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農會一世情
臺灣的農會組織發源於日治時期是無庸置疑的,這樣的合作運動,發端於十八世紀中葉,工業革命的興起促使資本主義蓬勃發展,衍生農民、勞工等弱勢者對抗資本家的剝削與不當得利。一八四四年英國曼徹斯特(Manchester)附近的羅奇代爾(Rochdale)小鎮,二十八位工人為謀求改善經濟困境,以自助與相互扶持原則,共同集資設立羅奇代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購買麵粉、糖、牛油等生活物資轉售社員,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合作組織,被稱為合作社之母或近代合作的原點。
一八四六年,德國雷發巽消費合作社設立,一八四八年德國慈善貸款合作社(雷發巽系統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德國農村合作社之父雷發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堅持農村第一原則,其信用合作運動特徵包括:一、強烈的村落共同體性格,以一村落或教區為區域範圍;二、限定社員職業與居住區域,社員需預先存入款項,方能借出儲蓄貸款;三、採用無限責任制與理監事無給制;四、無股金制度,盈餘全部提存公基金,禁止分配,禁止會員權利讓渡;五、重視社員教育。雷發巽信用合作運動,除了以信用事業為中心外,逐步兼營生產資材供應與農產品運銷等事業,最後終於朝向籌組業務兼營綜合性農業合作社的方向發展。此種信用合作運動模式影響日本及日治臺灣,例如: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以及信用組合兼營購買、販賣、利用等事業。
臺灣的農會組織始於日治時期,但與英、德兩國由民間發起成立截然不同,當時農會是百分之百官製與官治的農業團體,會員無自主權,農會本身亦無自治權,其設立的目的,是為貫徹統治當局由上而下所推動的農業開發相關政策,本質上是專為行政機關所設立的組織,而其事業方針與農民會員的意願及需求之間無直接關聯。彼時農會主要工作包括:協助執政當局徵收地租、改良耕地、獎助養豬養魚等,類似行政官署協助機構。
一九○八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農會規則」,並發布「臺灣農會規則施行規則」,此乃臺灣農會最早之法律依據,農會也正式取得法人資格。隨著日本在太平洋戰爭的戰事惡化,為落實糧食增產與強制徵收米糧的任務,一九四四年公布「臺灣農業會令施行細則」,將臺灣當時的農會、畜產會、產業組合、青果同業組合等各種農業團體,合併為一元化的「農業會」,直到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未再改變。
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結束,負責接收臺灣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屬農林處,衡量當時經濟社會條件,核准保持原農業會組織。一九四六年依照新的行政區域,陸續成立鄉(鎮)、縣(市)與省之三級制農業會。同年,因農會與合作社在中國大陸各有其法律依據且本質相異,農林處奉令將剛完成改組的臺灣農業會,畫分為農會與合作社兩大系統,且均為三級制。一九四九年,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辦法」及實施大綱,將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為農會,即現行的農會制度。
日本在明治維新之時,曾派遣考察團遠赴歐美先進國家,學習現代化的產業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並將合作運動引進日本。日本將歐洲的合作組織稱為「組合」或「產業組合」,即「合作社」。日治時臺灣產業組合的誕生,有許多原因:其一為統治當局為導正當時民間的金融秩序;其二農村經濟窮困,應給於小農信用金融的援助,以協助他們突破困境;其三滿足殖民地生活之需要。總言之,臺灣產業組合法制化,是統治當局基於推動殖民地統治之需要,所規畫扶植出來的一種合作制度。一九一三年,臺灣總督府公布實施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以臺灣市街庄行政區域,成立市街庄產業組合,農村合作組織開始全島性發展。
大正九年(一九二○)四月,大里庄庄長林文華與當時創設「慶源堂」商號的大里首富林秋金、林仲衡、林晏堂、林番、林朝松(老松)等人,邀集地方人士,依照當時「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之規定,募股集資,向臺中廳申請於臺中廳藍興堡大里杙街四二○番地號,創立「大里杙信用組合」,並訂定大里杙信用組合定款(章程),辦理組合員之存款、貸款,為小規模之信用組合。大正十年(一九二一)一月九日,營業所遷至大里庄大里三四五番地(今福興宮馬祖廟東廂房)。
昭和二年(一九二七)大里杙信用組合營業項目擴大,除原有信用業務外,並增設購買部、販賣部、利用部,以辦理組合員必要生產資材之供應、組合員生產物之銷售、生產設備之利用。同年五月更名為「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簡稱「大里信購販利組合」)。
大正九年(一九二○)臺灣總督府為改善穀米的乾燥與調製問題,便利儲藏以獲得良好米質,提出獎勵補助農會設置農業倉庫計畫。大正十二年(一九二三)臺灣總督府發布「農業倉庫業法施行規則」,規定農業倉庫的經營者僅限市街庄公所、農會及產業組合。當時產業組合以金融功能的信用組合為主,農業倉庫的利用功能並不普遍,昭和九年(一九三四)後所設立的農業倉庫悉數由產業組合經營,昭和十年(一九三五)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增加農業倉庫業務,兼具貯藏、融資、販賣功能,農民得以稻苗買賣借貸生產資金,並提升大里庄穀米的加工量與品質,此時已略具現代農會多功能組織之雛型。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昭和十九年(一九四四)日本政府為統制糧食以支援軍事戰爭上需要,頒布「農業團體法」,合併各農民組織成為一元化的「農業會」,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亦改組,更名為「大里庄農業會」,由當時日人庄長保坂秋次郎兼任會長。當時農民生活艱苦,信用業務一籌莫展,所幸已增加開辦農業倉庫業務,會內開銷全仰賴糧食局撥下糧食保管加工費來維持,這也導致彼時員工待遇微薄,不足以維持家計,紛紛辦理提早退休或另謀高就。
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一九四六),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下令將農業會改稱「農會」,並將農業會的「農業組合」與「信用組合」財產畫分,更改為「農會」與「合作社」兩機關。「農會」辦理農業推廣、肥料配銷業務;「合作社」辦理經濟事業、存放款及糧食保管加工業務,但共用同一辦公處,造成兩機構相互摩擦與猜忌,導致農民產生困惑。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依「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辦法」,將農會與合作社兩機關合併,成為現行農會體制,使得農業推廣與農業經濟推動一元化,並陸續增雇農業推廣人員,舉辦農業推廣教育計畫、示範活動及地方檢定試驗,奠定日後農會發展基礎。至此,紛擾多時的名稱與體制,終於塵埃落定,「臺中縣大里鄉農會」正式掛牌,並由林金泗父親林啟焰先生擔任大里鄉農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隨著臺灣的政治安定,民國四十年到五十年代是農業發展的輝煌時期,政府連續推動土地改革,從「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到「耕者有其田」,民國四十二年實施臺灣經濟建設第一期計畫(民國四十二年至四十五年),農林部門據以配合擬定臺灣農業建設四年計畫,糧食生產充足,並且推廣特用作物如洋菇、蘆筍等,加工外銷賺取外匯。此時大里主要農作物以稻米、菸草、甘蔗為主,耕作面積最高達二○八八公頃。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農民開始朝向精緻化農業邁進,利用休耕期間再種植芥菜,並醃製成鹹菜供應全臺,使得大里有「鹹菜王國」的美譽。
民國四十二年,農政單位積極推廣種植菇類,大里由於氣候適宜,農民在二期稻作後,即以堆肥輔助培養洋菇菌種,至冬末即可收成。當時大里處處可見六、七十坪大的菇寮,種植洋菇成為農家最重要的副業之一。大里竹子坑山區一帶則盛產水果,早期生產有香蕉、鳳梨、龍眼、荔枝,其中龍眼栽植面積達六十公頃;荔枝種植面積有一○○公頃,並設有一處集貨場,以便農民交易並辦理共同運銷,提高果農收益。
大里農會在民國四十年代,農會員工努力推動業務,在穩定中逐漸發展,加上社會安定,農民們收入增加,為便利農民增加營業據點,在民國四十四年奉准在草湖成立草湖辦事處,是本會第一分支單位,辦理信用業務及倉儲業務。民國四十六農會存款更一舉突破五佰萬,合作金庫特別致贈紀念金盤道賀,為當時一大盛事。
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七日晚上,連夜傾盆大雨,一日間降雨量超過六六○毫米,造成臺灣中南部嚴重水災,淹沒良田、沖毀房屋,失蹤、死亡災民達數千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者有數萬人;財物流失更無法計數,災情慘重。隔年四十九年八月一日水患再度重演,大里鄉受水患蹂躪,三百多公頃良田付諸荒蕪,農民生活艱苦,農會資金短拙,無可供貸放復耕之資金,農會經營極度困難,以致虧損數十萬元。不過,當年度仍照計畫,增設健民辦事處,為本會第二分支單位,服務竹子坑區域的農民、鄉親。
年輕的林金泗身處於臺灣經濟起飛時期,民國四十到五十年是臺灣農業快速成長年代,當時對外輸出主要以農產品和農產加工品,其中以米及糖為最大宗。但林金泗年輕時的求職之路,走得並不像臺灣經濟成長那麼順利,反而比較像大里這塊土地曾經繁榮到落寞,甚至受八七、八一水災之苦,幾經波折。民國五十年需要一份安定工作的林金泗進入農會上班,從單工(臨時員工)做起,當時的臨時人員算日薪(一天二十元,假日沒有薪水),待遇比不上正職以月薪計算。盡忠職守的林金泗極力爭取能升為正式員工,無奈未能如願,而臨時員工的薪水又不足於養家活口,無奈之下只好黯然離開農會,另求發展。
退伍後的林金泗歷經生意失敗、喪父、離開農會等接二連三的打擊,最後回到大哥金富的米店上班。樂天知命的他努力經營米店,由於個性海派、做事認真,除了讓米店生意業績蒸蒸日上外,林金泗與農民們更是打成一片,建立良好關係。他思考敏銳、觀察入微,看待事情總以站在別人的立場來思考。林總幹事回憶說:「當時農民如果缺錢,會利用銀會(標會)來籌措資金,另外就是找熟悉的米店預借現金,待收成後再以榖米償還。而這樣的交易建立在彼此的互信上。如果農會能承辦這些業務,不但能幫助農民,也可以創造農會盈餘。」儘管當時他未能夠在農會上班,卻能以一個在地人關心在地事的角度站在農民、農會的立場來思考,實屬難得。
民國三十九年,位於臺中縣大里鄉內新村的臺灣省農會召開合併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並通過大會宣言,臺灣省農會正式成立。民國四十九年內新重劃區完成,重劃面積九十一公頃,由於位處通往南投縣省政府的交通要道,商業行為增加、人口聚集,大里農會於民國五十一年租屋增設內新辦事處,為第三個分支單位。民國五十二年,大里地區的農業尚未恢復元氣,會務推行欲振乏力,當時農會總幹事林汝文先生深感農會人才不足,於是拜訪地方人緣極佳的林金泗,希望他能回到農會上班,並允諾回來後讓他擔任農會主管。對此,林金泗謙讓地說:「他對農會業務不熟,如果一上班就擔任主管,恐怕無法服眾,希望能從職員開始幹起。」就這樣,林金泗再度回到農會上班,開始他在農會長達三十七年的職業生涯。
二十九歲的林金泗重新回到農會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是放款主辦。於此之前,農會的盈餘主要靠供銷部門收入為主,例如肥料換穀、榖米加工、寄倉等,信用部放款業務已停辦很久,所以林金泗必須從零開始辦理此業務。林總幹事回憶當時深感惶恐,不知所措,到處詢問、學習,現在大里農會的放款制度,就是由他開始建立。民國五十三年,行政院令規定「信用合作社與農會信用部業務區域劃分原則」,信用合作社在鄉鎮不得再設立,其已核准在鄉鎮設立者維持原狀不得再設分社,以保護農會信用部在鄉鎮單獨設立。當時在大里地區只有農會與郵局,農會信用部在大里布局逐漸完成,其便利性與價值性慢慢深入大里居民生活中。
民國五十四年,政府決定發展第四期四年經濟建設計畫,持續發展農、工業,當年產米二三二萬公噸,創光復後的最高紀錄。農會的信用部才剛起步,供銷部仍是經濟主要來源,大部分業務是承辦糧食局委託事業。已擔任放款主辦兩年的林金泗,被調派供銷部總表主辦,負責製作供銷部門糧食局委託事業帳目,當時沒有電腦,所有帳目全靠人工登錄,稍有閃失即會造成帳目不清,影響巨大。
民國五十七年,政府推行第五期「臺灣經濟建設四年計畫」,從四十二年開始以農業發展工業的政策持續進行,漸漸發揮效能。大里的農、工業也開始有明顯變化,農業人口在這一年首度跌破五成。隨著工業化的發展,臺灣經濟徹底轉型,大里農戶或農業人口比例,逐年下降,也意謂著工商業的受薪階層與自營者增加。由於農業發展逐漸走下坡,依靠供銷部門收入生存的大里農會,面臨非轉型不可的選擇。林金泗在放款主辦兩年與供銷部總表主辦三年的磨練,逐漸熟悉農會的業務,也因為工作期間表現優異,受林汝文總幹事器重與期望,提拔升任為信用部主任,使其有更大發揮空間。
林金泗在農會任職初期,除了用心在農會業務外,也用心經營地方人脈,參與地方事務。他回憶說:「他曾擔任過後備軍人輔導組長、霧峰自宅公用合作社監事、大里鄉青年輔導委員、兵役協會委員、救國團委員……等,只要有需要他的地方,絕對全力以赴。」也因為他廣結善緣、用心耕耘,取得農民與鄉親對他的信任,在他擔任信用部主任期間,農會信用部的存款大幅提升,信用業務逐漸推廣。
民國六十二年,全球發生第一次石油危機,油價上漲、物資短缺,臺灣也深受影響,導致通貨膨脹。當年大里農會林汝文總幹事因病退休,農會仍處於累積虧損狀況,新的總幹事需要面臨時代的變遷與經營的轉型,以及錯綜複雜的地方派系。幾經思考的林金泗,表態願意承擔這個重擔。當時擔任倉庫管理員,也是他的小學同學洪振南先生也有意問鼎,兩人在公平競爭之下,由林金泗勝出、擔任總幹事一職。選後洪振南也全心全力輔助林總幹事處理農會業務,被林總幹事一路提拔擔任祕書職務,可見林總幹事心胸寬大、用人唯才,方能使農會發揚光大。
訪談過程中,曾問林總幹事:「擔任總幹事是你年輕時的理想嗎?」他回答說:「因為父親已擔任過大里農會的常務理事(類似現在的理事長與總幹事的雙重身分),以及鄉代、縣議員等公職,唯獨未當過鄉長。我年輕時的理想是有朝一日可以成為大里鄉鄉長,不過人生之路,往往是無法預料的,總幹事職務一當就是二十七年,我把一生全部奉獻給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