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用我們的走過路過痛過,為你披荊斬棘、開出花路
高愛倫
這本書,寫的既慎重又沉重。
高齡社會掀起財產重新分配的極大波動。
本以為這只是老人們大人們的困難境遇,接觸了才知道,攪進財產漩渦、遺產風暴、特留分之怒的年齡層太廣。
採樣五十個對象,篩選不重複的二十多個真實故事,每個案例受害人都是血淚斑斑,足以引戒。
因為不懂法律,其中很多情節,真的會出現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的荒謬,過程裡,有時我會忍不住脫口而出:你腦袋壞了嗎?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寧靜,背景盡量柔焦模糊,透過他們的遭遇,讓法律知識淺薄的人們,及早知道自己是否陷入相同的危機?能有多少機會修復損傷?
我是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要寫一本跟法律有關的書,的確有點自不量力,所以我只選擇個人擅長的部分,透過傾聽、同理心,以帶入感的敘事方式,簡述與陳述事件,幫助讀者從故事裡看到自己可能也正在經歷的事。
我真心覺得,這是我為人喉舌的一次機會,並試著讓一些人間真相在形成新聞事件、法律糾紛之前,還能來得及獲得拆雷避險的警覺。
至於我不擅長的部分,當然是交給專業。
這本書的另一位作者—李永然律師,是我任職報社時的法律顧問,在法律層面,我是無知一方,他是有智之師,我們合著此書目的相同:要為受苦的家事案例當事人找到可行依據。
我相信很多市井小民都迫切需要法律進修。藉由文字,李律師對個案當事人,進行補救援救搶救的專業指導,為受困者開闢解惑解套解鎖路徑。
著手寫作之後,我感覺到李律師有些為難,因為很多當事人的法律認知過度薄弱,單篇案例裡難免出現矛盾跟不合邏輯的行為情節,他都不好意思修改……。
我敬覆李律師:這些尋常人家照事實陳述的故事,就是需要請李律師在增述中直接指出錯誤。所有案例,不都是因為無知才掉進錯誤的陷阱?這些無知(都是根據事實),讓律師的解析顯得格外重要。這本書期待完成的社會責任,就是「協助或糾正個案當事人迷途知返與及時停損」。
我明白李律師的顧忌,特別又特別的強調:李律師,不要擔心你的專業知識會反駁到故事情節,這不是形成對立,這是對不懂法律者必要的醍醐灌頂。
這本書的責任編輯何靜芬已編我第三本書,她很靈巧的理解每一篇文章的用意,並對李律師提出建議:「先簡答一般人對法律邏輯不通的真實問題」,「再詳答一般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立刻點通我和李律師在同一個故事裡相互映照的默契。
我一生歌頌婚姻倫理,更崇仰家庭倫理,我也相信善良的人多想想自己安危,跟這兩項倫理並沒有矛盾與牴觸。
引述《西遊記》第二回:「你這潑猴,十分無狀!師父傳你道法,如何不學,卻與師父頂嘴?」
此處無狀,意旨放肆無禮,傲慢粗魯。
更甚二例,《漢書.卷四八.賈誼傳》:「自傷為傅無狀,常哭泣。」
《漢武故事》:「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
此處無狀,意旨不肖、非善。
是以,以「無狀」形容的事物態勢與人物態度,多為負面評價。
如果一個人的遺產由無狀之人繼承,誰願意這樣所託非人?誰甘心用遺愛換來遺害?
如果親你愛你疼你卻偏偏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以致該得到遺澤的對象,卻成為苦無資格的人,這樣的遺憾能不提早預防嗎?
相信以上都不是一個被繼承人甘願的結局。
那麼,「善選對象留遺愛」「擺脫無狀避遺害」之重要,豈能不提前準備或防備?
富翁們有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龐大產業的信託與分配,但他們的標準,並不是萬家燈火的標準。他們動輒百億身家,動輒數千萬遺產稅,讓跟著新聞學知識的老百姓陷入迷思……。
你屬於大富?中富?還是小康?一般家庭夠瞭解自己的財富處境嗎?我們必須先釐清完整的財務狀態,才能對遺產稅、遺產分配,安置不同安全設定的適當選擇。
親情風險,不像衛星雲圖預測颱風那麼準確,從自立自主到貧病交迫,除了是命運使然,更多的可能是人為因素。因為不親不愛,因為有貪有奪,傳承的美德美意,讓所有的捨得,轉念為如履薄冰的三思後行,我們在不想被不公平對待時,能不能也反思如何約束自己不生妄念?
這本書之初,是為呼籲「預立遺囑」、「瞭解特留分」、「借重信託與保險來保障自己財產」而寫,但是婚姻的戰爭,也件件令人稱奇,於是將前任現任的婚姻關係也納入書中;其實,所有問題追根結底都跟金錢有關,相形之下,我們主題沒有走偏,而是走寬了。
現在不管你遭遇什麼狀況,這本書都感同身受的提醒你:
明明是你自己的錢,為什麼你卻沒有支配權?
你自己的錢,又為什麼會被迫成為別人的錢?
作者序
在情感與利益之間,少一些對立,多一些和平
李永然
在我四十餘年的律師執業生涯裡,處理過各式各樣與家庭有關的法律紛爭,從企業大老闆的百億遺產風波,到尋常百姓家中剪不斷、理還亂的婚姻與繼承問題。不論身分地位如何,當婚姻、親情關係牽涉到金錢與法律時,其複雜程度往往出乎想像。
過去台灣社會家庭關係較為單純,多數人深受傳統習俗、親情倫理的影響,甚少談及夫妻間的財產安排或往生後遺產的規劃,甚至將「預立遺囑」視為不吉利,加以避諱。這樣的觀念導致女性在婚姻關係中常處於弱勢地位,也讓不少手足間在繼承問題上爭吵不休,造成親情關係難以修復的裂痕。
而隨著時代變遷,即便在兩性地位已漸趨平等,「預立遺囑」的觀念逐漸為大眾所接受之今日,關於家庭間的糾紛仍未因此減少,反而因為離婚率不斷升高,單身族、頂客族越來越多,使得家庭法律問題變得更加複雜難解。
我在承辦家事案件的過程中,觀察到許多爭議的產生,除了親族間的感情不睦外,很多時候是因為民眾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所知太少,甚至不知道該如何尋求專業的協助。
出於這樣的觀察,我一直希望能以律師的專業與經驗,讓更多人理解並善用法律,使民眾在事前即建立起基本的法律觀念與風險意識,進而減少紛爭的發生,並避免無謂的訴訟。
我與這本書的另一位作者高愛倫女士多年未見,蒙共同友人王美娜女士協助,因而重逢。當高愛倫女士向我提起共同撰寫一本結合家庭故事與法律解析的書籍時,我喜出望外。我們倆有一致的目標,就是希望透過文字能讓更多人瞭解相關的「實用」法律,這本書於焉誕生。
本書精選二十多個真實故實,由高愛倫女士以其細膩、深刻的筆觸,描繪出一則則家庭間的情感糾葛與現實難題。內容涵蓋夫妻關係中的衝突與背叛、親子關係間的矛盾與疏離、手足間因繼承所產生的爭執,以及許多家庭長者所面臨的晚年照護與財產安排問題。而我則從律師的法律實務經驗及法律規定的角度,針對每則故事所涉及的法律爭議進行解析,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並提出相對應的解決對策,藉此協助讀者在面臨相似情境時,都能知道如何應對,而不致徬徨,甚至不要佈錯局、走錯路。
我始終認為家庭中的法律糾紛,雖然多半牽涉「情感」與「利益」的糾葛,但透過妥善周延的事前規劃,是可以有效降低,甚至避免的。尤其台灣當前的離婚率高居不下,且已步入「超高齡社會」,如何善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包括約定夫妻財產制、借名登記、人壽保險安排、預立遺囑及預定醫療決定、安養信託、意定監護等,為自己與家人預作安排,是每個人都該正視的課題。
希望本書能為讀者建構關於家庭糾紛的基本法律知識,並幫助讀者在步入每個人生階段前,都能做出更有智慧的安排,讓親人間少一些對立,多一些和平,使我們的社會更加溫暖與和諧。
最後,誠摯感謝高愛倫女士的邀約及天下雜誌的出版,使我能在「普法」的道路上,更往前邁步。
01
丈夫驟逝,我為什麼要分財產給他兄弟?
認識應繼分、特留分的意義與不可違
玉兔年,小滿夫妻回台灣度假的第一天,健壯先生高燒不退,院方顧慮有帶原傳染性疾病的可能,急診後就立刻安排住院;四十八小時之後,小滿失去了她的丈夫,不是染疫,不是急梗,院方與醫生的病情說明,夾帶很多專有名詞,小滿悲痛欲絕。
難以節哀,仍得順變。
小滿夫妻遠離台灣十多年,突然回到台灣、突然病逝、突然手足乍現、突然瞬間多出好幾個順位繼承人……。就算有遺囑,只因生故者沒有子嗣,受法令保障的特留分仍將侵犯小滿的庫房,何況還沒有遺囑,夫婿手足的法定繼承是比特留分比例更高的應繼分。
美國朋友聽聞台灣的特留分強制法,大驚失色,認為這簡直是硬搶豪奪的強盜行為,再聽說家事法庭極多特留分官司纏訟,很直覺的批判:兄弟姊妹不願意把遺產給你,你該羞愧問自己做了什麼,怎麼還好意思去搶人家的一生辛苦?
夫家手足的慰問,夾雜一些財務試探,小滿不正面回答,更不正面衝突,委婉的說事發突然,她需要整理連自己都不清楚的各項細目。
手足說他們可以拿身分證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這個提議,等同兵臨城下,未亡人雖是合法的繼承人,現在卻要被迫接受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給其他大伯小叔?
命不該絕,財不該散;是晚,小滿發現一張夫婿開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赫見是小叔的名字,這真是從天而降的大面額談判籌碼,能有效運用嗎?
原來先生一直瞞著小滿,在自己的生意裡讓利兄弟,就憑這一點其來有自的善良,小滿覺得大伯小叔就萬萬不要吃相難看了吧?
小叔知道有自己抬頭支票的面額數字很大,這是需要取捨的選擇,於是他接受小滿暗示,同意居中協調,出面說服家族成員拋棄繼承,並於手足們同意拋棄繼承後,順應小滿心意完成法院公證,以杜絕反悔。
拋棄繼承確實成立後,小滿將先生生前開立的現金支票交給小叔。
小滿和小叔暗盤交易的默契,並不違法,小叔拿到他的分潤,小滿智取應繼分的退讓,皆大歡喜。
李律師解析
在這案例中要留意的重點是,無小孩的夫妻,其中一人離世時,會出現什麼人?多少人?與「配偶」共同「繼承」?
當被繼承人於生前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就只能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有先後四個順位,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與之共同繼承。
就以小滿夫婦為例,兩人沒有孩子,假如小滿夫君的父母均亡,其有兄、弟各一人,小滿的夫君生前也沒有預立遺囑,則其死後遺產應由小滿及小滿夫君的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從上述說明可知,如果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且父母均已往生,應思考提前安排未來遺產的處理,建議首重以下兩點:
一、 繼承發生時,如採用「法定繼承」,則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配遺產。所謂「應繼分」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應得遺產數額的比例;如果只有一人繼承時,則遺產全部由該繼承人獲得,而不發生遺產比例的問題。
二、 被繼承人如於生前有預先訂立有效遺囑時,雖被繼承人享有「遺囑自由」,可透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先做處分的安排,但《民法》繼承篇仍限制有不得侵害「特留分」。
到底何謂「特留分」?即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應將一定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該部分的遺產是被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的。凡是「法定繼承人」,《民法》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即被繼承人按順序,各有特留分權;「生存配偶」為當然順序的特留分權利人。
由上述可知,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應特別考慮「特留分」的問題。例如:在本案例中,當小滿夫君死亡,小滿將與其「大伯」、「小叔」三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兩位第三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則各四分之一。而第三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小滿夫君對某位兄弟(法定繼承人)特別「不喜歡」,在立遺囑時,便可用遺囑限制該繼承人僅得「特留分」。
瞭解上述問題後,在本案例中,小滿的夫君於生前開了一張「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是「小叔」的名字,在此小滿可先放心,該支票既尚未由「小叔」持有,小滿便可不必交付其小叔。
嗣後小滿利用支票與小叔談判,希望小叔的家族成員中具有繼承權者「拋棄繼承」;小叔如果要進行拋棄繼承,應寫「書狀」向管轄法院家事庭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而且應於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拋棄,才有法律效力。
(本文摘自Part1人心難測篇──關於特留分、贈與、遺囑的真與爭)
用我們的走過路過痛過,為你披荊斬棘、開出花路
高愛倫
這本書,寫的既慎重又沉重。
高齡社會掀起財產重新分配的極大波動。
本以為這只是老人們大人們的困難境遇,接觸了才知道,攪進財產漩渦、遺產風暴、特留分之怒的年齡層太廣。
採樣五十個對象,篩選不重複的二十多個真實故事,每個案例受害人都是血淚斑斑,足以引戒。
因為不懂法律,其中很多情節,真的會出現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的荒謬,過程裡,有時我會忍不住脫口而出:你腦袋壞了嗎?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寧靜,背景盡量柔焦模糊,透過他們的遭遇,讓法律知識淺薄的人們,及早知道自己是否陷入相同的危機?能有多少機會修復損傷?
我是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要寫一本跟法律有關的書,的確有點自不量力,所以我只選擇個人擅長的部分,透過傾聽、同理心,以帶入感的敘事方式,簡述與陳述事件,幫助讀者從故事裡看到自己可能也正在經歷的事。
我真心覺得,這是我為人喉舌的一次機會,並試著讓一些人間真相在形成新聞事件、法律糾紛之前,還能來得及獲得拆雷避險的警覺。
至於我不擅長的部分,當然是交給專業。
這本書的另一位作者—李永然律師,是我任職報社時的法律顧問,在法律層面,我是無知一方,他是有智之師,我們合著此書目的相同:要為受苦的家事案例當事人找到可行依據。
我相信很多市井小民都迫切需要法律進修。藉由文字,李律師對個案當事人,進行補救援救搶救的專業指導,為受困者開闢解惑解套解鎖路徑。
著手寫作之後,我感覺到李律師有些為難,因為很多當事人的法律認知過度薄弱,單篇案例裡難免出現矛盾跟不合邏輯的行為情節,他都不好意思修改……。
我敬覆李律師:這些尋常人家照事實陳述的故事,就是需要請李律師在增述中直接指出錯誤。所有案例,不都是因為無知才掉進錯誤的陷阱?這些無知(都是根據事實),讓律師的解析顯得格外重要。這本書期待完成的社會責任,就是「協助或糾正個案當事人迷途知返與及時停損」。
我明白李律師的顧忌,特別又特別的強調:李律師,不要擔心你的專業知識會反駁到故事情節,這不是形成對立,這是對不懂法律者必要的醍醐灌頂。
這本書的責任編輯何靜芬已編我第三本書,她很靈巧的理解每一篇文章的用意,並對李律師提出建議:「先簡答一般人對法律邏輯不通的真實問題」,「再詳答一般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立刻點通我和李律師在同一個故事裡相互映照的默契。
我一生歌頌婚姻倫理,更崇仰家庭倫理,我也相信善良的人多想想自己安危,跟這兩項倫理並沒有矛盾與牴觸。
引述《西遊記》第二回:「你這潑猴,十分無狀!師父傳你道法,如何不學,卻與師父頂嘴?」
此處無狀,意旨放肆無禮,傲慢粗魯。
更甚二例,《漢書.卷四八.賈誼傳》:「自傷為傅無狀,常哭泣。」
《漢武故事》:「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
此處無狀,意旨不肖、非善。
是以,以「無狀」形容的事物態勢與人物態度,多為負面評價。
如果一個人的遺產由無狀之人繼承,誰願意這樣所託非人?誰甘心用遺愛換來遺害?
如果親你愛你疼你卻偏偏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以致該得到遺澤的對象,卻成為苦無資格的人,這樣的遺憾能不提早預防嗎?
相信以上都不是一個被繼承人甘願的結局。
那麼,「善選對象留遺愛」「擺脫無狀避遺害」之重要,豈能不提前準備或防備?
富翁們有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龐大產業的信託與分配,但他們的標準,並不是萬家燈火的標準。他們動輒百億身家,動輒數千萬遺產稅,讓跟著新聞學知識的老百姓陷入迷思……。
你屬於大富?中富?還是小康?一般家庭夠瞭解自己的財富處境嗎?我們必須先釐清完整的財務狀態,才能對遺產稅、遺產分配,安置不同安全設定的適當選擇。
親情風險,不像衛星雲圖預測颱風那麼準確,從自立自主到貧病交迫,除了是命運使然,更多的可能是人為因素。因為不親不愛,因為有貪有奪,傳承的美德美意,讓所有的捨得,轉念為如履薄冰的三思後行,我們在不想被不公平對待時,能不能也反思如何約束自己不生妄念?
這本書之初,是為呼籲「預立遺囑」、「瞭解特留分」、「借重信託與保險來保障自己財產」而寫,但是婚姻的戰爭,也件件令人稱奇,於是將前任現任的婚姻關係也納入書中;其實,所有問題追根結底都跟金錢有關,相形之下,我們主題沒有走偏,而是走寬了。
現在不管你遭遇什麼狀況,這本書都感同身受的提醒你:
明明是你自己的錢,為什麼你卻沒有支配權?
你自己的錢,又為什麼會被迫成為別人的錢?
作者序
在情感與利益之間,少一些對立,多一些和平
李永然
在我四十餘年的律師執業生涯裡,處理過各式各樣與家庭有關的法律紛爭,從企業大老闆的百億遺產風波,到尋常百姓家中剪不斷、理還亂的婚姻與繼承問題。不論身分地位如何,當婚姻、親情關係牽涉到金錢與法律時,其複雜程度往往出乎想像。
過去台灣社會家庭關係較為單純,多數人深受傳統習俗、親情倫理的影響,甚少談及夫妻間的財產安排或往生後遺產的規劃,甚至將「預立遺囑」視為不吉利,加以避諱。這樣的觀念導致女性在婚姻關係中常處於弱勢地位,也讓不少手足間在繼承問題上爭吵不休,造成親情關係難以修復的裂痕。
而隨著時代變遷,即便在兩性地位已漸趨平等,「預立遺囑」的觀念逐漸為大眾所接受之今日,關於家庭間的糾紛仍未因此減少,反而因為離婚率不斷升高,單身族、頂客族越來越多,使得家庭法律問題變得更加複雜難解。
我在承辦家事案件的過程中,觀察到許多爭議的產生,除了親族間的感情不睦外,很多時候是因為民眾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所知太少,甚至不知道該如何尋求專業的協助。
出於這樣的觀察,我一直希望能以律師的專業與經驗,讓更多人理解並善用法律,使民眾在事前即建立起基本的法律觀念與風險意識,進而減少紛爭的發生,並避免無謂的訴訟。
我與這本書的另一位作者高愛倫女士多年未見,蒙共同友人王美娜女士協助,因而重逢。當高愛倫女士向我提起共同撰寫一本結合家庭故事與法律解析的書籍時,我喜出望外。我們倆有一致的目標,就是希望透過文字能讓更多人瞭解相關的「實用」法律,這本書於焉誕生。
本書精選二十多個真實故實,由高愛倫女士以其細膩、深刻的筆觸,描繪出一則則家庭間的情感糾葛與現實難題。內容涵蓋夫妻關係中的衝突與背叛、親子關係間的矛盾與疏離、手足間因繼承所產生的爭執,以及許多家庭長者所面臨的晚年照護與財產安排問題。而我則從律師的法律實務經驗及法律規定的角度,針對每則故事所涉及的法律爭議進行解析,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並提出相對應的解決對策,藉此協助讀者在面臨相似情境時,都能知道如何應對,而不致徬徨,甚至不要佈錯局、走錯路。
我始終認為家庭中的法律糾紛,雖然多半牽涉「情感」與「利益」的糾葛,但透過妥善周延的事前規劃,是可以有效降低,甚至避免的。尤其台灣當前的離婚率高居不下,且已步入「超高齡社會」,如何善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包括約定夫妻財產制、借名登記、人壽保險安排、預立遺囑及預定醫療決定、安養信託、意定監護等,為自己與家人預作安排,是每個人都該正視的課題。
希望本書能為讀者建構關於家庭糾紛的基本法律知識,並幫助讀者在步入每個人生階段前,都能做出更有智慧的安排,讓親人間少一些對立,多一些和平,使我們的社會更加溫暖與和諧。
最後,誠摯感謝高愛倫女士的邀約及天下雜誌的出版,使我能在「普法」的道路上,更往前邁步。
01
丈夫驟逝,我為什麼要分財產給他兄弟?
認識應繼分、特留分的意義與不可違
玉兔年,小滿夫妻回台灣度假的第一天,健壯先生高燒不退,院方顧慮有帶原傳染性疾病的可能,急診後就立刻安排住院;四十八小時之後,小滿失去了她的丈夫,不是染疫,不是急梗,院方與醫生的病情說明,夾帶很多專有名詞,小滿悲痛欲絕。
難以節哀,仍得順變。
小滿夫妻遠離台灣十多年,突然回到台灣、突然病逝、突然手足乍現、突然瞬間多出好幾個順位繼承人……。就算有遺囑,只因生故者沒有子嗣,受法令保障的特留分仍將侵犯小滿的庫房,何況還沒有遺囑,夫婿手足的法定繼承是比特留分比例更高的應繼分。
美國朋友聽聞台灣的特留分強制法,大驚失色,認為這簡直是硬搶豪奪的強盜行為,再聽說家事法庭極多特留分官司纏訟,很直覺的批判:兄弟姊妹不願意把遺產給你,你該羞愧問自己做了什麼,怎麼還好意思去搶人家的一生辛苦?
夫家手足的慰問,夾雜一些財務試探,小滿不正面回答,更不正面衝突,委婉的說事發突然,她需要整理連自己都不清楚的各項細目。
手足說他們可以拿身分證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這個提議,等同兵臨城下,未亡人雖是合法的繼承人,現在卻要被迫接受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給其他大伯小叔?
命不該絕,財不該散;是晚,小滿發現一張夫婿開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赫見是小叔的名字,這真是從天而降的大面額談判籌碼,能有效運用嗎?
原來先生一直瞞著小滿,在自己的生意裡讓利兄弟,就憑這一點其來有自的善良,小滿覺得大伯小叔就萬萬不要吃相難看了吧?
小叔知道有自己抬頭支票的面額數字很大,這是需要取捨的選擇,於是他接受小滿暗示,同意居中協調,出面說服家族成員拋棄繼承,並於手足們同意拋棄繼承後,順應小滿心意完成法院公證,以杜絕反悔。
拋棄繼承確實成立後,小滿將先生生前開立的現金支票交給小叔。
小滿和小叔暗盤交易的默契,並不違法,小叔拿到他的分潤,小滿智取應繼分的退讓,皆大歡喜。
李律師解析
在這案例中要留意的重點是,無小孩的夫妻,其中一人離世時,會出現什麼人?多少人?與「配偶」共同「繼承」?
當被繼承人於生前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就只能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有先後四個順位,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與之共同繼承。
就以小滿夫婦為例,兩人沒有孩子,假如小滿夫君的父母均亡,其有兄、弟各一人,小滿的夫君生前也沒有預立遺囑,則其死後遺產應由小滿及小滿夫君的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從上述說明可知,如果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且父母均已往生,應思考提前安排未來遺產的處理,建議首重以下兩點:
一、 繼承發生時,如採用「法定繼承」,則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配遺產。所謂「應繼分」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應得遺產數額的比例;如果只有一人繼承時,則遺產全部由該繼承人獲得,而不發生遺產比例的問題。
二、 被繼承人如於生前有預先訂立有效遺囑時,雖被繼承人享有「遺囑自由」,可透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先做處分的安排,但《民法》繼承篇仍限制有不得侵害「特留分」。
到底何謂「特留分」?即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應將一定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該部分的遺產是被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的。凡是「法定繼承人」,《民法》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即被繼承人按順序,各有特留分權;「生存配偶」為當然順序的特留分權利人。
由上述可知,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應特別考慮「特留分」的問題。例如:在本案例中,當小滿夫君死亡,小滿將與其「大伯」、「小叔」三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兩位第三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則各四分之一。而第三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小滿夫君對某位兄弟(法定繼承人)特別「不喜歡」,在立遺囑時,便可用遺囑限制該繼承人僅得「特留分」。
瞭解上述問題後,在本案例中,小滿的夫君於生前開了一張「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是「小叔」的名字,在此小滿可先放心,該支票既尚未由「小叔」持有,小滿便可不必交付其小叔。
嗣後小滿利用支票與小叔談判,希望小叔的家族成員中具有繼承權者「拋棄繼承」;小叔如果要進行拋棄繼承,應寫「書狀」向管轄法院家事庭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而且應於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拋棄,才有法律效力。
(本文摘自Part1人心難測篇──關於特留分、贈與、遺囑的真與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