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各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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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其所規範者,實質上係各種契約之債,可謂係抽象契約或法律行為之具體化,屬於契約法各論,本書即以此為論述對象。
由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不僅條文多,內容錯綜複雜,且為理論及適用之經緯,在在與吾人之實際生活有密切關聯。故本書在敘述上,除介紹一般理論外,主要在闡釋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區別並比較各種契約之特性及適用範圍,說明其體系位置及法律效果,此外,亦引用較多之判例或解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交流。
由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不僅條文多,內容錯綜複雜,且為理論及適用之經緯,在在與吾人之實際生活有密切關聯。故本書在敘述上,除介紹一般理論外,主要在闡釋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區別並比較各種契約之特性及適用範圍,說明其體系位置及法律效果,此外,亦引用較多之判例或解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交流。
目錄
修訂版序言
自序
第十九章 旅遊
第一節 旅遊營業人及旅遊契約 2
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成立 8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性質及特性 11
第四節 旅遊契約之效力 15
第五節 旅遊之消滅 38
第二十章 合夥
第一節 總說 41
第二節 合夥之效力 48
第三節 合夥人之退夥及入夥 80
第四節 合夥之消滅 92
第二十一章 隱名合夥
第一節 總說 101
第二節 隱名合夥之效力 108
第三節 隱名合夥之消滅 117
第二十二章 合會
第一節 總說 123
第二節 合會之成立、性質及其類似概念 142
第三節 合會之效力 150
第四節 合會之變更 167
第五節 合會之倒會 184
第六節 合會之消滅 190
第二十三章 指示證券
第一節 總說 193
第二節 指示證券之發行 202
第三節 指示證券之讓與 217
第四節 指示證券之承擔 224
第五節 指示證券之給付 228
第六節 指示證券之消滅 237
第二十四章 無記名證券
第一節 總說 241
第二節 無記名證券之發行 244
第三節 無記名證券之流通 252
第四節 無記名證券之給付 258
第五節 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 268
第六節 無記名證券之消滅 281
第二十五章 終身定期金
第一節 總說 283
第二節 終身定期金之效力 295
第三節 終身定期金之消滅 299
第二十六章 和解
第一節 總說 307
第二節 和解之效力 318
第三節 和解之消滅 326
第二十七章 保證
第一節 總說 331
第二節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345
第三節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365
第四節 保證之消滅 377
第五節 特殊保證 388
第六節 銀行法關於保證之特殊規定 399
第二十八章 人事保證
第一節 總說 409
第二節 人事保證之成立及特性 414
第三節 人事保證之效力 416
第四節 人事保證之消滅 425
參考書目 431
後記 439
自序
第十九章 旅遊
第一節 旅遊營業人及旅遊契約 2
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成立 8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性質及特性 11
第四節 旅遊契約之效力 15
第五節 旅遊之消滅 38
第二十章 合夥
第一節 總說 41
第二節 合夥之效力 48
第三節 合夥人之退夥及入夥 80
第四節 合夥之消滅 92
第二十一章 隱名合夥
第一節 總說 101
第二節 隱名合夥之效力 108
第三節 隱名合夥之消滅 117
第二十二章 合會
第一節 總說 123
第二節 合會之成立、性質及其類似概念 142
第三節 合會之效力 150
第四節 合會之變更 167
第五節 合會之倒會 184
第六節 合會之消滅 190
第二十三章 指示證券
第一節 總說 193
第二節 指示證券之發行 202
第三節 指示證券之讓與 217
第四節 指示證券之承擔 224
第五節 指示證券之給付 228
第六節 指示證券之消滅 237
第二十四章 無記名證券
第一節 總說 241
第二節 無記名證券之發行 244
第三節 無記名證券之流通 252
第四節 無記名證券之給付 258
第五節 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 268
第六節 無記名證券之消滅 281
第二十五章 終身定期金
第一節 總說 283
第二節 終身定期金之效力 295
第三節 終身定期金之消滅 299
第二十六章 和解
第一節 總說 307
第二節 和解之效力 318
第三節 和解之消滅 326
第二十七章 保證
第一節 總說 331
第二節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345
第三節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365
第四節 保證之消滅 377
第五節 特殊保證 388
第六節 銀行法關於保證之特殊規定 399
第二十八章 人事保證
第一節 總說 409
第二節 人事保證之成立及特性 414
第三節 人事保證之效力 416
第四節 人事保證之消滅 425
參考書目 431
後記 439
序/導讀
自序
我國民法債編,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第二章「各種之債」(自第三百四十五條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係就各種典型的債之關係而為規定,計分二十七節,共四五六條,由二十七種契約及二種單獨行為(證券之發行)所組成。由此可知,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其所規範者,實質上係各種契約之債,可謂係抽象契約或法律行為之具體化,屬於契約法各論,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各論」或「債編各論」,本書即以此為論述對象。
由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不僅條文多,內容錯綜複雜,且為理論及適用之經緯,在在與吾人之實際生活有密切關聯。故本書在敘述上,除介紹一般理論外,主要在闡釋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區別並比較各種契約之特性及適用範圍,說明其體系位置及法律效果,此外,亦引用較多之判例或解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交流。由於本書所詮釋者,係以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之規定為主,因而採用通稱,名為「民法債編各論」,計分為上、中、下冊,先後刊行,上冊係以財產性契約為論述對象;中冊係以勞務性契約為論述對象;下冊則以其他類型契約及證券之發行為論述對象。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又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為學養及時間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最後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而促使我持續不斷從事民法的學習及研究者,除了個人之興趣及使命感外,則為課堂上認真上課的同學,因此我也要感謝他們。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方國輝博士校閱本書初稿,林亞齡小姐協助整理並擔任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併此致謝。
劉春堂 謹誌
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我國民法債編,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第二章「各種之債」(自第三百四十五條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係就各種典型的債之關係而為規定,計分二十七節,共四五六條,由二十七種契約及二種單獨行為(證券之發行)所組成。由此可知,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其所規範者,實質上係各種契約之債,可謂係抽象契約或法律行為之具體化,屬於契約法各論,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各論」或「債編各論」,本書即以此為論述對象。
由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不僅條文多,內容錯綜複雜,且為理論及適用之經緯,在在與吾人之實際生活有密切關聯。故本書在敘述上,除介紹一般理論外,主要在闡釋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區別並比較各種契約之特性及適用範圍,說明其體系位置及法律效果,此外,亦引用較多之判例或解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交流。由於本書所詮釋者,係以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之規定為主,因而採用通稱,名為「民法債編各論」,計分為上、中、下冊,先後刊行,上冊係以財產性契約為論述對象;中冊係以勞務性契約為論述對象;下冊則以其他類型契約及證券之發行為論述對象。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又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為學養及時間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最後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而促使我持續不斷從事民法的學習及研究者,除了個人之興趣及使命感外,則為課堂上認真上課的同學,因此我也要感謝他們。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方國輝博士校閱本書初稿,林亞齡小姐協助整理並擔任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併此致謝。
劉春堂 謹誌
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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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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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 4711366090012
- 分級
- 普通級
-
- 頁數
- 464
- 商品規格
- 18開17*23cm
-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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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音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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