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怎麼放得下?總是與前任藕斷絲連?
監護人、親權人、主要照顧者三者的差異
龍哥大前妻十歲,在工地包點小工程,在工地旁的檳榔攤認識當年才十八歲的前妻,兩人一見鍾情,很快就陷入熱戀、結婚生子,一切似乎都很美好。但孩子要上幼兒園時,前妻在家也閒不住了,選擇回到職場工作,而龍哥嘆氣說,這好像就是他婚姻破裂的開端。
離婚後,時時保持聯繫
目前與前妻已離婚好幾年,女兒就讀小學一年級。雖然當初協議離婚時,孩子是由前妻單方監護,但龍哥卻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當初會這樣協議,是因為不想要孩子沒有媽媽,也要這個媽媽擔負起責任啦!我才把監護權給她啦!」龍哥一開口就有種豪邁的「氣口」。
以前兩人關係還好的時候,就連前妻出外上班,兩人都還二十四小時開著視訊,近期卻因為第三者的出現,前妻對龍哥是越來越不理睬。雙方的衝突越來越多,終於在孩子唸小一的時候,龍哥看前妻這麼堅決,心累的他決定放手。
但只要孩子說想媽媽,龍哥就會送孩子回去。只不過,接送的場所從前妻的新家,變成了男人的住家,龍哥越想越氣,他「帶了兩顆子彈」,跑去對前妻的男友說:「如果我女兒少一根頭髮,我不會放過你。」
龍哥對於前妻依然是一直放不下,兩人不只經常互動、打電話,就連前妻聲請保護令後,依然如此。我好奇地問,所以這張保護令,究竟是怎麼來的?結果龍哥開口就是一聲國罵。他說,那時候送飲料到檳榔攤上給前妻,卻遇到另名男子來找前妻聊天。
男子離開後,兩人爆發衝突,爭奪前妻手機,「我真的是不小心的啦,我不打女人的,我要是故意的,她會只有小指折斷嗎?」
是「她」打來的
在第三次會談結束前,龍哥的電話響了。
只見龍哥在熟悉的旋律下慌忙掏著手機,急忙掛斷後,心也不在會談了。我忍不住問:「是重要的電話嗎?」龍哥卻故作鎮定:「吼……是她啦。」前妻嗎?龍哥被核發了一年的保護令,而現在還在保護令期間,前妻不是應該要很害怕嗎?我終於忍不住問龍哥這是怎麼回事,但龍哥匆忙起身去洗手間,咻地離開了會談室。我終於想起來,那個熟悉的鈴聲,好像是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一回來坐定,龍哥有點難為情地說:「我們一直是這樣啦!她有事也會找我……她是小孩的媽,總不行都不管她吧!我當初答應過她媽媽的。」
原來,前妻是單親家庭的孩子,龍哥想起過世的前岳母,他眼眶有點泛紅, 想要緊守這個諾言。「照顧她……我會覺得自己很好;拒絕她,我覺得自己很自私。」他試圖說的更清楚些。
剪不斷理還亂
第四次會談,龍哥氣沖沖地衝進會談室,問我:「前妻是不是太過分了?」「小孩子離婚後都是我在養,她根本沒有出過一分錢,結果她現在以她是孩子的監護人,要跟我要孩子的扶養費!」
龍哥一聲國罵之後,說:「今晚我會找幾個人一起去她住的地方外面繞,叫她和那男的,給我出來講清楚!」
當我問:「你要是違反保護令被關,那你們的孩子怎麼辦?」,龍哥就好像整個人被按下了暫停鍵,然後慌張了起來。看來龍哥是真的非常重視孩子,連忙焦急地問:「老師,那我現在該怎麼辦?」
到最後一次會談,龍哥帶著女兒一起來到機構,開朗地說:「我這週都沒有隨call 隨到囉!」我好奇問龍哥是怎麼做到的?「我就轉移注意力呀!然後一次之後我就發現,真的不會怎麼樣耶!前妻尋死覓活也沒有真的發生呀!」
原來,他嘗試之後發現,撐過了心裡的第一個崁後,事情就不再如他原本想像得那麼困難。但龍哥選擇用全有、全無的二分法嘗試與前妻保持距離。
「老師,我現在不接她電話、也不打給她,我只有完全切斷,不要看到她的人、不要聽到她的聲音,孩子也不要在那接來接去,她要看小孩,她就去安親班看, 我想我慢慢就可以完全做到了。」
龍哥半開玩笑、半委屈地說,他覺得很對不起女兒,「是不是我這個爸爸做的不好,害她沒有媽媽……」
心理師想說
從龍哥的故事談兩個部分,一是龍哥於親密關係中的需求,二是離異後與前妻關係及互動的調整。
一、當你需要我,我是很有能力的
在婚姻關係中,龍哥扮演保護妻子的角色,即使離婚後,甚至後來龍哥被核發保護令,兩人的互動依舊如此。龍哥述說的理由是信守對岳母的承諾,「前妻也是孩子的媽,總不能不管她」,因而對前妻仍然是有求必應。
龍哥持續與前妻維持這樣的互動循環有其個人內在心理需求,每一次龍哥回應了前妻的請求,都弱化了前妻的功能。龍哥其實依戀著前妻對他的依賴,心理層面來說,這讓龍哥維持「我仍然是重要的、我是有能力的」自戀位置。當前妻想要展現自我時,就是龍哥失控的時候了,如前妻出去工作到前妻交男友。
龍哥在成長過程中不被父母看重,轉而在親密關係中滿足自己的內在需求。當承擔另一個人的心理需求而忽略自己的情感需求,是會有反作用力的,任何的付出都會有渴望的回報,特別當一方不斷付出時。龍哥需理解婚姻是兩個獨立的個體、成年人的組合,從來就不是找一個人來補足童年的心理匱乏、治癒童年的創傷。龍哥後來也願意嘗試拉出界限,透過心理師陪伴、學習衡量哪些事是前妻可自行處理的,探索自己為何無法拒絕前妻。
二、不是一刀兩斷,我們要繼續做孩子的父母
離婚後去除了夫妻的角色,但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某些角色去除、某些角色保留,轉換是不容易的。特別當初不願離婚的一方,若未能調適至情感上、心理上的離婚,兩人互動關係與界限不清,則容易因一方有新伴侶,或因孩子事務而引發新的衝突。
龍哥最後提到以不接對方電話、不看到對方才能做到維持界限,改以對方自行至安親班接送孩子。常見很多離婚後的父母處於婚姻受害者的位置,不願對方探視孩子,但父母需理解進行探視是為了孩子,為了讓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享有父母雙方的關愛,而練習將自己的情緒放一旁,讓探視順利進行。
龍哥的自我思考方向:
- 我真的接受我們兩個人離婚了嗎?
- 與前妻維持這樣的互動,我要的是什麼?
- 當不理會前妻的請求時,自己的感受如何?如何去處理這些感受?
- 我的價值與重要性來自於滿足前妻的請求嗎?
家事法學者告訴你
從本故事可知三件事情:第一,龍哥當初協議離婚時,孩子是由前妻單方監護,但龍哥卻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第二,只要孩子說想媽媽,龍哥就會送孩子回去。第三,龍哥前妻以她是孩子的監護人為由,請求龍哥付扶養費。
一、監護人、親權人、主要照顧者概念不同
「監護人」是指因為小孩沒有父母親,或者父母親無法行使親權,例如因為家暴、性侵而被停止親權,法律規定由祖父母來擔任監護人。因此龍哥當初協議離婚時,孩子是由前妻單方監護,正確的說法應該是由前妻單獨行使負擔小孩的權利義務,簡稱為「親權」。換句話說有父母時叫「親權人」,沒有父母時才叫「監護人」。至於「主要照顧者」,則是離婚時約定由雙方共同擔任親權人,和小孩同住者就稱為「主要照顧者」。
本案沒有約定共同親權,因此龍哥前妻就是單獨的親權人,雖然龍哥是實際照顧者,但遇到重大的法律事項,例如就學、出國、醫療同意時,只有前妻有權利行使同意權。
二、離婚後小孩要如何探視
探視在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原本法律的設計是,沒有親權的人可以向有親權的人要求探視子女。本案因為是由沒有親權的龍哥與小孩一起生活,所以龍哥並沒有主張探視的必要,而且只要小孩說想念媽媽,龍哥就會送孩子回去, 本案在探視會面交往並沒有問題。
成為問題的是,日後前妻若要求將小孩送回時,此時龍哥就必須與前妻約定探視的方式和期間。實務上常常發生探視不遵守約定,例如不按照約定時間交還小孩,或者未按照約定時間來探視,建議應該約定處罰條款,例如罰錢等,但不宜約定違約者減少探視次數,因為這樣同時也會懲罰到小孩。
三、扶養費應由何人負擔
法律規定夫妻縱使離婚,對於小孩仍然有扶養義務,扶養費是用在子女身上的費用,所以應該由同住方向非同住方請求扶養費。本案前妻既然未與小孩同住,自然就不能要求扶養費。當然,如果當事人約定由夫妻一方單獨負擔扶養費也可以,但要注意的是夫妻不能幫小孩約定放棄對於他方請求扶養的權利,因為這是違反小孩利益,這種約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