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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先秦墓葬制度發展大勢

第一節 文獻記載中之古代墓葬制度

荀子說:「禮者,謹於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人道畢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終。終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禮義之文也。」喪葬之禮為中國古代社會中重要的社會活動之一,是無可置疑的。若從祖先崇拜在中國社會中的重要性來看,則喪葬之禮可以算是最重要的社會規範。曾子說「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這不只是他個人的一種期望,也很可以反映出喪葬之禮在當時社會中占有的重要地位。這種情況在春秋時代固不待說,即使在商代,那些商王大墓的存在已經可以作為那個社會中人們對於葬禮重視的象徵(有關商代的墓葬形制,見下文第三節)。戰國以來,雖然也有一些薄葬的主張(見本書第八章),但是這些言論的出現適足以說明厚葬是整個社會的大勢所趨。這並非說所有考古發掘得到的墓葬均為厚葬。而是說,一般人即使實際上並沒有能力實行厚葬,仍然有一種要求厚葬的企望,這正是戰國以來,普通墓葬中陪葬象徵高級身分的陶禮器之所以出現的重要原因(見下文第四節)。
喪葬雖為重要的社會制度,但由於文獻性質的關係,在甲骨文與金文中均缺乏有關的材料,而要到春秋時代以後的文獻中始有記載。這些記載誠然會追溯上古時代的墓葬制度,但是否真的反映出實際情況,而不僅是某種理想中的制度,就牽涉到文獻的性質與真偽問題。考古材料的出現,當然可以補充或修正甚或否定這些文獻記載。本節即先將有關埋葬制度的部分文獻材料作一整理,作為以下各節討論考古材料之參考。至於整個喪葬儀節,因所牽涉之問題相當複雜,此處暫不深論。
先秦兩漢文獻討論墓葬制度時通常有二方面的重點,一是有關墓葬制度發展的問題,一是墓葬制度的等級問題。先論墓葬發展。《易・繫辭》:「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无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通上下文觀之,這段文字主要的意義在說明「後世聖人」所帶給人們的文化制度,在埋葬制度方面,是由一種「無制度」的草味狀態(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无數)進步到使用棺槨的極為慎重(大過)的情況。若作合理的推測,這使用棺槨的制度自然也就不葬之中野,且封且樹,喪期有數了。根據《禮記》記載,孔子葬其母於防,稱「古也墓而不墳」,但他自己為將來容易辨識之故,築了四尺高的墳丘。上面這兩段材料反映出,在某個時代以前,中國的墓上是沒有墳丘的。到了漢代,這種轉變可能已經成為一種常識,如《鹽鐵論》中所說:「古者不封不樹,…今者積土成山,列樹成林。」根據目前考古發掘的結果來看,冢墳可能在商代已經出現。近年來在安徽、江蘇等地也陸續發現西周時代之有墓塚而無墓坑的墓葬。惟從其隨葬品之內容判斷,此類墓葬所代表的文化尚與中原文化有一段距離,且自新石器時代以來就已在長江下游流行(下文第三節注102-105)。不論如何,到了春秋時代,塚墳已開始流行,可見《禮記》這段記載有相當的真實性。孔子若真的為其母墓築墳,顯然並不是這種制度的創始者。《禮記》中另有一段文字談到孔子曾告訴子夏他所見過的各種墳冢的形狀:「吾見封之若堂者矣,見若坊者矣,見若覆夏屋者矣,見若斧者矣,從若斧者焉,馬鬣封之謂也。」據此,孔子時在墓上加封土造墳塚已經不是稀奇的事了。
在墓葬制度的演變中,除了墳丘的出現之外,還有使用棺具的變化。《禮記》:「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與這種說法類似的有《鹽鐵論》:「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足以收形骸藏髮齒而已。及其後,桐棺不衣采,槨不斲。今富者繡牆題湊,中者樟棺楩槨,貧者畫荒衣袍,繒囊緹橐。」《鹽鐵論》作者將「瓦棺」「堲周」籠統視為同一時代(古者),「及其後…槨不斲」則泛指從「古時」到「當時」中間的情況。這種對埋葬方式變遷的描述顯然並不完全合乎歷史發展的實情。問題在於,《鹽鐵論》此文作者的目的乃是在藉一些「往例」與「今日」的對照來批評當時厚葬奢侈之風,其於文章修辭之關注大於對歷史事實之探究。即使如此,我們仍可以看出,此處之「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一語乃脫胎於《禮記》之文。
後漢趙咨也曾經論棺槨制度的演變:
易曰:「古之葬者,衣以薪,藏之中野,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棺槨之造,自黃帝始,爰自陶唐,逮于虞、夏,猶尚簡樸,或瓦或木,及至殷人而有加焉。周室因之,制兼二代。復重以牆翣之飾,表以旌銘之儀,招復含殮之禮,殯葬宅兆之期,棺槨周重之制,衣衾稱襲之數,其事煩而害實,品物碎而難備。然而秩爵異級,貴賤殊等。自成、康以下,其典稍乖。至於戰國,漸至穨陵,法度衰毀,上下僭雜。終使晉侯請隧,秦伯殉葬,陳大夫設參門之木,宋司馬造石槨之奢。爰暨暴秦,違道廢德,滅三代之制,興淫邪之法,國貲縻於三泉,人力單於酈墓,玩好窮於糞土,伎巧費於窀穸。自生民以來,厚終之敝,未有若此者。
趙咨對墓葬制度發展大勢的認識可以說是相當正確的,尤其是他說周代的制度自成康以下逐漸廢弛,而到了戰國時至於「法度衰毀,上下僭雜」,這些都可以從考古發掘得到證明(詳見下文)。不過有關虞、夏之時的情況,趙咨的說法(逮于虞、夏,猶尚簡樸,或瓦或木)和《鹽鐵論》一樣,可能都是從《禮記》那句「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推演而來。至於此推演是否正確,而《禮記》的說法又是否可信,是必須另外考慮的問題。
先論瓦棺。根據考古發掘,新石器時代末期已經有「甕棺葬」(見下文)。但「甕棺葬」通常均為埋葬未成年兒童所用,成人甕棺葬數量較少,且多半為二次葬,並非成人通常使用之葬制。很明顯的,這與「甕棺」的大小也有很直接的關係,因為所謂的「甕棺」實際上只是日常生活中所用的較大的瓦罐,是無法容得下一般成人的身體的。而且,成人行甕棺葬的有可能是屬於某種禁忌或凶死者。若認為甕棺即《禮記》中的「瓦棺」,則依《禮記》之文義,甕(瓦)棺應為一普遍行於成人社會中之葬制,顯然於考古證據不符。然而若認為《禮記・檀弓》之文應有所本,則其根據應該為《禮記》成書之時或之前社會中所曾經實行過之葬制。若據目前所能見到的先秦墓葬而言,能夠算是較普遍為成人所使用而又可稱為「瓦棺」的葬具,只有在河南地區發現的一批戰國末年的空心磚墓的磚槨,也許可以勉強解作「瓦棺」,但也並不十分恰當,因為此種磚槨中是仍然有木棺的。真正以陶土製成的「瓦棺」要到漢代才出現。近年在山東臨沂發現西漢早期的磚棺,乃是以24塊長寬厚各為108、38、8釐米的磚塊組成,磚上有凹凸榫槽以便結合,又有模印紋,應該是一種大量生產的「瓦棺」。由使用這種瓦棺的墓葬內容判斷,墓主的身分地位和財富均不甚高。在《後漢書》中,「瓦棺」為薄葬論者所使用的葬具,說法與《禮記》相同,但這瓦棺的形制如何,就不清楚了。此外,在陝西發現一批陶棺,均出於相當貧陋之墓葬中,且棺長在1.2至0.9公尺之間(僅一棺長1.6公尺),可見為兒童之薄葬墓。不過在四川崖墓區使用瓦棺的情況則又不是薄葬。
綜上所論,《禮記》「瓦棺」之說至少有三種可能性:一則為「瓦棺」之說係作者之想像,沒有歷史根據;二則為《禮記》作者有根據,為新石器時代那種不為正常成人社會中使用的甕棺葬;三則為《禮記》中之瓦棺乃根據漢代社會中薄葬者所用的「瓦棺」。尋繹《禮記》整段文字的文義,是在用「瓦棺」的使用來說明虞夏之時「猶尚簡樸」的情況,而《鹽鐵論》和趙咨的說法主要的目的也同樣是要用「瓦棺」來彰顯一種簡樸的埋葬制度,可見「瓦棺」應該是一種為作者同時代人們所認識的事物。因此,說「瓦棺」之說沒有歷史根據大約是不成的。其次,《禮記》中所說的「瓦棺」很可能是作者在強調遠古時代人類葬俗簡樸時,採用了作者當時社會中的簡樸葬制來作為說明。如此,作者所取為樣本的,應該是成人薄葬所使用的「瓦棺」,或是新石器時代以來兒童葬所使用的「甕棺」?由於《禮記》和《鹽鐵論》以及趙咨之討論均以成人社會為對象,兒童甕棺葬應不在考慮範圍之內。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是漢代成人的「瓦棺」。至少,這種解釋,要比認為《禮記》作者具有如現代學者那樣的新石器時代考古學上關於甕棺葬的知識,來得更為合於常理。如果這種推論可以成立,又連帶說明了《禮記》這段文字是出於漢人的手筆,或至少經過漢人的修飾。
再論「堲周」。《禮記・檀弓》鄭注:「火熟曰堲,燒土冶以周於棺也。或謂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職〉曰:『右手折堲』」《正義》:「『火熟』者,以〈弟子職〉云,『折燭之炎燼,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熟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謂鑿土為陶治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云『或謂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問〉云:『下殤,土周葬於園。』云『由是』者,燒土周棺得喚作土周。引〈弟子職〉者,證『火熟曰堲』之意。…」《鄭注》與《正義》之解釋認為「堲周」為一種用火燒葬坑四周使加固的方式。證諸考古材料,日本考古學者曾在遼東半島牧羊城發現一座「周至漢代」,有燒土高約1尺、寬2.8尺、厚3寸左右,但長不詳的似棺形的構造,出土銅劍,發掘者稱之為「堲周墓」。在河南地區亦發現一座戰國早期墓葬,墓坑壁用夯築及火燒的方式加固,但此墓為一相當有規模的大墓,與牧羊城的「堲周墓」相去甚遠。近年在廣西武鳴地區發現一座西周至春秋時代的墓葬,其中也有用火燒烤墓坑壁或填土的情形。問題是,此類有火燒過墓坑四周之葬式是否確為「堲周」?《鄭注》引《管子・弟子職》中「折燭之炎燼,名之為堲」之語以證「堲」有「火燒」之義,是否確切?按《說文解字》曰:「堲,古文」,而解為「以土增大道之上」。《段注》:「增益也。」此均無用「火燒」之義。而若以「增益」解「堲」,則「堲周」應為「增益墓坑之四周」。《鹽鐵論》之「木板堲周」則可解為「以木板增益墓坑四周」之法,殆近於後來的木槨。由於這種加強墓室壁四周的木板沒有上下板蓋,也許與大汶口十號墓之井字形木槨相似。《白虎通》也說:「有虞氏瓦棺,今以木何,虞尚質,故用瓦。夏后氏益文,故易之以堲周,謂堲木相周,無膠漆之用也。殷人棺槨有膠漆之用,周人浸文牆置翣,如巧飾。」若「火燒」為「堲周」之確解,則《禮記》此段文字又似於實際情況不甚相符。因「夏后氏堲周」之文義應指一代通行的葬制。通《鹽鐵論》上下文觀之,「木板堲周」也是一代通行的葬制。而考古發掘新石器時代末期以來中原之墓葬有火燒葬坑之墓僅為極少之例外,不足以為一代之風俗。
結合以上對「瓦棺」和「堲周」的討論,以及《鹽鐵論》、《白虎通》、趙咨的說法,我們可以知道,漢代人對於古代葬具和葬制有一演進的觀念,但是對於殷代之前的確切葬制並不清楚。《禮記》「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之語,表面上雖有一清晰的發展層次,實際上正是後人對遠古時代不清楚之習俗強為之推解以符合自己所欲宣揚的觀念的結果。《禮記》的說法到了《鹽鐵論》中,已經在年代層面上做了修正讓步,而用同時間的辦法描述「瓦棺」與「堲周」之俗:「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趙咨的說法因襲《鹽鐵論》,用含混的「逮于虞夏,或瓦或木」來帶過,並且將瓦木均說法是棺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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