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9 到底我要用哪種方式做財富傳承?
前面我們花了一些篇幅介紹信託,但因為一般信託都是金融機構承作,有些應付的費用需要支付,因此不少人詢問後仍舊觀望,甚至會問說,難道只有信託能讓我的財富傳承永保安康嗎?
就這問題,我們的回答是,任何傳承工具都沒有辦法保證永保安康,每種傳承工具都有其優點和缺點,建議了解後,針對你的性格以及財產種類,還有子女狀況,做通盤考量,甚至多方搭配。
僅就目前大部分的財富傳承工具「贈與」、「繼承」、「保險」、「信託」,它們的優缺點簡要整理,以供參考。
贈與
優點:可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逐年贈與,免繳遺產稅又可以達到傳承。
缺點:超過每年免稅額的贈與需繳納贈與稅。一旦財產轉移後,父母對財產就沒有掌控和運用權利。常發生子女揮霍或棄養等狀況。
繼承
優點:財產都在父母名下,擁有實質掌控權。父母可利用遺產做某程度的規劃。
缺點:當繼承發生時,若沒有事先規劃,可能連繳遺產稅的現金都出問題。雖然可用遺囑規劃,但仍有特留分的規定。
保險
由於身故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並且在一定額度內也不會向受益人課徵所得稅,目前實務上不少利用保險為子女預留稅源的規劃工具。
缺點:國稅局採用的實質課稅原則,讓想利用保險作傳承規劃,在資金運用彈性空間受限。
信託
優點:由於目前實務上信託產品越來越多元,且與遺囑和保險等結合,並且不少財產都能納入信託,越來越能滿足財富傳承上的需要。
缺點:目前金融機構的信託服務各樣費用,對財富傳承者而言負擔重。由於信託的首要目的並非節稅,因此不少信託的規劃仍需要繳納稅負。
許多人可能會有「只有那些有錢人才需要做傳承規劃」的想法,但其實這是錯的!
我們在實務上時常看到的是一般百姓如你我一樣,卻因為財產太早過給孩子,或者遺產分配不均等,產生各樣家庭失和的問題。很多糾紛不是幾千或上億財產,而是一間房子、幾十萬或上百萬財產,所以無論你一生辛苦累積的財產有多少,提前準備好自己的傳承規劃,能為下一代解決許多煩惱,避免手足失和的狀況。
Q.48 辦理遺產有限時嗎? 若沒在期限內處理該怎麼辦?
繼承之所以複雜,在於處理繁瑣喪事之餘,還需要所有繼承人們坐下來好好談清楚遺產的處理情形,同時得開始辦理一堆手續,加上這些手續還有時效規定,要求我們得在一定時間內辦理!種種事務把繼承人們搞得頭昏腦脹,這篇就把與繼承相關所有的時效規定整理給大家!
申報遺產稅(6個月內辦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果逾期未申報,有可能會被額外開罰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遇到繼承人間彼此對於遺產稅繳納無法達成共識時,繼承人中其中一人仍可以先單獨申報遺產稅。
如果按時申報遺產稅並經核定後,原則上在收受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的話,也可能會被罰!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罰款是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繼承開始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
根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6個月內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否則每超過一個月,就有可能會被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會超過二十倍。
然而如果繼承人間針對不動產遺產如何登記有意見,且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該怎麼辦呢?為了避免受罰,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可以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就不動產遺產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種登記類型無需所有繼承人全體同意,登記時更無需印鑑證明,因此可以透過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之方式來爭取避免受罰。如果後續針對不動產遺產乃至所有遺產該如何分配始終喬不攏,便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來解決。
另外,如果不動產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會發生什麼事情呢?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相關規定,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一年內,繼承人仍未辦理登記,此時地政機關等公家單位會通知繼承人來辦理登記;若超過三個月仍未聲請登記,就會被列冊管理;被列冊超過15年仍未聲請登記的話,就有可能會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金即由繼承人按照應繼分分配。超過十年仍無申請提領該價款者,該價金就會歸屬國庫。因此即使繼承人遲遲未辦理登記並遭到拍賣,其價金仍會屬於繼承人所有,只要在十年期限內領取,就不會被國家充公。
Q.72 如果長輩跟某一子女同住,他可否向其他子女要求支付長輩的生活費用?
基本上成年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多是以金錢的供給為主要項目,如果都是某一位兒子或女兒在照顧家中長輩,其實是有權利向其他未照顧長輩的兄弟姊妹請求一起負擔扶養費的!
請求扶養費的途徑
以長輩本人為原告,請求未盡到扶養義務之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之責任:此種方法之前提是長輩本人願意向子女提告;亦即如果長輩意識還清楚,且未受到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就需要經過長輩本人之同意,依其自身之意思來向子女提告。
以自己之名義,向兄弟姊妹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如果長輩都是自己在照顧而其他兄弟姊妹漠不關心,自己已經支出相當大筆之扶養費,此時可以根據《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兄弟姊妹請求自己已經代墊之扶養費。例如第一個實務見解,便是向兄弟姊妹請求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然而此種訴訟僅為處理「過去已經代墊之費用」,並非請求兄弟姊妹履行未來之扶養義務,因此如果是希望過去已支付的扶養費請求兄弟姊妹一起負擔,又希望其餘兄弟姊妹未來也要盡到扶養義務,就需要綜合上面兩種訴訟,一起向法院提出訴訟。
扶養義務該如何分擔?
至於扶養義務該如何分擔, 應該要依照個案認定,審酌各應負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與身分、受扶養者之需要等;經過法院綜合考量後,決定需要扶養到什麼程度,並且每位需盡到扶養義務之人該如何分擔。
傳統觀念上,有些人認為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不應該要負扶養義務;也有些人認為長子、長媳一家身為男生又是老大,應該要負擔最大的扶養義務等等,然而這些都不是法律上正確的觀念,所有的子女都應該要負擔扶養義務,沒有什麼男生才要負擔、嫁出去的女兒不用負擔等道理。
扶養費該如何分配,法院會仔細審酌每個人之年齡、經濟狀況等來分配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也沒有所謂長子、長媳就無條件需要負擔較高比例之慣例。
負擔扶養費之子女可以向其他未負擔長輩扶養義務之兄弟姊妹請求;而每個人應該分擔多少之比例,會由法官根據個案裁量分配,不會單單因為性別、家中排行等因素就免除或是加重扶養義務。
Q.88 萬一家人對要不要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面對長輩的退化或者失智現象,不見得所有家人都希望聲請監護宣告,有可能認為如此一來,長輩就被貼上「失能」印記,也或許是因為家人間彼此不信任,對於財產處理部分,無法達成共識,彼此不信任,互相謾罵,甚至告上法院、彼此撕破臉的家庭風暴在法庭上比比皆是。然而倘若真的走到這一步,該怎麼辦呢?
一、若長輩自己或家人間對於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依照法律規定,只要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二、當法院收到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後便開始審理,讓專業醫師鑑定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狀態後,法院會依職權來判斷該案應該是為何種宣告,因此法院不會受到聲請人所聲請之事項拘束,縱使家人之間對於長輩是否應受宣告、應受到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有所爭執,都不會拘束法院。
三、至於要選誰當監護人或輔助人,法院通常會根據《民法》第1111條,法院會在「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這些選項中,選定監護人;且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甚至可以選任不只一人,來共同擔任監護人。
四、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會考慮甚麼因素呢?根據《民法》第1111條之1,法院會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態、生活及財產狀況、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等,並在優先考慮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意見後,為了受監護宣告之最佳利益來選定監護/輔助人。
五、在審理監護/輔助宣告案件的過程中,如果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還能夠到庭陳述意見的話,法官通常會將他請到法院,並親自詢問其本人之意見。若還能清楚陳述其心中意願,法院會特別尊重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意見,也就是說,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其本人之意見,會是法院考量之眾多因素中,極重要的因素之一。
六、倘若長輩本人的意見與子女的期待之人選有所不同,便需要在審理過程中提出各樣證據,法院目前會有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來協助法官選任我們心中認為適合的監護/輔助人。
然而倘若家族之間能夠好好溝通,對於長輩應受何種宣告、由誰來擔任照顧者能取得共識,不只能夠加速法院流程的進行,家人間亦能保持和諧關係,便是對於誰來照顧家中受監護宣告之長輩家人間已有共識,因此該案即能迅速取得監護宣告之裁判,使長輩之權益儘速獲得保障,對於家人之間、長輩本人都是莫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