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0926_夏季暢銷第三波BN

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大明星、歌手、網紅以及幫他們喬事的大律師

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首度著書介紹「娛樂法律」這個重要的新興領域。
  • 9 252
    280

活動訊息

想找書的時候,特別想偷看網友的書櫃... 原來大家都在看這本 ↓↓↓

用閱讀開啟視野,讓書成為照亮你人生的光
【金石堂選書】本月推薦您這些好書👉 快來看看

內容簡介

他服務過的客戶,涵蓋A咖歌手、超級名模、知名電影、電視明星、天王級綜藝主持人與時尚名人……
 

沒有他,有些人才華可能被埋沒、事業走不下去、傳奇不會發生
從簽約到代言,小蝦米對抗大鯨魚,默默無名到一鳴驚人
他是幕後推手,無形的力量
成功大明星的背後,都有一位律師

 

◎幕後推手首度走上紅毯
大明星、時尚名人、法學教授、知名作家、網路達人一致盛讚推薦(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A-Lin、F.I.R.陳建寧、牛奶、王能君、沈光遠、吳怡霖、侯吉諒、陳佐鎮、郭品超、郭采潔、喬宜思、莊明雄、謝哲勝、黃韻玲、溫慶珠、楊偉龍、鄭雲龍、劉瑄庭、龔建嘉

 

◎明星背後的推手
他去坎城參加影展,沒有走紅毯,卻一腳跨進娛樂圈,成為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唯一一位華人。

 

知名音樂製作公司「友善的狗」有難,陷入合約紛爭,他以奇招出擊,成功解圍;
他為媒體大亨梅鐸開山闢路,舉辦選秀賽,意圖建立華文音樂部隊,卻開始在娛樂圈愈陷愈深:

 

.亞洲男子天團Energy與經紀人鬧翻,為他們另找東家是他的解法
.明星、藝人、模特兒的合約要他過目把關,才能放心工作、代言,因為他知道哪些眉角要掌握
.明星和公司、廠商、媒體之間起摩擦,也得他出面,不撂狠話卻能把事喬好,是他才有的本事

 

◎網路崛起,為內容經濟時代打先鋒
放眼國際,跨國娛樂產業的操盤手許多都是律師出身,層層把關,為內容經濟奠定運作基礎,制定遊戲規則。
不過,國際唱片公司老總調侃他:「你怎麼會跟盜匪站在一起?!」那是二○○○年前後,數位內容剛崛起的年代,線上音樂下載正夯,五大國際音樂大廠控告ezPeer侵權,他為ezPeer打訴訟,這場官司從2002年一路勝訴到2011年,此役打響他的名聲,他開始經手網路平台客戶,包括為電玩直播DJ接洽線上公播音樂歌曲授權事宜。

 

他是律師,可是為什麼也像經紀人、商業顧問,有些時候還跳下來自己操盤,更多時候看起來就是在喬事?其實不是所有律師都要上法庭,在國外,包括娛樂產業律師在內的所有商業律師,都是以中間人的角色在運作;此外,他對法律專業有其堅持:

 

.法律,是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低門檻,而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
.法律沒有好人與壞人之別,即使是殺人犯,法律針對的也只是他一次性的行為
.法律建構的前提是不能用主觀判斷

 

也因此,與其上法庭,讓法官為兩造當事人做決定,他更傾向協談合作創造多贏,勝過踩在別人頭上唯我獨尊。他擅長以戰略分析方式因應,研究如何佈局、如何作戰,站在客戶整體生活利益權衡利弊得失。律師就像是軍師,有好的謀略才能為客戶爭取到最大贏面。

 

在網路無遠弗屆,創新應用層出不窮的今天,法律不應該變成新商業模式的箝制,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在不違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朝向彼此都能獲得最大利益的方向,促進合作。這是他捍衛ezPeer的初衷,也是娛樂當道、內容經濟為王的時代,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法律觀念。

 

◎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
娛樂法(entertainment law)涵蓋範圍廣泛,除了五光十色的影視流行音樂產業,還包括出版、廣告、戲劇、網路與媒體,以及電玩、運動賽事等。智慧財產權是這個新興領域的核心範疇,隨著網路崛起,創作媒介與發表平台日新月異,創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挑戰既有法律規範,國際娛樂專業律師因此形成聯盟,為人類的創意爭取法律空間。本書作者陳鎮宏律師是WWL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

 

本書特色:
 

1.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首度著書介紹「娛樂法律」這個重要的新興領域。
2.以華人娛樂產業的實例,分享實戰經驗,揭露今日蓬勃的娛樂產業背後人與法律的運作與角力。
3.每篇附錄必備法律常識。

作者

陳鎮宏
 

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律師、專利師考試及格,1991年起執業律師迄今,現為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創辦及合夥律師,擅長商業合約及布局智慧財產權,榮列英國WWL運動及娛樂法律年報,是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之一,為唯一入榜的華人律師。
 

陳心怡
 

台大政治系畢業,曾任記者,紀錄片作品《被俘虜的人生》考掘家國歷史與家庭關係,直視傷痕,獲得無數佳評。現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

目錄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

 

第二章
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

 

第三章
律師不好好做,竟然賣起重金屬音樂?!——娛樂律師的角色功能無遠弗屆

 

第四章
梅鐸找我辦選秀賽——從音樂圈跨入電視界,摸透娛樂產業生態

 

第五章
為最殺男子舞蹈天團Energy找新東家——如何化解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爭執

 

第六章
沒歌可唱,還能算是歌手嗎?——創作型歌手特別夯是有道理的,淺談音樂版權

 

第七章
為ezPeer打官司,掀起台灣音樂版權大戰——纏訟九年,我從「為虎作倀」搖身一變成為業界先知

 

第八章
梁弘志作詞作曲的〈請跟我來〉版權歸屬何方?——音樂版權實務運作,為什麼辦趴踢放音樂需要付公播費?付給誰?

 

第九章
網路DJ直播放音樂怎樣不違法?——為不斷創新的網路商業模式捍衛適法空間

 

第十章
女明星、她的代言廠商和她的律師——不用撂狠話,大家都沒輸,律師喬事靠本事

 

第十一章
巨星很好賺?——為藝人代言合約把關,處處都是眉角

 

第十二章
媒體造謠毀謗,藝人要不要告?——藝人與媒體的愛恨情仇,從法律層面來分析

 

第十三章
與女明星鬥智,自己反成被告!——好律師不會只在意法庭論輸贏

 

第十四章
我在春浪當過看門狗——跨國表演活動授權合約背後權與錢的角力

 

第十五章
歌手要來台灣過水才會紅!——協助香港英皇在台灣成立分公司

 

第十六章
不去EMI當法務長,守著自己的小律師樓——律師不只捍衛法律,也要權衡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序/導讀

【推薦序】

 

◎一窺娛樂產業的商業機密和角力(牛奶.經紀人)

 

真正與陳律師接觸,是在以前參與的團體Energy碰上合約糾紛的時候。當時我們每週都花上許多時間溝通,討論各種解決及可行的方案。印象最深刻的是,當時陳律師發現一句合約內的文字解釋,讓我們主張的立場更加穩固,所以後來並沒有進入審理的程序,也喬出雙方都滿意的方案,讓合約可以順利的移轉。

 

之後我轉型到幕後,自行創立公司,陳律師一直都是我公司的法律顧問,為我在合約上把關。很慶幸自己在年輕時就了解到簽定合約及辨識法條文字的重要性。

 

陳律師除了法律領域上的專業,也因為有實際操作娛樂行業事務的經驗,從中所累積的跨領域技能,讓他在處理案件時顯得更客觀,而且能夠站在委託者的立場去找到最好的解決方式。如同本書最後一篇的一段話:「律師應當站在當事人最佳的生活利益,絕對不是律師自己的利益。」

 

這是一本累積二十年實務操作經驗的娛樂法律工具書,如果你對娛樂行業,或是平時被稱為商業機密的合約內容及角力有興趣,此書肯定值得擁有。

 

◎他是稀有品種的娛樂律師(沈光遠.友善的狗、「春浪」音樂節負責人)

 

我認識陳鎮宏是在「友善的狗」第一代公司(友善的狗唱片公司)的時候,當時他在一間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年輕有為且對娛樂產業顯示求知的熱忱。之後「友善的狗」唱片公司開始和他有工作上的合作,我記得他非常認真地摸索整個娛樂工業的所有產業鏈,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他甚至和我一起出席法國MIDEM的全球唱片展,我看到他和全球各地的「娛樂律師」打成一片,十年的實戰經驗終於讓他成為台灣這個領域的權威律師。這一切都出自他對這個娛樂產業的興趣,以及後天的努力和磨練。

 

Bradley最讓我讚嘆的不只是他在這個領域的專業,也包括他打官司的本事!在我入社會二十五年工作中,曾經和國際唱片公司打過官司,也曾和個人打過官司,牽涉的金額數字都不小,而他都交出讓人很滿意的成績單。法庭上他頭腦清楚、攻防準確,真的讓我印象非常深刻!這方面我很佩服他。

 

另外他的英文能力也很強,既有娛樂產業的專業、外語能力強,法庭上又這麼能打仗,真的不容易,我只能說他是「稀有品種」的娛樂律師。

 

◎藝人的合約保護牆(郭品超.演員、模特兒、歌手)

 

我以模特兒、歌手、演員不同的身分入行二十年,簽訂過的演藝經紀合約無數!台灣的、香港的、內地的;模特兒公司、戲劇製作公司、唱片公司、知名娛樂產業公司。有的合約兩張A4就搞定,有的合約多達二十幾頁的A4。合約的內容包羅萬象,有的條款讓人無法想像,一定會在合約裡面出現的藝人違約賠償金額,從幾十萬到上億元都有。

 

以前,我以為所有合約都只能從「合約文字是否有失誤」來審視,因為合約裡面如果沒有必須執行「淺規則」的要求,就算經紀公司的拆成比高達百分之九十,就算藝人方只有配合的義務而沒有要求的權力,律師都覺得:「合約沒問題!」畢竟都是我同意且願意的。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但是,這樣的合約對藝人的演藝生涯有保障嗎?這樣的合約是平等且合理的嗎?

 

陳律師是藝人的一道保護牆,在處理藝人演藝經紀合約時,他總是站在藝人的立場,以圓融的詮釋來解釋經紀公司與藝人的異議,達成雙方的共識,但最終一定會以藝人為最大收益者的簽約條件,來進行合約的擬定與審視。所有的不合理一定要合理化,所有的保障一定要被文字體現,這就是陳律師教給我的理念,也是我需要的「藝人經紀合約」。真的很謝謝他!

 

◎文創產業的福音(陳建寧.F.I.R.飛兒樂團團長)

 

流行音樂是一個日趨成熟的產業,相形之下,法務、財務、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愈來愈重要,有了這些專業的輔助,娛樂產業才得以蓬勃發展,甚至推廣到國際。

 

我與陳律師合作超過十五年,無論藝人經紀、演唱會、智慧財產權或文創產業,對於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發展,陳律師都有非常專業的見解和經驗。流行音樂娛樂圈最特別之處,在於這是一個圍繞人與無形資產結構所形成的產業,因此,很多經驗法則和法律的見解,與其他產業截然不同。陳律師每每都能針對不同的個案,提出一針見血的解決方案,因此在業界頗負盛名。

 

不論藝人或公司都需要法律上的專業建議和服務,多年來陳律師幫我處理很多法律上的相關重要事務,讓我們音樂人在創作之際,可以沒有後顧之憂,我非常謝謝他的幫助。

 

恭喜陳律師將他多年的演藝圈法律經驗編寫成書並出版發行,真的是文創產業的一大福音,尤其是想要進入演藝圈的年輕朋友,一定要熟知法律上的合約意義,並且尋求專業的法律顧問,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與發展方向。最後,期待這本書能幫助更多流行產業的朋友,一起開創華語文創的新高峰。

 

◎陳律師一直都在(黃韻玲.音樂創作人)

 

從「友善的狗」時期一直到現在,我的海海人生中,不論是版權、婚姻、合約、行車糾紛等等,陳律師都在。

 

讀著陳律師的初稿,彷彿看見那幾年「流行音樂工業」曾有過的美好年代。
話說認識那麼久,我卻從來沒聽他唱過一首歌,但是,我相信他必定有顆搖滾的心,用力捍衛著創作人的心血。

 

辛苦你了,謝謝你!

試閱


【第一章】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節錄)

世上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

大學畢業後,我很幸運地考取法官及律師資格。自己還算是乖乖牌,學生生活頗乏味,我總是幻想畢業後可以一邊工作、一邊遊玩、一邊享受,這才是人生,如果一直留在台北工作到老死,就太可惜了。法官可以依志願分發區域,藉由法官的工作到外島偏鄉遊歷個幾年,膩了就再換,不是豐富又精采嗎?

轉念又再想到,念法律系的英文通常都不太好,主要原因是中文教材都看不完了,根本沒空理原文書,再者,英美法也不是國考範圍,學生沒事自然不會去讀英文判例或者學術資料。想要鍛鍊英文,律師的機會比法官多一些,於是我先保留法官資格,去找了一家外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

沒去不知道,去了才發現自己英文有多糟。有次我在事務所接到國外客戶的電話,對方問我:Do you know my phone number?我一時傻了,什麼是phone number啊?腦子不斷重複這幾個字,急歸急、字都認得,可是絞盡腦汁、抓破頭就是想不出什麼意思,好糗!

在那邊泡了兩年,除了修補phone number這種小學基本能力以外,在跟客戶接觸的過程裡,我有一個重大新發現—除了台灣以外,全世界竟然有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外國電影、電視影集裡那些律師和法官犀利交鋒的場面,難道都是騙人的?但是如果不上法院,律師都在幹嘛?原來,訴訟只是國外律師工作的一小部分,這跟台灣對律師這一行的想像很不一樣,連我這個執業菜鳥都以為律師就該一直出庭打官司。這個新發現讓我很慶幸,不善言詞的我應該和律師業很合拍。

簡單來說,律師可依工作性質分為訴訟律師與商業律師,我們以為律師都要上法院,是因為我們對律師的印象只停留在訴訟律師。一般來說,只要沒遇上倒楣事、沒有法律爭議,沒人會想跟律師有牽扯,畢竟上法院不是令人愉快的事。反而是我們比較陌生的商業律師,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生活重心。舉凡開公司、合作結盟、買賣版權、創作,以及近年來人們比較有意識的智慧財產權,都是商業律師的處理範疇。

訴訟律師,顧名思義就是以訴訟來解決爭議,法院是訴訟律師的戰場,勝敗都在那裡見真章,多年下來,我常看到法律系的學長、學弟為了捍衛當事者的權益,太投入而忘了自己是代理人,為求勝訴而不惜損害對同道的尊重,也忘了彼此曾有的情誼,血淋淋的殺戮令人不勝唏噓。商業律師的思考方式完全相反,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因為就算官司打贏了,可能只是你投入龐大的時間和心力換來的結果,還落得一身疲累與心傷,很難說究竟是贏還是輸?站在客戶立場,商業律師要達成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關係,而是要盡可能找到彼此最大利益的折衝點。

律師角色的區分,是我在這家事務所學到最珍貴的經驗,但這邊的實務工作都偏向商業合作,我仍希望磨練一下自己打官司的能力,因此在學姊的引薦下,我轉職到東吳大學前校長端木愷所創辦的事務所,並在先進廖修三大律師的指導之下工作,希望增加訴訟經驗,結果,不僅沒有「如願」打官司,反而誤入到現在還賴以維生的娛樂產業律師身分。

我也去坎城參展,不過沒走紅毯……

法國坎城,是我職涯轉折與奠定日後娛樂產業律師基礎的關鍵。「友善的狗」是前滾石音樂總監沈光遠與音樂製作人羅紘武創立的音樂公司,當時包括周華健、趙傳、黃韻玲、黃品源、林強、陳珊妮、羅大佑、張宇、蔡琴、那英等知名歌手,都曾與他們合作過,是優質的音樂團隊。一九九四年,他們跟國際知名唱片公司有些合約問題,所以找到我們事務所。當時事務所的人力很簡單,只有老闆跟我兩人是律師,我要先幫老闆過濾案件,所以會跟客戶有第一線接觸,因此跟「友善的狗」結下深厚緣分。

法國坎城每年一、二月都會舉辦國際唱片展,稱為MIDEM,這是國際音樂盛會。台灣媒體報導都聚焦在流行音樂上,並以「流行音樂圈的奧林匹克」稱之,但事實上,MIDEM的內容五花八門,不只流行音樂,古典音樂、音樂劇、廣播,甚至模特兒都有。大品牌的唱片公司來此,是為了行銷品牌形象,真正做生意的都是小品牌。展覽期間還有各種研討會、音樂會、演唱會,有的免費、有的要買票,《鐘樓怪人》歌劇英文版首演就是在這裡登場。位於法國南部、鄰地中海的坎城,是法國中世紀貴族的度假勝地,如今是世界聞名的文化商業重鎮,性質有點類似世貿中心,不只影展,唱片節、電視節、廣告節,甚至不動產商業協會、免稅與旅遊零售協會等都固定在那裡辦展。

「友善的狗」因為口碑好,沈光遠想開拓國際市場,希望找一些規模較大的國際買主合作,把他們的版權賣到國外。當時有五大唱片公司及國際版權公司等對「友善的狗」有興趣,沈光遠與負責國際事務的鄒雄邀我一起前往坎城,協助他們把合約搞定。當時我才執業第四年,嚴格說來仍是法律界的新生,不過我的好奇心遠遠大過緊張,心中對坎城只有影展與紅毯群星走秀的印象,想不到有這麼一天,我竟然也會到坎城「參展」!

我身負重任要幫「友善的狗」處理國際合約,但是到了展覽現場看到形形色色的攤位,當下就傻了!我以為要談合約,理所當然穿西裝打領帶,可是放眼望去,幾乎沒人跟我一樣,男的帥、女的美,個個身材高䠷、面容姣好,我認為他們都是藝人,這從火辣裝扮就可以知道。那幾年歐洲女性流行穿著極薄的黑色薄紗,不僅內衣清晰可見,連胸部都很明顯,加上外國人的尺寸又比較大,我尷尬得不知道視線要往哪裡放。老外朋友告訴我,一定要大方欣賞,並稱讚對方:Pretty shape!(曲線很美)她們會覺得被恭維,但是我根本說不出口。還有女生穿著超短熱褲,露出屁股,有的幾乎是大半顆,這樣的場景,即使在台北夜店也不常看到;男的則是留長髮、戴耳環,有的人還滿身刺青。有那麼片刻,我不知道自己身處派對還是商展?

主辦單位給了厚厚一大包資料,介紹參展廠商,還有各種研討會、表演活動。在這些資料裡,我發現一本冊子上面印了entertainment lawyer、entertainment law,娛樂律師?娛樂法?每個字我都認得,可是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完全毫無頭緒。更玄的是,負責的單位叫「娛樂律師協會」,這又是什麼組織?娛樂這兩個字在華人看來很low,我念書時雖不特別傑出,好歹從第一學府法律系畢業、考上律師,怎麼會沾上娛樂的邊?國外竟然還有獨立法律、專門律師,甚至協會組織?我真的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活像劉姥姥進大觀園。

超級巨星身價,企業營業額望塵莫及

後來我才知道那些穿著勁爆的人,根本不是藝人,幾乎都是律師,國外的娛樂產業律師習慣把自己打扮得像藝人一樣。第一次到MIDEM讓我大開眼界,就像探索新世界一樣,怎麼也沒想到,之後我竟然連續去了坎城好幾年,一九九七年還被主辦單位邀去香港MIDEM ASIA當演講者之一,不知不覺成為娛樂產業律師的一員。

究竟什麼是娛樂律師?什麼又是娛樂產業?為了解惑,我花了三萬多元買回一套原文書,研究後才明白國外定義的「娛樂」(entertainment)範圍之廣──唱片、電視、電影、廣播不在話下,電影院也是,這十年興起的模特兒更是娛樂產業一大項目,已有律師專門接洽模特兒,規模可見一斑。書籍出版也算在娛樂產業裡,跟我們的「文化事業」定義很不同。

國外不少娛樂產業的高層不是律師就是會計師,像是華納唱片亞太地區二○一四年之前的總裁Lachie Rutherford,是澳洲律師,在業界有「九命怪貓」之稱,在娛樂業待了十幾年,而且一直都在華納。顯見這圈子的律師參與程度之高,跟其他領域的律師與客戶,或者產業間的關係相當不同。

在接觸娛樂產業前,我對音樂毫無概念,程度只停留在民歌、余光、Air Supply等大家耳熟能詳的人物或歌曲,因此去MIDEM談版權、跟著客戶聽他們尚未發表的新專輯,我完全當成好玩的事。後來決定要自立門戶時,先拈量手上的客戶能否撐起一間事務所?算算只有七、八個,但娛樂圈就占了一半,我就這麼誤打誤撞地成了娛樂產業律師。

【第二章】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節錄)

「友善的狗」年輕讀者可能不知道,但四、五、六年級的人就算不熟悉,也一定聽過。它雖然是唱片業裡的小蝦米,但是因為製作音樂品質相當好,曾是國際五大知名唱片爭取合作的對象。有一次,「友善的狗」差點落入官司爭議。

沈光遠和羅紘武在一九九一年共同創立「友善的狗」。同樣熱愛音樂的兩人,自高中時期就是好朋友,進大學後便一起成立「紅螞蟻合唱團」,沈光遠是團長,人稱「小孩」的羅紘武是主唱。紅螞蟻發行過兩張專輯,〈愛情釀的酒〉是經典名歌,羅紘武入伍後樂團解散。退伍後,這對拍檔隨即進入滾石唱片擔任音樂製作,一路走到音樂總監。在那個唱片業大好的年代,兩人為了拓展音樂創作風格,決定離開當時台灣唱片業龍頭滾石唱片的羽翼保護,獨立成長,「友善的狗」就這麼誕生了。

對沈光遠和羅紘武來說,不論是內容製作還是挖掘歌手都不成問題,他們的困難是行銷與取得通路,因此必須跟大型唱片公司合作,透過大公司的行銷資源才能更有效率把音樂賣出去,而唱片公司也樂得省下一部分音樂製作的成本。

後來某國際知名唱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看上了「友善的狗」,雙方談了之後很合拍,決定合作,由「友善的狗」負責製作唱片母帶,然後授權A公司獨家代理販售。那時候台灣娛樂界對於合約內容還沒現在這麼重視,也不太仰賴律師,做生意大多靠一個信用,彼此說好就好,當然就民法的精神來說也是如此,只要雙方合意,合約即生效,這就是「契約自由原則」。

「友善的狗」與A公司談好之後,簽署了中文備忘錄,沈光遠覺得文字沒問題,也讓他的律師母親看過,確認無誤後雙方就簽約了。後來A公司拿出英文合約要再簽,沈光遠理所當然認為英文合約就是中文翻譯,是一樣的東西,因而沒進一步確認,這就埋下日後爭議的地雷。

預付款變保證金進退兩難

原來,當時在中文備忘錄裡寫的是「保證金」,對方先付給「友善的狗」每張專輯兩百萬元,不管唱片賣得如何,都不用退還,但是轉成英文合約後,卻變成「預付款」,完全沒有「保證金」這個字,也就是說,萬一賣不到兩百萬元這個金額,對方就要跟「友善的狗」追討剩餘款項。「友善的狗」的確有疏失在前,因為他們沒有再度確認英文合約內容,沒有發現保證金變成預付款,就在合約上簽字,導致A公司有文章可做。

「友善的狗」覺得自己基於信任對方,沒在「中文翻譯英文」上花力氣字斟句酌,而且商場上口頭的善意與默契在台灣一直行得通,怎知遇上國際公司被反將了一軍?就合約來說,「友善的狗」確實位居劣勢,如果當時「友善的狗」在簽約後立即發現問題,還可以說是「急迫、輕率、沒經驗」,但他們是在合約簽了一年後才發現這問題,就很難據此主張。如果「友善的狗」嚥不下這口氣,認為自己是這場不公平遊戲的受害者,上法院告對方詐欺,法律上當然可以主張,但因為舉證困難,官司打贏的機率很小。如果退「預付款」投降呢?偏偏唱片賣得不如預期,「友善的狗」即使想還也還不起,他們真的身陷舉步維艱、進退兩難的困境。

「友善的狗」當時的狀況看起來像走入死胡同,沒得解。我自己枯坐在辦公室裡想戰略也沒用,就常常跑去找沈光遠閒聊,順便了解一下他們的業務內容、營運狀況,看看裡頭有沒有什麼線索,這過程還滿像褔爾摩斯辦案。

欠錢、還錢,沒錢、拿貨抵,這是做生意很簡單的道理,我們心裡就盤算──「友善的狗」有什麼貨可以抵一下?即使沒拿出放大鏡在辦公室裡觀察蛛絲馬跡,還是被我們發現公司正好代理發行一套古典音樂鋼琴──大師現場演奏專輯,這時我回頭研究了一下合約內容。Bingo!我們找到對方一個漏洞。

A公司雖然把「保證金」改為「預付款」,但是合約上並未載明得是「友善的狗」自己製作的音樂才行,因此「別人的音樂」自然也可以算在內。其次,這一套專輯當時還沒規畫要一次套裝發行,還是獨立一張一張發行,在這節骨眼上,為了跟A公司談判,我建議他們分成數張,一整套是兩百萬,一張也是兩百萬,當然要選擇後者,發行愈多,「友善的狗」能向A公司要的預付款也愈高。畢竟我們居位弱勢在先,自然要想辦法模糊空間、盡可能做文章、先喊先贏。我賊嗎?講白一點,如果A公司真的站得住腳,任憑我們怎麼宣示自然沒用,一切直接法庭上見,所以「友善的狗」當然要在垂死前奮力掙扎一下,至少有機會拿到救生圈,而不是直接溺斃。

我們把發行這些古典音樂鋼琴演奏專輯系列的唱片數量與「預付款」估算出來,發公司函要求對方付錢。A公司沒想到我們會來這招,傻了。老實說,當時我也沒把握這樣喊有沒有用,但是回到民法基本精神,合約上沒有載明不行、法律上也沒說不可以的,就是可以。至於合不合乎道德,是另一回事。讀者先別以為我耍嘴皮、玩心機,我希望大家先回來思考人類社會之所以要建立法律的最初動機。法律,是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低門檻,而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因此道德問題該從教育著手,而不是法律直接涉入。

◎法律小教室 契約自由原則

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契約只要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介入才算數。這是基於西方自由經濟市場而來的思維,相信雙方是在平等、自由與守信的前提下締約,國家給予人與人之間最大的交易空間。契約自由的極致,就會有莎翁小說《威尼斯商人》裡割肉履約的情節,當然現實面也曾有奴隸販賣的事情,畢竟民法第1條就載明:「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依據某個特定時空的風俗習慣,這些都不是錯事,然而演變至今,生而平等的人權意識抬頭,在契約自由原則裡,國家也提出一些必須由法律介入合約才會生效的例外情況,例如:婚姻,不論是過去的公開儀式或是現在的登記制,都不是你我兩人說了算;收養子女,要經過法院認可;不動產買賣,不是你賣給我就成立,必須經過登記確認權利移轉才生效;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哪些契約一定要註明某些內容讓消費者知道。這些都是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目的是為了不違反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所以,現在就算你自願當奴隸,國家也會說不行!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金石堂門市 不限金額免運費
      7-11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全家便利商店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ok便利商店 順豐 7-11便利商店

詳細資料

詳細資料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9359986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432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商品評價

訂購/退換貨須知

加入金石堂 LINE 官方帳號『完成綁定』,隨時掌握出貨動態:

加入金石堂LINE官方帳號『完成綁定』,隨時掌握出貨動態
金石堂LINE官方帳號綁定教學

提醒您!!
金石堂及銀行均不會請您操作ATM! 如接獲電話要求您前往ATM提款機,請不要聽從指示,以免受騙上當!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3.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