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8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的寫作內容,除了根據國家考試命題大綱選擇的罪名外,並加入一些具有重要意義,而為習法者應該知悉的罪名。寫作方法上,係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結合我國重要議題,對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深度的引用與討論,以求完整地闡釋每一罪名的保護法益、體系結構與基本內容。因此,不論是仍在學習與準備考試的讀者,抑或是已經從事刑事實務工作的人士,皆可透過本書的閱讀獲得知識上的滿足,並能反思既有知識,從更遼闊的視野觀察各罪問題。
本書的寫作內容,除了根據國家考試命題大綱選擇的罪名外,並加入一些具有重要意義,而為習法者應該知悉的罪名。寫作方法上,係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結合我國重要議題,對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深度的引用與討論,以求完整地闡釋每一罪名的保護法益、體系結構與基本內容。因此,不論是仍在學習與準備考試的讀者,抑或是已經從事刑事實務工作的人士,皆可透過本書的閱讀獲得知識上的滿足,並能反思既有知識,從更遼闊的視野觀察各罪問題。
目錄
第一章 殺人與墮胎/1
第一節 殺人罪 4
第二節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20
第三節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43
第四節 過失致死罪 62
第五節 墮胎罪 67
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79
第一節 遺棄罪 81
第二節 肇事逃逸罪 103
第三章 傷害身體/123
第一節 傷害罪 125
第二節 傷害致死罪 147
第三節 重傷罪 152
第四節 聚眾鬥毆罪 164
第五節 妨害未成年人發育罪 173
第四章 妨害自由/179
第一節 強制罪 181
第二節 私行拘禁罪 205
第三節 恐嚇個人罪 219
第四節 侵入住居罪 226
第五節 非法搜索罪 237
第六節 誘拐未成年人罪 240
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53
第一節 公然侮辱罪 255
第二節 誹謗罪 273
第三節 妨害信用罪 289
第六章 妨害秘密/293
第一節 妨害文件秘密罪 295
第二節 入侵電腦罪 302
第三節 窺視竊聽竊錄罪 308
第四節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322
第七章 性犯罪/331
第一節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333
第二節 其他妨害性自主與性發展罪 354
第三節 促成性交易罪 364
第四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371
第八章 公共危險/385
第一節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處所罪 387
第二節 其他放火罪 397
第三節 不能安全駕駛罪 402
第四節 其他交通危險罪 418
第五節 污染空氣、土壤或水體罪 434
第九章 偽造犯罪/447
第一節 文書概念 449
第二節 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462
第三節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84
第四節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89
第五節 行使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496
第六節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501
第七節 偽造貨幣罪 505
第十章 貪污/513
第一節 公務員犯罪概說 515
第二節 一般受賄罪 529
第三節 加重受賄罪 550
第四節 行賄罪 555
第五節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560
第六節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569
第十一章 妨害司法/577
第一節 藏匿人犯罪與不到庭罪 579
第二節 妨害刑事證據罪 590
第三節 偽證罪與影響證人罪 597
第四節 誣告罪 615
第五節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626
第六節 枉法罪 630
第七節 司法關說罪 639
第十二章 妨害公權力與秩序/647
第一節 妨害公務罪 649
第二節 侵害公務上掌管物品罪 659
第三節 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與違背扣押效力罪 663
第四節 僭行公務員職權 668
第五節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671
第六節 妨害投票罪 677
第七節 聚眾騷亂罪 686
第八節 恐嚇公眾與煽惑罪 704
名詞索引/711
第一節 殺人罪 4
第二節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20
第三節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43
第四節 過失致死罪 62
第五節 墮胎罪 67
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79
第一節 遺棄罪 81
第二節 肇事逃逸罪 103
第三章 傷害身體/123
第一節 傷害罪 125
第二節 傷害致死罪 147
第三節 重傷罪 152
第四節 聚眾鬥毆罪 164
第五節 妨害未成年人發育罪 173
第四章 妨害自由/179
第一節 強制罪 181
第二節 私行拘禁罪 205
第三節 恐嚇個人罪 219
第四節 侵入住居罪 226
第五節 非法搜索罪 237
第六節 誘拐未成年人罪 240
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53
第一節 公然侮辱罪 255
第二節 誹謗罪 273
第三節 妨害信用罪 289
第六章 妨害秘密/293
第一節 妨害文件秘密罪 295
第二節 入侵電腦罪 302
第三節 窺視竊聽竊錄罪 308
第四節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322
第七章 性犯罪/331
第一節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333
第二節 其他妨害性自主與性發展罪 354
第三節 促成性交易罪 364
第四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371
第八章 公共危險/385
第一節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處所罪 387
第二節 其他放火罪 397
第三節 不能安全駕駛罪 402
第四節 其他交通危險罪 418
第五節 污染空氣、土壤或水體罪 434
第九章 偽造犯罪/447
第一節 文書概念 449
第二節 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462
第三節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84
第四節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89
第五節 行使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496
第六節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501
第七節 偽造貨幣罪 505
第十章 貪污/513
第一節 公務員犯罪概說 515
第二節 一般受賄罪 529
第三節 加重受賄罪 550
第四節 行賄罪 555
第五節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560
第六節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569
第十一章 妨害司法/577
第一節 藏匿人犯罪與不到庭罪 579
第二節 妨害刑事證據罪 590
第三節 偽證罪與影響證人罪 597
第四節 誣告罪 615
第五節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626
第六節 枉法罪 630
第七節 司法關說罪 639
第十二章 妨害公權力與秩序/647
第一節 妨害公務罪 649
第二節 侵害公務上掌管物品罪 659
第三節 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與違背扣押效力罪 663
第四節 僭行公務員職權 668
第五節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671
第六節 妨害投票罪 677
第七節 聚眾騷亂罪 686
第八節 恐嚇公眾與煽惑罪 704
名詞索引/711
序/導讀
八版序
隨著刑事訴訟法一書在今年3月的出版,終於讓我有比較多的時間回顧實體刑法的問題。這次改版的地方不少,諸如:強化殺人罪結構的調整,彰顯殺害直系尊親屬的性質已非殺人罪的加重構成要件,而是殺人罪的刑罰加重規定(1章/邊碼6, 25);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1章/邊碼26-1);強化義憤殺人與防衛過當的關係說明(1章/邊碼27);補充肇事逃逸罪的逃逸說明(2章/邊碼66);剝奪失智者行動自由的緊急避難(4章/邊碼74);駁斥詐術可作為強制性交罪手段的說法,尤其討論法益關聯性錯誤的可能誤用(7章/邊碼24-1);新增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敘述(7章/邊碼30-1~30-10);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的不法(7章/邊碼58);散布網路上已散布的性影像(7章/邊碼73-1)。誠然,為了避免本書的篇幅過於龐大,也對原有的論述精簡不少。至於如何讓本書的文字更為清晰,敘述格式更趨於一致,始終是我努力在做的事情,本版自不例外,始終關注本書的讀者應可發現。
蔡聖偉教授經常讓我請益與解惑,成大法律系王意婷與田穎真兩位同學的校對,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小姐與許承先先生的行政協助,都是本書改版的重要助力,在此一併致謝。
許澤天
2026年8月
德國康士坦茲大學C226
盲人摸象
有一則盲人摸象的寓言,幾個盲人探索大象的不同部位後,摸到象鼻的說它像蟒蛇,摸到象耳的說它像畚箕,摸到尾巴的說它像繩索,摸到象腹的說它像甕缸,摸到象腿的說它像柱子。眾說紛紜,誰也不服誰。
法律問題的討論,也與盲人摸象非常類似。有些書提出摸到象鼻的某位權威見解,主張應採取蟒蛇說,卻不論自己是否真的摸過象鼻,也可能只是因為沒聽過或理解其他的說法。有些書整理了好幾個見解,卻沒表達要採取哪一個,這可能出自作者謙遜下的猶豫;亦可能只是粗糙的剪接,不知這些見解究竟從何而來。有些書甚至會投機地告訴讀者,即使摸到象鼻,也必須迎合可能出題者的甕缸說。當然,也有些書將別人摸綿羊得到的毛毯說套用到對大象的描述。
本書對於大象的描述也只能說是主觀上力求完美,部分說明甚至更像是河馬,這也是不斷更新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無論哪一版,即便認為大象是一條蟒蛇,也是忠於自己的體驗,而非人云亦云。特別在意見分歧時,希望能夠從更多的角度進行思考與整合。如在探究繩索、甕缸與柱子等說法後,得出更為接近的犀牛說;或是在參考蟒蛇與畚箕的觀點後,靜下來想出一頭昂鼻挺立的大象。當然,人類社會信奉的價值觀不斷變化,每個地方也有自己的政經條件與風俗文化,我們心中所見的大象,展現的面貌也會各不相同。但無論如何,我相信,只有這樣的學習,才能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樂於表達與分享自己的想法,並在與人對話後繼續堅持或調整自己的觀點,這很可能會跟隨通說,也可能會跟隨少數說;但絕不是鸚鵡學舌,更不是別人向左,我偏要向右。
每日忙於案件的實務工作者,或為通過考試而日夜苦讀的學生,如果只是勉強彙整或剪接他人的見解,而不再用理智好好分析其中的道理,並轉化為自己的想法,很難把法律工作當作可以一生懸命的志業,最終只會變成一件耗費能量的苦差事。期盼本書的讀者,能夠透過刑法的學習,愛上法律的分析,為法律而努力。
許澤天
隨著刑事訴訟法一書在今年3月的出版,終於讓我有比較多的時間回顧實體刑法的問題。這次改版的地方不少,諸如:強化殺人罪結構的調整,彰顯殺害直系尊親屬的性質已非殺人罪的加重構成要件,而是殺人罪的刑罰加重規定(1章/邊碼6, 25);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1章/邊碼26-1);強化義憤殺人與防衛過當的關係說明(1章/邊碼27);補充肇事逃逸罪的逃逸說明(2章/邊碼66);剝奪失智者行動自由的緊急避難(4章/邊碼74);駁斥詐術可作為強制性交罪手段的說法,尤其討論法益關聯性錯誤的可能誤用(7章/邊碼24-1);新增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敘述(7章/邊碼30-1~30-10);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的不法(7章/邊碼58);散布網路上已散布的性影像(7章/邊碼73-1)。誠然,為了避免本書的篇幅過於龐大,也對原有的論述精簡不少。至於如何讓本書的文字更為清晰,敘述格式更趨於一致,始終是我努力在做的事情,本版自不例外,始終關注本書的讀者應可發現。
蔡聖偉教授經常讓我請益與解惑,成大法律系王意婷與田穎真兩位同學的校對,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小姐與許承先先生的行政協助,都是本書改版的重要助力,在此一併致謝。
許澤天
2026年8月
德國康士坦茲大學C226
盲人摸象
有一則盲人摸象的寓言,幾個盲人探索大象的不同部位後,摸到象鼻的說它像蟒蛇,摸到象耳的說它像畚箕,摸到尾巴的說它像繩索,摸到象腹的說它像甕缸,摸到象腿的說它像柱子。眾說紛紜,誰也不服誰。
法律問題的討論,也與盲人摸象非常類似。有些書提出摸到象鼻的某位權威見解,主張應採取蟒蛇說,卻不論自己是否真的摸過象鼻,也可能只是因為沒聽過或理解其他的說法。有些書整理了好幾個見解,卻沒表達要採取哪一個,這可能出自作者謙遜下的猶豫;亦可能只是粗糙的剪接,不知這些見解究竟從何而來。有些書甚至會投機地告訴讀者,即使摸到象鼻,也必須迎合可能出題者的甕缸說。當然,也有些書將別人摸綿羊得到的毛毯說套用到對大象的描述。
本書對於大象的描述也只能說是主觀上力求完美,部分說明甚至更像是河馬,這也是不斷更新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無論哪一版,即便認為大象是一條蟒蛇,也是忠於自己的體驗,而非人云亦云。特別在意見分歧時,希望能夠從更多的角度進行思考與整合。如在探究繩索、甕缸與柱子等說法後,得出更為接近的犀牛說;或是在參考蟒蛇與畚箕的觀點後,靜下來想出一頭昂鼻挺立的大象。當然,人類社會信奉的價值觀不斷變化,每個地方也有自己的政經條件與風俗文化,我們心中所見的大象,展現的面貌也會各不相同。但無論如何,我相信,只有這樣的學習,才能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樂於表達與分享自己的想法,並在與人對話後繼續堅持或調整自己的觀點,這很可能會跟隨通說,也可能會跟隨少數說;但絕不是鸚鵡學舌,更不是別人向左,我偏要向右。
每日忙於案件的實務工作者,或為通過考試而日夜苦讀的學生,如果只是勉強彙整或剪接他人的見解,而不再用理智好好分析其中的道理,並轉化為自己的想法,很難把法律工作當作可以一生懸命的志業,最終只會變成一件耗費能量的苦差事。期盼本書的讀者,能夠透過刑法的學習,愛上法律的分析,為法律而努力。
許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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