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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書法的審美書學要素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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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族財富創造與傳承規劃

台灣近幾10 年來中小企業在本業賺了許多財富,將該財富購買房地產而增值,累積了不少的財富,第1 代的企業主多已6、70歲了,開始思考財富傳承的議題,在現有法規下,如何做好傳承規劃,是企業主或高資產人士必須面對的議題。西方貴族財富傳承常運用家族憲法、家族辦公室與家族委員會等工具。我國人比較喜歡買房地產贈與給下一代,隨著房地合一稅2.0 稅制的改變,房屋持有稅也加重了。是故,企業家族財富傳承要提早妥善安排,是留給家人最好的禮物,它包括家族精神與文化傳承、股權傳承、土地與現金傳承等。國人財富傳承常運用三個重要工具:遺囑、保險與信託(三者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茲對以上三者加以說明之:
我國遺囑有五種方式,及其必須的要件如下:
自書遺囑: 須親筆並簽名並押日期。
公證遺囑: 二人以上見證人,須簽名或指印。
自書遺囑: 須親筆並簽名並押日期。
公證遺囑: 二人以上見證人,須簽名或指印。
密封遺囑: 二人以上見證人,須簽名(含遺囑、封口處與封面)。
代筆遺囑: 三人以上見證人,須簽名或指印。
口授遺囑: 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人須簽名,本人不必簽名。
口授遺囑可分為筆記口述及錄音口授(見證人須於密封處簽名)。

2. 保險
作者認為購買人壽保險的意涵,是以人的生命價值創造財富。Zelizer5 認為購買保單理由:能將生命創造財產與提供財富給未來的家人或自己,是一種最有益的金融投資工具。
我國人購買人壽保險的功能如下:
• 人壽保險以生命創造財富,高保障保單,使資產倍數增長。
• 指定受益人不受遺產分配的限制。
• 要保人有控制權,可隨時更改受益人或受益比例。
• 運用最低稅負制度,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
• 運用人壽保險規劃,預留稅源。
以上若透過人壽保險作財富創造與傳承,仍需了解法令的意涵,雖然保險法112 條及遺贈稅法16 條第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仍要以風險規避為主軸,而不是節稅為前提,不得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大態樣,如下:
如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額約當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一般稱為儲蓄險)及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等九大態樣情況,將認定為有避稅之嫌。因此,最好掌握趁早投保、定期繳費、指定受益人等訣竅。

3. 信託
西方在19 世紀中就有教會協助信託業務,Zelizer6指出,1840年美國發展信託業,信託人老了或失能時期,受託人去管理其財產或去照顧年幼或無行為能力小孩。我國於民國90 年也信託立法通過,信託主要關係人:信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與信託監察人。信託人可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與處分,當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後,與受託人的財產是分開的,不會因受託人之信用而受影響。另信託人將財產信託後產生的債務不受影響;也就是做生意失敗,信託財產是不會被查封與拍賣;尤其第1 代財產提早移轉給第2 代時,不論是現金、保險或股權,多可透過信託機制來保全財產。舉一個保險金信託案例:某甲(第1 代)55 歲時,購買保障型10 年期繳人壽保險,規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某甲,受益人為阿明(第2 代,21 歲),再以保單受益人第2 代為信託人辦理信託。信託人及受益人為第2 代阿明(自益信託),受託人為銀行,信託監察人為第1 代或指定妥適第3 者。如此提早規劃,第1 代運用人壽保險將生命價值創造財富,再透過信託機制,保險理賠金作為預留稅源或保障第2 代財產(如下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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