亦即強調國家在國際上享有獨立、自主、平等的地位,以描述國與國之並存關係。然而,以二十世紀才獲得國際共識並普遍認同的標準來質疑、檢視立國於十八、十九世紀的蘭芳,論者顯然未充分考慮時空背景與東、西方文化的差異。
高延〈東萬律的劉阿生〉稱:

蘭芳公司是一個共和國,……他是一七七七年由一批中國移民在風景優美的東萬律建立的。

由此可知當時西方的學者,不論對婆羅洲華人公司團體是否持肯定的態度,但對蘭芳早以「共和國」的地位來接受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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