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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