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王論
內容簡介
本叢書致力於展示佛教的歷史與現況,融匯南北傳佛教文化之精華,為佛教修學者、愛好者與研究者的互動搭建交流平臺,進一步向世人開啟佛教的智慧之門。
名人推薦
法筵龍象眾,當觀第一義;
諦觀法王法,法王法如是。
世界佛教華僧會會長 淨心長老
目錄
前言──法王論
壹/法王──使人民歡喜滿意者
貳/法王──如法及奉法至上的國王
叁/阿育王是法王的首位典範
肆/《摩奴法典》是君主專政時代的憲法
伍/《摩奴法典》與十王法
陸/「十王法」監督王權
柒/素可泰法王並非天王
結論──現代法王的典範
試閱
《摩奴法典》是君主專政時代的憲法
西元一二七九年,泰國素可泰(Sukhothai)朝代,蘭甘亨(Ram Khamhaeng)大帝在位期間,採用「君待民如子」的國家治理方式。這令人憶起古印度阿育王(Ashoka)的敕令:
「所有百姓都是我的孩子…。」
當年蘭甘亨大帝還邀請來自洛坤府(Nakhon)的僧團,遠赴泰北素可泰城,傳揚楞伽(斯里蘭卡)上座部佛教的法脈。由於阿育王派遣自己的兒子和女兒,即摩哂陀(Mahinda)長老和僧伽蜜多(Saṅghamittā)長老尼,到楞伽島弘法,因此在楞伽佛教的法脈中,傳承自摩哂陀長老及僧伽蜜多長老尼的「法王」理想,也傳入泰國素可泰城。
無論如何,「法王」理想並非僅是透過楞伽島傳到素可泰城。另外有一個佛教法脈的傳播,是由阿育王派遣須那(Soṇa)長老及鬱多羅(Uttara)長老, 到金地(Suvaṇṇabhūmi)宣揚佛教。按照考古學的認定,「金地」是後來的墮羅缽底國(Dvāravatī,首都佛統府)與重要城市烏通(U-Thong),位於現今的泰國;以及主要港城塔通(Thaton或Sudhammapura),位於現今的緬甸。當時墮羅缽底國歸屬於孟族(Mon)的境地,有五百年的繁榮,直到大約西元一〇五七年時開始衰落,因為緬甸建立蒲甘(Bagan)王朝,率兵佔領孟族的主要城市,併入緬甸領土,而墮羅缽底國在泰國的境地,後來被納入為素可泰王朝的一部分。
由於孟族的墮羅缽底國比緬甸建立蒲甘王朝的時間更早,已經發展得繁榮昌盛,所以孟族的宗教和文化成就,都超越當時的緬甸民族。因此孟族雖然戰敗,卻能夠影響蒲甘王朝的緬甸民族,改信孟族所奉行的上座部佛教。這段時間,孟族的知識份子撰寫了一部治國理論的著作,書名是《摩奴法典》(Phra Dhammasatra)。素可泰王朝創建之後,泰王就採用這本書作為國家治理的準則,一直到曼谷王朝初期。
當北方民族兼併緬甸蒲甘王朝時,伐麗流王(Wareru)在西元一二八七年重新創建孟國,首都設立於毛淡棉(Moke Ta Ma)。此時泰國蘭甘亨大帝在位,伐麗流王重新改寫《摩奴法典》,原始版本以巴利文撰寫,並翻譯為孟文,之後再由巴利文翻譯成緬文。《摩奴法典》對緬甸、孟族及泰國君王的治國理念影響深遠,這本論書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即是在「金地」境域播種了「法王」的理想,並使得這一帶地區的「法王」思想,與印度阿育王的「法王」思想有所分別。
孟族人並非全部重新改寫《摩奴法典》,而是將婆羅門教的《摩奴法典》修改成為佛教的《摩奴法典》。《摩奴法典》這部印度論書,佛陀住世的時代已經存在,本書提倡「法」即是「責任」,為了社會的安寧,人人在四種姓(Castes)中必須遵守規矩。此「法」並不僅是應該推崇的「倫理道德」,而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法制」或「法律」,國王也必須依照這規定實行,不能制定與《摩奴法典》的原則相違背衝突的法律。因為這部論書的法制,是婆羅門教中被譽為世間第一人的「摩奴」(Manū),直接聽聞「梵天」親口宣說,再世代傳授下來。所以《摩奴法典》記載的法制,並不是人類的成果,而是來自於「梵天」。因此人人都必須遵守實行《摩奴法典》,國王也有責任監督所有人遵守此一法制而行。由是之故,國王有權利依據《摩奴法典》所制定的法規,審查、判決人民的案件。
西元一二七九年,泰國素可泰(Sukhothai)朝代,蘭甘亨(Ram Khamhaeng)大帝在位期間,採用「君待民如子」的國家治理方式。這令人憶起古印度阿育王(Ashoka)的敕令:
「所有百姓都是我的孩子…。」
當年蘭甘亨大帝還邀請來自洛坤府(Nakhon)的僧團,遠赴泰北素可泰城,傳揚楞伽(斯里蘭卡)上座部佛教的法脈。由於阿育王派遣自己的兒子和女兒,即摩哂陀(Mahinda)長老和僧伽蜜多(Saṅghamittā)長老尼,到楞伽島弘法,因此在楞伽佛教的法脈中,傳承自摩哂陀長老及僧伽蜜多長老尼的「法王」理想,也傳入泰國素可泰城。
無論如何,「法王」理想並非僅是透過楞伽島傳到素可泰城。另外有一個佛教法脈的傳播,是由阿育王派遣須那(Soṇa)長老及鬱多羅(Uttara)長老, 到金地(Suvaṇṇabhūmi)宣揚佛教。按照考古學的認定,「金地」是後來的墮羅缽底國(Dvāravatī,首都佛統府)與重要城市烏通(U-Thong),位於現今的泰國;以及主要港城塔通(Thaton或Sudhammapura),位於現今的緬甸。當時墮羅缽底國歸屬於孟族(Mon)的境地,有五百年的繁榮,直到大約西元一〇五七年時開始衰落,因為緬甸建立蒲甘(Bagan)王朝,率兵佔領孟族的主要城市,併入緬甸領土,而墮羅缽底國在泰國的境地,後來被納入為素可泰王朝的一部分。
由於孟族的墮羅缽底國比緬甸建立蒲甘王朝的時間更早,已經發展得繁榮昌盛,所以孟族的宗教和文化成就,都超越當時的緬甸民族。因此孟族雖然戰敗,卻能夠影響蒲甘王朝的緬甸民族,改信孟族所奉行的上座部佛教。這段時間,孟族的知識份子撰寫了一部治國理論的著作,書名是《摩奴法典》(Phra Dhammasatra)。素可泰王朝創建之後,泰王就採用這本書作為國家治理的準則,一直到曼谷王朝初期。
當北方民族兼併緬甸蒲甘王朝時,伐麗流王(Wareru)在西元一二八七年重新創建孟國,首都設立於毛淡棉(Moke Ta Ma)。此時泰國蘭甘亨大帝在位,伐麗流王重新改寫《摩奴法典》,原始版本以巴利文撰寫,並翻譯為孟文,之後再由巴利文翻譯成緬文。《摩奴法典》對緬甸、孟族及泰國君王的治國理念影響深遠,這本論書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即是在「金地」境域播種了「法王」的理想,並使得這一帶地區的「法王」思想,與印度阿育王的「法王」思想有所分別。
孟族人並非全部重新改寫《摩奴法典》,而是將婆羅門教的《摩奴法典》修改成為佛教的《摩奴法典》。《摩奴法典》這部印度論書,佛陀住世的時代已經存在,本書提倡「法」即是「責任」,為了社會的安寧,人人在四種姓(Castes)中必須遵守規矩。此「法」並不僅是應該推崇的「倫理道德」,而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法制」或「法律」,國王也必須依照這規定實行,不能制定與《摩奴法典》的原則相違背衝突的法律。因為這部論書的法制,是婆羅門教中被譽為世間第一人的「摩奴」(Manū),直接聽聞「梵天」親口宣說,再世代傳授下來。所以《摩奴法典》記載的法制,並不是人類的成果,而是來自於「梵天」。因此人人都必須遵守實行《摩奴法典》,國王也有責任監督所有人遵守此一法制而行。由是之故,國王有權利依據《摩奴法典》所制定的法規,審查、判決人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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