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前言】

  加盟,是指個別加盟者統一藉由加盟總部之指導、監督,同時與加盟總部合作以擴大品牌之影響力,由雙方共同經營同一品牌的運營模式。從而,加盟關係中,即同時蘊含「合作」之平行關係及「監督」之上下關係。

 

  詳言之,加盟總部透過吸引加盟者加盟的方式,擴張其商業活動的範圍,以創造更高的經濟收益;同時,加盟者利用加盟總部既有之品牌、名譽及企業經營模式,減少創業時可能遭遇的風險、錯誤。因此,加盟總部及加盟者之間,某程度上可說是互相各取所需,共同合作以達到經濟上最大利益。然而,加盟總部為維護既有品牌之名譽、形象,於加盟契約中,同時也會要求加盟者應依循加盟總部所設立之規定,諸如商標利用、店內裝潢、職員訓練、帳冊管理、進貨來源、最低進貨量等限制,另為維護其他加盟者之運營,亦會在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約款、保密條款等約定,故加盟者在加盟關係中,雖說是與加盟總部互利互惠,但實質上多會居於較為弱勢之法律上地位。

 

  觀諸我國《民法》,並未就「加盟契約」設有專節規定,因此,加盟總部及加盟者間之權利義務歸屬,即相當有賴於加盟契約約款之預先擬定及安排,以劃定雙方之法律上風險,並於發生紛爭或涉訟時有所憑據。本書旨在帶領讀者初窺加盟契約之法律關係中,較常見之民事、刑事、行政及勞資法律問題,以祈讀者未來面臨加盟之法律問題時,事前能夠未雨綢繆,事發時也可臨危不亂,知曉自身權益之利害關係。

 

  同時,本書也叮嚀讀者,關於加盟之法律關係,事前加盟契約之擬定可說是首要之重,同時影響履約過程中之權利義務及未來涉訟時法院的判斷,因此事前擬約更有受法律顧問或律師專業協助之必要,於此提醒讀者遇到加盟事務時,務必預先諮詢律師,俾保自身權益。有鑑於書中的「法律見解」段落係引用法院判決,為維護原文的參考價值,除當事人化名外,不另修潤,悉數照登,如有字眼爭議或原文本身的誤失,敬請諒察。

 

【書摘試閱】法院如何認定加盟契約?加盟契約於法律上的定性為何?

(↓本案例為本書自擬)

小林辛苦工作多年,存了一筆錢想用來投資或做生意,剛好他家巷口的雞排店正在開放加盟,小林也對餐飲行業有興趣,便向雞排店的加盟總部詢問加盟條件後,簽訂加盟契約。加盟契約內容包含:「加盟總部應向加盟者提供醃好的雞排」。起初,加盟總部與小林間的契約履行均相當順利,小林的加盟店業績也持續上升。然而,之後小林向加盟總部進貨時,雞排都是沒醃過的,和總部賣的味道不一樣,讓小林覺得自己吃虧了,小林即向法院請求命加盟總部依約提供醃製的雞排。

 

★問題意識:

小林與雞排加盟總部間加盟契約的定性為何?小林如何主張權利?

 

★法院見解:

加盟契約之定性,並非僅依契約名稱,尚須依契約內容、雙方權利義務等認定,並可能適用、類推適用《民法》各編之有名契約。

 

★法律見解:

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

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

 

★本案分析:

契約應如何定性,究竟屬於買賣、加盟或其他類型的契約,由法院依個案之具體情事認定,並非僅以契約上所載名稱為判斷標準。「加盟」之商業模式,《民法》中並未明文規範加盟總部與加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加盟總部與加盟者之間所簽訂的「加盟契約」,關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如何適用於《民法》的有名契約,即須以「契約內容」加以定性契約種類,並適用或類推適用已有的法律規定。

 

在本案例中,小林與加盟總部若是僅約定「加盟總部每個月提供醃好的雞排一百份給加盟者」,此約定亦類似《民法》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並適用相關規定。加盟總部若未每個月按時提供小林醃好的雞排,即屬交付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有瑕疵之物,小林應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中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規定,依《民法》第364條請求加盟總部交付已醃好的雞排。

 

★律師提醒:

科技與交易模式日新月異,法律規範更新的速度亦難以跟上社會的進程。像加盟這樣法律未明文規範的法律關係,其所定之契約雖無《民法》專章可適用,但加盟契約中之各項約定,依其內容、性質等,仍有可能適用或類推適用像是買賣、僱傭、借貸等規定,有些契約內容也不是雙方講好,就可以有效成立,仍應合於《民法》的一般原則,關於此可參考其他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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