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英國國會與君主之爭權
第一節 詹姆士一世與君權神授之觀念
英國與其國會 英國位於島中,四面環海,故與歐洲大陸戰爭之機會絕少。歐洲大陸諸國戰事方殷之日,正英國昇平無事之秋。當中古時代,國會制度已甚發達。然至中古末造,國會之勢力極微。十六世紀初年,亨利八世尚有藐視國會之態。
伊莉莎白在位時代之國會 至十六世紀末年,女王伊莉莎白一世頗欲伸其實權於國會之上,國會竟有抵抗之能力。蓋是時商業日盛,民智日開,加以戰勝西班牙後愛國之心日益發達,而對於專制君主仇視益深也。他日斯圖亞特王朝繼起,唯以擴充君權為事,故有十七世紀之內亂。其結果則王權衰落而國會之勢日張。
詹姆士一世之即位 西元一六〇三年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卒,蘇格蘭王詹姆士六世入主英國,改稱詹姆士一世。英國、蘇格蘭及威爾斯三國自此合稱為大不列顛。詹姆士一世為都鐸朝亨利七世之後,故得入承英國大統。
詹姆士一世對於君主之觀念 詹姆士一世既即位,頗欲壓制國會以自逞。同時對於君權觀念又復主張專制。彼固學者,且喜著書。曾有關於君主之著作刊行於世。意謂君主可以任意立法,而毋庸得國會之同意;凡屬國民均是君主之臣子,生殺予奪權操於君。又謂明主雖應守法,然絕不受法律之束約,而且有變更法律之權。又謂:「與上帝爭者既謂之瀆神……則與君主爭者豈非罔上?」
君權神授 此種主張在今日視之固近謬妄,然在當日則詹姆士一世不過摹仿前朝諸君之專制及大革命以前之法國王,並非創舉。以為君為民父,上帝實命之。人民既尊重上帝,即不能不服從君主。故為君主者對於上帝負責任,非對於國會或國民也。至於詹姆士一世與國會爭權之陳跡實為他日其子查理一世喪命之機,茲不多贅。
詹姆士一世在位時代之著作家 詹姆士一世在位時代之著作家極足以照耀於史冊,而為英國之光榮。世界最著名之戲曲家莎士比亞即生於此時。莎士比亞於伊莉莎白時代雖已有著作,然其名著──如《李爾王》(King Lear)及《暴風雨》(The Tempest)諸篇──實於詹姆士一世時代出世。同時並有大哲學家培根著《學問之增進》(The Advancement of Learning)一書行於世。其意略謂舊書如亞里斯多德等著作已不可恃,吾人應加意於動植物及化學之研究,以便知其究竟,而利用之以謀人類狀況之改善。培根之能文殆可與莎士比亞相埒,所異者不過散文韻文之別耳。是時並有英譯《聖經》之舉,至今為英國文譯本之最。
哈維 是時又有名醫生名哈維者潛心研究人體之機能,遂發見血液循環之理,為生理學上別開生面。
第二節 查理一世與國會
査理一世 詹姆士一世之子為查理一世,雖較其父為稍具君人之度,然其固執己見失信於民則與其父同。其父之惡名未去,即與國會啟爭執之端。曾向國會籌款,國會恐其靡費也不允,乃思以戰勝他國之榮結好於國會。當三十年戰爭時,西班牙曾竭力援助舊教徒,至是查理一世雖無軍餉亦竟與西班牙宣戰,籌劃遠征隊赴大西洋中劫奪西班牙之商船,而終不得逞。
査理一世之橫暴 國會既不允納款於王,王遂以強橫之方法徵稅於民。英國法律雖禁止君主不得向人民要求「禮物」,然並不禁其向人民假款。查理一世遂實行假貸之舉,紳士因不允而被逮者五人。於是君主無故逮捕人民之問題遂起。
《權利呈請書》 英王橫暴之跡既著,國會遂起而限制之。至西元一六二八年提出著名之《權利呈請書》於政府。書中對於國王及其官吏之橫徵暴斂極言其非法。又謂此後非得國會之允許,國王不得向人民要求禮物、假貸、捐款、賦稅等。非根據《大憲章》不得任意逮捕或懲辦人民。軍隊不得屯駐於民家。查理一世不得已而允其請。
宗教意見之衝突 是時王與國會之宗教意見又生衝突。蓋查理一世之後本係法國之舊教徒;而德國之華倫斯坦及蒂利又有戰敗丹麥之事,同時法國名相黎希留又竭力摧殘新教徒。詹姆士一世及查理一世均有與法國、西班牙合力保護英國舊教徒之意。下議院中之新教徒漸懷疑慮。同時國內禮拜堂亦漸多復行舊教儀式者。
査理一世之解散國會 此種情形既著,國王與國會之意見益左。西元一六二九年之國會對於國王之舉動頗為憤激,遂被解散。從此英國無國會而治者前後凡十一年。
査理一世之暴斂 王既解散國會,然實無統治之能力。加以橫徵暴斂大失民心,伏他日國會重振之機。如徵收「船稅」即其一端。蓋英國沿海各港向有供給戰船於國家之義務,查理一世忽令其納捐以代之。並向居在內地之人民徵收同樣之船稅。意謂凡英國人均有輸款護國之義。
漢普頓 其時有漢普頓(Hampden)者為白金漢郡之縉紳竟行反抗輸納船稅二十先令之舉。此案遂提交於法庭以審之,卒以法官多數之同意判其有罪。然國人自此切齒矣。
勞德 西元一六三三年查理一世命勞德(William Laud)為坎特伯雷大主教。勞德以為欲鞏固國教及政府之勢力,則英國國教應折衷於羅馬舊教及喀爾文派新教之間。並謂為國民者應遵守國教之儀式,然政府不應限制人民對於宗教之良心上主張。勞德既任大主教之職,即有查視其轄地各教堂之舉。凡教士之不遵國教儀式者則提交「高等特派法院」審判之。如其有罪,即免其職。
新教徒中之黨派 是時英國之新教徒分為二派:一為高教會派,一為低教會派。前者雖反對教宗及聖餐,然其遵守舊教儀式則與昔無異。故其對於勞德之主張異常滿意。後者即清教徒,則頗不以勞德之舉動為然。蓋此輩雖異於長老會派之主張廢止主教制,然對於教會中之「迷信習慣」──如教士之法衣,浸禮所用之十字架,聖餐禮中之跪拜等──無不反對。至於長老會派之教徒雖有與清教徒相同之處,然並有仿行喀爾文派制度之主張,故與清教徒異,此不可不辨者也。
獨立派 此外又有分離派,亦稱獨立派。此派主張各地方應自有宗教之組織,故對於英國國教及長老會派均反對之。英國政府禁其集會,故至西元一六〇〇年時頗有逃至荷蘭者,居於萊頓地方。至西元一六二〇年有乘美弗勞爾船移民於北美洲之舉,即美國歷史上所謂行腳僧團者是也。北美洲新英諸州之殖民即出諸此輩之力。其教會之在北美洲者至今稱為「公理會」。
第一節 詹姆士一世與君權神授之觀念
英國與其國會 英國位於島中,四面環海,故與歐洲大陸戰爭之機會絕少。歐洲大陸諸國戰事方殷之日,正英國昇平無事之秋。當中古時代,國會制度已甚發達。然至中古末造,國會之勢力極微。十六世紀初年,亨利八世尚有藐視國會之態。
伊莉莎白在位時代之國會 至十六世紀末年,女王伊莉莎白一世頗欲伸其實權於國會之上,國會竟有抵抗之能力。蓋是時商業日盛,民智日開,加以戰勝西班牙後愛國之心日益發達,而對於專制君主仇視益深也。他日斯圖亞特王朝繼起,唯以擴充君權為事,故有十七世紀之內亂。其結果則王權衰落而國會之勢日張。
詹姆士一世之即位 西元一六〇三年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卒,蘇格蘭王詹姆士六世入主英國,改稱詹姆士一世。英國、蘇格蘭及威爾斯三國自此合稱為大不列顛。詹姆士一世為都鐸朝亨利七世之後,故得入承英國大統。
詹姆士一世對於君主之觀念 詹姆士一世既即位,頗欲壓制國會以自逞。同時對於君權觀念又復主張專制。彼固學者,且喜著書。曾有關於君主之著作刊行於世。意謂君主可以任意立法,而毋庸得國會之同意;凡屬國民均是君主之臣子,生殺予奪權操於君。又謂明主雖應守法,然絕不受法律之束約,而且有變更法律之權。又謂:「與上帝爭者既謂之瀆神……則與君主爭者豈非罔上?」
君權神授 此種主張在今日視之固近謬妄,然在當日則詹姆士一世不過摹仿前朝諸君之專制及大革命以前之法國王,並非創舉。以為君為民父,上帝實命之。人民既尊重上帝,即不能不服從君主。故為君主者對於上帝負責任,非對於國會或國民也。至於詹姆士一世與國會爭權之陳跡實為他日其子查理一世喪命之機,茲不多贅。
詹姆士一世在位時代之著作家 詹姆士一世在位時代之著作家極足以照耀於史冊,而為英國之光榮。世界最著名之戲曲家莎士比亞即生於此時。莎士比亞於伊莉莎白時代雖已有著作,然其名著──如《李爾王》(King Lear)及《暴風雨》(The Tempest)諸篇──實於詹姆士一世時代出世。同時並有大哲學家培根著《學問之增進》(The Advancement of Learning)一書行於世。其意略謂舊書如亞里斯多德等著作已不可恃,吾人應加意於動植物及化學之研究,以便知其究竟,而利用之以謀人類狀況之改善。培根之能文殆可與莎士比亞相埒,所異者不過散文韻文之別耳。是時並有英譯《聖經》之舉,至今為英國文譯本之最。
哈維 是時又有名醫生名哈維者潛心研究人體之機能,遂發見血液循環之理,為生理學上別開生面。
第二節 查理一世與國會
査理一世 詹姆士一世之子為查理一世,雖較其父為稍具君人之度,然其固執己見失信於民則與其父同。其父之惡名未去,即與國會啟爭執之端。曾向國會籌款,國會恐其靡費也不允,乃思以戰勝他國之榮結好於國會。當三十年戰爭時,西班牙曾竭力援助舊教徒,至是查理一世雖無軍餉亦竟與西班牙宣戰,籌劃遠征隊赴大西洋中劫奪西班牙之商船,而終不得逞。
査理一世之橫暴 國會既不允納款於王,王遂以強橫之方法徵稅於民。英國法律雖禁止君主不得向人民要求「禮物」,然並不禁其向人民假款。查理一世遂實行假貸之舉,紳士因不允而被逮者五人。於是君主無故逮捕人民之問題遂起。
《權利呈請書》 英王橫暴之跡既著,國會遂起而限制之。至西元一六二八年提出著名之《權利呈請書》於政府。書中對於國王及其官吏之橫徵暴斂極言其非法。又謂此後非得國會之允許,國王不得向人民要求禮物、假貸、捐款、賦稅等。非根據《大憲章》不得任意逮捕或懲辦人民。軍隊不得屯駐於民家。查理一世不得已而允其請。
宗教意見之衝突 是時王與國會之宗教意見又生衝突。蓋查理一世之後本係法國之舊教徒;而德國之華倫斯坦及蒂利又有戰敗丹麥之事,同時法國名相黎希留又竭力摧殘新教徒。詹姆士一世及查理一世均有與法國、西班牙合力保護英國舊教徒之意。下議院中之新教徒漸懷疑慮。同時國內禮拜堂亦漸多復行舊教儀式者。
査理一世之解散國會 此種情形既著,國王與國會之意見益左。西元一六二九年之國會對於國王之舉動頗為憤激,遂被解散。從此英國無國會而治者前後凡十一年。
査理一世之暴斂 王既解散國會,然實無統治之能力。加以橫徵暴斂大失民心,伏他日國會重振之機。如徵收「船稅」即其一端。蓋英國沿海各港向有供給戰船於國家之義務,查理一世忽令其納捐以代之。並向居在內地之人民徵收同樣之船稅。意謂凡英國人均有輸款護國之義。
漢普頓 其時有漢普頓(Hampden)者為白金漢郡之縉紳竟行反抗輸納船稅二十先令之舉。此案遂提交於法庭以審之,卒以法官多數之同意判其有罪。然國人自此切齒矣。
勞德 西元一六三三年查理一世命勞德(William Laud)為坎特伯雷大主教。勞德以為欲鞏固國教及政府之勢力,則英國國教應折衷於羅馬舊教及喀爾文派新教之間。並謂為國民者應遵守國教之儀式,然政府不應限制人民對於宗教之良心上主張。勞德既任大主教之職,即有查視其轄地各教堂之舉。凡教士之不遵國教儀式者則提交「高等特派法院」審判之。如其有罪,即免其職。
新教徒中之黨派 是時英國之新教徒分為二派:一為高教會派,一為低教會派。前者雖反對教宗及聖餐,然其遵守舊教儀式則與昔無異。故其對於勞德之主張異常滿意。後者即清教徒,則頗不以勞德之舉動為然。蓋此輩雖異於長老會派之主張廢止主教制,然對於教會中之「迷信習慣」──如教士之法衣,浸禮所用之十字架,聖餐禮中之跪拜等──無不反對。至於長老會派之教徒雖有與清教徒相同之處,然並有仿行喀爾文派制度之主張,故與清教徒異,此不可不辨者也。
獨立派 此外又有分離派,亦稱獨立派。此派主張各地方應自有宗教之組織,故對於英國國教及長老會派均反對之。英國政府禁其集會,故至西元一六〇〇年時頗有逃至荷蘭者,居於萊頓地方。至西元一六二〇年有乘美弗勞爾船移民於北美洲之舉,即美國歷史上所謂行腳僧團者是也。北美洲新英諸州之殖民即出諸此輩之力。其教會之在北美洲者至今稱為「公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