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綜述
第一節 音樂劇的概念與藝術元素
音樂劇(Musical Theater)是一種高度綜合性的舞臺表演藝術,以其獨特的表達方式區別於以臺詞為主的話劇、以歌唱為主的歌劇、以肢體為主的舞劇。關於音樂劇的學術定義並不統一,《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對音樂劇的定義是「音樂劇是一種戲劇表演形式,具有激發情感和娛樂觀眾的特性,在簡單而又與眾不同的情節框架中,融合音樂、舞蹈與對白」。《新格羅夫音樂與音樂家大辭典》(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將音樂劇解釋為「20世紀盛行於西方的一種劇場表演藝術,多採用流行音樂曲風,是戲劇框架中音樂與舞蹈元素的舞臺融合」。維基百科(Wikipedia)對音樂劇的界定是「一種結合歌曲、對白、表演和舞蹈的戲劇藝術形式,透過文本、音樂、肢體和舞臺技術的完整融合來實現戲劇敘事與情感表達」。整體而言,音樂劇是戲劇、音樂、舞蹈的綜合體,在遵循戲劇原則的基礎上,將劇本、音樂、舞蹈、舞臺設計等藝術元素協調結合,從而實現一種具有高度整合性的多元化戲劇表現形式(見圖1-1)。縱觀音樂劇成形至今的百年歷程,不同時期音樂劇所呈現出的藝術特質,歸根究柢都是透過這些藝術元素之間的整合滲透予以實際呈現。
一、劇本
劇本乃「一劇之根」,是音樂劇創作之樹的核心基礎,透過描繪戲劇事件和勾勒戲劇角色,為音樂、舞蹈與舞臺設計等藝術元素提供戲劇線索和創作依據。在確保戲劇目的與戲劇意義的前提下,劇本為音樂劇創作勾勒出最重要的戲劇框架。相較於文學作品或影視劇,音樂劇的舞臺時間相對有限(通常時長約2小時),因此要盡可能在劇本中濃縮故事情節並銳化戲劇衝突,從而實現最大層次的戲劇張力。編劇家是音樂劇創作團隊的靈魂,成功的劇本創作必然是從戲劇敘事出發,並同時關注音樂風格、肢體呈現與舞臺設計,從而推動音樂劇中不同藝術元素之間的完美融合。
與同樣關注劇本創作的話劇相比,臺詞並非音樂劇創作最核心的表達方式。在話劇文本中,無論是戲劇人物的內心對白,還是角色之間的戲劇對話,臺詞通常是最能彰顯話劇創作文學性與藝術性的重要準則。然而,音樂劇的劇本創作卻相對降低了臺詞的分量,部分音樂劇依然保留著戲劇人物之間的對話,而部分音樂劇則完全剔除對白,採用「歌劇式」(sung-through)的方式,即從頭唱到尾,幾乎沒有臺詞與念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音樂劇用唱段替代話劇中最常見的表達方式,將戲劇文本付諸人聲與器樂的完美配合,從而打造出話劇臺詞無法替代的敘事美感,這一點將在第二章中詳細展開分析。
二、歌詞
歌詞乃「一劇之幹」,是音樂劇創作之樹的主體軀幹,透過戲劇人物的唱段予以呈現,是戲劇、文學、音樂的聯姻。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不同於流行單曲,它必須兼備戲劇性與音樂性。首先,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深植於劇本,須從劇目的時代背景出發,結合劇情發展、人物身分、角色性格等,在一定戲劇情境中實際呈現。音樂劇在劇本創作階段,通常會對劇中的唱段總數、不同唱段出現的時間點,以及各唱段的戲劇功能作出明確定義。從劇本的戲劇訴求出發,音樂劇唱段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比如:著重交代戲劇事件或故事背景的敘事唱段(Narrative Song),或著重塑造戲劇人物並勾勒其性格特質的角色唱段(Character Song),或著重剖析人物內心世界並推動戲劇衝突的動機唱段(Wish Song),以及著重渲染戲劇情緒並鋪陳情感高潮的抒情唱段(Emotional Song)等。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必須緊密貼合每首唱段的不同戲劇功能,其終極目的是透過戲劇角色之口傳達發表詞之外的戲劇訊息。
其次,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必須付諸人聲旋律,在具備文學性、戲劇性的同時,還須充分考慮音樂的旋律走向、節奏分布和風格氣質等。從這一點上來說,歌詞如同一座嫁接語言藝術與聽覺藝術的橋梁。一方面,雖然音樂本身也具備表達情感、推動敘事的藝術能力,但歌詞能讓音樂表達更加具體化,使相對抽象的聽覺藝術變得更直接生動、易於捕捉;另一方面,歌詞創作必須完美融合於音樂劇的唱段旋律,人聲的高低起伏、呼吸斷句、韻律快慢,勢必影響到歌詞的韻腳走勢與起承轉合等。因此,一部成功音樂劇的歌詞創作,一定是在遵循劇本原則的前提下,在歌曲的整體框架中,運用特定的文學手法,完成文學與音樂之間的藝術碰撞與完美融合。關於音樂劇的歌詞,將在第三章中詳細展開分析。
第一節 音樂劇的概念與藝術元素
音樂劇(Musical Theater)是一種高度綜合性的舞臺表演藝術,以其獨特的表達方式區別於以臺詞為主的話劇、以歌唱為主的歌劇、以肢體為主的舞劇。關於音樂劇的學術定義並不統一,《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對音樂劇的定義是「音樂劇是一種戲劇表演形式,具有激發情感和娛樂觀眾的特性,在簡單而又與眾不同的情節框架中,融合音樂、舞蹈與對白」。《新格羅夫音樂與音樂家大辭典》(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將音樂劇解釋為「20世紀盛行於西方的一種劇場表演藝術,多採用流行音樂曲風,是戲劇框架中音樂與舞蹈元素的舞臺融合」。維基百科(Wikipedia)對音樂劇的界定是「一種結合歌曲、對白、表演和舞蹈的戲劇藝術形式,透過文本、音樂、肢體和舞臺技術的完整融合來實現戲劇敘事與情感表達」。整體而言,音樂劇是戲劇、音樂、舞蹈的綜合體,在遵循戲劇原則的基礎上,將劇本、音樂、舞蹈、舞臺設計等藝術元素協調結合,從而實現一種具有高度整合性的多元化戲劇表現形式(見圖1-1)。縱觀音樂劇成形至今的百年歷程,不同時期音樂劇所呈現出的藝術特質,歸根究柢都是透過這些藝術元素之間的整合滲透予以實際呈現。
一、劇本
劇本乃「一劇之根」,是音樂劇創作之樹的核心基礎,透過描繪戲劇事件和勾勒戲劇角色,為音樂、舞蹈與舞臺設計等藝術元素提供戲劇線索和創作依據。在確保戲劇目的與戲劇意義的前提下,劇本為音樂劇創作勾勒出最重要的戲劇框架。相較於文學作品或影視劇,音樂劇的舞臺時間相對有限(通常時長約2小時),因此要盡可能在劇本中濃縮故事情節並銳化戲劇衝突,從而實現最大層次的戲劇張力。編劇家是音樂劇創作團隊的靈魂,成功的劇本創作必然是從戲劇敘事出發,並同時關注音樂風格、肢體呈現與舞臺設計,從而推動音樂劇中不同藝術元素之間的完美融合。
與同樣關注劇本創作的話劇相比,臺詞並非音樂劇創作最核心的表達方式。在話劇文本中,無論是戲劇人物的內心對白,還是角色之間的戲劇對話,臺詞通常是最能彰顯話劇創作文學性與藝術性的重要準則。然而,音樂劇的劇本創作卻相對降低了臺詞的分量,部分音樂劇依然保留著戲劇人物之間的對話,而部分音樂劇則完全剔除對白,採用「歌劇式」(sung-through)的方式,即從頭唱到尾,幾乎沒有臺詞與念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音樂劇用唱段替代話劇中最常見的表達方式,將戲劇文本付諸人聲與器樂的完美配合,從而打造出話劇臺詞無法替代的敘事美感,這一點將在第二章中詳細展開分析。
二、歌詞
歌詞乃「一劇之幹」,是音樂劇創作之樹的主體軀幹,透過戲劇人物的唱段予以呈現,是戲劇、文學、音樂的聯姻。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不同於流行單曲,它必須兼備戲劇性與音樂性。首先,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深植於劇本,須從劇目的時代背景出發,結合劇情發展、人物身分、角色性格等,在一定戲劇情境中實際呈現。音樂劇在劇本創作階段,通常會對劇中的唱段總數、不同唱段出現的時間點,以及各唱段的戲劇功能作出明確定義。從劇本的戲劇訴求出發,音樂劇唱段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比如:著重交代戲劇事件或故事背景的敘事唱段(Narrative Song),或著重塑造戲劇人物並勾勒其性格特質的角色唱段(Character Song),或著重剖析人物內心世界並推動戲劇衝突的動機唱段(Wish Song),以及著重渲染戲劇情緒並鋪陳情感高潮的抒情唱段(Emotional Song)等。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必須緊密貼合每首唱段的不同戲劇功能,其終極目的是透過戲劇角色之口傳達發表詞之外的戲劇訊息。
其次,音樂劇中的歌詞創作必須付諸人聲旋律,在具備文學性、戲劇性的同時,還須充分考慮音樂的旋律走向、節奏分布和風格氣質等。從這一點上來說,歌詞如同一座嫁接語言藝術與聽覺藝術的橋梁。一方面,雖然音樂本身也具備表達情感、推動敘事的藝術能力,但歌詞能讓音樂表達更加具體化,使相對抽象的聽覺藝術變得更直接生動、易於捕捉;另一方面,歌詞創作必須完美融合於音樂劇的唱段旋律,人聲的高低起伏、呼吸斷句、韻律快慢,勢必影響到歌詞的韻腳走勢與起承轉合等。因此,一部成功音樂劇的歌詞創作,一定是在遵循劇本原則的前提下,在歌曲的整體框架中,運用特定的文學手法,完成文學與音樂之間的藝術碰撞與完美融合。關於音樂劇的歌詞,將在第三章中詳細展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