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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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信託乃一圍繞在財產管理之法律關係,其規範之核心除被管理之信託財產及管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外,另與提供信託財產之委託人、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之受益人相連結,並受包括來自信託監察人、法院或主管機關等之監督。此英美法之產物因與歐陸法系之概念有別,雖自信託法立法後有其運用之依據,但仍有待進一步之闡釋。本書作為信託法之入門,爰就信託基本之法理與法律關係為淺顯之闡述,期盼讀者能藉此對信託及其法制有所認識,並進而在生活中加以運用。
目錄
序言 i
Chapter 1 信託之概念 001
Chapter 2 信託之起源及英美日各國信託制度之發展 011
Chapter 3 我國信託制度之發展與信託法 017
Chapter 4 信託與其他類似法律行為之比較 041
Chapter 5 信託之種類 051
Chapter 6 信託行為 063
Chapter 7 委託人 071
Chapter 8 受託人 081
Chapter 9 受益人 095
Chapter 10 信託監察人 107
Chapter 11 信託財產 115
Chapter 12 信託之目的 125
Chapter 13 信託之監督 129
Chapter 14 信託關係之消滅 131
Chapter 15 公益信託 137
Chapter 1 信託之概念 001
Chapter 2 信託之起源及英美日各國信託制度之發展 011
Chapter 3 我國信託制度之發展與信託法 017
Chapter 4 信託與其他類似法律行為之比較 041
Chapter 5 信託之種類 051
Chapter 6 信託行為 063
Chapter 7 委託人 071
Chapter 8 受託人 081
Chapter 9 受益人 095
Chapter 10 信託監察人 107
Chapter 11 信託財產 115
Chapter 12 信託之目的 125
Chapter 13 信託之監督 129
Chapter 14 信託關係之消滅 131
Chapter 15 公益信託 137
序/導讀
序言
信託是一種為照顧自己或他人而對自己財產為管理規劃的一種制度,因信託制度在運作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功能,故在英、美早被廣泛運用。任何人均可藉由契約或遺囑以金錢、動產、不動產或其他權利,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成立信託關係;且於符合法定要件下,信託之目的、範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個別需要而訂定。
我國信託法雖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但在民國六十六年,最高法院66年台再字第42號判例已對“信託行為”為定義,故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法院即有相當多有關信託之判決;惟該信託行為多侷限於為特別目的而將個人財產為移轉,例如基於擔保債權人債權而將債務人財產移轉予債權人之「讓與擔保信託」。而信託法施行後,剛開始信託業務仍以投資類型為主,例如「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與「共同信託基金」;但至今信託業務已有廣泛運用之趨勢,例如基於保護個別受益人所成立的「身心障礙者信託」與「老人安養信託」,基於公益目的而成立之「公益信託」,及基於保護消費者而成立之「禮券預收款信託」、「生前契約預收款信託」、「預售屋價金信託」、「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此可知,信託法施行後,信託業者對於信託商品之開發,亦針對消費者需求而愈來愈多元化,為使從事信託業務之人具有專業相關知識,主管機關要求從事信託業務之人應取得相關證照;因此,金融業、保險業等內部人員皆積極參與信託相關考試,以取得信託相關證照。而對於欲利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之一般消費者或欲參加信託考試之從業人員,在面對多且雜的條文內容,實難瞭解其意義。本書乃就信託之基本法理與基本法律關係為主要內容,其中參以案例及實務見解為說明,並在每章後面整理出該章重要觀念之考題,以利讀者測試自己之理解度及掌握每章之重點。
潘秀菊、陳佳聖
信託是一種為照顧自己或他人而對自己財產為管理規劃的一種制度,因信託制度在運作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功能,故在英、美早被廣泛運用。任何人均可藉由契約或遺囑以金錢、動產、不動產或其他權利,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成立信託關係;且於符合法定要件下,信託之目的、範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個別需要而訂定。
我國信託法雖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但在民國六十六年,最高法院66年台再字第42號判例已對“信託行為”為定義,故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法院即有相當多有關信託之判決;惟該信託行為多侷限於為特別目的而將個人財產為移轉,例如基於擔保債權人債權而將債務人財產移轉予債權人之「讓與擔保信託」。而信託法施行後,剛開始信託業務仍以投資類型為主,例如「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與「共同信託基金」;但至今信託業務已有廣泛運用之趨勢,例如基於保護個別受益人所成立的「身心障礙者信託」與「老人安養信託」,基於公益目的而成立之「公益信託」,及基於保護消費者而成立之「禮券預收款信託」、「生前契約預收款信託」、「預售屋價金信託」、「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此可知,信託法施行後,信託業者對於信託商品之開發,亦針對消費者需求而愈來愈多元化,為使從事信託業務之人具有專業相關知識,主管機關要求從事信託業務之人應取得相關證照;因此,金融業、保險業等內部人員皆積極參與信託相關考試,以取得信託相關證照。而對於欲利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之一般消費者或欲參加信託考試之從業人員,在面對多且雜的條文內容,實難瞭解其意義。本書乃就信託之基本法理與基本法律關係為主要內容,其中參以案例及實務見解為說明,並在每章後面整理出該章重要觀念之考題,以利讀者測試自己之理解度及掌握每章之重點。
潘秀菊、陳佳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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