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節錄自本書第二章〈中國工業合作運動在中國合作社運動史上的地位〉

二、中國國民黨的合作社政策和管理統制

  此處就國民黨如何推動組織合作社作一探討。國民黨著手組織合作社較晚,其基礎是孫中山於1920年發表的《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該文擬以一縣或數村聯合為地方自治範圍,以實行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為目的;並規定開始地方自治之準備工作六事,即調查戶口、成立(自治)機構、確定地價、修築道路、開墾荒地和設立學校。但地方自治團體須同時實行農業合作、工業合作、交易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合作。總而言之,地方自治團體不僅是「政治團體」,也是「經濟團體」。

  在和地方自治的關係方面,該文列舉出各類合作社,要求以此開發產業、建立經濟基礎,但未釐清應以怎樣形式組織合作社。孫中山後來也曾談及合作社,但他重視的主要是消費合作社。如其《民主主義》在論及「分配社會化」時,以透過團體、政府分配商品來減少商人盤剝、保護消費者的觀點;特別舉英國消費合作社為例,對國家資本和合作社予以同樣重視。另外,孫中山主張應「調和」包括資本家和工人在內的社會大多數的經濟利益以促進社會進化,而不主張馬克思所說的「階級鬥爭」。

  那麼,國民黨從何時著手組織合作社?1924年1月,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召開,決定了聯蘇、容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並改組國民黨,第一次國共合作就此確立。大會宣言規定須「改良農村組織」、「增進農民生活」。為實現該目標,國民黨中央農民部開始研究合作社問題,並認為合作社的目的在於徹底打破現行經濟制度之最大弊端,即自由競爭和私有財產制度,在新的組織確立前將小農、地主、富農置於平等地位,以增進其幸福。此後制定的不少章程、條例都提到合作社,但並無單項合作社法規,僅在《農民協會章程》、《工會條例》、《商民協會章程》等裡面附有相關規定。1924年6月,國民黨的首個合作社終於成立,但也是附設於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消費合作社。

  這一系列動向中值得重視的是,國共兩黨曾以第一次國共合作為背景發起成立中國合作社運動協會,其首倡者乃陳果夫及其叔父陳靄士。1924年7月,其發起人會議在上海寧波旅滬同鄉會召開。國民黨員列名發起人的有陳果夫、戴季陶、邵力子、汪精衛、胡漢民、馬君武、葉楚傖等,以及早期合作運動領袖張延灝、許紹棣、湯蒼園、王世穎、毛飛等(王世穎等後來加入國民黨),中共的毛澤東也在其列。會議主席是張延灝,書記為許紹棣,他們都是早期合作社運動領袖;張延灝、葉楚傖、陳果夫、毛澤東當選籌備委員。不妨說,在這次會議上,早期合作社領袖全面主持會議,並把國共兩黨聯合了起來。經此番準備,合作運動協會於同年8月正式成立。其宗旨稱將研究合作主義、培養合作人才、促進合作事業。但據認為並未開展日常性工作。

  1925年5月,廣東省農民協會召開第一次代表大會,會上提出《農村合作運動決議案》;該決議案在翌年的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再次被提出。另外,同年3月的廣東省農民協會會務報告指出,農村中最緊急的建設工作無過於合作運動和平民教育運動;盡人皆知,販賣、購買、消費、生產、信用各合作社對農民有益,還應向農民明確合作社的利益和組織方法,使其對合作(社)發生強烈要求,而後著手組織之。其重視自下而上地發展合作社的態度,明顯反映出實際指導農民協會的中共的主張,而農民協會則成為國共推動合作運動的結合點。由於統計中並未單獨列項,農民協會是否曾組織合作社不得而知。不過,1926年12月,江西省南昌、新建、吉安、萬縣等地曾決定實驗性地組織信用合作社,湖北省武昌各地也有合作社形式的「民生社」成立,並開始組織農民墾荒。

  1927年,「四‧一二」反共政變後成立的南京國民政府,決定以「調合」、「中庸」的理念全面推進合作社,於是把中共領導的農工運動斥為「破壞」,並欲排除合作社的先進部分即工業生產合作社。比如,國民黨的著名合作社領袖、CC系的壽勉成就曾明言,不應採用重視階級鬥爭、與資本家衝突的(工業)生產合作制。國民政府欲極力排除合作社抵制權力的傾向,以對抗中共的土地革命,希冀借助合作運動來矯正「破壞(性)的」農工運動,並將其轉化為「建設(性)的」農工運動。

  在此種情況下,曾陷入低谷的薛仙舟等早期合作主義者,於同年7月擬定《全國合作化方案》。該方案將三民主義歸結為民生主義,並稱只有合作社才能實現民生主義的節制資本、平均地權,若想革命成功,就必須依靠國家權力制訂大規模計劃以促進全國合作化,同時呼籲創辦合作訓練院,以培養發展合作事業和國營經濟事業的人才,並將其作為國民黨員接受基本訓練的機構,試圖透過此舉與國民黨完全融為一體。後來,早期合作運動的主要領袖為實現其理想,逐漸匯入了南京國民政府推行的合作事業。

  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央召開第179次常會,透過了旨在建立「地方自治」的《下級黨部工作綱領》。其「綱領」列舉「七項運動」為:識字運動(發展平民教育)、造林運動(墾荒)、造路運動(發展交通)、合作運動(發展平民經濟)、保甲運動(安定地方秩序)、衛生運動(發展國民體育)、提倡國貨運動(提倡製造和銷售國貨)。此後,合作運動成為國民黨的重要政策之一。國民政府主要在江蘇、浙江兩省正式開展合作事業,以復興和建設農村,至1930年代波及除中共支配地區以外的全國各省,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則在其中占絕對優勢。這意味著,與保甲運動一樣,合作運動也已成為南京國民政府透過組織農民來實行管理統制的重要手段。南京國民政府還設置、充實相關行政機構,除中央新設合作司外,省市設合作事業委員會、合作事業管理處,縣設合作指導委員會、合作指導室,以加強政治指導。換言之,國民黨推行的合作運動已轉化為行政主導,合作社須接受自上而下的行政指導。當然,除信用合作社外,也組織了運銷、生產、消費等各類合作社;農村合作運動也自1934年開展起來,但其主體仍是信用合作社。之所以如此,乃因農村急需資金,且信用合作社機構簡單,容易組織,經營和管理也較容易。

  而且,信用合作社便於自上而下地指導。從江蘇的情況可知,合作事業在全國獲得成功,離不開國家尤其是省、縣的指導。這些合作社並不拒絕地主、富農加入,實質上也將他們納入其中,在阻止土地向地主等集中的同時,將他們也包括在內以實現農村共同富裕,從而獲得省、縣的財源。而這必然使地主、富農支配合作社成為可能。再後來,合作社成為化解土地革命、二五減租的工具,南京國民政府出於其政策目的而組織合作社,使合作社蛻變為以「剿共」為目的的農村統治機構。

  全國的合作社數量,1931年為2,796社(江蘇省占45.2%),1932年為2,673社(58.2%),1933年增至6,946社(27.3%),1934年6月再增至9,948社(22.3%),1935年達到26,224社(15%),1936年則多達37,318社(8.9%)。但1937年較前一年大幅減少8,802社,降至28,516社(0.3%)。亦即,與前一年相比,合作社數除1932年略減外,至1936年都在持續增加。而江蘇省在全國占比一直較大,1931年、1932年甚至高達45%、58%。這表明,江蘇省是國民政府合作事業的中心。江蘇省的占比後來呈降低趨勢,但這是合作事業在全國各省逐漸展開的結果,並不意味著江蘇合作事業遭遇了挫折。實則,自1931年至1935年,江蘇省的合作社逐年增加,分別為1265社、1609社、1897社、2220社、4077社;1936年減至3305社,則是該省為減輕江蘇省農民銀行的財政負擔而對「不健全」合作社進行清理的結果。至於1937年出現驟減,則並非合作社本身存在問題,而是同年8月日軍進攻上海、挑起淞滬會戰、繼而大舉進犯華中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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