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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演義:從內府藏名至惹起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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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回 又謀世襲內府藏名 戀私財外交啟釁
  前回書中,敘到歐戰發生,中國宣告中立,日本興兵至膠州灣,攻打德國租占的青島。青島原有德兵駐紮,約不過一二千人,明知眾寡不敵,守不住這個青島,但若拱手讓人,殊不甘心。膠州總督,係管轄青島的德將,職守所在,當即下令拒敵。德人雖敗,勇力可嘉。日本兵艦,未能直入膠州灣,遂由龍口登岸,進兵濰縣西境,抄入青島背後,以便腹背夾攻。唯龍口、濰縣等處,完全是中國領土,日兵進境,明是侵犯中立條規,袁政府與他交涉,他只自由行動,不肯撤回,但說是攻取青島,仍為中國幫忙,俟得青島後,當完全交還中國。看官!你想天下人有這等俠義麼?同是中國人,尚且爭權奪利,互鬩不休,況中日不相聯屬,怎肯把處心積慮的青島謀取到手,還要完璧歸趙呢?透澈之至。袁總統聰明過人,豈有不曉得的道理?唯勢力既不及日本,更且想仰仗日人,贊助帝制,那時只好模糊過去,不過與日人劃一戰線,讓他數十里中立地面,聽令出入,戰線以外,不得運兵。日人得了運兵路徑,已是心滿意足,當與袁政府約定,仗著一股銳氣,夾攻青島。德兵多方防守,相持至三月有餘,兩造傷亡,恰也不少。畢竟德人勢孤力弱,弄得餉盡援絕,無法可施,不得已懸旗乞降,好好一個青島,由德人經營十多年,建築完固,至此國際紛爭,竟被日人乘間占去了。為好拓地者作一棒喝。
  袁總統也無心過問,按日裡收攬大權,規復專制,所有新頒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條。就中有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名目上是改良舊制,維持共和,其實是徒有虛名,掩飾人目。當時有一個在京人員宋育仁,居然倡議復辟,欲請出宣統帝來,仍登大寶。為文武二聖人先聲。會被袁總統聞知,即下一申令,說他邪詞惑眾,紊亂國憲,著即驅逐回籍。就是王闓運、勞乃宣等,主張君主立憲,袁總統尚滿口共和,自謂帝王總統,均非所願。誰知他口是心非,暗地裡卻著著進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終旬,先改定大總統選舉法,公布出來,錄述如後: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
  第二條 大總統任期十年,得連任。
  第三條 每屆行大總統選舉時,大總統代表民意,依第一條所定,敬謹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三人。
前項被推薦者之姓名,由大總統先期敬謹親書於嘉禾金簡,鈐蓋國璽,密貯金匱於大總統府,特設尊藏金匱石室尊藏之。
  前項金匱之管鑰,大總統掌之。石室之管鑰,大總統及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分掌之,非奉大總統之命令,不得開啟。
  第四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 參政院參政 互選五十人。二 立法院議員 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為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 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於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為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為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係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為會長。
  第七條 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將所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布於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 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於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 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 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一條 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 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諮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眾宣布。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 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於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宣告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 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並未明定限制。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為大總統了。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匱,將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於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只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著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將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唯有老袁永遠活著,仍歸他連任下去,別人是永世無望了。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面。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制,抄襲了來。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鷙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為總統絕續時,預防爭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只好付諸闕如。唯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匱,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大約此說近是。但袁總統素好祕密,書藏時無人在旁,只由他一手做成,因此外人無從知曉,不過憑虛推測罷了。
  隔了兩天,復定出國璽條例。國璽分作三項,一為中華民國璽,凡遇國家大典禮大政事及國際交換國書等項,應用此璽;二為頒爵襲職,及封贈冊軸等所用,叫做封策之璽;三為給予勳位勛章,及其他榮典文書等所用,叫做榮典之璽。此外加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一時不便稱璽,仍然沿稱為印,附入國璽條例中。改印為璽,非帝制而何?
  光陰似駛,又是民國四年,元旦覲賀等禮儀,且不必說。唯袁總統把新頒官制,策令群僚,授徐世昌為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為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並授中卿,獨章宗祥、湯化龍,資望稍輕,以少卿加中卿銜,梁士詒、周樹模、汪大燮、貢桑諾爾布等,均授中卿,董康、莊蘊寬等,均授少卿。他如文官加給嘉禾章,武官加給文虎章,或酌授勳位,無非是施澤如春,有加無已的至意。語帶雙敲。一面令教育部整飭學校,提倡忠孝節義,所有小學校中,應讀論、孟二書。列入科目,不得廢經。一面頒附亂自首特赦令,凡在民國三年十二月前,所有附亂人等,或被脅,或盲從,均得向地方行政官署,悔罪自首,當由地方行政官呈請大總統特赦,給予免罪證書,回籍營業。總算皇恩浩蕩。
  是時白狼已平,餘匪肅清,就是民黨中人,亦無隙可乘,只有假借文字,詆毀老袁,也沒有什麼效力。歐洲各國,日務戰爭,舊有中外交涉,盡行擱置,無暇向中國尋隙,美國雖守中立,未曾與戰,但距華較遠,又素抱和平宗旨,與中國沒甚齟齬。只有東鄰日本,眈眈在側,自攻取青島後,屯兵不撤,日夕綢繆,不但青島領土權,被他占去,就是青島街市上,所有營業行政等權,亦歸日人占領。袁總統得此消息,不由的吃了一驚。看官道是何故?原來青島中有一德華銀行,前由德人經理,老袁曾存著鉅款,約計二千萬馬克,馬克,德幣名。預備將來恢復帝制,提出使用。此次聞日人干涉營業,恐他囫圇吞去,無從追索,豈不是白費金錢,破壞好事?領土權可以拋棄,私款是萬難割捨的!當下情急智生,亟通牒英、德、日三國,宣告撤銷山東戰域,牒文內列著三種理由,一是青島戰事,現已完畢,二是膠、萊、龍口各處情形,已甚安靖,三是中國應設兵防海,阻禁匪徒侵入膠、萊各處作亂,為此三大要件,不能不要求日本撤兵。哪知牒文才發,日本政府,卻已有照會到來,他的照會中,卻含混說著道:「君有大志,何必親近德意志,難道我大日本帝國,就不能作一幫手麼?」隱隱約約,確是妙文!袁總統接閱照會,巧巧碰入心坎,躊躇了好一會,便邀請顧問員有賀長雄、西坂大佐等,祕密商議一番,託他電達本國政府,極力贊助;一面電囑駐日公使陸宗輿,疏通日本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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