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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
遷徙離鄉在秦漢人心目中的嚴重性,可以從下面這個故事明白地看出來。武帝元狩元年(西元前 122 年),淮南王劉安謀反,苦無不安的情勢可以利用。中郎伍被於是獻上一計,鼓動民怨:
  被曰:「必不得已,被有愚計。」王曰:「奈何?」被曰:「當今諸侯無異心,百姓無怨氣,朔方之郡土地廣美,民徙者不足以實其地。可為丞相、御史請書,徙郡國豪桀及耐罪以上,以赦令除,家產五十萬以上者,皆徙其家屬朔方之郡。益發甲卒,及其會日。又偽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詔獄書,逮諸侯太子及幸臣。如此則民怨,諸侯懼,即使辨士隨而說之,黨可以徼幸。」
  以伍被估計,在諸侯無異心,百姓無怨氣的情況下,如果製造徙民朔方的傳言,又假傳詔書逮捕諸侯太子及幸臣,將可激起平民與豪門普遍的疑懼怨恨,創造有利起兵的情勢。淮南王聞其計,也認為「此可也」。這個計畫後來雖然並沒有實現,卻很真切地反映了漢代人對遷徙,尤其是徙邊一事的感受。
  伍被如此計謀,當然有他的背景。就在元狩元年的五年以前,也就是元朔二年(西元前 127 年)的春天,武帝遣衛青等人敗匈奴,收河南地,置朔方和五原郡。同年夏天,武帝即募民十萬口徙朔方。伍被說「民徙者不足以實其地」就是指這一次徙民。同時,武帝還曾徙郡國豪傑及貲三百萬以上於茂陵。關東大俠郭解被迫遷徙又遭族誅一事,即發生在徙民茂陵的行動中。募民徙朔方一事在當時社會上造成什麼反應,文獻失載,不得而知。不過,根據《漢書.游俠傳》,徙郡國豪傑及富人於茂陵一事,在當時震動了關山東西。時隔五年,人們記憶尚新,那些豪傑富人應該更是餘悸猶存。五年前遷徙的是家貲三百萬以上者,遷徙的地點是京師旁的茂陵,如今傳言徙家產五十萬以上者,受影響的富人將更多,遷徙的地點是荒遠新闢的邊郡朔方,其可能引起的疑慮震恐必然更大。這可以說是伍被此計的用心和最直接的背景。
  如果深遠一點說,自從中國成為一個定居的農業社會,離鄉背井大概已是一般人最不得已和最難忍受的事之一。定居的農業使人傾向安土重遷。絕大部分的農民如果不是因為天災人禍或人口增殖的自然壓力,通常都不輕易離開他們的土地。這種社會習性最早從盤庚打算從奄遷到殷,「民不適(適,悅也)有居」(《尚書.盤庚》)已經可以看見。漢代人對百姓安土重遷的特性也曾有深入的觀察。司馬遷指出:「關中汧、雍以東至河、華,膏壤沃野千里……故其民猶存先王遺風,好稼穡,殖五穀,地重,重為邪。」又說:「齊帶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地重,難動搖。」(《史記.貨殖列傳》)所謂「地重」或「地重,難動搖」者,安土重遷也。漢元帝在永光四年勿徙民初陵的詔書裡說:「安土重遷,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願也……奏徙郡國民以奉園陵,令百姓遠棄祖先墳墓,破業失產,親戚別離,人懷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是以東垂被虛耗之害,關中有無聊之民,非長久之策也。」劉向在《說苑》裡也說:「安故重遷,謂之眾庶。」東漢崔寔則謂:「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對遷徙感受最深刻的恐怕要數屬籍安定的王符。王符在《潛夫論.實邊》篇中說:
  且安土重遷,戀慕墳墓,賢不肖之所同也。民之於徙,甚於伏法。伏法不過一人死爾。諸亡失財貨,奪土遷徙,不習風俗,不辨水土,類多滅門,少能還者。
  東漢明、章以後,帝國西疆飽受羌患,朝臣紛紛主張放棄邊郡並遷邊民於內地。王符以邊郡人的切身感受,竟然說出「民之於徙,甚於伏法」,「奪土遷徙……類多滅門」這樣深痛的話來。他又指出邊地雖然危險,邊民「猶願守其緒業,死其本處,誠不欲去之極。」他的話和崔寔所謂「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可以說明白表露了當時人對遷徙離鄉的感受。
  如果被迫離鄉,不論是因戰爭、災荒、仕宦或遭遷徙刑,都希望有朝一日能重返故里。楚、漢之際,因戰爭而人口流亡甚多。等到戰爭結束,天下安定,「民咸歸鄉里」。〈國三老袁良碑〉記其先祖「當秦之亂,隱居河、洛。高祖破項,實從其冊。天下既定,還宅扶樂。」這是百姓於戰亂之後,返回鄉里的實證。漢人仕宦離鄉,致仕之時,例乞骸骨,歸故里。司馬遷曾親訪豐沛,說:「吾適豐沛,問其遺老,觀故蕭、曹、樊噲、滕公之冢」,可見這些追隨劉邦的漢初功臣殁後,即行歸葬。西漢元帝時,貢禹乞骸骨上奏裡有一段頗能反映思歸之心切:「自痛去家三千里,凡有一子,年十二,非有在家為臣具棺槨者也。誠恐一旦蹎仆氣竭,不復自還。洿席薦於宮室,骸骨棄捐,孤魂不歸。不勝私願,願乞骸骨,及身生歸鄉里,死亡所恨。」上書以「死無所恨」作結,可見他的心情。班超從西域上書求歸,說:「不敢望到酒泉郡,但願生入玉門關。」班超身在異域,以中土為故鄉,反映的也是同樣的心情。如果不幸未及生而返鄉,亦願死而歸葬。其他因天災人禍,離鄉望返的例子,下文還會再提到。總之,所謂「代馬望北,狐死首丘」,人們思鄉戀土之情如此濃烈,主要是因為秦漢承古遺風,家族聚居,親朋故舊,盡在於斯。田園廬墓,彼此相連,死生同恤,祭祀同福。人一生較緊密的血親和地緣關係通常都和鄉里故居分不開,而這一切又是農業聚落長期定居和安土重遷的自然結果。
  對這種社會習性和心理有所認識,才能比較深切地了解秦、漢時代若干徙民措施和遷徙刑所具有的意義。由於人們迫不得已不願遷徙,遷徙因此可以成為被視作「甚於伏法」的嚴重懲罰。又因為遷徙刑是以遷徙作為懲罪的方式,政府對於無罪的百姓就不能隨意遷之。如要徙民,須「募」,須以利誘之,尊重其意願。如不顧意願,強迫而行,就可能激起民變。伍被獻計,依據的就是這樣的社會背景。因此,我們看見秦、漢兩代為了政治或軍事的目的,大規模徙民或遷移罪犯於邊地,都採取了種種鼓勵的措施。
  對鼓勵徙民的措施有比較詳細描述的是鼂錯。他在徙民實邊的建議中說:
  臣聞古之徙遠方以實廣虛也,相其陰陽之和,嘗其水泉之味,審其土地之宜,觀其草木之饒,然後營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為築室,家有一堂二內,門戶之閉,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輕去故鄉而勸之新邑也。為置醫巫,以救疾病,以脩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卹,墳墓相從,種樹畜長,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也。
  他建議的種種措施,不僅在促使百姓樂於遷徙,更在於使民遷徙之後,願意長期定居下來。簡單地說,第一步為使百姓樂於遷徙,必須讓他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第二步為使人民願意長居,必須為他們安排一個他們原本習慣的聚落生活。儘管如此,這一切安排對傾向安土重遷的百姓,吸引力仍不足。事實上只有貧窮或因災無以維生,或犯罪的人才可能接受這樣的安排。因此,鼂錯建議募民,以犯罪為先,欲贖罪或得爵者次之:
  乃募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縣官買予之。
  不論是對罪犯或平民百姓,用的方式都是「募」,而不是迫令。鼓勵的措施包括贖罪、拜爵、除復徭役、供給衣食,甚至代辦婚配。再加上前文提到的供給田、宅,為置巫醫等,條件可以說相當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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