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
1 與世俗希臘文的作者不同,但與《七十士譯本》和其他猶太教文獻一致,名詞 πορνεία 在新約中很常見,出現25 次( 其中啟示錄7 次和哥林多前書5 次)。名詞 πόρνη 出現過十幾次(5 次在啟示錄),名詞 πόρνος出現10 次(4 次在哥林多前書),以及動詞 πορνεύω 8 次(5 次在啟示錄,3次在哥林多前書;ἐκπορνεύω 只出現在猶大書1:7)。整個字群總共出現56次,其中21 次在保羅著作中( 其中哥林多前書14 次,尤其是哥林多前書5至6 章) 和啟示錄19 次。從這些比例我們可以推斷出與這個字群相關的問題,主要是放在與希臘世界的對抗,以及最終審判的語境中加以討論( 再次牽涉到一個人與神的關係)。
2 根據一些拉比的教導,妓女與稅吏和其他「罪人」都在神救恩的範圍之外,因此他們受到藐視。然而,耶穌透過他們的悔改和信心,向他們宣告了神的赦免。事實上,他們給自信的百姓的祭司和百姓的長老豎立了榜樣( 馬太福音21:31-32;參照希伯來書11:31; 雅各書2:25)。這個信息決不會軟化耶穌對不道德行為的責備( 馬可福音7:21 及其平行經文)。但這確實意味
著,與其他罪惡一樣,它沒有被排除在赦免之外。
頗受爭議的是馬太福音5:32 所謂的「例外條款」,字面上讀起來,「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παρεκτὸς λόγου πορνείας],就是叫她作淫婦了[μοιχευθῆναι];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這段話在19:9 中以簡短的形式加以重複)。在平行經文中( 馬可福音10:11-12; 路加福音16:18)沒有任何例外條款,所以禁止離婚似乎是絕對的( 請留意馬可福音10:2-9 中的語境,甚至在平行經文馬太福音19:3-8 中,似乎廢除了申命記24:1 中提及的離婚許可。許多人認為,是馬太自己加入了例外條款,為考量猶太人的關注;若是如此,似乎「耶穌的澈底禁止⋯⋯因此失去了其嚴峻性」(G.Bornkamm et al., 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Matthew[1963], 26),儘管有人可能會說馬太明確地提出了耶穌也認同的假設。
無論這個例外條款是否是原始說法的一部分,應該留意的是,馬太的版本並不一定會放寬耶穌的禁令。例如,一個人可能會問,是否有意在 πορνεία和 μοιχεία(「淫亂(adultery)」) 之間進行區分。另一些解經家則認為,前一個詞語保留了原始意思,指的是「賣淫(prostitution)」,因此離婚的理由是在婚姻期間,婦女早期做為妓女的行為被人知道了。其他人提出此處
的 πορνεία 具有特定的意思,暗示基於血緣程度的婚姻禁令( 參照利未記18:16-18)。還有一些人認為它確實指對婚姻的不忠,但那是在訂婚期間,是在丈夫和妻子開始一起生活之前。最後,有人認為馬太此處真正關心的是再婚的權利;由於摩西律法規定要治死姦夫淫婦( 申命記22:22),申命記24:1的陳述並沒有解決淫亂情況下離婚的問題,因此也就沒有處理在這樣離婚後再婚的權利問題(J. Murray, Divorce [1953], 51ff. 就是如此主張;進一步見ἀποστάσιον G687)。
1 與世俗希臘文的作者不同,但與《七十士譯本》和其他猶太教文獻一致,名詞 πορνεία 在新約中很常見,出現25 次( 其中啟示錄7 次和哥林多前書5 次)。名詞 πόρνη 出現過十幾次(5 次在啟示錄),名詞 πόρνος出現10 次(4 次在哥林多前書),以及動詞 πορνεύω 8 次(5 次在啟示錄,3次在哥林多前書;ἐκπορνεύω 只出現在猶大書1:7)。整個字群總共出現56次,其中21 次在保羅著作中( 其中哥林多前書14 次,尤其是哥林多前書5至6 章) 和啟示錄19 次。從這些比例我們可以推斷出與這個字群相關的問題,主要是放在與希臘世界的對抗,以及最終審判的語境中加以討論( 再次牽涉到一個人與神的關係)。
2 根據一些拉比的教導,妓女與稅吏和其他「罪人」都在神救恩的範圍之外,因此他們受到藐視。然而,耶穌透過他們的悔改和信心,向他們宣告了神的赦免。事實上,他們給自信的百姓的祭司和百姓的長老豎立了榜樣( 馬太福音21:31-32;參照希伯來書11:31; 雅各書2:25)。這個信息決不會軟化耶穌對不道德行為的責備( 馬可福音7:21 及其平行經文)。但這確實意味
著,與其他罪惡一樣,它沒有被排除在赦免之外。
頗受爭議的是馬太福音5:32 所謂的「例外條款」,字面上讀起來,「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παρεκτὸς λόγου πορνείας],就是叫她作淫婦了[μοιχευθῆναι];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這段話在19:9 中以簡短的形式加以重複)。在平行經文中( 馬可福音10:11-12; 路加福音16:18)沒有任何例外條款,所以禁止離婚似乎是絕對的( 請留意馬可福音10:2-9 中的語境,甚至在平行經文馬太福音19:3-8 中,似乎廢除了申命記24:1 中提及的離婚許可。許多人認為,是馬太自己加入了例外條款,為考量猶太人的關注;若是如此,似乎「耶穌的澈底禁止⋯⋯因此失去了其嚴峻性」(G.Bornkamm et al., 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Matthew[1963], 26),儘管有人可能會說馬太明確地提出了耶穌也認同的假設。
無論這個例外條款是否是原始說法的一部分,應該留意的是,馬太的版本並不一定會放寬耶穌的禁令。例如,一個人可能會問,是否有意在 πορνεία和 μοιχεία(「淫亂(adultery)」) 之間進行區分。另一些解經家則認為,前一個詞語保留了原始意思,指的是「賣淫(prostitution)」,因此離婚的理由是在婚姻期間,婦女早期做為妓女的行為被人知道了。其他人提出此處
的 πορνεία 具有特定的意思,暗示基於血緣程度的婚姻禁令( 參照利未記18:16-18)。還有一些人認為它確實指對婚姻的不忠,但那是在訂婚期間,是在丈夫和妻子開始一起生活之前。最後,有人認為馬太此處真正關心的是再婚的權利;由於摩西律法規定要治死姦夫淫婦( 申命記22:22),申命記24:1的陳述並沒有解決淫亂情況下離婚的問題,因此也就沒有處理在這樣離婚後再婚的權利問題(J. Murray, Divorce [1953], 51ff. 就是如此主張;進一步見ἀποστάσιον G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