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2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是國內首部專論強制執行法之論文集,致力於闡述強制執行之基礎理論,解明執行程序之基本構造。其在研究方法上,一方面探尋各該制度之沿革變遷,一方面持與德、日等國同類制度相比較,以資究明、凸顯我國程序制度之底蘊及特徵;其於各項課題之克服,既就我國實務見解為體系性整理、分析,並對相關理論進行批判性檢討,藉以從新構築實務理論。凡所論述,當能裨益強制執行法學之推展。
目錄
第一編 執行力擴張 1
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與執行力之擴張 3
合夥人之補充性給付與執行力之擴張 45
裁判分割共有物分得部分之點交與執行力之擴張 73
債權執行程序上收取命令之效力與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107
假處分之優先效與當事人恆定效 133
第二編 不動產執行 183
查封之相對效及其主觀範圍 185
法院強制拍賣債務人以外第三人不動產之效力 247
分配程序與不當得利 301
抵押物拍賣時租賃權之除去及點交 355
抵押權之物上請求權與點交程序 385
第三編 補論 431
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 433
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485
《事項索引》 517
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與執行力之擴張 3
合夥人之補充性給付與執行力之擴張 45
裁判分割共有物分得部分之點交與執行力之擴張 73
債權執行程序上收取命令之效力與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107
假處分之優先效與當事人恆定效 133
第二編 不動產執行 183
查封之相對效及其主觀範圍 185
法院強制拍賣債務人以外第三人不動產之效力 247
分配程序與不當得利 301
抵押物拍賣時租賃權之除去及點交 355
抵押權之物上請求權與點交程序 385
第三編 補論 431
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 433
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485
《事項索引》 517
序/導讀
第二版序言
自本書出版迄今已逾十年,其間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民法物權編陸繼修正,為配合此等修正,須將各篇所述相關部分予以註明或說明(如五八頁註12、八二頁註15、二一一頁註40、二二八頁註66、三七七頁至三七九頁及三八六頁)。惟該等增修均不影響諸文論述要旨,是以原序所言仍可繼續沿用。
於上述期間,筆者所撰有關強制執行法之論文有:1.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法律構造、2.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3.收取訴訟之判決效力主觀範圍、4.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如何擴張及於合夥人、5.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6.家事債務之執行、7.間接強制金之裁定及執行、8.強制執行之財產開示制度、9.金錢及物交付執行之間接強制、10.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及11.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其中1.至4.已收入『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5.收入『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6.至9.收入『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其餘10.及11.則收入本書作為第三編。
本書第三編旨在補充第一編所論述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因既判力係與後訴之關係上維持前訴判決之判斷,以確保法的安定性,而執行力則係強制實現判決所命給付內容,以實現執行名義之給付利益,兩者之旨趣及作用並不相同,故執行力之客觀範圍無須恆受限於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惟此項執行力之擴張仍須具備實體上及程序上正當性而後可。就前者而言,所擬予擴張之新給付請求權須經執行法院審查並予認定,且其實現為原執行名義所容認之執行利益;就後者而言,所流用原執行名義之形成過程須經債務人或其擔當人參與,且其就執行法院所審認者仍得以債務人或請求異議之訴為爭執。第三編第一、二篇即根據此項理論,分別以合夥人之補充性給付及應返還土地上建物之拆除為例,評釋實務如何擴張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許士宦
自本書出版迄今已逾十年,其間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民法物權編陸繼修正,為配合此等修正,須將各篇所述相關部分予以註明或說明(如五八頁註12、八二頁註15、二一一頁註40、二二八頁註66、三七七頁至三七九頁及三八六頁)。惟該等增修均不影響諸文論述要旨,是以原序所言仍可繼續沿用。
於上述期間,筆者所撰有關強制執行法之論文有:1.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法律構造、2.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3.收取訴訟之判決效力主觀範圍、4.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如何擴張及於合夥人、5.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6.家事債務之執行、7.間接強制金之裁定及執行、8.強制執行之財產開示制度、9.金錢及物交付執行之間接強制、10.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及11.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其中1.至4.已收入『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5.收入『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6.至9.收入『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其餘10.及11.則收入本書作為第三編。
本書第三編旨在補充第一編所論述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因既判力係與後訴之關係上維持前訴判決之判斷,以確保法的安定性,而執行力則係強制實現判決所命給付內容,以實現執行名義之給付利益,兩者之旨趣及作用並不相同,故執行力之客觀範圍無須恆受限於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惟此項執行力之擴張仍須具備實體上及程序上正當性而後可。就前者而言,所擬予擴張之新給付請求權須經執行法院審查並予認定,且其實現為原執行名義所容認之執行利益;就後者而言,所流用原執行名義之形成過程須經債務人或其擔當人參與,且其就執行法院所審認者仍得以債務人或請求異議之訴為爭執。第三編第一、二篇即根據此項理論,分別以合夥人之補充性給付及應返還土地上建物之拆除為例,評釋實務如何擴張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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