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生性「文學本質觀」重構:詩言志與詩緣情
文學史觀不能離開文學本質觀而獨立被理解詮釋。文學的起源與流變、本質與功能的觀念及論述,其實是共生並存的系統,相互支援而成義。文學史的建構,不管是第一序位的創作實踐或第二序位的詮釋實踐,首出的問題就是「什麼是文學」這種「本質觀」。文士們的創作以及文學史家的書寫,都必須先對文學的本質持有特定的觀念,才能付諸實踐。文學本質觀確定,才能選擇如何創作符合本質觀的產品,或選擇那一類文字產品能被收納到文學史的書寫中。文學史家也才能決定文學史以哪個歷史時間為起源,以哪些始出的作品為範例,進行書寫。因此,我們要詮釋論證中國「原生性」的文學史觀,就得先詮釋論證中國「原生性」的文學本質觀。從文學的總體,以論述文學的本質,那完全是抽象的純理論;因為總體文學並非歷史存在的實體,只能是抽象概念的存在。如要切合文學的歷史存在,則必須落實到已經藉由語言形構實現為作品的文體。依照中國古代文學史所實現的文體,二大基本共類就是韻文與非韻文,韻文可以廣義的「詩」稱之,非韻文可以狹義的「文」或「文章」稱之。因此,我們分從「詩言志」、「詩緣情」與「文以明道」、「獨抒性靈」二大系統,詮釋論證中國「原生性」的文學本質觀。稱「觀」而不稱「理論」是因為「理論」必須具備完整的系統;而古代文士的論述,片語隻字都只是一種持有主觀立場的觀念,極少如同《文心雕龍》那樣能構成系統性的理論。
文學、繪畫、音樂、建築、雕塑等,都不是自然天生,而是人為的創造。當它被創造而具體實現,就成為「文化存有物」;「詩」當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因為是人為創造的存有物,因此沒有客觀先驗的本體或本質。所有人為文化存有物的所謂「本質」,都是始創者心靈內涵的理念而依藉特定符號形式實現為存有物,從而伴隨此一存有物之實現,自體內具為此物之為此物的根本性質。至於「本質論」做為一種知識,則是後起者針對已實現的文化存有物,所做主觀感知、想像、思辨而提出的論述。有些論述其實並非全然客觀的描述,而涵有論述者所為的意義詮釋,甚至價值判斷,並對此一文化存有物的「本質」做出創造性的規定,就稱之為「規創性定義」。
這種定義往往含有「應然」的理想價值之義,因而產生「規範」的效用,做為後繼同一類創造之「本質論」的基本假定,以付諸實踐,而逐漸形成傳統;直到另一位創造者由於新變之社會文化存在情境的感知,而對同一類事物的「本質」另作規創性的定義,並付諸實踐,由「應然」開展「實然」,新創一個傳統。如此不斷的衍變下去,構成豐饒的多元文化。中國古代「詩言志」與「詩緣情」二種詩的「本質觀」,以及「文以明道」、「獨抒性靈」的文章本質觀,就是以這樣繼起的創造軌跡,經由歷代文人接續的創作實踐,而開展出中國源遠流長,體式多元的文學史。
文學做為一種文化存有物,學者們對它的「本質」所做的定義,儘管超過幾十種以上,但絕大多數都非客觀的描述性定義,而是主觀的規創性定義。「詩言志」與「詩緣情」乃是中國古代「原生性」的二種詩歌的「本質觀」;「文以明道」、「獨抒性靈」則是中國古代「原生性」的二種文章的「本質觀」。它們全都是主觀的「規創性定義」。所謂「原生」相對於「外植」,指這四種文學「本質觀」原本產生於中國古代的文化情境,實非由他域文化移植而來。
所謂「本質」,我們將它問題化,就是針對某一事物,問:「這是什麼?」我們作詩或論詩,首先就會遭遇到「什麼是詩」這個問題。當我們給定答案,則「詩」就可以和「非詩」區別,我們也才能自覺到正在創作或論述的就是「詩」;而當「詩」已用特定語言形式表現為具體的存有物,就是一種「文體」。詩是一種文體,那麼它必須具備那些形式與內容的性質,才能稱為「詩」?「本質觀」就是回答這樣的問題。
接著,我們可以再問:這樣的問題,會有唯一、絕對、固定的答案嗎?不可能。文化的創造物,一直都不斷被重新定義,並付諸實踐。因此,「什麼是詩」,最早《尚書.舜典》就給出「詩言志」的定義,〈詩大序〉繼之以「詩者,志之所之,在心為志,發言為詩……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於詩」;而「什麼是文」,從先秦降及明清,各種定義更是紛雜。如果聚焦到「文」與「道」以及「文」與「性靈」的關係,也是論見迭出。從荀子開始,歷經漢代揚雄、梁代劉勰、唐代以降的古文家與道學家的論述譜系,文以明道、文以載道、文以貫道,各言其所是,又形成另一論述譜系。「什麼是文」的規創性定義,可謂其義多方,莫衷一是。然而每個定義,都有局限性,既不能遍指所有事物,同時也在文化社會變遷的歷程中,到了不同時代,就可能會產生新的定義。就以上述「詩言志」與「文以明道」二個詩文的定義來說,士人依照這些定義不斷創作實踐,不斷傳衍就形成源遠流長的傳統;但是傳統並非永遠不變,它到了某一個歷史時期,文化社會變遷,人的存在情境有異,就可能出現卓識之士提出新的定義。因而到了西晉,陸機〈文賦〉相對於「詩言志」,就提出「詩緣情而綺靡」。六朝時期,蕭子顯《南齊書.文學傳論》提出「文章者,蓋情性之風標,神明之律呂」、蕭繹《金樓子.立言》提出「文者,惟須绮縠紛披,宮徵靡曼,唇吻遒會,情靈搖蕩」。他們所謂文章、文,比較聚焦於韻文的「詩」。鍾嶸〈詩品序〉則直接對「詩」提出「氣之動物,物之感人,故搖蕩性情,形諸舞詠」之論。這些詩的新定義,一時蔚為風潮;「詩言志」之音歇,「詩緣情」之聲響。而「文以明道」或「文以載道」、「文以貫道」,從先秦傳衍到明代,也有另一類文人群體提出「獨抒性靈」的新定義,以為對抗。從歷史文化的流變而言,往後假如還有人提出其他定義,而在文學社群中,引起廣大迴響,紛然付諸實踐,新的定義就可以成立。就因為一切文化存有物的本質,不斷被重新定義,並付諸實踐,才會有多元的創造。不然,從遠古到現代,「詩」與「文」就只有一個定義,則整個文學史豈不太貧乏了嗎?一個民族的文化一定要多元發展,才能成其廣大的規模氣象。固守一家之言,本位衛道,進而排他,都是文化的管見蠡測。
「規創性定義」都是對一種事物所為「應然如此」的創造性規定,內含理想價值。對一種等待創造而實現的事物提出定義,都是抽象化的觀念,往往只是一幅藍圖而已。不管是某一個真知灼見的思想家所提出,或是某一歷史時期的思潮,逐漸形成群體的共識,「規創性定義」皆非對一事物所做不含價值判斷的描述,而必然以某一種理想性的價值做為規定,做為行動的指導;規定、指導人們應該依照這個理想價值去實踐,因此具有應然性、規範性、實踐性、未來性,而不是已完成的事實。孟子對人的本質,提出一個規創性定義,就是「良心善性」,就以「良心善性」做為價值基準,分判人與禽獸之別,而成為人之為人的「本質」。這種「規創性定義」當然是孟子的一家之言,但它只是一個抽象性的觀念,對人之為人的生命存在價值,做出「應然如此」的規範,而期求人們去實踐,未來即可成聖成賢。假如多數人沒有照著實踐,這個觀念等於沒有用,就只是一句高懸理想價值的空言,一幅未能實現的藍圖。人類文化的創造,觀念與實踐,必須配合在一起,才能理想與事實合一而存在。古今中外大多數的聖賢、思想家都是在畫藍圖給人們去做。而且必須並時性很多人依照這個理想實踐,歷時性不斷很多人接續實踐,它才會構成文化傳統。「詩言志」與「詩緣情」成為中國詩歌「本質觀 」的主流傳統;而「文以明道」與「獨抒性靈」也成為中國文章「本質觀」的主流傳統。這些傳統都是經由歷代士人普化而漫長的實踐,才逐漸構成。它們都是一種對詩與文之「本質」的「規創性定義」,具有創作與批評行為的應然性、規範性、實踐性與未來性,乃是文學史建構的基礎因素,而不是徒托空言的純理論。因此討論文學史觀,必先討論文學本質觀。文學本質觀確定,才能選擇哪一類文字產品能被收納到文學史的書寫中,也才能決定文學史從哪個歷史時間起點開始書寫。
文學史觀不能離開文學本質觀而獨立被理解詮釋。文學的起源與流變、本質與功能的觀念及論述,其實是共生並存的系統,相互支援而成義。文學史的建構,不管是第一序位的創作實踐或第二序位的詮釋實踐,首出的問題就是「什麼是文學」這種「本質觀」。文士們的創作以及文學史家的書寫,都必須先對文學的本質持有特定的觀念,才能付諸實踐。文學本質觀確定,才能選擇如何創作符合本質觀的產品,或選擇那一類文字產品能被收納到文學史的書寫中。文學史家也才能決定文學史以哪個歷史時間為起源,以哪些始出的作品為範例,進行書寫。因此,我們要詮釋論證中國「原生性」的文學史觀,就得先詮釋論證中國「原生性」的文學本質觀。從文學的總體,以論述文學的本質,那完全是抽象的純理論;因為總體文學並非歷史存在的實體,只能是抽象概念的存在。如要切合文學的歷史存在,則必須落實到已經藉由語言形構實現為作品的文體。依照中國古代文學史所實現的文體,二大基本共類就是韻文與非韻文,韻文可以廣義的「詩」稱之,非韻文可以狹義的「文」或「文章」稱之。因此,我們分從「詩言志」、「詩緣情」與「文以明道」、「獨抒性靈」二大系統,詮釋論證中國「原生性」的文學本質觀。稱「觀」而不稱「理論」是因為「理論」必須具備完整的系統;而古代文士的論述,片語隻字都只是一種持有主觀立場的觀念,極少如同《文心雕龍》那樣能構成系統性的理論。
文學、繪畫、音樂、建築、雕塑等,都不是自然天生,而是人為的創造。當它被創造而具體實現,就成為「文化存有物」;「詩」當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因為是人為創造的存有物,因此沒有客觀先驗的本體或本質。所有人為文化存有物的所謂「本質」,都是始創者心靈內涵的理念而依藉特定符號形式實現為存有物,從而伴隨此一存有物之實現,自體內具為此物之為此物的根本性質。至於「本質論」做為一種知識,則是後起者針對已實現的文化存有物,所做主觀感知、想像、思辨而提出的論述。有些論述其實並非全然客觀的描述,而涵有論述者所為的意義詮釋,甚至價值判斷,並對此一文化存有物的「本質」做出創造性的規定,就稱之為「規創性定義」。
這種定義往往含有「應然」的理想價值之義,因而產生「規範」的效用,做為後繼同一類創造之「本質論」的基本假定,以付諸實踐,而逐漸形成傳統;直到另一位創造者由於新變之社會文化存在情境的感知,而對同一類事物的「本質」另作規創性的定義,並付諸實踐,由「應然」開展「實然」,新創一個傳統。如此不斷的衍變下去,構成豐饒的多元文化。中國古代「詩言志」與「詩緣情」二種詩的「本質觀」,以及「文以明道」、「獨抒性靈」的文章本質觀,就是以這樣繼起的創造軌跡,經由歷代文人接續的創作實踐,而開展出中國源遠流長,體式多元的文學史。
文學做為一種文化存有物,學者們對它的「本質」所做的定義,儘管超過幾十種以上,但絕大多數都非客觀的描述性定義,而是主觀的規創性定義。「詩言志」與「詩緣情」乃是中國古代「原生性」的二種詩歌的「本質觀」;「文以明道」、「獨抒性靈」則是中國古代「原生性」的二種文章的「本質觀」。它們全都是主觀的「規創性定義」。所謂「原生」相對於「外植」,指這四種文學「本質觀」原本產生於中國古代的文化情境,實非由他域文化移植而來。
所謂「本質」,我們將它問題化,就是針對某一事物,問:「這是什麼?」我們作詩或論詩,首先就會遭遇到「什麼是詩」這個問題。當我們給定答案,則「詩」就可以和「非詩」區別,我們也才能自覺到正在創作或論述的就是「詩」;而當「詩」已用特定語言形式表現為具體的存有物,就是一種「文體」。詩是一種文體,那麼它必須具備那些形式與內容的性質,才能稱為「詩」?「本質觀」就是回答這樣的問題。
接著,我們可以再問:這樣的問題,會有唯一、絕對、固定的答案嗎?不可能。文化的創造物,一直都不斷被重新定義,並付諸實踐。因此,「什麼是詩」,最早《尚書.舜典》就給出「詩言志」的定義,〈詩大序〉繼之以「詩者,志之所之,在心為志,發言為詩……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於詩」;而「什麼是文」,從先秦降及明清,各種定義更是紛雜。如果聚焦到「文」與「道」以及「文」與「性靈」的關係,也是論見迭出。從荀子開始,歷經漢代揚雄、梁代劉勰、唐代以降的古文家與道學家的論述譜系,文以明道、文以載道、文以貫道,各言其所是,又形成另一論述譜系。「什麼是文」的規創性定義,可謂其義多方,莫衷一是。然而每個定義,都有局限性,既不能遍指所有事物,同時也在文化社會變遷的歷程中,到了不同時代,就可能會產生新的定義。就以上述「詩言志」與「文以明道」二個詩文的定義來說,士人依照這些定義不斷創作實踐,不斷傳衍就形成源遠流長的傳統;但是傳統並非永遠不變,它到了某一個歷史時期,文化社會變遷,人的存在情境有異,就可能出現卓識之士提出新的定義。因而到了西晉,陸機〈文賦〉相對於「詩言志」,就提出「詩緣情而綺靡」。六朝時期,蕭子顯《南齊書.文學傳論》提出「文章者,蓋情性之風標,神明之律呂」、蕭繹《金樓子.立言》提出「文者,惟須绮縠紛披,宮徵靡曼,唇吻遒會,情靈搖蕩」。他們所謂文章、文,比較聚焦於韻文的「詩」。鍾嶸〈詩品序〉則直接對「詩」提出「氣之動物,物之感人,故搖蕩性情,形諸舞詠」之論。這些詩的新定義,一時蔚為風潮;「詩言志」之音歇,「詩緣情」之聲響。而「文以明道」或「文以載道」、「文以貫道」,從先秦傳衍到明代,也有另一類文人群體提出「獨抒性靈」的新定義,以為對抗。從歷史文化的流變而言,往後假如還有人提出其他定義,而在文學社群中,引起廣大迴響,紛然付諸實踐,新的定義就可以成立。就因為一切文化存有物的本質,不斷被重新定義,並付諸實踐,才會有多元的創造。不然,從遠古到現代,「詩」與「文」就只有一個定義,則整個文學史豈不太貧乏了嗎?一個民族的文化一定要多元發展,才能成其廣大的規模氣象。固守一家之言,本位衛道,進而排他,都是文化的管見蠡測。
「規創性定義」都是對一種事物所為「應然如此」的創造性規定,內含理想價值。對一種等待創造而實現的事物提出定義,都是抽象化的觀念,往往只是一幅藍圖而已。不管是某一個真知灼見的思想家所提出,或是某一歷史時期的思潮,逐漸形成群體的共識,「規創性定義」皆非對一事物所做不含價值判斷的描述,而必然以某一種理想性的價值做為規定,做為行動的指導;規定、指導人們應該依照這個理想價值去實踐,因此具有應然性、規範性、實踐性、未來性,而不是已完成的事實。孟子對人的本質,提出一個規創性定義,就是「良心善性」,就以「良心善性」做為價值基準,分判人與禽獸之別,而成為人之為人的「本質」。這種「規創性定義」當然是孟子的一家之言,但它只是一個抽象性的觀念,對人之為人的生命存在價值,做出「應然如此」的規範,而期求人們去實踐,未來即可成聖成賢。假如多數人沒有照著實踐,這個觀念等於沒有用,就只是一句高懸理想價值的空言,一幅未能實現的藍圖。人類文化的創造,觀念與實踐,必須配合在一起,才能理想與事實合一而存在。古今中外大多數的聖賢、思想家都是在畫藍圖給人們去做。而且必須並時性很多人依照這個理想實踐,歷時性不斷很多人接續實踐,它才會構成文化傳統。「詩言志」與「詩緣情」成為中國詩歌「本質觀 」的主流傳統;而「文以明道」與「獨抒性靈」也成為中國文章「本質觀」的主流傳統。這些傳統都是經由歷代士人普化而漫長的實踐,才逐漸構成。它們都是一種對詩與文之「本質」的「規創性定義」,具有創作與批評行為的應然性、規範性、實踐性與未來性,乃是文學史建構的基礎因素,而不是徒托空言的純理論。因此討論文學史觀,必先討論文學本質觀。文學本質觀確定,才能選擇哪一類文字產品能被收納到文學史的書寫中,也才能決定文學史從哪個歷史時間起點開始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