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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上課了!勞動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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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分鐘讓你變成勞動法專家,勞動契約應該注意的10件事

(1)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與工資,是勞動契約的兩項必要內容,構成勞雇雙方契約最重要目的,在資本主義工業革命發展以來,成為勞動保護兩大內容,對於工作時間設上限,對於工資定最低下限,以保障從屬性勞動者。
工作時間為受雇主指揮監督所拘束之時間,可再區分為時間範圍與時間狀態,前者是勞動契約所約定時間長短,如每週40小時,後者是受雇主指示權行使下,實際出勤提供勞務的時間方式,如上下班、加班(延長工作)、免除工作義務(放假),法律對兩者都有一定規範,但也同樣容許某些契約自由與特殊情形的放寬。
與實際提供勞務相關連的,還有待命、備勤與召喚時間,待命是工作前必要且連結之準備,備勤指雖非工作、但處於雇主指定地點,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但又不是待命,召喚則是非處於雇主指定地點,但應於約定召喚後,一定時間內處於提供勞務狀態。至今,待命當屬工作時間,歐盟自2000年後,要求各國法應將備勤納入完全工時,且是一比一計算,召喚則留任勞資特別約定比例折算,以彌補勞工未享有完全時間主權的損失。
對於教師,工作時間亦屬重要內容,以德國為例,工時團體協約是德國教師工會目前主要目標,由教師組成之人事代表會(公立學校)或員工代表會(私立學校),僅能對工時「狀態」為共同決定,工時「長短與範圍」,仍須靠工會與雇主締結團體協約形成,惟協約實務仍少成果,特別在公立學校,仍是以政府法令為準。德國教師有給薪寒暑假,亦有特別休假權,但應於寒暑假行使之,公立學校上課工時雖多依政府法令,但應考量教師工作特殊性,校長並於必要時依情形調整之,私立學校則均依團體協約。

(2)工資與待遇

工資是法律概念,待遇是社會生活常見用語,難得一見的唯一交集,可能是公部門受僱者、例如教師待遇條例的法律明文。
締結僱傭(勞動)契約,對於勞工而言,最重要的自然是報酬,作為契約的必要要素(essentialia negotii),同時是雇主的主給付義務,勞工最重要的勞動契約權利。從理論上而言,工資最核心的要素是對價關係,而且給付(勞務工作)與對待給付(工資報酬)間應符合等價關係(Äquivalenzverhältnis),以此展開對於工資的控制,不論是立法、司法或行政。
我國勞動法上對於工資的討論,很大程度受制於勞動基準法的奇特規定:工資為對價與/或其他經常性給與,間接促成對於工資定義的極大爭議:工資是對價加上其他經常性給與?無法認定是否為對價時,以是否為經常性來決定?經常性給與才是工資的關鍵內涵,對價只是其他之形式?對價才是工資、經常性給與其實不是,但是勞工對後者還是有請求權?這些混亂的爭論,充斥吾國的理論與司法實務。
公部門受僱者的工資與待遇,通常有法令明文,以教師為例,因應大法官違憲加上某種警告性決定之時限壓力,2015年底上路的教師待遇條例,即是其例。當然,即便有法律明文規範,並不代表前述有關工資內涵與請求權之爭議,對教師而言毫無意義:相反地,越來越多的浮動型薪資約定,愈發在私立學校看到的集體性降薪與校方單方施壓,乃至於因為變動教師職務內容而牽動的待遇質量變,都深深困擾學校內的受僱者,形成過去難得一見的爭論與行動,這些背景發展都是未來探討此問題的重大挑戰。

以上內容節錄自《上課了!勞動法50+》林佳和◎著.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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