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科技與社會的九道工法
本書嚴格審視政府、專家與科技廠商的作為,並提供民眾必要的科技素養。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九個重要案例,看透生活中切身的安全議題
九道思考工法,按部就班重奪回生活自主權
天氣預報細懸浮微粒超標,下班後小王戴上口罩走出公司,順路走到超市買一瓶牛奶回家,但哪一牌的牛奶才是安全的?喝豆漿吧,那麼非基因改造黃豆的標示在哪裡?出了超市買晚餐,前些日子烹調用油大廠連環爆出問題,現在外食真的安全嗎?回家之後,上網隨意留言開個玩笑也要小心,誰知道會不會被告?上床睡覺開冷氣,腦中閃過福島核電風波,響應節能省電吧,但不開冷氣,地球暖化成這樣,吹電風扇還是熱熱熱!……小王的一天就這樣昏昏沉沉地睡了過去。明天恐怕只是今天的複製。
難道只能這樣嗎?科技主宰了現代社會,科技帶來生活的便利,但同時也帶來大大小小的風險與災難。政府的失能,更加深了民眾的恐懼,不安的感覺逐漸蔓延。我們連日常生活中吃下肚的坐上去的穿上身的住進去的都難以確定安危,安身立命變成一種奢侈。聽天由命就是我們的宿命?
安身立命,真的那麼困難?
日本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傾注全力,由多名學者合寫出這本深入淺出、兼具案例和理論的通識著作,期間國際知名STS學者也紛提懇切的建議。它可以是給學生的通識教科書,更可以作為給一般大眾的「教養書」。書中選取九個日本特別重要且具代表性之科技災害案例並深入分析,時間從五零年代到今天;從國際知名的痛痛病與水俁病,到近年全球都議論紛紛的狂牛症、愛滋與核能議題,以至新興爭議──網路訴訟。這些不只是日本,也是現今台灣所不得不面對、卻又躊躇不前的難題。更可怕的是,未知的災難還會一直到來!
本書嚴格審視政府、專家與科技廠商的作為,並提供民眾必要的科技素養。對於專家的建言,以及專家和政府的合作,我們作為一個現代公民,應該如何判斷、如何檢視?此書破除專業與常民生活的籓籬,透過殷切平實的書寫,邀請大家共同來思考這些難題,覓尋安身立命之道。
目錄
推薦序/傅大為 來自東洋的STS九道工法
推薦序/吳嘉苓 哆啦A夢的STS工具箱
前言
Ⅰ案例分析
第1章 水俁病案例中行政、科學家、媒體的相互作用 杉山滋郎
──震驚世界的日本50年代兩大公害之一的水俁病期來龍去脈。
第2章 痛痛病問題解決過程中專家與市民扮演的角色 梶 雅範
──兩大公害之一,其解決經緯以及與水俁病之比較。
第3章 從文殊訴訟探討日本核能問題 小林傳司
──大眾期待的核能廠安全程度與專家判斷是否有出入?
第4章 藥害愛滋問題的STS分析 廣野喜幸
──國際蔓延的新興病症,各政府的應對態度及速度天差地遠。
第5章 從BSE/牛海綿狀腦病/狂牛病探討日本食品問題 神里達博
──面對無法確定病因的新病症,政府該如何應對?
第6章 基因改造食品的風險治理 平川秀幸
──商業利益?還是社會環境價值?哪個較為重要?
第7章 醫療廢棄物之攻防 松原克志
──居民要求的不只是客觀角度的安全,也是主觀角度的安心。
第8章 全球暖化與不確定性 宗像慎太郎‧塚原東吾
──用科學計算出的全球暖化趨勢,真的能夠解釋我們的生活環境嗎?
第9章 先進技術與法律:從Winny事件談起 調麻佐志
──當網路科技被利用於犯罪時,軟體開發者責任何在?
Ⅱ 解說:邁向進階研究(Advanced-Studies)
──想要剖析科技與社會問題時,這裡教你需要的步驟及重點。
Ⅲ 研究取徑的趨勢
──科技與社會研究的漫漫長路歷史,怎麼發展到今天。
Ⅳ 專有名詞解說
──讓你一窺科技與社會研究的重要概念。
基本參考文獻
後記
索引
作者介紹
序/導讀
推薦序
來自東洋的STS九道工法
國立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教授傅大為
很高興看到當初我推薦給群學出版社的這本《透視科技與社會的九道工法》(後簡稱《九道工法》:一本日本STS的名著(原書名:『科學技術社会論の技法』2005東京大學出版社),終於要以中文的面目出版問世了。
大約從2000年以後,臺灣有比較多的朋友開始合作推廣「科技與社會研究」(簡稱STS)*,到今天為止,大約已經15年了。為了因應臺灣逐漸邁入科技社會的趨勢,與科技醫療相關的社會爭議不斷,而對於未來科技發展的大方向,例如能源與化工,政府與社會也是舉棋不定,所以教育界與學界的許多朋友,咸認為推廣與研究STS是十分需要的。而當時我們所擁有的STS思想與歷史案例資源,一般都是來自在歐美也才發展了二三十年的STS研究。我們知道許多愛迪生電力的崛起、美國愛滋療法運動、膽固醇爭議、家庭中的工業革命、還有巴斯德如何取得法國信任的STS分析,但我們對臺灣、乃至對於東洋世界中的STS案例,卻知道的相當少,也極為缺乏本土的STS教材。
上述這個在東亞社會常見的論述興起型態,通常都以「西方vs.本土」為思考的主軸,但是在21世紀東亞諸社會發展STS的新潮流裡,我們其實該多注意一下東洋日本的STS發展。從遭受原子彈與二戰科技武器的摧殘開始,日本步入科技社會的腳步,一般比其他如韓國、中國、臺灣等東亞社會都來得早,而當代的科技與社會爭議,在日本也發動的早一點。同時,日本的STS研究,在東亞也算是比較深入而廣泛。當年中山茂翻譯孔恩的經典《科學革命的結構》(『科學革命の構造』),比東亞其他社會開始翻譯該書至少要早十年,而我們後來在發展臺灣STS以及籌設東亞STS國際期刊(EASTS Journal)時,也常受到日本STS學界朋友的啟發與鼓勵,繼而2010年日本STS學會也盛大舉辦了國際科技與社會學會(4S)在亞洲的第一次年會。但是,因為文字上的障礙,當我們希望多瞭解日本(乃至韓國)的STS現狀及其爭議案例時,通常最快但又狹窄的管道,還是透過英文。
又當我們步入一家有規模的書店,日本文學的翻譯、村上春樹的譯品、乃至加上中文的日本漫畫與動畫,真可謂汗牛充棟。但是關於科學史、科學哲學、科技社會學、乃至STS的日文翻譯,可謂絕無僅有。這難道表示日本是個文學大國,而對科技則缺乏人文社會的反省嗎?當然不是。它反而表示臺灣與日本,這個在歷史文化與經貿關係都極為深厚的兩個鄰邦,在交流知識與科技的人文地圖上,其實是相當貧乏而扭曲的。也所以,《九道工法》中文版的問世,它衝擊這個相當扭曲的知識人文地圖、提供一個介於西方與臺灣之間的「科技與社會」百工圖與浮世繪,可說是本譯書的第一種意義。
再回到前面提到的「西方vs.本土」的軸線。其實,在臺灣推動STS的這個十五年來,為了在個案研究與大專教材上要累積本土的案例,我們的確蒐集了相當一些臺灣案例,逐漸脫離了十年前幾乎只能依賴歐美經典案例教材《渴望》系列* 的尷尬狀況。特別是最近幾年,與STS相關的教材案例的出版,算是頗為蓬勃。從稍早的《醫療與社會共舞》(2008)、《科技/社會/人 1》(2010)、到近幾年更為多樣的出版,例如《意外多重奏》(2012)、《護理與社會》(2012)、《科技、醫療與社會講座集》(2013)、《風和日麗的背後》(2013)、《科技/社會/人 2》(2014)、《臺灣科技爭議島》(2014)等。而有心有願意多出版STS大專教材的出版社,也從早期的群學出版社,逐漸擴大到交大出版社、行人出版社、高醫通識等等。不過,如果我們要把這些本土的STS教材案例,與群學目前開始力推的《九道工法》比較一下,大概有如下幾點的不同。
一直到現在,研究論文本身不算,臺灣本土的STS教材案例,大多是較短的五千字案例,當然也有一萬字上下的,但整體而言,雖然言簡意賅,但有時也稍有不夠深入之感。再者,這些案例有部分是從學者演講的逐字稿整理而來,雖然文字鮮活,但它們背後的研究積累如何,有時並不清楚。第三,在短短幾年間匯集編輯的這些教材,因為臺灣投入STS研究的學者畢竟仍然有限,所以教材案例有時略有重疊之感,或者有時其STS精神仍有待提升。反過來說,來自東洋的STS《九道工法》,其實是以日本九個精彩的STS案例教材為主,每個教材都頗為深入詳細,少的也有萬餘字,而大部分則是一萬五到兩萬字以上的幅度。而且,日本的STS教材,常常會拿英美以及歐洲類似的國際案例來作比較,故常有更寬闊的全球視野,這的確是日本STS的特色之一。我們看看如下這九道工法所涵蓋的範圍與議題,的確有個反省科技社會及其多樣而複雜問題的寬廣視野:
一、水俁病案例中的行政、科學家與媒體;二、痛痛病問題解決過程中的專家與市民;三,從文殊核電廠的訴訟看日本核能問題;四、血友病解藥與愛滋傳染治理的日本與國際比較;五、BSE狂牛病的醫學史與日本食品治理問題;六、GMO食品的國際風險治理;七、東京醫療廢棄物的政府與居民攻防;八、全球暖化、不確定性、與日本觀點;九、金子勇的Winny 網路技術與著作侵權法理爭議。
所以,除了日本著名的有機汞中毒(水俁病)的長期爭議外,我們看到著名的鎘中毒(痛痛病)導致日本富山地方法院在1971年就判決了受害者勝訴,是日本學者專家與人民合作成功的經典案例。而名古屋的金澤分院在2003年判定文殊反應爐設置案的敗訴於福井縣地方居民,則是日本國家或建設方的第一次敗訴。另外,藥害愛滋問題所導致的控告醫師與厚生省官員的爭議、以及日本如何經歷狂牛症案例的混亂與治理上的國際比較、如何避免訴訟而讓東京醫療廢棄物的爭議透過協商而解決、還有如何透過訴訟法理的爭議來處理那被稱為「開發違法軟體挑戰著作權的天才技術人」的案例。凡此種種,多樣而複雜的日本科技社會爭議,精細的專家與法律辯論,寬廣的國際視野與比較,可以說是我想特別推薦《九道工法》的第二種意義。
最後,《九道工法》一書,雖然有多樣又複雜深入的東洋STS個案教材,但在東大教授藤垣裕子的仔細串聯與整合下,卻形成了一個整合一致的STS分析角度。她深入而淺出地介紹了本書的分析角度,含蓄而避免提到太多歐美STS理論工具,顯示出一種東洋特有的簡明分析、一種窗明几淨的日本論述美感。
我們知道,沿襲自歐美科技史、科技社會學與哲學的STS理論,精彩多樣而複雜,涵蓋了科學本身內部的STS議題、技術與工程發明創新的STS分析、最後當然還有科技與社會「之間」的各種爭議與治理,凡此三大類,單從國內我們對歐美STS經典理論的翻譯就可以看到。但是我看到,《九道工法》的分析角度與方法,則集中在科技與社會「之間」的各種爭議與治理,並涉及法律訴訟者為大宗。它強調這是一種科技無法精確推演的灰色地帶,一種當代科技社會的不確定性,是一種需要爭議中各種利害關係人彼此合作與提供智慧來協商解決的領域,一種過去Alvin Weinberg所說的“trans-science”(此書翻成「超科學」)的領域。這個概念,《九道工法》中的許多作者都常常提到,它多少構成了此書統御各種複雜工法的一個核心的概念。當然,從此超科學概念,藤垣裕子再推導到在日本政府科技治理中常碰到的「型二錯誤」,以及需要多推敲與討論的「預警原則」等等。或許,這是九道工法後面的一道簡潔的心法,在本書的前言與第二部(II.)的解題,藤垣主編都有耐心的解說。總之,這種隱有禪風的論述風格,就構成了《九道工法》的第三種意義。
屆此《九道工法》出版的前夕,筆者除了在此肯定群學出版社多年來前後一致地支持臺灣STS的論述發展外,也預祝我們日本的STS朋友(如藤垣裕子、梶雅範、小林傳司、廣野喜幸、塚原東吾、調麻佐志等)多年來的努力,也能夠在台灣的STS教育界與社會中開花結果。
哆啦A夢的STS工具箱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吳嘉苓
丹麥很近、日韓很遠?
2003年暑假我跟隨二代健保公民參與小組前往哥本哈根,拜訪知名的「丹麥科技委員會」,學習審議民主的理念與操作步驟。兩天密集的工作坊之後,秘書長Lars Kluver問我們認不認識日本某位電機系教授,以及韓國某位姓Kim的教授,說他們之前都分別來此交流,之後也陸續在日韓舉行過公民共識會議。丹麥研發的諸多審議民主模式,我們在拜訪之前就已仔細探究,但是日韓如何推動科技政策的公民參與,我們還真的一無所知。居然是由丹麥人告知我們鄰邦的動態,「丹麥很近、日韓很遠」的詭異感油然而生。
那時東亞尋人計畫還沒頭緒,這些學者居然自己來到了台灣。東亞科技與社會(Science, Technology
試閱
調麻佐志
從第4章開始討論的現代新興科技領域中,資訊科術是發展最快的領域之一。也因為如此,在資訊科技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上,產生了諸如資訊科技的中立性、資訊科技與民主、資訊倫理、資訊素養(Information literacy)等等許多爭議。本章具體探討Winny此一檔案分享軟體的判決,聚焦於技術中立性的論點,並匯整各方的議論。由於先進技術的發展正在「行動中」,因而產生了許多現行法令無法涵蓋的爭議點。本章仔細分析這些爭議,並且討論此案與美國類似判決的異同。本章將比較依據軟體開發的目的與意圖來審理的日本法理,以及依據軟體實質上的使用方式來審理的美國法理。【藤垣】
1 問題之所在
當自己入浴的裸身之姿不知不覺被人拍下來,透過Winny流傳出去時,到底該怎麼辦?
Winny是一種可以讓檔案在使用者之間公開或下載的檔案分享軟體。雖然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事件不需用到這類分享軟體也會發生,但透過網路流傳出去有特殊之處──檔案只要一經公開,便持續在網路世界中流通,無法回收。因此,透過Winny傳播的入浴畫面,造成了被害人無法挽回的損害,就像是在流放湖底的黑鱸魚一般,入浴的身影將永存於網路世界。
非常諷刺地,正因為Winny卓越的檔案分享功能,才成為特別受到矚目的問題。如同後文所述的技術特性,使用Winny很難確認上傳者的身分(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因此使用者很容易利用來散佈違法的檔案。
因此,面對文章一開頭的問題,只能回答「沒辦法處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不都是因為先有軟體開發者的開發和流傳行為,才會發生這種事嗎?開發者可能就因此成為被告──然而實際上卻不是以這個理由提訴。警方是以涉嫌幫助違反著作權的罪名,逮捕Winny的開發者金子勇(Kaneko Isamu)。訴訟正在進行中。
最敵視檔案分享軟體的是製作軟體、音樂、影像等,也就是所謂內容(contents)的製作業者和作者。例如,日本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Association of Copyright for Computer Software, ACCS)便曾以〈敬告檔案分享軟體使用者〉(2002/1/10)一文,警告違法的檔案分享。
檔案分享軟體因為侵害著作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害,其程度不易估算。提供檔案分享網路服務的美國Napster公司,在侵害著作權的訴訟中,向音樂業者提出了每年2億美元著作權費的和解金。雖然日本的消費市場規模遠不及美國,不過就侵害者提出的和解金看來,不難想像日本的受害規模,應該也很龐大。隨著網路的寬頻化,影像內容若大量地違法流通,可能會對業界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
針對檔案分享軟體的討論,由於對社會的影響甚鉅,也由於利害關係人的強烈主張,本章也因而必須將討論聚焦於著作權上。因此,本章開頭的提問,或許也應修正為「當你製作的CD透過Winny流通時,你和你的唱片公司該怎麼辦?」
Winny事件帶來的社會問題涵蓋層面廣大而複雜。即使將範圍限定於P2P(Peer-to-Peer,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與著作權的關係,至少也包括:
I. 針對Winny的法律問題
A. Winny是合法的嗎?
B. 金子勇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II. 與上述的法律判斷在表面上/潛在地連結的社會價值問題
A. Winny是否應被社會接受?
B. 金子勇的行為是否應被社會接受?
III. 一般P2P檔案分享軟體的法律問題
A. P2P檔案分享軟體的違法與合法,其界限在哪裡?
B. P2P檔案分享軟體之開發者的違法與合法,其界限在哪裡?
IV. 與上述的法律判斷在表面上/潛在地連結的社會價值問題
A. 社會接受P2P檔案分享軟體的功能到甚麼範圍?
B. 社會接受P2P檔案分享軟體開發者的行為到甚麼範圍?
V. P2P檔案分享軟體與著作權共存的社會體制之構築問題
A. 體制的社會合理性應該是何種樣貌?
B. 具社會合理性的體制要如何建立?
透過金子勇案件的司法裁判,是否可以回答上述這些問題?
要事先提醒讀者注意的是,目前(本文完成當時)的案件是刑事案件,主要的爭點,是金子勇的行為合不合法。也就是說,出於刑事案件的性質,我們很難期待它可以直接回答上述的社會價值判斷(Ⅱ、Ⅳ、Ⅴ),以及一般P2P檔案分享軟體的法律問題(Ⅲ)。因此,從STS的角度分析時,除了刑事判決結果之外,還應該注意下列問題:①對於Winny,我們可以理解判決反映著什麼樣的社會價值嗎?②審判中的辯論,與一般對於P2P檔案分享軟體的討論,有什麼樣的關連?③判決對於社會,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2 Winny案訴訟之前
2.1 Winny是什麼?技術的特徵與相關問題
Winny屬於純點對點(Pure P2P)檔案分享軟體之一。其他還有主從式與混合式(Hybrid P2P)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
所謂主從式 (Client–Server,又稱客戶端─伺服器)分享系統,是將分享的檔案與檢索資訊置於伺服器中,使用者透過軟體連結到伺服器進行檔案的上傳與下載。由於存取都集中於伺服器,面臨多數使用者同時存取時,會產生伺服器負荷能力不足的技術問題。
P2P檔案分享系統可以解決上述的負荷問題。P2P系統將分享檔案透過分享軟體分割成小部分,每部分儲存在一台個人電腦(也就是所謂的「節點」,nod)之中。這些能力相對較低的個人電腦,可以組合成一個可供多數使用者一起使用的系統。也就是說,若社會需要超大規模的檔案分享服務,則P2P分享軟體的開發,可以因應這個需求。
檢索資訊在混合式P2P是儲存於伺服器,而在純P2P則分散於各節點。混合式和主從式架構都可能透過存取記錄得知發送者的身份,也可以透過儲存於伺服器的檢索資訊,來控管違法檔案的流通。然而,純P2P並沒有這個對違法檔案發送者而言相當棘手的「問題」。純P2P因為沒有集中管理檢索資訊,無法藉此確認發送者,也無法管控檔案的流通。
純P2P式的Winny就像是為了交換違法檔案而開發的軟體。Winny在檔案上傳之後,會分割為加密過的快取檔案,而且不會顯示像發送者的ID等上傳節點的資訊。而且下載時是透過各節點抓取快取檔案,因此很難確認上傳節點。檔案傳送的過程中,各節點都是存有快取檔案的中繼點,因此檔案開始傳送後,就無法辨認孰為上傳節點、孰為中繼節點。這給了違法檔案的上傳者多重的保護。
然而,雖然Winny有上述特徵,但這也讓Winny成為一個優秀的分享軟體。例如,因為中繼節點存有快取檔案,下載次數較多的檔案,就會有更多的中繼節點保有其快取檔,而使用者就可以從就近的中繼節點下載,這提高了資料的分享效率。而Winny在提升檔案檢索的效率上花費了不少心血。Winny的優點雖然不只這些,但它具備高效率地分享檔案的優點,是個發展朝社會期待的方向前進的軟體。(粗體為作者所加)
這個具有優秀的檔案分享功能的Winny軟體,究竟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雖然這麼說可能會讓人誤解,但Winny其實就是為了違法檔案的分享而刻意設計的。這麼說的根據,在於兩項技術的存在/不存在。
第一項是「加密技術」。除了像Freenet這種需要確保言論自由的軟體之外,軟體其實沒有必要透過加密確保使用者的匿名性。從金子勇在日本最大的電子佈告欄系統(BBS)「第2頻道[2ch]」上的留言看來,他並不是為了言論自由。而且加密多少會增加個人電腦的負荷。因此,他應該是因為意識到違法檔案分享者的心態,才使用加密技術。不過,Winny的加密技術對於發送者的匿名性不是非常重要。就算沒有加密,只要Winny網路的通訊沒有被大規模監控,原本的匿名性,就已經足夠讓使用者不必害怕會遭逮捕了。
第二則是大谷卓史指出的「缺乏監控機制」。亦即,Winny對於違法檔案的網路流通,完全沒有防堵方法。例如只要在快取上記錄檔案上傳者的ID,就可以追蹤上傳者,因而抑制違法檔案的上傳。但Winny卻沒有這個功能。雖然從網路上應用其他流傳違法檔案的手段來看,要用這種方式杜絕不太可能,但至少也能一定程度地抑制。
金子勇應該知道到這些技術和抑制違法檔案流傳之間的關係。不過,若是Winny真的有上述功能的話,應該也沒有什麼人會使用了。
2.2 Winny事件的經過
Winny事件的經過如以下年表所示:
2001年
11月28日 因為使用檔案分享軟體侵害著作權遭逮捕的世界首例。遭逮捕的是WinMX的使用者而非開發者。WinMX的使用因此逐漸減少。
2002年
4月1日 大型BBS「第2頻道」(2ch)下載版中的〈MX之後的下一個是什麼?〉討論串,代號「47」使用者首次出現。
4月5日 根據討論串常駐版友的提議,軟體的名稱定為「Winny」
5月6日 Winny β版公開,由討論串常駐版友進行測試,並積極地更新版本。
12月30日 β版(Winny 1.0β 22.53)升級為正式版。
2003年
2月2日 與軟體同時散發的附加文件請大家不要流傳違法檔案。
5月5日 第一代的Winny開發止於 1.14版;同時,強化BBS功能的Winny 2.0 β版也開始測試。
8月8日 出現藉由Winny網路傳播的病毒AntiWinny。
10月10日 Winny作者的官方下載網站發表〈免費複製也成的內容製作者集資模式〉等文章。
11月28日 逮捕兩名用Winny分享檔案的使用者。檢方搜索金子勇住所,扣押筆記型電腦等物品,Winny的開發因此中止。
2004年
2月17日 出現了可解開Winny密碼並封鎖其活動的產品。
3月31日 4月4日、5月5月、6月6日等日月同數字之日,AntiWinny的變形病毒攻擊了ACCS(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的官方網站。
同天 京都府警察局的個人電腦感染AntiWinny病毒,導致搜查資訊外流。後來類似的事件接連發生。
5月10日 京都府警察要求金子勇前往警局,並於當天逮捕。住家與大學研究室的個人電腦及雜誌均遭扣押。
2.3 對Winny事件的反應
金子勇遭逮捕後,除了法律界之外,社會上的典型反應,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持擁護金子勇的立場。例如「金子勇應援會」在金子勇被捕後第三天成立並發表聲明,大力抨擊以幫助侵害著作權為由逮捕金子勇並不恰當。因為他們認為,檢方聲稱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逮捕,根本是擴大解釋了幫助犯罪的定義。他們指出,「要是因為軟體被惡意運用來違反著作權法,便可以逮捕軟體開發者」的話,那麼,實際上也被用來違法拷貝資料的媒體和軟硬體的開發、製造業者,也應該視為幫助犯罪而逕行逮捕,但這顯然非常不合理。此外,若擴大解釋幫助犯罪,那麼許多的軟硬體開發者,可能會因為恐懼遭問罪,不再積極開發新技術,而這有損國家整體的利益。
上述的論點「以圖書館影印機、刀具、汽車製造商等為例來強力反駁幫助犯罪的邏輯」。也就是說,技術本身是中立的,因此責任都在使用者身上。這種說法有一定程度的說服力。然而,在Winny事件中,控訴金子勇犯罪(幫助著作權侵害)的條件包括:①正犯(實際從事犯罪行為者)存在;②必須知道自己在幫助正犯,亦即是故意而非過失;③要將正犯的行為本身以及此行為視為違法的話,其構成要件在精神或物質層面上都很容易判斷。若嚴格地應用上述條件,很難說罪名不成立。只要正犯的行為明顯違法,不管Winny本身是否違法,都可以在訴訟中辯論金子勇的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即使以「技術是中立的」這種立場擁護金子勇,也不能說這是不當逮捕。
「應援會」並沒有採用上述的邏輯,而是依據Betamax的訴訟案來主張技術物的中立性,抨擊檢警不當逮捕,並主張金子勇無罪。然而,他們對於Betamax案件有些誤解。
Betamax案是美國的電影製作公司,對製造、販買家用錄影機(VTR)的SONY所提起的著作權侵害訴訟。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製造販賣行為並不構成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該審判是美國在著作權侵害方面,第一次採用協助侵權(日本稱為教唆、幫助)法理的重要判決。該審判認為,不構成協助侵權的原因,在於「該產品廣泛地被使用於其它未有人提出異議的用途上」。因此,判決主文認為,VTR的主要目的並非違法複製,而是為了在放映之後得以重複觀賞(亦即「延時」,time-shifting),而「延時」是合法的,沒有協助侵權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此判決並不是基於技術是中立的理由來允許產品的隨意製造販賣,而是在同時存在合法使用與違法使用的情況下,認為使用於前者的情況更普遍廣泛而已。
至於就Winny案來說,大多數的使用方式是否合法實有不少討論的空間,因此無法單純依據Betamax判決,便說逮捕不當。而且,協助侵權本來就不是日本著作權法的概念。總之,在沒有協助侵權概念的日本挪用Betamax案的判決來擁護金子勇,是犯了雙重的錯誤。
第二類的立場是批判金子勇。這從富士產經集團的新聞網站刊載的報導可見一斑。這報導非但不必要地揭露金子勇的個人隱私,而且與其說是批評,不如說是揶揄金子勇。這篇報導因此被轉載了非常多次,由此看來,持批判立場者也可能不懷好意。不過,如果略過一些不必要的資訊,這篇報導的重點就是明確指出,金子勇想要挑戰著作權制度實是有勇無謀,而且很明顯是犯罪行為。該報導內文這麼寫:「埋首於前所未聞的地下軟體開發」、「迎頭挑戰著作權而敗北的天才技術人」、「真正具有匿名性的檔案分享軟體,讓著作權的概念不得不改變」、「以一己之力想要推動這股潮流。」這些像對著作權提出「挑戰書」的句子,簡直把金子勇說成是個開發違法軟體、挑戰著作權制度的不世出天才技術人。
不過,以上的看法也有問題。金子勇不是因為挑戰著作權制度,而是以幫助侵犯著作權的嫌疑遭逮捕。同時,Winny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中,並不能說是地下軟體。真正「地下」的,是透過Winny來流傳違法拷貝的檔案。也就是說,金子勇雖然有幫助著作權侵害的嫌疑,但他自己的行為中,也可能只有一小部分違法而已。
以上兩種看法看似對立,但卻有以下三個共同點:第一,雙方都透過主張金子勇行為的合法或違法,來討論社會應該接受什麼樣的軟體被開發出來。將雙方的主張說得更極端一點,一邊基於國家未來的利益,認為不論目前因為使用者而發生什麼樣的損害,都應該保護軟體開發者;另一邊則認為,對於撼動目前法律制度的軟體開發者,不論將來可能對社會帶來什麼貢獻,都必須懲罰。第二,雙方提出的種種主張,都是直接回應Winny開發者遭逮捕事件的感想,但與逮捕以及後續的審判過程,幾乎都沒有關係。也就是說,社會對此案的兩種主流主張,都是司法領域無法回答及處理的。第三,雙方都基於現存的著作權制度來立論,這意味著作權制度不需要改革。換句話說,兩者都沒有考慮現存的著作權制度可能功能不彰。
第三種立場,就是關心著作權制度功能不彰的問題,是以後設觀點來分析Winny事件。
例如在事件爆發不久,研究資通訊科技與社會、人類關係的東浩紀,在部落格發表了文章。除了支持金子勇之外,他也指出,應該要檢討無法因應網路和內容數位化等新科技的現行制度。他說「因應新科技的出現,必須要有新的著作權管理與付款機制。就算把新科技都視為不法,舊的機制也不能永續。更何況逮捕這些迎接挑戰的軟體開發者的行徑,實在不值一哂。」、「逮捕讓P2P軟體的開發形同非法,這對社會、文化的損失難以估計。」東浩紀因此將Winny事件引起的問題分為兩個:一、現行著作權制度與P2P技術兩者之間的矛盾。實際上,這就是基於物品不可能複製的既有的財產權(property)系統,與現在數位資料具有可複製性之間的矛盾,這是基本原理上的問題」;以及二、「如果Winny屬於違反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社會』軟體,為什麼會有100萬、甚至200萬人,參與這樣的『反社會』行為呢?」
東浩紀的同事石橋啓一郎,對於金子勇的態度較為嚴厲。他表示「我不認為這樣[明知可能助長著作權侵害還公開散佈Winny]的行為是違法的。就算從法律的精神來看,也不能容許擴大解釋……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的話,是作夢都不可能想到金子勇的行為會侵害著作權法。如果一般人反覆閱讀法律條文後,都還不瞭解究竟哪裡違法的話,這對社會來說,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這只能等待司法判決。」、「先不論違法或合法,社會責任或道義責任又是另外一回事。在這個脈絡下,我無法完全支持金子勇。」然而,石橋同樣也強調制度的功能不彰與改革的必要性。他表示,「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這次的逮捕代表了社會的退步……我認為,新的經濟模式或新的技術,無可避免會侵害既有業界的權益。原則上,業界應該努力創造新方法來面對,如果提不出辦法,那就宣布破產或縮減經營規模吧。」
著作權法本身就是因應技術進步產生、經過反覆修正而形成的制度。因此,第三種後設立場的討論非常重要,也或許唯有這類討論不斷持續下去,才能找出最終解決之道。
東浩紀和石橋啓一郎的分析方向雖然類似,但兩人對於金子勇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社會責任上的問題,看法則有差異。由此可知,後設觀點不見得能提供擁護/批判金子勇行為的論據。說得極端一點,即使認為著作權法本身有問題必須改革,也還是可以嚴格地解釋現行法令並斷定金子勇有罪,這兩者之間並不矛盾。同樣的,對於前面兩種立場所提出的疑問「社會應該接受什麼樣的軟體被開發出來?」,後設觀點也無法給出確定的答案。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不限金額免運費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訂購/退換貨須知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商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