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釋放內容本位教學的能量──從內容導向到思辨中文,開啟語言教學的新時代── 在全球語言教育轉型的浪潮中,內容本位教學(Content-Based Instruction, CBI)已成為外語教學的重要趨勢之一。它不再將「語言」視為獨立的學習對象,而是透過有意義的內容學習,讓學生在真實的語境中使用語言、建構知識、培養思辨。對於中文教育而言,這是一場深刻的革新,也是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橋樑。 本書由戴金惠教授主編,集結國際學者與中文教學實踐者的研究成果與教學案例,以內容本位教學或內容導向教學法(Content-Based Instruction, CBI)為起始共分為三大部分十七篇。三大部分別為「理論與前瞻」、「內容本位教學的實踐與應用」以及「思辨中文教學實例」。十七篇內容包括以語音、語法、電影與動畫、電子化語境、中文為特殊目的服務、社交情感與情感表達為主、任務教學、經典作品等內容本位教學和思辨實踐的經驗集結不同的方面提供教師語言──內容平衡的教學理念和方法。其目的即是為了讓讀者從閱讀學習的過程中創造出行動的可能性,讓釋放出的CBI能量為教師所用以激勵因不同動機學習中文的學習者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內容本位教學為傳統中文教育帶來革新性的改變。以思辨教學為例,本書編著者更結合了跨文化跨學科能力設計並確立思辨教學的框架,讓G5-G9的學習者在思辨團隊教師和家長以及經典課程的思辨提問方式發展、成長,讓學習者在自我內在的成長、有意義話題和家長的人際交流,並透過經典對社會時事提供思辨的方向,讓學生對知識建構產生反思,也提出問題讓他們對顯示本質的思考,以此擴大學習者的視野。而對教師而言,這是釋放內容本位教學的能量,使其思考語言之於思辨的關係,讓教師引導學習者運用語言去思考。 這本書適合各級華語文教師、語言教育研究者、師資培育者與對跨文化學習有興趣的教育工作者閱讀。它不僅是一本專業的教學參考書,更是一部融合教育熱情與行動力的啟發之書。透過它,我們得以看見語言教學如何在內容中開花,在思辨中結果,最終釋放出教育的深層力量。
【本書特色】 自2019年由湖南師範大學與臺灣師範大學共同發起「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學術研討會」以來,該會議已發展為兩岸華語教育領域的重要年度學術平台。研討會採取兩岸輪流舉辦的模式,旨在深化人文交流,促進華語文教學理論與實務的對話與合作,推動中華文化的國際傳承與發展。 歷屆會議吸引兩岸與海外多所高校與研究機構參與,包括臺灣成功大學、東海大學、中原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語言大學、暨南大學、華東師範大學等,逐步形成一個跨地域、跨領域的華語教學學術共同體。即使在疫情期間,研討會仍以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持續推進,展現兩岸教育界在艱困環境下的堅持與合作精神。 2024年第五屆研討會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系主辦,湖南師範大學國際漢語文化學院、國家教育研究院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與臺灣華語文教學學會協辦。主辦單位臺師大華語系在師資培育、教材編撰、課程設計與研究推廣上具備完整體系與豐富經驗,長期致力於培養具國際視野的華語文教育專業人才;湖南師範大學國際漢語文化學院則以深厚的國際中文教育基礎與優秀的研究傳統著稱;國家教育研究院在語文教育、語料庫建置與能力基準推廣上的成果,更為臺灣華語文教學奠定堅實基礎。 本屆研討會以「新時代的華語教學創新與跨域發展」為主題,聚焦人工智慧、數位科技、文化傳播與師資培訓等議題,探討如何在全球化與AI時代中重新定位華語文教育的角色與價值。會議內容涵蓋專題演講、研究論文發表、主題座談與學術沙龍等多元形式,促進兩岸學者與青年研究者的深度交流與理論對話。 本書《第五屆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即為此次會議的重要成果彙編,收錄多篇具代表性的研究論文,內容涵蓋華語教學理論、教材編寫、語料庫研究、語音語義探討、跨文化溝通及AI輔助教學應用等面向。書中所呈現的研究成果,不僅展現兩岸學者在華語文教育領域的理論創新與實踐經驗,也反映了當代華語教學在數位化、智能化浪潮下的發展趨勢與挑戰。 本書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價值,無論是探討語言學與教育科技結合的可能性,或是分析文化脈絡中華語教學的策略與方法,皆提供寶貴的研究視野。它不僅為兩岸華語教學提供學術參考與政策啟發,更為教師、教材編寫者及研究生建立學術對話與合作的基礎。 回顧研討會五年的歷程,從初始的學術交流到跨國線上合作,再到如今結合人工智慧與多模態教學的新篇章,這個平台不僅見證了兩岸教育界的持續互動,也象徵著華語文教育在全球化時代的成長與轉型。透過本論文集的出版,兩岸學者共同傳遞的,不只是知識與方法,更是一份推動華語文教育永續發展的共同信念。 《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不僅是一部學術成果彙編,更是一座連結兩岸、放眼世界的橋樑。它凝聚了教育專業的智慧與文化的溫度,為新時代的華語文教學描繪出更寬廣的未來藍圖。 【編者簡介】曾金金 主編 曾金金博士是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華語文教學系的專任教授。2025年休假期間擔任荷蘭格羅寧根大學台灣講座。曾博士於1988年在台灣大學獲得外國語文學系學士學位,1991在夏威夷大學馬諾阿分校獲得語言學碩士,1995在該校取得語言學博士學位。身為語言學家、語音學家和華語教師培育者,她早期的研究重點是語音學、中介語和第二語言習得。近年來,她的研究領域擴展到漢語方言教師教育、人工智能輔助教學策略以及為歐洲漢語研究開發中介語韻律資料庫。 【序】序 言 由湖南師範大學與臺灣師範大學於2019年共同發起的「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學術研討會」採用臺灣、大陸輪流舉辦的方式進行,其主要宗旨是加強兩岸人文交流,促進華語和中華文化海外傳承傳播。 2019年第一屆研討會由湖南師範大學唐賢清副校長率領湖南師範大學國際漢語文化學院20餘名師生來臺灣交流,開啟合作先聲。2020年第二屆及2021年第三屆研討會在疫情導致兩岸交流受阻的背景下舉辦。湖南師範大學與臺灣師範大學精誠協作,克服諸多困難,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模式順利推進研討會。這兩屆研討會吸引了臺灣東海大學、臺灣成功大學、臺灣師範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暨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等兩岸多所高校200餘名師生代表參與,影響逐漸擴大。研討會主要設置專題講座、研究生學術報告、專家點評三部分,為兩岸師生特別是青年研究生提供了華語教學與中華文化傳播的學術交流平臺,在疫情背景下有效促進了兩岸華語教學界的溝通與合作。 2023年「第四屆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學術研討會」在湖南師範大學舉行,參與師生除了發起單位,還有來自上海師範大學、北京語言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暨南大學、臺灣成功大學、中原大學等近十所兩岸知名大學,透過研究生論文發表、專家主題式座談、學術沙龍等多項學術研討活動,促進兩岸師生交流探討華語文教學及中華文化傳播理論與方法,讓出席實體會議的海內外師生都能在情誼和學術上彼此充分地互動與交流。 2024年「第五屆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學術研討會」主辦單位為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系,主辦單位具有完整的華語文人才及師資培育機制,包含兩個學士班組(「國際華語與文化組」及「應用華語文學組」)、碩士班、博士班、學程與專班(華語教育IB國際教師學分學程、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不管是對華語文的教學,或是師資培育等,都有完善的體系及成熟的經驗。本系所培育之師資目前在全臺灣之華語相關系所居領導地位,在海外亦在不同地方落地生根。希望透過承辦此會議,結合海內外華語文相關專家學者,強化合作連結,優化臺灣華語文產業人才培育、輸出的全球布局。合辦單位湖南師範大學國際漢語文化學院,是2002年成立的以國際中文教育為主體的專業學院,擁有國務院僑辦華文教育基地、湖南省華文教育基地、湖南省華僑華人研究中心、漢語國際傳播研究院、中文水平考試(HSK)考點。該院秉承“傳語弘文,立己達人”院訓,經多年發展積澱,已形成語言生教育、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兼備的辦學格局。 現有專兼職教師40餘人,高級職稱教師約70%,具有海外教學經歷者逾80%。每年培養長短期國際學生600餘人,來自近30個國家,並承擔全校2000餘名國內生的語言藝術課程教學任務。華文教育基地工作輻射37個國家和地區,海外影響廣泛,美譽度高。學院招收漢語言本科生以及對外漢語(華文教育方向)學碩、國際中文教育專碩、新聞與傳播(中華文化國際傳播領域)專碩。本科教學成果獲湖南省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研究生教學成果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另一合辦單位是國家教育研究院的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中心依據教育部政策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主軸,結合專家、語料庫及資訊科技,進行語文教育及建立知識基礎的相關研究與內容發展等業務。研究發展包括國語文、英語文、華語文、閩南語、客語、及教育部《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字詞讀音調查等研究發展。內容發展,包括辦理國語字辭典編修及學術名詞編譯等業務,並提供線上查詢服務,及配合教育部辦理「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修訂審議等工作。在華語文研究發展,中心自2013年執行教育部「建置應用語料庫及標準體系」、「華語文語料庫及能力基準應用」、「華語文教育課程指引研發與語料庫應用推廣」計畫、「華語文能力基準應用參考指引發展與推廣計畫」及臺灣華語文學習型辭典研發與線上服務系統建置等計畫。除了建置臺灣華語文語料庫(簡稱COCT)、研發臺灣華語文能力基準(簡稱TBCL)及《華語文能力基準應用參考指引》(簡稱《參考指引》)外,亦出版多種技術報告。計畫成果已整合至「華語文語料庫與能力基準整合應用系統」,並持續分享、推廣。「臺灣華語文語料庫(COCT)」為當前語料類別最完整、內容最新且數量最多的正體字華語文應用語料庫。 協辦單位臺灣華語文教學學會(簡稱「臺華會」)成立於2002年,為內政部認可之學術團體之一。臺華會主要宗旨為推動華語文教學-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教學-領域發展,並提昇華語教師之專業能力,以促進臺灣華語文教學之國際交流合作。學會採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制,臺華會累計到2024年8月會員人數是1470位個人會員,絕大多數是各大學的教授及華語教師,少部份是民間機構及企業人士,而團體會員人數則是70個,包括了近乎全臺灣各大學的華語系所及華語中心,也包括數個民間機構,是臺灣最具代表性,也是規模最大的華語教學專業團體。 「第五屆新時代兩岸華語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是一個匯集了兩岸華語教學領域專家學者的國際性盛會。此次研討會旨在促進兩岸華語教學的交流與合作,探討新時代下華語教學的發展趨勢與挑戰。活動包括專題演講、分組討論、學術報告、工作坊等多個環節,涵蓋的主題涉及華語教學的理論與實踐、教材開發與創新、人工智慧/智能技術在華語教學中的應用、教學方法與策略等多個方面。此次研討會不僅是一個學術交流的平臺,也是一個促進兩岸華語教學合作與發展的重要機會。我們誠摯希望各界華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者共同推動兩岸華語教學事業的繁榮發展。 本次研討會鼓勵用多種語言發表華語教學相關論文,並與跨領域研究相互結合,以激發更多創新和協作,促進國際華語教學的發展,並探索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意義與影響。 【目錄】. 第五届新时代两岸华语教学学术研讨会开幕式致辞/唐贤清 .由糾錯到引導―生成式AI 支持下Feedforward 導向華語教學模式初探/砂岡和子 .从组合、聚合关系看融媒汉语学习词典的学习性/杨玉玲 .新媒体语言中新興词汇用法―姿态動詞的意义扩展研究/劉美君、鄧文英.基于词表的两岸词语差异比较及对越汉语教学/阮黄英、李丽娟 .AI 時代的華語教學方向芻議/連育仁 .從TBCL(2020)與CPGS(2021)的對比看華語教學詞彙大綱編製的若干問題―以兩岸差異詞、成語及短語之處理為中心/金錫永 .智能技术驱动下的华语教学模式重构与实践路径/郑艳群 .非遗文化海外传播的多模态话语分析―以《中国日报》璀璨非遗(Living Heritage)专栏为例/郭佳逸 .基于语料库统计的两岸华语程度副词“超”的比较研究/何其芳 .汉语谐音双关和谐音仿拟句阅读的ERPs 研究/胡建刚、高瑜泽.基于教培行业转型需求下的国际中文教育现状、困境与对策―以在线教育比邻中文Blingo 为例/田逢雪 .「巨」、「高」、「大」之搭配詞對比研究/許芳綺 .数位化提升延展了写作主客体时空―探索基于互联网在线写作新序列实证研究/林小苹、许振隆、杨子曦、温羽贝、杨佩珊、卢青云 .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视角的华语教学中师生关系研究/姜彦汝 .TBCL 分級字表中初級漢字兩岸規範比較初探/邱詩雯 .兩岸華語文能力基準之發展研究/劉慧敏 .基于语料库的日语母语者介词“在”习得研究/沈媛 .課本的比較分析―加強對外華語教學中口語練習的必要性/穆明智 .探討兩岸初級華語教材在漢字知識呈現方式上之差異/陳冠妃 .从理论到应用―现代汉字教具开发策略/胡蓉 .臺灣華語教材和印度華語教材編寫歷程研究/裴氏越河.基于模因论视角下的流行语研究―以中韩2014-2023 年年度十大流行语为例/赵雪君、韩容洙 .浅谈人工智能对越南汉语学习者学习翻译的影响/杨氏美玲 .多義動詞「換」之語義探究與教學應用/陳逸馨 .越南學生漢語介音聽辨偏誤分析與其教學建議/陸永強、杜克性 .中俄專家視角下的數智時代國際中文教育傳播路徑研究/李衍 .臺灣華語合音現象在華語教學中的教材建議/林宜臻.由臺灣華語/-uo/、/-ou/ 發音特徵討論外籍華語學習者/-uo/、/-ou/ 學習情形與教學策略/張愷今 .日籍學生及華語母語者對華語前後鼻音韻尾之聽辨感知/藤本紀子.融入SDGs 之中高級華語文教材編寫設計/楊于萱、陳麗宇、張家芳 .情境式任務導向教學之華語教材設計―「以發生車禍怎麼辦?」為例/戴禎儀、信世昌.賞識思維融入初級當代中文教學之研究/崔含雨.第五届新时代两岸华语教学学术研讨会闭幕式致辞/沈敏
【本書特色】 本書內容強調在新興科技(如:AI人工智慧、區塊鏈、元宇宙等)井噴式發展之現況下,對於人類社會發展有著驚天動地之影響。況且,無論科技發展如何的神速,當然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性,更是不可或缺。申言之,智慧財產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除了其傳統被歸類為財經法律、科技法律的一支外,其研究突破了商標、專利、著作、營業秘密權利分野之界線,而其更屬於融合科技、法律及多元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等)之社會科學研究。事實上,本書內容納入科技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其不僅是結合理論與實務,更是一個讓學生或其他學術工作者,得以拓展智慧財產權研究新知識之平臺,亦是提供予實務工作者,一本執行智慧財產權法律之行動手冊。
【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亦為實用法,有賴實務之運作而發掘問題。本書不同於一般教科書,以學說、理論闡述本法;而係著者從事刑事審判實務數十年之經驗累積,詮釋本法。不以通常之章、節依序論述,或按法條排列逐條解說;乃提出爭議之問題,以實務尤其最高法院之見解為主,學說理論為輔,作有系統之解說。其中有一般教科書鮮少探討者;亦有在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經熱烈討論者;有審、檢、辯立場對立,爭論不休者;或學說與實務見解歧異,相互激盪者,均提出詳盡之介紹。本書除供法律研究所教學用外,亦可供審、檢、辯、學從事理論探討及實務工作之借鏡,或參加國家考試之參考。 【作者簡介】花滿堂 現職: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碩士61年律師高考優等及格62年司法官特考及格 經歷: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司法研習所律師轉任法官班刑事審判實務課程召集人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刑事審判實務課程召集人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國家考試命題委員、典試委員 【序】再版序 本書自2018年5月出版以來,迄今已逾7年。其間刑事訴訟法之變異頗大。諸如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增訂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使實務上多年未解決之GPS、M化車等偵查方法法制化;修正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規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部分未上訴,先行確定,不在上訴不可分範圍,及第3項規定得僅就科刑、沒收、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等。憲法法庭亦以112年憲判字第12號、第14號,分別就第159條之3法規是否違憲,及第17條第8款之法官迴避衍生之問題,多所釋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爭議已久之第455條之12第3項,法院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對檢察官僅就科刑為上訴,於上訴審審理中發現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未起訴事實,亦得聲請由上訴審併為審判,作成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等。 為因應上述變異,此次再版乃將第五題「法官迴避」重新改寫;第十三題改為「科技偵查」;第四十六題改為「對第三人沒收之開啟」。並於第三十六題「上訴不可分之各種情形」大幅修正。第二十題「境外取證之效力」詳為介紹112年憲判字第12號之內容。對於歷年教學中,學生疑惑較多之審判中拒絕證言之傳聞證據效力;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與判決之效力比較等,分別於第十八題、第二十四題詳為闡釋。 此次再版,乃竹、懿葶協助繕打、校對;新學林出版社團隊惠予出版,均倂致謝! 花滿堂114年秋 【目錄】再版序 i自 序 iii 第一題 綠島條款(被告所在地之爭) 1第二題 合併管轄 3第三題 相牽連案件 7第四題 管轄競合與重複起訴 9第五題 法官迴避 13第六題 強制辯護 23第七題 文書之制作 27第八題 教示錯誤與回復原狀 31第九題 未踐行告知義務之效力 35第十題 筆錄未經錄音之效力 45第十一題 重罪羈押與羈押折抵 55第十二題 各種搜索扣押之效力 63第十三題 科技偵查 65第十四題 共同被告之自白(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試評) 75第十五題 被告審判外之自白 93第十六題 自白與補強證據 97第十七題 共犯在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 103第十八題 對共犯未告知拒絕證言所為供述之效力 119第十九題 傳聞證據之同意法則 127第二十題 境外取證之效力 133第二十一題 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47第二十二題 陷害教唆 161第二十三題 告訴不可分 167第二十四題 緩起訴之性質 173第二十五題 追加起訴之審查 183第二十六題 起訴對人之效力 189第二十七題 審判不可分之各種情形 195第二十八題 告訴之補正 207第二十九題 訴訟行為瑕疵之治癒 211第三十題 被告死亡之各種情形之處理 223第三十一題 自訴案件犯罪被害人之範圍 229第三十二題 自訴代理人之權限 235第三十三題 一狀誣告數人與自訴 241第三十四題 自訴與公訴之競合 245第三十五題 自訴案件犯罪被害人如何認定 251第三十六題 上訴不可分之各種情形 257第三十七題 上訴書狀具體理由之認定 269第三十八題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285第三十九題 免訴判決之上訴利益 299第四十題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313第四十一題 第三審之程序判決 323第四十二題 判決違背法令與無害瑕疵 329第四十三題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之處理 337第四十四題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之非常上訴 343第四十五題 最高法院97年9月2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關於非常上訴之補充決議」之探討 353第四十六題 論對第三人沒收之開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評釋 359第四十七題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 369第四十八題 簡易判決之審理與上訴 377第四十九題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 379第五十題 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處理 385
【本書特色】 臺灣憲政制度與人權理念繼受自泰西東洋諸國,部分逐漸成形內化,部分則持續磨合調適。在法律移植過程中,人權理念史、憲政制度與法學方法的關聯論題,始終是臺灣公法社群的共通課題與普遍困境,尤以欠缺具歷史縱深底蘊與條理思維方法為最。本書嘗試從憲政主義歷史源流與憲法學方法論的視角,對人權理念進行原理推演,建構憲法秩序的思維體系,期使基本權蘊含秩序理念、論證紋理,成為貼近現實、可資適用的客觀法規範,而非只是某種政治、道德或價值的決斷。 【作者簡介】李建良 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著作:行政法基本十講(2025年,15版)行政法制度十講(2025年,初版)行政訴訟十講(2025年,6版)人工智慧與法學變遷(2024年)人權思維的承與變(2010年)憲法理論與實踐(三冊) 【序】增訂版序基本權釋義學的自身反思 思想如川,不舍晝夜!2018年本書初版問世,透過書寫呈現一己對人權理念的理論推演與體系構建,為筆者憲法專論的起步。其後,持續鑽研憲法學方法論旨,著述立說,與臺灣法學社群和國際公法學圈對話,集錄點滴所見所思,或增或修,爰有本書之成。 本版維持原版架構,改動部分章節標題與內容,「憲法釋義學反身性」概念的提出,為全新觀點,用以闡釋基本權規範的特質與形塑取徑。筆者反覆思索「法學科學性」的應然課題,嘗試打造整全且具脈絡思維的基本權釋義法學。 法學無疑是一門「學科」,配稱「科學」否,尚待肯認,學術中人別無選擇,唯在研究路上,繼續前進! 李建良2025溽暑雨時 【目錄】增訂版序 i作者簡介 iii 引言:法律移植與憲法文化傳譯 1第一章 起始:憲政與人權理念的源流軌跡 17第二章 承緒:憲政與人權典律的思想經緯 41第三章 轉義:憲政與人權實踐的機制選擇 75第四章 合說:憲政與人權法學的方法課題 127第五章 見微知類:形式與實質平等的語辨 187後設思維:人權理念與法學釋義 247 附 錄 281參考文獻 291中文索引 335外文索引 341解釋索引 345憲法法庭裁判索引 349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前後作品之集結,內容包括擔任大法官時所撰寫之意見書以及審判工作以外之觀察與紀錄。寫作目的希望讓一般民眾瞭解大法官釋憲工作之內容。分為四編,第壹編就任大法官,收集作者自獲律師公會推薦、總統提名,經民間團體、媒體及立法院審查之經過;告別律師生涯之感觸;以及進入司法大廈之觀察與體會等等。第貳編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收錄大法官任期內從事釋憲之所感所思,與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互動的感想,以及對外國重要憲法時刻的觀察與省思等。第參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收集作者於大法官任期內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不受理決議、裁定所提出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本編各章係以大法官解釋、判決、決議或裁定所涉及社會生活之性質作為分類標準,性質相同或接近者歸屬於同一章。共有四十章,可見大法官釋憲範圍廣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第肆編審判工作外之活動,收集作者在大法官釋憲工作以外較為生活化的紀錄與體驗,包括以大法官身分參加活動的致詞以及推薦書籍的序言等。 【作者簡介】黃瑞明 民國44年生於台灣南投、台中一中、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34年後擔任大法官8年(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作者執業律師期間,曾赴德國法蘭克福事務所實習工作2年,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台灣大學兼任教師,講授「法律倫理學」。並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等職,著有「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一書。 【序】許序 本書是瑞明大法官總結8年大法官任期所撰寫意見書以及若干觀察與感想而成的精彩之作。本人有幸是瑞明大法官大學同系同學、寢室室友、社團戰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在相關但不同職場奔馳,未想最後又匯合到司法院成為大法官同事,一起上任,也一起卸任,整整8年,共同擔負起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釋憲任務,緣分非淺,深知其為人、見識與學養,均人如其名,既瑞又明,自欣然為之作序。 本書收錄一篇將大法官審查會形容為「剝皮寮」洗禮的短文,我讀了不禁莞爾,特別提出來引薦。相信對大法官評議過程感到好奇的讀者,單看到篇名就會眼睛為之一亮。瑞明大法官依其親身體驗,坦承作為主辦大法官,每一次進出審查會,面對14隻精明老練的獵犬,都像進入「剝皮寮」被剝了一層皮,甚至有「被凌虐」或「上刑台」的感覺。雖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我猜測很多大法官也都會有類似的感覺。 身為主席,為緩和審查會的緊張氣氛,也為提昇議事效率,我都很鼓勵主辦大法官先私下與其他大法官溝通意見,口頭或書面方式皆可,希望大家不要等正式評議召開時才開始在會議桌上「吐劍光」,因為讓主辦大法官懷著忐忑心情上戰場,在「批判性的緊張關係」中辛苦應付14隻獵犬不留情的撕咬,論述架構、內容常需歷經不止一次審查會一改再改,更不幸的是最後還可能結論豬羊變色,黯然交出主辦權,整個過程確實是辛酸又殘酷的。 可惜多年來的親身觀察,發現事前溝通的實施效果並不很好,即使主辦大法官事前傳遞草稿,有的大法官也只是簡單寫下「保留」兩個字,寧願等開會時再表達意見。其中原因非常多元,依本人瞭解,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團隊互信不足,尤其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案件,擔心私下溝通傳出去會被誤會為不當關說或被關說,而寧願光明磊落地公開討論。可偏偏進到憲法法庭的案子大多數都是高度敏感案件。所以,「剝皮寮」洗禮的形容,應該不虛,稱海軍陸戰隊的「天堂路」,其實也不為過。2022年改採主筆顯名制後,審查會上的撕咬程度固一定程度緩和下來,但因理由書仍須全體大法官包裹表決通過,所以「剝皮寮」本質似未改變。 「剝皮寮」也好,「天堂路」也好,除因事前溝通不足而影響議事效率,也多少影響大法官「出案」的積極性,非有十足把握業已準備充分,否則即使草稿已寫就,也寧願先放置抽屜繼續醞釀,不輕易出手,導致出現以前曾有某院長需挨家挨戶「請託」、「督促」大法官「出案」的現象;如果大法官間因主筆次數不一而出現「勞逸不均」現象,除了電腦分案運氣有別導致外,這或許也是另一原因吧。 有感於此,身為主席,對每位願意放下身段,勇於任事(出案)的大法官,我永遠心存佩服與感激。瑞明大法官就是最讓我佩服又感激的大法官之一,他8年任期,共主筆15件,與黃昭元大法官併為同任期承辦或主筆次數最多的大法官(與他有3年重疊任期的羅昌發大法官主筆則達16件),也就是進出「剝皮寮」,爬行「天堂路」次數最多的大法官。在此說聲辛苦了。 瑞明大法官不僅勇於任事,接受多次「剝皮寮」的淬煉,還殫精竭慮針對解釋與判決提出數量高達82件之多的個別意見(協同與不同意見),若再加上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意見書,意見書總計達將近120件之多,居歷來大法官之冠,其中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出高達30件的不同意見書,更是瑞明大法官獨有特色,凸顯他對每一個案的用心與堅持,也是他給沮喪之聲請人的一種溫柔。這些意見書構成本書的骨幹,述說瑞明大法官在審理每件個案的心路歷程。瑞明大法官留給大家的法律傳承(legal legacy),內容豐富,我就不一一引介,有待有心的讀者慢慢品嚐。 以上簡短數語,略表對瑞明大法官新書的祝賀,也算是本人對本書整體的協同意見。誠摯邀請有興趣的讀者,無論組團或自由行,一起來參加「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體驗瑞明大法官對每一有血有淚個案所出具的個人意見,分享他的欣悅與無奈,或許你未必會同意他對每一個案的見解,但相信你會不虛此行的。 2025年8月許宗力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 謝序 黃瑞明大法官在大學時期,就是受人景仰的優秀學長,畢業後在國際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三十餘年,學經歷俱佳,實務經驗豐富,於2016年被提名擔任大法官,這是繼賴浩敏院長、黃虹霞大法官之後,第三位被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律師。 本書是黃瑞明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從事釋憲工作八年來的所思所見,從多個面向紀實彙整而成,內容豐富充實且深具人文氣息。令人印象深刻的,本書不僅收錄黃大法官於其任內所撰之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受理裁定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計120餘篇;亦有從德國、美國、日本、英國、挪威等國之憲法法庭或釋憲相關議題,反思對照我國釋憲之理論與實踐。本書也記錄了黃大法官任內的國際交流與心得,包括日本、韓國、德國、捷克、比利時、蒙古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 本人有幸與黃大法官共事五年,在審查會議上,經常看到黃大法官以其擔任過律師對人權保障的敏銳度,提出精闢的分析與意見。有些案件原本是不受理,但經過他努力說服大家後,敗部復活;對於通過的案件,黃大法官也經常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從學理上或比較法上加以闡述;而其主筆之案件,縱使其他大法官意見分歧,黃大法官除了努力折衝外,也不厭其煩地參酌大家的意見一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達到最大的共識,雖然他經常以「剝皮寮」自我解嘲,卻也反映出大法官們在審查會時,大家熱烈爭辯、字斟句酌的情形,例如黃大法官主筆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以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都是幾經折磨才作出來的判決,備極辛苦。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當時的聲請案多達兩千多件,打破了歷來聲請案的紀錄,光是審理這些聲請案,雖然大部分都不受理,但仍然耗費極大的心力和時間,令人敬佩! 最後,對想要從各個多元面向瞭解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判決思辯過程的法律人或社會大眾而言,本書確實是一本深入淺出、值得反覆一再閱讀的好書,故樂於為序! 2025.08.15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 Huber: Geleitwort In dem vorliegenden Band reflektiert Justice Jui-Ming HUANG seine Zeit am Verfassungsgericht Taiwans von 2016 – 2024. Seine hier aufgeführten Sondervoten brechen nicht das Beratungsgeheimnis, geben aber einen lebhaften Eindruck in die in seiner Zeit geführten Diskussionen und die Positionen, die er in den Auseinandersetzungen bezogen hat. Aus deutscher Sicht ist dies schon deshalb interessant, weil kein anderes Land außerhalb Europas der deutschen Rechtskultur so eng verbunden ist wie Taiwan. Viele dort erörterte Fragen stellen sich auch hier bzw. haben sich auch bei uns gestellt. Darüber hinaus sind die ausführlichen Darstellungen seiner Erfahrungen mit dem – durch diplomatische Zwänge leider begrenzten – Austausch zwischen dem Verfassungsgerichtshof Taiwans und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merkenswert, sowie die Einsichten, die Jui-Ming Huang aus den Begegnungen mit Verfassungsrichterinnen und -richtern aus Karlsruhe und anderen Verfassungsgerichten weltweit gewonnen hat. Sie zeigen, dass praktische Verfassungsrechtsvergleichung nicht nur eine Marotte kosmopolitisch orientierter Juristen ist, sondern eine essentielle Ressource richterlichen Arbeitens. Nicht nur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und im europäischen Rechtsraum, sondern unter allen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n – und nur zwischen solchen – ist sie, wie Peter Häberle dies ausgedrückt hat, heute die fünfte Method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vergleichung im Kraftfeld des Verfassungsstaates, 1992, S. 27 ff.). Die Erinnerungen von Justice Jui-Ming HUANG bieten hierfür eine Fülle von Anschauungsmaterial. München, im August 2025Peter M. Huber Huber序(譯文) 在本書中,黃瑞明大法官回顧了他自2016年至2024年於臺灣憲法法庭的任期。他在此收錄的不同意見書雖不涉及評議秘密,但卻生動地呈現了在其任內所展開的討論,以及其在各項爭論中所持的立場。從德國的視角看來,這特別引人入勝,因為在歐洲以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臺灣一般與德國的法律文化有如此緊密的聯結。許多在臺灣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德國同樣存在著或者曾經存在過。 此外,他對於臺灣憲法法庭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間交流經驗有著詳盡地描述─儘管這類交流因外交侷限而受到制約─並且他與卡斯魯爾以及世界各地憲法法院法官的對談中所獲得的見解,同樣地令人矚目。這些內容顯示,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學並非只是少數具有國際視野法律人的獨特偏好,而是司法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資源。這不僅在歐盟及更廣泛的歐洲法律秩序領域之內,並且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且僅限於在這些國家之間─其正如德國憲法學家彼得.赫伯勒(Peter Häberle)所示,現今已成為法學的「第五種方法 」。 黃瑞明大法官《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為此提供了豐富的具體案例與觀察素材。 2025年8月於慕尼黑Prof. Dr. jur. Peter M. Huber, BVR a. D., Minister a. D.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公法與國家哲學講座教授歐洲科學院院士 自序 我於民國105(2016)年11月1日就任大法官,結束了執業34年又2月的律師生涯,一夕轉換跑道成為大法官,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角色變換衝擊極大,有許多感觸。過去律師生涯中並非以憲法議題為專業,如今卻必須從事責任重大的釋憲工作,每個案件對我來說都是一份挑戰,所遇所感有值得紀錄之處。 105年1月台灣大選結果民進黨的蔡英文選上總統取得行政權,同時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這是華人歷史上首次不靠武力實現的完全政權轉換。台灣由軍事強人主導的政權逐漸轉變為民主政體,長期居立法院的多數黨與少數黨角色互換,因政權轉換而產生的衝突最後有賴司法解決。 此期間,不僅台灣的政治版圖移動,世界上許多地區的政治局勢亦產生重大變動。我上任大法官後一個星期,2016年11月8日,美國總統大選揭曉,房地產大亨川普擊敗民主黨對手法律人出身的希拉蕊當選美國總統,終止了民主黨多位由長春藤聯盟出身的法律菁英擔任總統(柯林頓、歐巴馬)的歷史進程,代表美國社會變化及民意走向。川普上台後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美國法界之不屑並曾數度公開批評個別法官。但在他4年總統任內卻有機會任命了3位大法官,翻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自由與保守陣營的生態。川普當選的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因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結果,造成美國製造業大量外移,形成中西部鐵鏽地帶破敗,促成白人之集體焦慮恐慌。與此同時,中國因為居於世界工廠之地位,累積國力且集中力量從事基礎建設,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推動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相互對照造成「民主已經過時」、「專制勝於民主」之聲調高漲。美國一向被視為民主集團的領航者,其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世界各國甚大,包括我國大法官亦常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美國政治格局變動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影響自然值得重視。4年後拜登打敗川普成為美國第46任總統,再過4年於本人卸任大法官後一星期2024年11月6日川普擊敗法律人出身的民主黨候選人賀錦麗,再度當選美國總統,舉世震動。川普再度上任後,大刀闊斧之種種作為相信必將成為美國法制上之重大議題,但已非本書範圍所及。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連鎖導致東歐集團瓦解,美國高舉民主旌旗,不遺餘力向全世界推廣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當時學者認為「歷史已終結」,提出民主政治將普及於全世界之預言。民主之風吹進中東後爆發茉莉花革命,推翻強人政體成立民主體制。全球各地紛紛成立民主國家,但是幾乎就在2016年我當上大法官前後,許多國家透過民意選出的政黨或元首相繼組成民粹政府,視該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憲法法院為眼中釘,民粹運動對民主體制之衝擊,此起彼落,例如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希臘等。「歷史終結」論似乎走到終點,而民粹運動衝擊的首要對象就是維護憲法的機關。2022年底新成立的以色列新內閣擬立法縮減最高法院之職權,導致該國爆發大規模抗議。 2024年台灣大選結果,三黨不過半,在野黨聯合修法提高大法官表決門檻,於本人卸任一個多月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需有10位,作成違憲判決則需9人同意,立法討論過程對大法官多所攻擊,都呈現立法機關與大法官對抗之趨勢。 這些趨勢的背後力量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同性婚、廢止死刑及移民等均持強烈反對立場,而認為各該國大法官之決定經常違背民意。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擔任大法官8年,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面對民主法治國之基礎遭遇強烈挑戰的時刻,憲政的價值應如何調整或維持,當然是我在執行大法官職務時必須時刻關心的議題,於是產生把8年釋憲的心路歷程留下軌跡的想法,逐漸累積而有了這本書。 許多釋憲聲請案觸及深刻的社會問題,聲請人認為法律規定侵害人權而對之提出挑戰,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大法官釋憲其實很陌生。法律人中除了專研憲法或行政法者,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者對憲法議題有距離感,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大法官解釋憲法使用許多憲法領域的專門用語,一般人未必能瞭解其意涵;再者,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前,大法官的解釋文一般精簡凝鍊,不易理解;而在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所作的判決書對聲請案的來龍去脈及程序要件都必須交待清楚,內容漸趨冗長,亦非一般人可輕易閱讀。本人因此認為有必要以簡單平易的文字介紹釋憲之解釋文或判決,讓一般人容易理解大法官的工作,本書即為此目的而作。本書主要內容(第參編)就是我對釋憲聲請案件所撰寫的意見書之分類彙編,反映出自己探究、思考的成果,其中有跟大法官所作出之解釋或判決立場相同的協同意見書,亦有立場不同的不同意見書。也包括對大法官多數決議不受理聲請案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書取名為「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收集大法官歷程之工作成果及所見所思。此趟歷程,始於意外,過程可稱奇幻。首先,執行律師業務30餘年期間,從未將擔任大法官列入人生可能之規劃,事實上在104年之前,依法並沒有由律師出任大法官這個途徑。104年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就得選任為大法官之資格,增加「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才開啟由律師中提名擔任大法官之途徑,而我在該法通過之次年即105年獲得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於105年11月就任,因擔任大法官並非平生之志願,亦從未想像過擔任此職務,故稱奇幻。又我能獲得立法院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籍蔡英文獲選總統,同時立法院亦首次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取得多數席位,而實現完全政權輪替,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之重要時刻,逢此歷史機緣,我的提名得於立法院獲表決通過,此為奇幻之第二理由。我上任後所審理案件之類型範圍廣泛,若非自己專長的領域,無論是擔任主辦者或祇是參與評議討論,都必須從頭學習,宛如進入奇幻世界,此為理由三。本書定位為「法普」或「憲普」之作品,內容是個人作為大法官之一員履行釋憲職責之8年中努力的軌跡及成果,在變動激烈的年代,留下一幅個人參與釋憲之剪影,故以「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作為副標題。 大法官的釋憲工作主要處理政治及社會中的矛盾問題,當人民或政府機關遭逢這些問題無法依據現行法律循審判體系解決,而向大法官求助,就此我深刻體會,大法官釋憲其實與社會的進展息息相關,必須以現代的思潮解決現在社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這些問題作歷史縱面的觀察。另外還必須與國外類似的問題作橫面的比較,因此在任期間,除了注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外國釋憲機構的判決之外,亦固定閱讀The New York Times、The Economist,以及德文報紙Die Zeit、德國之聲等,從中觀察德、美之輿論及社會走向,以作為釋憲的參考。當然受限於時間及精力無法作更廣泛的閱讀,因此所汲取之消息來源亦有所侷限而不夠多元,也是隨時要警惕自己的。 本書內容除了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裁定所提出的意見書之匯集外,另一部分內容是擔任大法官期間較生活化之感想與觀察,從被提名到立法院審查,上任直至卸任之記錄與省思,期間正逢我國或其他國家重大憲法時刻之比較與檢討(如釋憲滿70週年,68學運滿50週年,德國基本法施行70週年、75週年等),本人認為透過這些紀錄、省思、比較與檢討有助於理解大法官之釋憲活動以及我國今日之憲政處境。 完成這本書是對自己擔任大法官職位的負責,也是向推薦我擔任大法官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統府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民間團體組成的大法官監督聯盟、提名我的蔡英文總統以及表決通過的立法院,有所交代。 時光飛逝,個人有幸在解釋憲法以建設民主法治的歷史長流中參與其中之8年,緬懷先賢,勖勉來者,並感謝這8年來共事的大法官們,互相激盪的火花,相互辯論的智慧,以及最後達成妥協而作出一號解釋或判決時的欣慰(或無奈),都是人生中最珍貴的一幕。 本書承蒙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及代理院長謝銘洋提供序言鼓勵,特此致謝,二位與我長期同時擔任大法官,其序言帶回許多同甘共苦的記憶。 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Peter M. Huber為本書提供序言,其緣由為Huber前大法官曾於108年9月至司法院演講,114年5月至清華大學演講,而有機會交流討論。清華演講結束後,我載他北上,聊起彼此擔任大法官的經驗,發現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相談甚歡。他得知我正將大法官任期內提出的意見書整理出書而大感興趣。其後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將本書所有章節標題翻譯為德文給Huber前大法官,並告知其內容要旨。Huber前大法官爰提供序言,強調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解釋憲法之重要性,與本書內一些章節之內容契合。特此向Huber前大法官及黃仁俊教授致謝。 本書付印前夕,家母黃吳完於114年8月29日高齡99仙逝。在我的大法官8年任期中,有幸與兄弟姊妹共同陪伴母親承歡膝下,本書可以說是在母親的看顧之下完成的,謹以本書感念父親黃秋雨老師及母親的培養教育之恩。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我在大法官任內的助理李思儀小姐,本書第參編絕大部分的意見書均由她協助蒐集資料、打字並對內容提供有益的意見始得完成,她並負責本書其他編的打字工作,備極辛苦。又助理邱子庭律師、樂道頤律師及書記官涂人蓉小姐長年提供協助;司法院院長室機要秘書林子傑、張瀞心以及大法官助理翁筱珊、陳品錚對本書第貳編的文章提出寶貴意見;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及成功大學陳宗憶教授為本書內容及章節安排提供寶貴意見;邱子庭律師詳細審校全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華士卿秘書及楊金美小姐在我被提名之後協助準備供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審查的資料,成為本書第壹編的主要內容。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率編輯團隊對本書編排打字校對及美編等專業的用心及付出,可說是本書能問世的最大功臣。我的內人尤美女律師及女兒黃柏諺律師亦對本書內一些文章的觀點及文字提供意見,均一併致謝!當然本書內文章如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善之處,均應由我自己負責。 【目錄】許序 i謝序 vHuber: Geleitwort viiHuber序(譯文) ix自序 xi本書寫作之體例 xvii 第壹編 就任大法官/1第一章 提名與審查 3一、立法院的審查 3二、民間團體的審查 9三、媒體的審查 11第二章 告別律師生涯 13一、道別律師生涯的感言 13二、前輩律師致詞勉勵 16第三章 踏入司法大廈 18一、司法大廈的滄桑與內蘊 18二、「臺北法曹會俱樂部暨臺北辯護士會會所遺址紀念碑」之歷史意義 28 第貳編 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33一 大法官審查會的「剝皮寮」洗禮 35二 生命經驗與釋憲案的立場 44三 釋憲與偵探推理 49四 對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得提出並公開不同意見書之經過 52五 對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得提出並公開不同意見書之影響 57六 大法官的國際交流 60七 幾個國家憲法法院的建築語彙 70八 民國107年(2018年):我國釋憲70周年之回顧與展望 77九 釋憲70週年與68學運50週年 89十 2018年:釋憲70週年與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100週年 93十一 2018年:釋憲70週年與明治維新150週年 98十二 2019年:德國威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擔任中華民國大法官(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前後作品之集結,內容包括擔任大法官時所撰寫之意見書以及審判工作以外之觀察與紀錄。寫作目的希望讓一般民眾瞭解大法官釋憲工作之內容。分為四編,第壹編就任大法官,收集作者自獲律師公會推薦、總統提名,經民間團體、媒體及立法院審查之經過;告別律師生涯之感觸;以及進入司法大廈之觀察與體會等等。第貳編釋憲相關議題所感所思,收錄大法官任期內從事釋憲之所感所思,與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互動的感想,以及對外國重要憲法時刻的觀察與省思等。第參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收集作者於大法官任期內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不受理決議、裁定所提出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本編各章係以大法官解釋、判決、決議或裁定所涉及社會生活之性質作為分類標準,性質相同或接近者歸屬於同一章。共有四十章,可見大法官釋憲範圍廣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第肆編審判工作外之活動,收集作者在大法官釋憲工作以外較為生活化的紀錄與體驗,包括以大法官身分參加活動的致詞以及推薦書籍的序言等。 【作者簡介】黃瑞明 民國44年生於台灣南投、台中一中、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34年後擔任大法官8年(105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作者執業律師期間,曾赴德國法蘭克福事務所實習工作2年,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台灣大學兼任教師,講授「法律倫理學」。並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等職,著有「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一書。 【序】許序 本書是瑞明大法官總結8年大法官任期所撰寫意見書以及若干觀察與感想而成的精彩之作。本人有幸是瑞明大法官大學同系同學、寢室室友、社團戰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在相關但不同職場奔馳,未想最後又匯合到司法院成為大法官同事,一起上任,也一起卸任,整整8年,共同擔負起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釋憲任務,緣分非淺,深知其為人、見識與學養,均人如其名,既瑞又明,自欣然為之作序。 本書收錄一篇將大法官審查會形容為「剝皮寮」洗禮的短文,我讀了不禁莞爾,特別提出來引薦。相信對大法官評議過程感到好奇的讀者,單看到篇名就會眼睛為之一亮。瑞明大法官依其親身體驗,坦承作為主辦大法官,每一次進出審查會,面對14隻精明老練的獵犬,都像進入「剝皮寮」被剝了一層皮,甚至有「被凌虐」或「上刑台」的感覺。雖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我猜測很多大法官也都會有類似的感覺。 身為主席,為緩和審查會的緊張氣氛,也為提昇議事效率,我都很鼓勵主辦大法官先私下與其他大法官溝通意見,口頭或書面方式皆可,希望大家不要等正式評議召開時才開始在會議桌上「吐劍光」,因為讓主辦大法官懷著忐忑心情上戰場,在「批判性的緊張關係」中辛苦應付14隻獵犬不留情的撕咬,論述架構、內容常需歷經不止一次審查會一改再改,更不幸的是最後還可能結論豬羊變色,黯然交出主辦權,整個過程確實是辛酸又殘酷的。 可惜多年來的親身觀察,發現事前溝通的實施效果並不很好,即使主辦大法官事前傳遞草稿,有的大法官也只是簡單寫下「保留」兩個字,寧願等開會時再表達意見。其中原因非常多元,依本人瞭解,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團隊互信不足,尤其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案件,擔心私下溝通傳出去會被誤會為不當關說或被關說,而寧願光明磊落地公開討論。可偏偏進到憲法法庭的案子大多數都是高度敏感案件。所以,「剝皮寮」洗禮的形容,應該不虛,稱海軍陸戰隊的「天堂路」,其實也不為過。2022年改採主筆顯名制後,審查會上的撕咬程度固一定程度緩和下來,但因理由書仍須全體大法官包裹表決通過,所以「剝皮寮」本質似未改變。 「剝皮寮」也好,「天堂路」也好,除因事前溝通不足而影響議事效率,也多少影響大法官「出案」的積極性,非有十足把握業已準備充分,否則即使草稿已寫就,也寧願先放置抽屜繼續醞釀,不輕易出手,導致出現以前曾有某院長需挨家挨戶「請託」、「督促」大法官「出案」的現象;如果大法官間因主筆次數不一而出現「勞逸不均」現象,除了電腦分案運氣有別導致外,這或許也是另一原因吧。 有感於此,身為主席,對每位願意放下身段,勇於任事(出案)的大法官,我永遠心存佩服與感激。瑞明大法官就是最讓我佩服又感激的大法官之一,他8年任期,共主筆15件,與黃昭元大法官併為同任期承辦或主筆次數最多的大法官(與他有3年重疊任期的羅昌發大法官主筆則達16件),也就是進出「剝皮寮」,爬行「天堂路」次數最多的大法官。在此說聲辛苦了。 瑞明大法官不僅勇於任事,接受多次「剝皮寮」的淬煉,還殫精竭慮針對解釋與判決提出數量高達82件之多的個別意見(協同與不同意見),若再加上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意見書,意見書總計達將近120件之多,居歷來大法官之冠,其中針對不受理決議與裁定所提出高達30件的不同意見書,更是瑞明大法官獨有特色,凸顯他對每一個案的用心與堅持,也是他給沮喪之聲請人的一種溫柔。這些意見書構成本書的骨幹,述說瑞明大法官在審理每件個案的心路歷程。瑞明大法官留給大家的法律傳承(legal legacy),內容豐富,我就不一一引介,有待有心的讀者慢慢品嚐。 以上簡短數語,略表對瑞明大法官新書的祝賀,也算是本人對本書整體的協同意見。誠摯邀請有興趣的讀者,無論組團或自由行,一起來參加「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體驗瑞明大法官對每一有血有淚個案所出具的個人意見,分享他的欣悅與無奈,或許你未必會同意他對每一個案的見解,但相信你會不虛此行的。 2025年8月許宗力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 謝序 黃瑞明大法官在大學時期,就是受人景仰的優秀學長,畢業後在國際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三十餘年,學經歷俱佳,實務經驗豐富,於2016年被提名擔任大法官,這是繼賴浩敏院長、黃虹霞大法官之後,第三位被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律師。 本書是黃瑞明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從事釋憲工作八年來的所思所見,從多個面向紀實彙整而成,內容豐富充實且深具人文氣息。令人印象深刻的,本書不僅收錄黃大法官於其任內所撰之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受理裁定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計120餘篇;亦有從德國、美國、日本、英國、挪威等國之憲法法庭或釋憲相關議題,反思對照我國釋憲之理論與實踐。本書也記錄了黃大法官任內的國際交流與心得,包括日本、韓國、德國、捷克、比利時、蒙古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 本人有幸與黃大法官共事五年,在審查會議上,經常看到黃大法官以其擔任過律師對人權保障的敏銳度,提出精闢的分析與意見。有些案件原本是不受理,但經過他努力說服大家後,敗部復活;對於通過的案件,黃大法官也經常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從學理上或比較法上加以闡述;而其主筆之案件,縱使其他大法官意見分歧,黃大法官除了努力折衝外,也不厭其煩地參酌大家的意見一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達到最大的共識,雖然他經常以「剝皮寮」自我解嘲,卻也反映出大法官們在審查會時,大家熱烈爭辯、字斟句酌的情形,例如黃大法官主筆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以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都是幾經折磨才作出來的判決,備極辛苦。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當時的聲請案多達兩千多件,打破了歷來聲請案的紀錄,光是審理這些聲請案,雖然大部分都不受理,但仍然耗費極大的心力和時間,令人敬佩! 最後,對想要從各個多元面向瞭解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判決思辯過程的法律人或社會大眾而言,本書確實是一本深入淺出、值得反覆一再閱讀的好書,故樂於為序! 2025.08.15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 Huber: Geleitwort In dem vorliegenden Band reflektiert Justice Jui-Ming HUANG seine Zeit am Verfassungsgericht Taiwans von 2016 – 2024. Seine hier aufgeführten Sondervoten brechen nicht das Beratungsgeheimnis, geben aber einen lebhaften Eindruck in die in seiner Zeit geführten Diskussionen und die Positionen, die er in den Auseinandersetzungen bezogen hat. Aus deutscher Sicht ist dies schon deshalb interessant, weil kein anderes Land außerhalb Europas der deutschen Rechtskultur so eng verbunden ist wie Taiwan. Viele dort erörterte Fragen stellen sich auch hier bzw. haben sich auch bei uns gestellt. Darüber hinaus sind die ausführlichen Darstellungen seiner Erfahrungen mit dem – durch diplomatische Zwänge leider begrenzten – Austausch zwischen dem Verfassungsgerichtshof Taiwans und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merkenswert, sowie die Einsichten, die Jui-Ming Huang aus den Begegnungen mit Verfassungsrichterinnen und -richtern aus Karlsruhe und anderen Verfassungsgerichten weltweit gewonnen hat. Sie zeigen, dass praktische Verfassungsrechtsvergleichung nicht nur eine Marotte kosmopolitisch orientierter Juristen ist, sondern eine essentielle Ressource richterlichen Arbeitens. Nicht nur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und im europäischen Rechtsraum, sondern unter allen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n – und nur zwischen solchen – ist sie, wie Peter Häberle dies ausgedrückt hat, heute die fünfte Method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vergleichung im Kraftfeld des Verfassungsstaates, 1992, S. 27 ff.). Die Erinnerungen von Justice Jui-Ming HUANG bieten hierfür eine Fülle von Anschauungsmaterial. München, im August 2025Peter M. Huber Huber序(譯文) 在本書中,黃瑞明大法官回顧了他自2016年至2024年於臺灣憲法法庭的任期。他在此收錄的不同意見書雖不涉及評議秘密,但卻生動地呈現了在其任內所展開的討論,以及其在各項爭論中所持的立場。從德國的視角看來,這特別引人入勝,因為在歐洲以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如臺灣一般與德國的法律文化有如此緊密的聯結。許多在臺灣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德國同樣存在著或者曾經存在過。 此外,他對於臺灣憲法法庭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間交流經驗有著詳盡地描述─儘管這類交流因外交侷限而受到制約─並且他與卡斯魯爾以及世界各地憲法法院法官的對談中所獲得的見解,同樣地令人矚目。這些內容顯示,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學並非只是少數具有國際視野法律人的獨特偏好,而是司法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資源。這不僅在歐盟及更廣泛的歐洲法律秩序領域之內,並且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且僅限於在這些國家之間─其正如德國憲法學家彼得.赫伯勒(Peter Häberle)所示,現今已成為法學的「第五種方法 」。 黃瑞明大法官《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為此提供了豐富的具體案例與觀察素材。 2025年8月於慕尼黑Prof. Dr. jur. Peter M. Huber, BVR a. D., Minister a. D.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公法與國家哲學講座教授歐洲科學院院士 自序 我於民國105(2016)年11月1日就任大法官,結束了執業34年又2月的律師生涯,一夕轉換跑道成為大法官,工作內容完全不同,角色變換衝擊極大,有許多感觸。過去律師生涯中並非以憲法議題為專業,如今卻必須從事責任重大的釋憲工作,每個案件對我來說都是一份挑戰,所遇所感有值得紀錄之處。 105年1月台灣大選結果民進黨的蔡英文選上總統取得行政權,同時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這是華人歷史上首次不靠武力實現的完全政權轉換。台灣由軍事強人主導的政權逐漸轉變為民主政體,長期居立法院的多數黨與少數黨角色互換,因政權轉換而產生的衝突最後有賴司法解決。 此期間,不僅台灣的政治版圖移動,世界上許多地區的政治局勢亦產生重大變動。我上任大法官後一個星期,2016年11月8日,美國總統大選揭曉,房地產大亨川普擊敗民主黨對手法律人出身的希拉蕊當選美國總統,終止了民主黨多位由長春藤聯盟出身的法律菁英擔任總統(柯林頓、歐巴馬)的歷史進程,代表美國社會變化及民意走向。川普上台後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美國法界之不屑並曾數度公開批評個別法官。但在他4年總統任內卻有機會任命了3位大法官,翻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內自由與保守陣營的生態。川普當選的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因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結果,造成美國製造業大量外移,形成中西部鐵鏽地帶破敗,促成白人之集體焦慮恐慌。與此同時,中國因為居於世界工廠之地位,累積國力且集中力量從事基礎建設,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且推動一帶一路,擴大影響力,相互對照造成「民主已經過時」、「專制勝於民主」之聲調高漲。美國一向被視為民主集團的領航者,其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世界各國甚大,包括我國大法官亦常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美國政治格局變動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影響自然值得重視。4年後拜登打敗川普成為美國第46任總統,再過4年於本人卸任大法官後一星期2024年11月6日川普擊敗法律人出身的民主黨候選人賀錦麗,再度當選美國總統,舉世震動。川普再度上任後,大刀闊斧之種種作為相信必將成為美國法制上之重大議題,但已非本書範圍所及。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連鎖導致東歐集團瓦解,美國高舉民主旌旗,不遺餘力向全世界推廣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當時學者認為「歷史已終結」,提出民主政治將普及於全世界之預言。民主之風吹進中東後爆發茉莉花革命,推翻強人政體成立民主體制。全球各地紛紛成立民主國家,但是幾乎就在2016年我當上大法官前後,許多國家透過民意選出的政黨或元首相繼組成民粹政府,視該國的司法體系,尤其是憲法法院為眼中釘,民粹運動對民主體制之衝擊,此起彼落,例如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希臘等。「歷史終結」論似乎走到終點,而民粹運動衝擊的首要對象就是維護憲法的機關。2022年底新成立的以色列新內閣擬立法縮減最高法院之職權,導致該國爆發大規模抗議。 2024年台灣大選結果,三黨不過半,在野黨聯合修法提高大法官表決門檻,於本人卸任一個多月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需有10位,作成違憲判決則需9人同意,立法討論過程對大法官多所攻擊,都呈現立法機關與大法官對抗之趨勢。 這些趨勢的背後力量有個共同點,就是對同性婚、廢止死刑及移民等均持強烈反對立場,而認為各該國大法官之決定經常違背民意。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擔任大法官8年,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面對民主法治國之基礎遭遇強烈挑戰的時刻,憲政的價值應如何調整或維持,當然是我在執行大法官職務時必須時刻關心的議題,於是產生把8年釋憲的心路歷程留下軌跡的想法,逐漸累積而有了這本書。 許多釋憲聲請案觸及深刻的社會問題,聲請人認為法律規定侵害人權而對之提出挑戰,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大法官釋憲其實很陌生。法律人中除了專研憲法或行政法者,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者對憲法議題有距離感,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大法官解釋憲法使用許多憲法領域的專門用語,一般人未必能瞭解其意涵;再者,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前,大法官的解釋文一般精簡凝鍊,不易理解;而在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所作的判決書對聲請案的來龍去脈及程序要件都必須交待清楚,內容漸趨冗長,亦非一般人可輕易閱讀。本人因此認為有必要以簡單平易的文字介紹釋憲之解釋文或判決,讓一般人容易理解大法官的工作,本書即為此目的而作。本書主要內容(第參編)就是我對釋憲聲請案件所撰寫的意見書之分類彙編,反映出自己探究、思考的成果,其中有跟大法官所作出之解釋或判決立場相同的協同意見書,亦有立場不同的不同意見書。也包括對大法官多數決議不受理聲請案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本書取名為「一個律師的大法官之旅─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收集大法官歷程之工作成果及所見所思。此趟歷程,始於意外,過程可稱奇幻。首先,執行律師業務30餘年期間,從未將擔任大法官列入人生可能之規劃,事實上在104年之前,依法並沒有由律師出任大法官這個途徑。104年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就得選任為大法官之資格,增加「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才開啟由律師中提名擔任大法官之途徑,而我在該法通過之次年即105年獲得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於105年11月就任,因擔任大法官並非平生之志願,亦從未想像過擔任此職務,故稱奇幻。又我能獲得立法院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民進黨籍蔡英文獲選總統,同時立法院亦首次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取得多數席位,而實現完全政權輪替,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之重要時刻,逢此歷史機緣,我的提名得於立法院獲表決通過,此為奇幻之第二理由。我上任後所審理案件之類型範圍廣泛,若非自己專長的領域,無論是擔任主辦者或祇是參與評議討論,都必須從頭學習,宛如進入奇幻世界,此為理由三。本書定位為「法普」或「憲普」之作品,內容是個人作為大法官之一員履行釋憲職責之8年中努力的軌跡及成果,在變動激烈的年代,留下一幅個人參與釋憲之剪影,故以「變動時代下的釋憲實踐」作為副標題。 大法官的釋憲工作主要處理政治及社會中的矛盾問題,當人民或政府機關遭逢這些問題無法依據現行法律循審判體系解決,而向大法官求助,就此我深刻體會,大法官釋憲其實與社會的進展息息相關,必須以現代的思潮解決現在社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這些問題作歷史縱面的觀察。另外還必須與國外類似的問題作橫面的比較,因此在任期間,除了注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外國釋憲機構的判決之外,亦固定閱讀The New York Times、The Economist,以及德文報紙Die Zeit、德國之聲等,從中觀察德、美之輿論及社會走向,以作為釋憲的參考。當然受限於時間及精力無法作更廣泛的閱讀,因此所汲取之消息來源亦有所侷限而不夠多元,也是隨時要警惕自己的。 本書內容除了對於大法官所作出解釋、判決或裁定所提出的意見書之匯集外,另一部分內容是擔任大法官期間較生活化之感想與觀察,從被提名到立法院審查,上任直至卸任之記錄與省思,期間正逢我國或其他國家重大憲法時刻之比較與檢討(如釋憲滿70週年,68學運滿50週年,德國基本法施行70週年、75週年等),本人認為透過這些紀錄、省思、比較與檢討有助於理解大法官之釋憲活動以及我國今日之憲政處境。 完成這本書是對自己擔任大法官職位的負責,也是向推薦我擔任大法官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統府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民間團體組成的大法官監督聯盟、提名我的蔡英文總統以及表決通過的立法院,有所交代。 時光飛逝,個人有幸在解釋憲法以建設民主法治的歷史長流中參與其中之8年,緬懷先賢,勖勉來者,並感謝這8年來共事的大法官們,互相激盪的火花,相互辯論的智慧,以及最後達成妥協而作出一號解釋或判決時的欣慰(或無奈),都是人生中最珍貴的一幕。 本書承蒙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及代理院長謝銘洋提供序言鼓勵,特此致謝,二位與我長期同時擔任大法官,其序言帶回許多同甘共苦的記憶。 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Peter M. Huber為本書提供序言,其緣由為Huber前大法官曾於108年9月至司法院演講,114年5月至清華大學演講,而有機會交流討論。清華演講結束後,我載他北上,聊起彼此擔任大法官的經驗,發現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相談甚歡。他得知我正將大法官任期內提出的意見書整理出書而大感興趣。其後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將本書所有章節標題翻譯為德文給Huber前大法官,並告知其內容要旨。Huber前大法官爰提供序言,強調實務取向的比較憲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解釋憲法之重要性,與本書內一些章節之內容契合。特此向Huber前大法官及黃仁俊教授致謝。 本書付印前夕,家母黃吳完於114年8月29日高齡99仙逝。在我的大法官8年任期中,有幸與兄弟姊妹共同陪伴母親承歡膝下,本書可以說是在母親的看顧之下完成的,謹以本書感念父親黃秋雨老師及母親的培養教育之恩。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我在大法官任內的助理李思儀小姐,本書第參編絕大部分的意見書均由她協助蒐集資料、打字並對內容提供有益的意見始得完成,她並負責本書其他編的打字工作,備極辛苦。又助理邱子庭律師、樂道頤律師及書記官涂人蓉小姐長年提供協助;司法院院長室機要秘書林子傑、張瀞心以及大法官助理翁筱珊、陳品錚對本書第貳編的文章提出寶貴意見;清華大學黃仁俊教授及成功大學陳宗憶教授為本書內容及章節安排提供寶貴意見;邱子庭律師詳細審校全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華士卿秘書及楊金美小姐在我被提名之後協助準備供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審查的資料,成為本書第壹編的主要內容。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副總編輯率編輯團隊對本書編排打字校對及美編等專業的用心及付出,可說是本書能問世的最大功臣。我的內人尤美女律師及女兒黃柏諺律師亦對本書內一些文章的觀點及文字提供意見,均一併致謝!當然本書內文章如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善之處,均應由我自己負責。 【目錄】第十七章 商業廣告及促銷活動與言論自由 601一、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02二、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公益活動案 ──釋字第79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06第十八章 名譽權保障與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 612一、強制道歉之第二次審查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釋字第656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613二、誹謗罪之第二次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補充釋字第50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23三、公然侮辱罪案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協同意見書 629第十九章 有關文化、藝術及運動遊憩等權利之案件 636一、街頭藝人表演資格審查案 ──釋字第80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37二、歷史建築登錄及補償案 ──釋字第81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645三、在公共水域休閒遊憩案 ──112年憲裁字第13號不受理裁定不同意見書 652第廿章 人類遺體之法律定位案 658 民法對人類遺體之法律定位案 ──108年憲二字第127號不受理決議不同意見書 659第廿一章 社會保險相關案件 663一、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釋字第766號解釋協
【本書特色】 本書內容除了學術上的探討外,更重要的也希望能給一般勞工、雇主、企業人資及學子有學習參考的價值。大致上依循勞動基準法條文順序,整理重點共分40講,內容不只是闡明法規定的運用與解釋,也分析釐清每一條法律規定的背景與緣由,希望讀者學習完畢後,在碰到各種勞資爭議問題時,能夠舉一反三思考出最正確的解決方式。
【本書特色】 本書針對刑法分則各個罪章中所規定的罪名逐條加以闡釋,以整合我國文獻見解的方式,並融合重要的實務見解,進行有系統的論述。使讀者得以一窺刑法分則的全貌,並且了解各條文罪名在實務上的適用情形。
【本書特色】 「英美侵權行為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侵權訴訟程序之介紹」(Introduction to the Tort Process)、「故意侵權行為」(Intentional Torts)、「故意侵權行為之抗辯事由」(Defenses to Intentional Torts)、「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過失侵權行為之抗辯事由」(Defenses to Negligence)、「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侵犯隱私權」(Invasion of Privacy)及「其他侵權行為」(Miscellaneous Torts)等。 本書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英美侵權行為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本書特色】 「英美契約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契約之構成」(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契約執行之基礎」(Basis for Enforcing the Contract)、「契約之解釋」(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ract)、「履約、違約與抗辯事由」(Performance, Nonperformance and Defenses)及「違約救濟」(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等。 本書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英美契約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本書特色】 本書是作者多年專研公司法精心之作。除了對公司法現代重要理論有精緻而不繁瑣的介紹外,書中並大量引用我國最新法院判決及2025年8月為止最新公司法令(含新的商業事件處理法、投保法),希望能兼顧學術與實務的觀點,以方便各界使用。書中另一特色,係實例思維教學方法的強調,藉此希望能對我國公司法學的研究注入新活水,並啟發使用者培養精確適用抽象法律規範於具體案例之應用能力。
【本書特色】──跨國面授的限制、遠距課程的崛起、AI工具的應用──全球化浪潮與數位科技重塑教室樣貌,也重新定義了華語文教育的可能性華語文教學迎來前所未有的轉型契機 專為初入華語文教學領域的教師、研究生與自學者打造舒兆民老師《華語文教學》歷時六年重新修訂,重磅改版! 自2020年全球疫情以來,華語文教學歷經深刻變革——從跨國交流受限到遠距教學的迅速普及,推動此一領域邁向更具彈性與創新的發展階段。隨著國際語文政策的重塑與數位科技的加速導入,華語文教育的內容與策略亦同步轉型,逐步成為兼具理論與實務、多元與專業的新興學科。 本書專為初入華語文教學領域的學習者而寫,全面梳理華語文國際教育的發展現況、推廣策略、課程設計及教材編寫原則,並系統性涵蓋語言四大技能(聽、說、讀、寫)、思維訓練與文化教學的實務指引。面對AI與數位科技深度融入教學現場的挑戰與機遇,書中亦特設專章探討人工智慧在華語教學中的應用趨勢,開啟科技與教育整合的新視野。 無論是華語文師資養成、相關學系所課程或自學進修,本書皆能為入門學習者建立紮實基礎,提供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可行性的參考架構,堪稱華語教學者必備的基礎指引。 【作者簡介】舒兆民 現職: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副教授兼華語文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全球華文網路教育學會理事長、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常務理事 經歷:美國明德大學暑期中文學校華語教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研發師暨華語文教師教育部僑委會海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習、巡迴教學講座 【序】2025年新版序 近年來,全球華語文教學的面貌因Covid-19疫情產生了深刻變化。臺灣如同世界各國,在疫情期間經歷了國際交流的停滯,也因此促成遠距教學技術的迅速試驗與拓展。疫情過後,兩岸對於華語文國際教育的政策與發展藍圖亦展現新局,臺灣在此期間發表了《華語文能力基準》,與世界各國對孔子學院的再評估交相呼應,使國際社會對華語學習產生新的視角與反思。華語文教學經常受國際局勢牽動,值此後疫情時代,臺灣華語文教育的發展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與需求,展現出其在全球語言教學版圖中的重要角色。 作為一門獨立且日益成熟的學科,「華語文教學」在大專校院已發展逾三十年,設有專業系所與多樣學程,並積極與各專業領域交融,如商務、思想、新聞、法政與預備課程等,呈現多元應用的趨勢。作為語文教育的一環,華語文教學除須關注教材設計、教學實踐、學習者習得歷程與教學法之外,亦需涵蓋國際推廣政策、評量制度、課綱標準與跨文化理解等層面。上述複雜交織的面向,使筆者在撰寫一本兼顧理論與實務的華語文教學入門教材時,面臨諸多挑戰與取捨。 華語文教學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跨領域的知識結構,內容橫跨語言學、教育學、文化研究與第二語言習得等學科,學習者亦涵蓋外籍人士、僑生、新住民等不同族群。在實務教學現場,無論是在專業系所的正規學程,或是師資培訓與短期研習班,課時有限卻需求廣泛,因此更有賴一本能統整基礎觀念、釐清專業脈絡之教材作為導引。基於此需求,筆者不揣淺陋,持續整理與修訂本書,使其內容與時俱進,契合當代華語教學的需求。讀者在修習本導論2至3學分課程之餘,亦應進一步深入閱讀相關專書,並透過教學實踐或觀摩,提升專業素養。 本書承襲舊版《華語文教學》的架構與精神,根據近年教學與研究經驗重新調整編排。語言本體與語法細節之討論已另歸漢語相關書籍處理,本書主軸聚焦於「國際華語文教學」之現況、策略、教材編撰、教學法綜論,涵蓋語言技能(聽、說、讀、寫)與思維能力、文化課程的設計與指導。同時,因應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進展,筆者亦新增「數位教學與AI應用」之專章,嘗試探討其於華語文教學中的實踐可能,期望拋磚引玉,供學界與實務界參考。 本書為導論性質之教材,各章節皆可延伸為專書深入探討。行文以大綱式條列敘述為主,便於讀者掌握重點與查閱使用。內容蒐集與分析參考諸多前輩師長的研究與講義、同儕的教學經驗,以及筆者本人的調查研究與教學實踐成果。藉由此次新版修訂,謹將心得彙整呈獻,盼能為有志投入華語文教學之讀者提供一扇入門之窗。謹此敬謝新學林出版社諸位長輩、雅婷主編與同仁們長期支持,並包容筆者一再延宕,書稿雖歷經反覆校訂,仍恐疏漏難免,尚祈學界先進不吝賜教。 舒兆民 謹識2025年7月 【目錄】第一章∣華語文教學發展與推廣∣ 第一節 清末民初前的僑教與華教第二節 民國初年與近代的華語文教學第三節 臺灣的華語文教學第四節 中國國際漢語推動第五節 全球華語文教學現況 第二章∣華語文教學相關名詞與特色∣ 第一節 各主要名詞定義與範圍第二節 何謂「華語文教學」?第三節 華語文教學之基本概念第四節 華語文教學的特點第五節 華語文的教學原則 第三章∣華語文學科領域與內容介紹∣ 第一節 華語文教學之學科領域分析第二節 相關學科演變對教學法的影響第三節 華語文學系課程與科目第四節 應用語言學 第四章∣語言習得與學習∣ 第一節 第一語第二語與習得第二節 第二語言學習與習得理論第三節 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文化適應與學習階段第四節 中文為雙語教學中的一種語言 第五章∣華語文能力分級與課程大綱∣ 第一節 教學階段第二節 華語文教學課型第三節 等級劃分與課程大綱附:AcTFL中文程度課綱 及cEFR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第六章∣課程規劃與教學設計∣ 第一節 學習理論簡述第二節 教學設計理論第三節 系統化教學設計的涵義與模式第四節 華語文課堂教學設計 第七章∣華語文教材與編寫∣ 第一節 教材的內容與類型第二節 教材編寫原則與設計第三節 現代化教材第四節 教材編選與評介 第八章∣華語文教學法∣ 第一節 語言教學法分析與發展第二節 常見的教學法第三節 綜合觀察與分析第四節 教學活動與遊戲設計附:教案設計與撰寫之參考格式附:遊戲活動單設計 第九章∣課堂教學實務簡述∣ 第一節 華語文本體基礎知識第二節 聽力教學技巧與設計第三節 口語教學技巧與設計第四節 閱讀教學技巧與設計第五節 寫作教學技巧與設計第六節 華語文課堂教學原則 第十章∣對比分析、偏誤分析與中介語∣ 第一節 對比分析第二節 偏誤分析第三節 中介語研究第四節 病句與中介語料第五節 教學語法簡述 第十一章∣華語文測驗與評量∣ 第一節 何謂測驗?何謂評量?第二節 語言測驗的種類第三節 語言測驗的評定標準第四節 語言測驗過程第五節 測驗內容與題型第六節 測驗編製原則及實務 第十二章∣華語文數位教學與人工智慧AI 運用∣ 第一節 華語文數位教與學第二節 組合式教材與素材資源庫第三節 多媒體與素材研製第四節 人工智慧AI 的教學運用 第十三章∣華語語言與文化∣ 第一節 文化的定義與語言文化的範圍第二節 文化的研究方法第三節 文化測試與文化課程大綱第四節 文化教材與教學第五節 跨汶化與教學 參考文獻
【本書特色】──在高齡浪潮中,找到照顧的解方;從政策到實務,全面掌握長照全景──這本書帶你一次掌握長照全貌從政策制度、服務模式到評估工具結合社會福利、老年學與健康理論,全面解析居家、社區、機構照護與失智症照護實務在全球高齡化浪潮下,「長期照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迫切課題。失能、慢性病與失智症患者的日常照護需求,不僅深刻影響家庭,也挑戰社會資源分配與公共政策設計。臺灣自早期依賴家庭照顧,到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推動長照 2.0,再到以社區整合與智慧化為導向的長照 3.0,走出一條結合理論與實務、制度與人本的發展之路。本書以系統化視角全面解析長照體系,首先從政策演進與制度架構切入,搭配社會福利理論、老年學理論與健康信念模式,揭示政府角色、人口老化影響與個人健康行為間的互動。書中強調「以人為本、以評估為起點」,深入介紹 ADL/IADL、MMSE、MoCA、WHOQOL-BREF 等核心評估工具,協助專業人員精準掌握個案狀況。在服務模式上,本書完整呈現三大長照支柱:.居家服務:從生活協助到專業護理、復健與營養支持,以及送餐、交通與沐浴車等延伸服務。.社區照顧:涵蓋社區據點、巷弄長照站、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機構與家庭托顧,強調在地老化與延緩失能。.機構式照顧:提供全天候生活照顧、醫護支持與復健服務,並結合政府評鑑制度保障品質。本書亦特別關注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挑戰,從喘息服務、心理支持到照護技能培訓,提出多面向的支援策略。同時針對失智症照護,介紹現實導向療法、懷舊輔療、認知訓練、園藝與藝術輔療等非藥物介入,協助延緩退化並提升患者生活品質。在法規面,《長期照顧服務法》不僅整合分散資源、建立專業標準,更透過制度保障使用者與照顧者權益。書中收錄司法案例,讓讀者理解法律在實務中的應用與挑戰。展望未來,作者亦探討 AI 與數位科技在長照服務中的應用前景,開啟智慧化與整合化的新方向。無論是長照專業人員、政策制定者、學術研究者,或是剛接觸此領域的初學者,本書都能提供完整、實用且前瞻的知識架構。它不僅是一部教科參考書,更是面對高齡社會挑戰、推動長照永續發展的專業指南。
【本書特色】 民法物權編是財產法的重要成分,更是自由經濟制度下的核心內容。物權編的規定,延續了民法總則的法理基礎,並與民法債編共同架構財產的歸屬與分配。本書係作者在完成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概要等重要財產法著作中的系列之一。 為使讀者能有效率地適應法律專業的邏輯體系架構,本書由簡易的語言入門,其後再以漸進之方式,帶領讀者深入探討物權之法學理論,並輔以中外通說、實務觀點,以及作者個人之意見,使讀者精確地掌握民法物權的解釋與適用。本書共分十章,第一章至第三章乃物權的基本原理原則,第四章以下為各種物權,包括第四、五章的所有權、第六章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第七章至第九章的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第十章為占有。 【作者簡介】鄭冠宇 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要學經歷: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文化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評論學術顧問 相關著作: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概要 【序】十五版序 本次改版,雖一如往昔,有在文字用語部分略作修正,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更有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以就教於賢達。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並儘可能就現有主要中文及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至今已然經過60周年,其對於企業界的融資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1甲子的期間卻未有重大之修正,尤其在現代科技發展日益迅速的時代,電子化大量應用所造成的影響,更凸顯出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範不足,如何在擔保法上有所因應,確實是各界應該深思的物權法上重要課題。 6年法學院院長任期已屆滿,但課堂之餘訪問、參與學術研討會的活動仍多,只得一方面繼續書寫尚未完成的債編各論,一方面先完成本書的改版。感謝諸多讀者在使用本書後所提供的建議與指正,除了讓本書能夠更加充實外,更代表了對於本書的關注與期盼。筆者只能更努力地充實本書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2025年7月31日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目錄】十五版序 ①序 ③ 第一章 概論 1第一節 什麼是物權 2第二節 物權法與民法各編的關聯 7第三節 債權與物權 9第四節 物權之基本原則 16第五節 物權法定主義 24第六節 物權之變動 28 第二章 不動產物權變動 45第一節 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46第二節 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66第三節 不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78 第三章 動產物權變動 91第一節 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92第二節 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108第三節 脫離物(盜贓物、遺失物)之善意取得 121第四節 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135第五節 添附 151 第四章 所有權 187第一節 意義 188第二節 所有權之權能 192第三節 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 215第四節 時效取得 230第五節 土地相鄰關係 250第六節 袋地通行權 266第七節 越界建築 279 第五章 所有權之特殊型態 289第一節 概說 290第二節 分別共有 293第三節 公同共有 334第四節 準共有 348第五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354 第六章 用益物權 369第一節 概說 370第二節 普通地上權 372第三節 區分地上權 402第四節 農育權 409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 427第六節 典 權 455 第七章 抵押權 485第一節 債權之擔保 486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 490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580第四節 其他抵押權 614第五節 讓與擔保 637 第八章 質權 645第一節 意義 646第二節 質權之種類 647第三節 質權之利弊 648第四節 動產質權 650第五節 權利質權 681 第九章 留置權 711第一節 意義 712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715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727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735第五節 其他留置權 738 第十章 占有 743第一節 意義 744第二節 占有種類 749第三節 占有之取得與消滅 757第四節 占有之效力 761第五節 占有之保護 764第六節 準占有 777
【本書特色】 有別於一般教科書按法條之順序編排內容,本書共計十二章之編排,則採取前九章為一般之債,尤其是契約關係為論述重點,後三章始為特別之債。全書內容包括第一章概論、第二章債之發生、第三章債之標的、第四章債之對內效力、第五章債之對外效力、第六章契約效力、第七章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第八章債之移轉、第九章債之消滅、第十章無因管理、第十一章不當得利及第十二章侵權行為。 為使讀者能有效建立清晰且完整的民法債編總論體系,本書於各章節均附有圖表,並於各章節之末增加相關例題及簡析;對於有爭議的問題,本書均以使讀者能夠瞭解之通說及實務見解為主,並以重點方式擇要介紹其他之不同見解,相關的中外附註皆以盡量精簡為要,並適度表達作者個人之意見。 【作者簡介】鄭冠宇 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要學經歷: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文化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評論學術顧問 相關著作:民法總則民法物權民法概要 【序】八版序 本次改版,在文字用語部分,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更新、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措辭者,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並適切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儘可能就主要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再者,由於科技的迅速發展,民事基本法律關係亦連帶受到影響,本次改版即新增關於網路交易之特殊問題,以為因應。此外,對於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其中雖有加以廢棄或停止適用者,然考慮判例仍有其參考價值,遂仍列於本書註解,且均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使用「判決先例」,以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使用「裁判先例」,而將前版所稱之「先例」一律改用「判決先例」。 雖已完成6年任期的法學院院長行政職務,但訪問、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仍非常頻繁,導致沒有充分時間能適時完成民法債編各論的寫作,只能先行處理本書的改版。各方對於本書之支持與鼓勵,筆者感念在心,唯有更加努力,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2025年7月26日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目錄】八版序 ①序 ③ 第一章 概論 1第一節 債、債權、請求權 2第二節 債務與責任 19第三節 請求權基礎 25 第二章 債之發生 33第一節 契約 35第二節 代理權之授與 84 第三章 債之標的 111第一節 意義 112第二節 法定之種類 117 第四章 債之對內效力 161第一節 意義 162第二節 債務履行 164第三節 債務不履行之一般要件 178第四節 給付不能 188第五節 給付遲延 201第六節 受領遲延 214第七節 不完全給付 223第八節 給付拒絕 232 第五章 債之對外效力 237第一節 意義 238第二節 代位權 239第三節 撤銷權 245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261第一節 意義 262第二節 一般之效力 263第三節 特殊之效力 309 第七章 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47第一節 意義 348第二節 可分之債 351第三節 連帶之債 354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 373第五節 準共有之債及共有之債務 378 第八章 債之移轉 387第一節 意義 388第二節 債權讓與 391第三節 債務承擔 411 第九章 債之消滅 425第一節 概說 426第二節 清償 430第三節 提存 453第四節 抵銷 459第五節 免除 469第六節 混同 471 第十章 無因管理 473第一節 概說 474第二節 準無因管理 487 第十一章 不當得利 493第一節 概說 494第二節 構成要件 497第三節 特殊之不當得利 512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效力 518 第十二章 侵權行為 545第一節 概說 546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 549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 611
【本書特色】1.最新的小六法:蒐集至114年8月1日最新之總統府公布修正法規。2.最正確的小六法:業界首創主編師資群加持,正確度百分百。3.最佳的工具書:資料豐富易攜帶,是法律系考生及實務界必備工具書。4.最多種類法規:收錄法規種類,超出坊間同類型法規。5.最精準的立法意旨:擇錄重點法規之修正理由於條文後,掌握最新修法意旨。 本版新增修法規如下:新修法規行政院組織法(114.1.2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14.1.20)憲法訴訟法(114.1.23)法院組織法(113.11.29、114.7.16)財政收支劃分法(114.3.21)地方稅法通則(114.1.3)公務人員任用法(114.8.1)公務人員保障法(114.7.9)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14.5.28)社會秩序維護法(114.6.1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4.5.28)保險法(114.6.18)中華民國刑法(114.5.28、114.8.1) 【編者簡介】黃昭元現職: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任代表學歷: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憲法、國際公法 蔡茂寅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學歷: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行政法、財政法 陳忠五現職:司法院大法官學歷: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林鈺雄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刑法、刑事訴訟法
【本書特色】 「美國憲法/基本原則與案例」一書之編纂,係為提供基礎英美法教學與學習之用,內容包括「聯邦司法權」(Federal Judicial Power)、「聯邦立法權」(Federal Legislative Power)、「聯邦行政權」(Federal Executive Power)、「聯邦主義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Federalism and the Tenth Amendment)、「人權法案及內戰後增修條文」(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Civil War Amendments)、「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法律平等保護原則」(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結社自由及新聞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ess)及「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等。 本書之各章節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即相關基本原則摘要及重要案例選錄。原則摘要部分為便於入門瞭解,係以中文為之,協助讀者建立對美國憲法之架構性認識,案例部分則係針對章節主題進行節錄編輯,期能協助讀者在具備基本原則認識的前提下,進行實際判決之深入研讀,除理解英美法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外,並能學習增進法理論證之能力。 【編著者簡介】姚思遠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愛荷華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律師 范秀羽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州律師/中華民國律師 李劍非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師 【序】編後語 東吳大學法學院自創校以來,即高度重視英美相關法制之教學,並以「案例教學」及「全英語授課」為主軸,有效培養具國際競爭力之法律人才。多年來雖有各類案例教科書之編輯出版,但多因長期未能應時更新,難免不敷使用,而選採英美等國出版之原文教科書又因書價昂貴,造成學生重大經濟負擔,至以網路取得之案例不但未經整理編輯,亦欠缺教科書應有之輔助說明。英美法研究中心同仁因此自2017年開始共同編輯相關教科書,並經多次改版,本書即為其中之一。 本書之編纂,係供非英美法系法學院基礎教學之用,無論章節篇幅或案例選納均刻意精簡,且為使不同英文程度之同學均能有基本認識,各章節摘要說明多以中文為之。又本書共計十章,第一章至第四章係以美國聯邦憲法本文為主,針對司法、立法、行政及聯邦制度等議題,進行介紹討論;第五章至第十章則是以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有關人權保障之重要議題為核心,包括正當法律程序、法律平等保護、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及宗教自由等。各章節均提供相關原則摘要說明,協助建立架構性認識,並佐以較具代表性判決之選錄,是期透過有限的篇幅,兼顧美國憲法相關法學知識及法律能力之培養。 本人謹代表編纂同仁,感謝理律文教基金會、東吳大學法學院及英美法研究中心所有同仁的協助與支持,尤其感謝實際參與本書編纂的范秀羽教授及李劍非教授的專業貢獻,各參與教授並一致同意將各年度書籍銷售權利金所得,悉數捐贈予東吳大學法學院,以為後續增刪改版之用。 期待本書內容的與時俱進,能使東吳大學法學院多年英美法教學所積蓄之能量,得以繼續為超國界法學教育貢獻棉薄。 姚思遠 謹識 【目錄】Introduction 1 Chapter 1. Federal Judicial Power 3 Section 1. Judicial Review 3 MARBURY v. MADISON 4 Section 2.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3 McCULLOCH v. MARYLAND 14 Section 3. Limits on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Questions 23 BAKER v. CARR 25 NIXON v. UNITED STATES 29 Section 4. Limits on Judicial Review: Standing 32 ALLEN v. WRIGHT 33 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 41 Chapter 2. Federal Legislative Power 53 Section 1. The Commerce Clause 53 GIBBONS v. OGDEN 55 WICKARD v. FILBURN 58 UNITED STATES v. LOPEZ 60 UNITED STATES v. MORRISON 70 GONZALES v. RAICH 79 Section 2. Taxing and Spending Powers 91 UNITED STATES v. BUTLER 92 SABRI v. UNITED STATES 95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 99 BAILEY v. DREXEL FURNITURE CO. 113 Section 3. 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 119 UNITED STATES v. COMSTOCK 120 Chapter 3. Federal Executive Power 137 Section 1. Inherent Presidential Power 137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37 Section 2. Congress’ Delegation 147 PANAMA REFINING CO. v. RYAN 149 WEST VIRGINIA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157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164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 CHADHA 176 Section 3. War and Foreign Affairs 186 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186 HAMDI v. RUMSFELD 189 Section 4. Executive Privilege 202 UNITED STATES v. NIXON 203 Section 5. Presidential Immunity 208 NIXON v. FITZGERALD 208 CLINTON v. JONES 212 TRUMP v. UNITED STATES 218 Chapter 4. Federalism and the Tenth Amendment 235 Section 1. The Tenth Amendment 235 UNITED STATES v. DARBY 236 GARCIA v. SAN ANTONIO METROPOLITAN TRANSIT AUTHORITY 238 NEW YORK v. UNITED STATES 254 Section 2. Conditions on Grants to State Governments 268 SOUTH DAKOTA v. DOLE 269 Chapter 5. 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Civil War Amendments 279 Section 1. Bill of Rights 280 Section 2. The Civil War Amendments 282 UNITED STATES v. STANLEY (THE CIVIL RIGHTS CASES) 283 Section 3. The Incorporation of the Bill of Rights 287 PALKO v. CONNECTICUT 288 DUNCAN v. LOUISIANA 291 Chapter 6. Due Process of Law 297 Section 1. Procedural Due Process 297 GOLDBERG v. KELLY 298 CLEVELAND BOARD OF EDUCATION v. LOUDERMILL 302 MATHEWS v. ELDRIDGE 305 Section 2.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Non-Fundamental Rights 311 LOCHNER v. NEW YORK 312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CO. 319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322 KOONTZ v. ST. JOHNS RIVER WATER MANAGEMENT DISTRICT 331 ALLIED STRUCTURAL STEEL CO. v. SPANNAUS 340 KAHLER v. KANSAS 346 Section 3.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Privacy 352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55 ROE v. WADE 361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RN PA. v. CASEY 366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381 LAWRENCE v. TEXAS 404 OBERGEFELL v. HODGES 413 WASHINGTON v. GLUCKSBERG 432 Chapter 7.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441 Section 1. Introduction 441 Section 2. Economic and Social Laws-The “Mere Rationality” Test 441U.S. RAILROAD RETIREMENT BD. v. FRITZ 442 Section 3. Suspect Classifications: Race 448 1. 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Racial Segregation 448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449 2. Racially Discriminatory Purpose and Effect 453 WASHINGTON v. DAVIS 453 3. Affirmative Action and Race Preferences 459 GRUTTER v. BOLLINGER 461 RICHMOND v. J.A. CROSON CO. 469 Section 4. Suspect Classification: National Origin 482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483 Section 5. Suspect Classification: Alienage 488 PLYLER v. DOE 489 Section 6. Other Classifications 493 1. Gender and Illegitimacy 493 CRAIG v. BOREN 494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498 2. Disability, Age and Wealth 509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 510 3. Sexual Orientation 518 ROMER v. EVANS 519 Section 7. Fundamental Rights 528 REYNOLDS v. SIMS 529 M.L.B. v. S.L.J. 534 Chapter 8. Freedom of Speech 543 Section 1. Introduction 543 Section 2. Advocacy of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544 BRANDENBURG v. OHIO 544 Section 3. Fighting Words and Hostile Audiences 547 COHEN v. CALIFORNIA 547 Section 4. Injury to Reputation and Sensibility 551 1. Libel 551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551 2. Tortious Speech 558 SNYDER v. PHELPS 558 3. Hate Speech 566 VIRGINIA v. BLACK 566 4. False Speech 573 UNITED STATES v. ALVAREZ 574 Section 5. Obscenity 583 MILLER v. CALIFORNIA 584 GINSBERG v. NEW YORK 588 Section 6. Commercial Speech 593 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 594 Section 7. Different Standards of Review for Content-Based and Content-Neutral Regulations 603 UNITED STATES v. O’BRIEN 604 TEXAS v. JOHNSON 610 MATAL v. TAM 617 IANCU v. BRUNETTI 622 Section 8. Regulation of Political Contribution, Expenditure, and Activity 625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625 Chapter 9.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ess 635 Section 1. Freedom of Association 635 NAACP v. ALABAMA 635 Section 2. Freedom of Press 639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640 BRANZBURG v. HAYES 648 Chapter 10. Freedom of Religion 655 Section 1.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655 EDWARDS v. AGUILLARD 656 ZELMAN v. SIMMONS-HARRIS 662 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 672 Section 2.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684 CHURCH OF THE LUKUMI BABALU AYE v. CITY OF HIALEAH 685 EMPLOYMENT DIVISION,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v. SMITH 691 Appendix 70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701 編後語 719
【本書特色】 本書集結作者三人長年積累之民事訴訟案件辦理心得,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三種訴訟類型,就「訴之聲明撰寫」、「請求權基礎」相關重要暨其他較不為人所知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期日、期間之起算點」等問題為體系性之歸納及整理,以司法實務見解為主,另佐以學說及作者個人看法,詳加敍述彙整成冊。希冀透過此書一窺民事訴訟法實務運作之諸多問題及司法實務見解變化之脈絡,以供實務界辦案之參考。 【編著者簡介】陳志雄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考試: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現職:執業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兼副院長 經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長考試院襄試、命題、閱卷、考題審查委員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司法院法官學院訴之聲明及法院判決主文互動研習課程講座司法院提存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法制班講座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法務局諮詢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標的價額及仲裁費爭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信瑩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執業律師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法務部民法債編通則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經歷:新竹、桃園、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台北律師公會裁判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陳容正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律師高等考試及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調最高法院辧理審判事務法官 經歷: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兼庭長台北地方法院、金門高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曾執業律師 【序】五版序 本書於2017年9月律師節時初版,短短數月旋即售罄,其後二版、三版、四版亦分別於2018年8月、2020年8月、2023年9月出書,其間實務裁判及法學著作猶持續推陳出新,本書仍承蒙讀者厚愛,銷售一空,吾等三人由衷感謝各方讀者愛戴。長年辦理實務案件,深感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當事人為全力求勝,厚植攻擊、防禦方法,實務見解亦能與時俱進,故讀來趣味盎然而欲罷不能。乃就平日研讀及辦案所悉之法院裁判與法學著作再予更新,暨配合修法增訂相關內容,全面性地提供讀者各類最新資訊。本書內容若仍有不周而生錯漏,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續予支持。 本書之成,承陳瑩甄律師精心校勘,比對新增法院裁判案號、內容及本書引用之新修法條內容是否正確,並提供意見,備極辛勞,謹致最高謝忱。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序2025年8月 【目錄】五版序 1四版序 3三版言 5二版言 7序 言 9簡 目 11目 錄 13 本書導讀:訴之聲明之意義及撰寫時應注意事項 001第一單元:給付之訴 005壹、給付之訴概說 006貳、給付之訴訴訟類型 049參、請求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 —兼論期日及期間之起算點— 707 實務見解索引 819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820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判例裁判索引 821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839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841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843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846柒、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索引 847捌、智慧財產法院裁判索引 848玖、行政函釋索引 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