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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共藝術學Ⅰ黑色.公共藝術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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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源自於歐美國家的城市美學與藝術文化經營概念,在臺灣已超越二十年發展歷程的法定公共藝術制度,演化至今,早已隨著日趨多元的論述下,呈現出多面向的成果與觀點;但相對地,法令與政策、學者與產業界價值論點,在各自表述下,卻也模糊了在公共藝術在公共領域上的應有定位;因應文化、環保、教育……等不同政府部門的政策方向,而使這類與公共場域有關的藝術行為有著不同的名詞或定義,如:法定公共藝術所提出的「民眾參與」常被類比為「社區營造」,在教育政策下可能定義為「美感教育」,環境保育政策下可能被稱為「環境改造」;除了政府機構常態性依法設置的個案外,基於城市行銷與推廣觀光所辦理的大型藝術節展覽活動,更成為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的藝文政策主軸;各式地景藝術節或彩繪村,亦不斷出現於各地;商業行銷活動更常於商圈街區以逗趣之裝置物件,來創造產品行銷噱頭……種種基於不同目的而生的「創作」成果,不但差異性難以區分,也造成人們的生活經驗中,對於公共藝術的價值觀點曖昧而混淆。就多數研究者的學術觀點而論,「公共藝術」字面上表徵的意義,自然在於多元人文觀點下的藝術美學,但就存在意義來反思與常民生活的關係時,「公共藝術」在多數公眾的生活經驗中,總有陌生與模糊的觀感;看似繽紛多樣的案例成果,公眾參與的意義與公民觀點,不僅片面、也十分淺層。法定公共藝術是政府長期發展的藝文政策,但其資源始終狹域化在服務政府機關內部人員或公開性有限的基地上,而無法將這樣的公共資源發揮到極致;多數人對於這類公共藝術的概念,即是將有形有體的視覺藝術物件置入於環境,完成後也鮮有人再去聞問;這些現象均讓臺灣的法定公共藝術,在政府部門、學者及廣域的相關產業界人士,在種種的自我定義而形成錯誤的認知與誤解,群聚效應的結果無形中讓公共藝術被侷限於與常民生活脫節的「專業」領域。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政府部門辦理法定機制下的公共藝術設置;法令綿密規範了政府機關的行政作業,但相對地,其程序的複雜性,也令多數政府機關視興辦公共藝術為畏途,又基於在創作與行政等多面向的「專業」需求,更促使法定公共藝術儼然成為一種「特殊」的藝文產業;過於封閉於政府、學者、創作者與業者所形成的小圈圈,更因缺乏公眾參與的強度,導致公共藝術幾無公共性可言。公共藝術隨著政府建設成為一門常態性的藝文資源,但在投入經費每年節節升高的同時,對整體公共環境發展的效益卻依然隱晦不明。這些握有主導性且被賦予執行權力,被定義為專業人士的協助者,可能對於法令及相關程序並不熟悉,或者對公共藝術的認知多侷限於法令規範上的定義、無法掌握公共藝術的本質精神,其參差的素質反而成為在推動與發展上的問題製造者;法定公共藝術在臺灣發展上最大的問題關鍵,就在於法令授予學者專家極大的操控權力,使得原本應是公共性的引導者,卻成為另一種空間的霸權者。

每隔一段時間,中央主管機關總會透過對法規的微調來改善問題,但歷次的修法,始終均停留在舊有架構上去討論修正方向,基本架構始終都維持以學者專家為操作核心,人的觀點,永遠都左右每個個案的方向與進退,光靠不斷地修法,真能有效解決種種複雜的問題嗎?發展公共藝術真需要法令來規範嗎?這些問題本質的關鍵,值得被再三叩問與省思,才能讓觀念不斷進化,並且找到藝術美學之於公共議題間,更具積極意義的依存關係。

就長期關注這個領域的研究者立場而論,由問題的發現到種種現象的觀察,與其定位為對於政策與制度設計上的拆毀性批判,更積極性的意義,更在於透過這些發展歷程中的問題省思,化為未來的改變力量。本書綜合法令規範中「執行」、「徵選」與「審議」等角色,剖析法定公共藝術制度與政策的種種問題,冀望能促使公共藝術一步步踏出再發展的步伐。而就改革性而論,政策觀點的改變,與其不斷透過修法,若能轉而改變整個政策推行的模式,不再侷限於依法設置、專家觀點等傳襲已久的框架,方能足以形成另一種新興型態;這也說明,公共藝術既在台灣發展出以公共議題為主軸的型態,應如何強化其公眾觀點來形成推動的議題,真正將興辦對象,由專業把持回歸公眾主體,將會是促使臺灣公共藝術激發特色潛能的重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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