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日
放心忘記,把人生理乾淨
參考書115學年度上學期

娛樂法: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

吉伊卡哇Supercard悠遊卡-靠在一起

吉伊卡哇Supercard悠遊卡-靠在一起

呀哈★吉伊卡哇旋風再起,精選周邊看過來

  • 79 410
    520
  • 分類:
    中文書社會哲思法律智慧財產法
    追蹤
    ? 追蹤分類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分類新品通知。
  • 作者: 林發立 追蹤 ? 追蹤作者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作者新書通知。
  • 出版社: 時報文化 追蹤 ? 追蹤出版社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出版社新書通知。
  • 出版日:2026/10/06

活動訊息

閱讀漫遊錄-2026上半年暢銷榜
黃色書刊回來了!一起走進他的漫畫宇宙

內容簡介

從一鍵生成、訓練資料到數位分身,寫給影視、音樂、出版、廣告與創作者的AI娛樂法指南。看懂誰有權利、能否商用、如何降低侵權風險,以及內容產業正在形成的下一套交易規則。
AI 不只是新的創作工具,它正在改寫整個內容產業的秩序。
一個模型為什麼會寫、會畫、會唱、會生成影片?它訓練時到底使用了誰的作品?AI 生成內容能不能享有著作權?創作者、平台與內容公司之間,權利到底歸誰?當聲音、臉孔、角色與表演都能被製作成數位分身,娛樂法又該如何回應?
本書從娛樂法與內容產業出發,沿著「訓練端」與「產出端」兩條主線,系統拆解生成式 AI 帶來的著作權與產業秩序問題。
訓練端,處理 AI 如何取得能力、訓練資料是否合法、資料探勘與合理使用如何判斷。從藝術家風格爭議、AI 圖像生成、資料探勘前史,到美國、歐洲、日本與台灣正在形成中的政策與判決,本書說明 AI 訓練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創作者、平台與內容產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
產出端,處理 AI 生成內容是否受保護、權利歸屬如何認定、衍生著作如何評價,以及內容產業如何面對平台條款、授權、上架、跨境交易與風險控制。當內容可以被更快、更便宜、更大量地生成,真正稀缺的將不只是創意與速度,而是乾淨、可交易、可授權的權利秩序。
從 ChatGPT、Midjourney、AI 圖像、AI 聲音,到數位分身與表演者保護,本書帶讀者看懂:生成式 AI 時代,內容產業如何重新洗牌。
「在 AI 時代,速度不再是唯一的競爭力,乾淨的權利鏈才是內容產業最值錢的護城河!」

◆ 跨界重磅專文推薦

李芃君|臺灣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理事長、台灣大哥大新媒體副總經理
馮勃翰|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月球背面的經濟學》製作主持人
王小棣|台灣電影、電視劇編劇、導演
呂正華|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曾任數發部數位產業署署長、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齊聲掛名力挺(依筆畫排序)
●吳青峰|創作歌手
●李 烈|電影監製、製片人、演員
●黃韻玲|音樂製作人、綠光創藝董事總經理
●王 師|牽猴子共同創辦人、監製
●雷光夏|電影配樂創作者、《聲紡讀書部》製作主持人

作者

林發立(Fali Lin)
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現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主要執業領域包括商務策略與爭議解決、娛樂法與文創法、專利與智慧財產權糾紛、AI法律、醫藥與化妝品法遵、連鎖事業法律風險管理,以及重大特殊訴訟事件。
近年曾主辦台灣重要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並長期關注AI技術對內容產業、智慧財產權與商業模式的影響。在影視、音樂與文創領域,曾處理多件具代表性的娛樂產業法律事件,包括《蘇打綠》樂團及團員與前經紀人間刑事及民事糾紛與團名取回相關案件,以及《鬼才之道》、《冠軍之路》等大型電影作品之合資、授權等。
除實務案件外,亦持續撰寫娛樂法、AI法律與內容產業相關分析,發表《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娛樂法: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從訓練資料到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秩序》等系列文章,協助公私部門處理著作權法相關問題,並協助規劃《恐龍1號》基金(有限合夥)等文創投資與產業合作專案。

目錄

推薦序 擁抱AI,探索內容產業新秩序|李芃君
推薦序 重新定義價值的美麗新世界|馮勃翰
推薦序 AI時代下的兩種戰戰兢兢|王小棣
推薦序 在演算與靈魂交會的十字路口|呂正華

序   野蠻生長中的秩序  

第一部 生成式AI的衝擊

第一章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一、內容產業原本就是手工業  
二、AI先改寫了什麼?  
三、法律怎麼走還未定,市場已經先跑了  
四、編劇和演員的不安,並不是抽象的科技焦慮  
五、以前的學習和臨摹不易量產,AI完全不是這樣
六、既吸收前人的成果,卻也可能成為AI的訓練資料  
七、真正被改寫的是什麼?  
八、一起探索隨著AI開展的世界  

第二章 訓練端與產出端: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的兩條主線  
一、先有方便,還是先有恐慌  
二、訓練端爭議,不只是學了什麼,而是憑什麼這樣學  
三、產出端爭議,不只是AI做了什麼,而是這些產出算什麼  
四、享受到好處的人,也更為不安  
五、核心思辨:智權系統本質與智財托拉斯  
六、小結  

第二部 AI訓練:對內容提供者的影響

第三章 「我的風格到處都是!」生成式AI爭議
一、爭議核心:風格可以被大量複製
二、安德森案為什麼會變成代表性案件?
三、法院在案件過程中的爭執點整理
四、被告到底有沒有看過、學過原告作品?
五、如果被告不承認,原告怎麼辦? 
六、為何不是一句「風格不受保護」就把案件全部結束?
七、模型學習究竟是否應取得授權? 
八、歐洲後發登場,AI著作權難題更加浮現
九、日本反覆檢視AI與著作權界線
十、白宮國家政策態度:語氣溫和,但立場已相當清楚
十一、小結  

第四章 從資料探勘到機器學習:生成式AI前史  
一、什麼叫做資料探勘?  
二、資料探勘的時代背景:為什麼法律願意放寬?
三、資料探勘在各國的立法路徑:美國、日本、台灣  
四、2023年的日本爭議:舊制度語言的不足  
五、美國AI案例中關於「資料探勘中立性」的抗辯 
六、AI機器學習與資料探勘,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七、可能的未來
八、小結

第五章 訓練材料的合法性:共識、爭議及可能的未來
一、法院正在形成的,不是全面豁免,而是新的分界線
二、Bartz v. Anthropic:法院開始把「訓練」與「材料來源」分開看
三、Kadrey v. Meta:Meta雖然勝訴,但法院刻意限縮判決範圍 
四、不合法及爭議材料問題,逐漸在個案形成具體紅線
五、白宮政策方有清楚想法,最後等待的是國會立法
六、舉證責任與證明技術,會是下一輪真正的主戰場
七、訓練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利用?
八、與創作者一起前行,可能比繼續賭訴訟更便宜

第三部 AI產出的利用

第六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  
一、前傳:他先用 AI 來申請專利  
二、問題的核心:排他性與有限性  
三、一道防線:人的創作  
四、台灣文化部指引:不是問能不能用AI,而是問人的創作在哪裡
五、技術發展與著作權拔河,早在攝影術發明時代就已開始
六、中國案例走得快,但真的是終局答案?  
七、一鍵生成式AI APP也能主張著作權嗎? 
八、台灣司法機關對一鍵生成APP的不起訴處分
九、後製不是萬靈丹:有後製,不等於就有著作權
十、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台灣司法首度給出具體判斷
十一、司法不是否定AI創作,而是劃出「最低創作性」底線
十二、小結  

第七章 AI產出物的權利歸屬 

一、核心問題:著作人是誰,權利就從哪裡開始分配  
二、AI 可以成為著作人嗎?  
三、美國塔勒案:把AI列為作者,法院沒有接受 
四、台灣的方向:一鍵生成式AI,使用者通常不能成為著作人  
五、工具說:AI只是工具,但法律還要再往下問一步 
六、美國著作權局的態度:可以用AI,但作者仍然要回到人
七、誰可能被認為是著作人?
八、台灣著作權法:著作人還會受到約定與法律規則影響
九、在使用AI協助創作時,盡量取得完整的著作權
十、小結  

第八章 AI產出與衍生著作的保護問題  
一、基本結構:衍生著作保護的是新投入的創作  
二、衍生著作的困難:如果利用原著本身不合法  
三、台灣法的方向,現在已經走得更明確
四、衍生著作判決為什麼對AI場景特別重要?
五、如果前一層不是受保護著作,後一層就未必是衍生著作
六、小結 

第四部 內容產業與AI

第九章 對產業型態的衝擊:除了降低成本,也要注意風險控制 1
一、AI先改變的,的確是成本
二、滲透率快速上升,代表AI已不是實驗工具
三、AI不是只讓內容變便宜,也會激化產業內部對立
四、一部作品真正成功之後,風險才剛開始
五、AI進來之後,這條風險鏈只會更緊
六、更瑣碎、更長的權利鏈
七、內容產業應注意權利收攏
八、權利擔保機制,不應只是條款,而是管理日常
九、小結

第十章 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 
一、內容產業的生產模式變了,原有法制也面臨挑戰
二、訓練端與產出端,是產業一體的兩面
三、AI 先讓內容變便宜,但真正被改寫的是工作、報酬與投資回收
四、AI 不只改變製作,也改變行銷、分發與受眾
五、作品成功之後,風險才剛開始
六、真正值錢的內容,須包含乾淨的權利鏈
七、小結 


第五部 娛樂法的延伸

第十一章 聲音、臉孔、角色與數位分身
一、這不是單純的著作權問題
二、台灣法下的起點:肖像權已相對穩固,聲音權則仍在形成
三、聲音為什麼特別棘手:它既像人格,又像資產
四、2024年之後,聲音保護已經不是抽象討論
五、美國案例先行:法院如何面對AI聲音與人格利益衝突
六、中國法院已開始正面承認 AI 可識別聲音的人格權保護
七、美國州法與政策推進:在案例與市場壓力下,數位分身法制開始成形
八、英國與更廣泛的政策:數位分身已成正式法政策語言
九、台灣的在地場景:電影、音樂、動畫續作已經碰到這個問題
十、條款與風險控管
十一、結語:法律保護的對象,已從作品延伸到「可被辨識的人」

索引

試閱

自序
野蠻生長中的秩序

我在2006年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
當時有一家知名企業非常有想法。它看到數位時代的到來,打算匯集大量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成立線上資料庫,提供下載服務(Spotify於2006年4月於瑞典創立、2008年正式推出服務;KKBOX於2005年10月在台灣推出服務)。企業為此建構了一整套購買權利與權利金/基金分配機制,準備提供給權利人,甚至連在報紙等媒體公告的作業都已經規劃完成。
但無奈的是,最令人擔心的場面還是發生了。
有一位創作者下載了自己的一首作品,隨即對企業負責人提出刑事著作權侵害告訴。當時檢方辦案的方式很簡單,只問兩個問題:第一,資料庫內是否確實有該作品?第二,有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權利人的授權?
在這樣的邏輯下,案件很快就朝傳訊、偵結、起訴的方向走去。企業家最後只能接受不合理條件以求免責,但也因此認為法律風險過高,選擇退出市場。
同一時期,美國的網路環境也不平靜。網路侵權爭議層出不窮,每天都有許多人主張網路服務內容侵權,持續發函向主要服務提供者索賠。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必須準備龐大的法務團隊,花費鉅額成本逐一回應。
1990年代網路產業興起,大量侵權主張,也成為網路事業難以承受的法律成本。1998年,美國通過《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其中第512條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港與通知取下機制,替大型服務提供者掃除關鍵法律障礙。
從DMCA之後20年間,美國網路巨人興起,包括Yahoo!、Google、YouTube 等平台。相關制度逐漸被各國仿效。台灣類似的機制,也就是《著作權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於2009年5月13日施行。
美國企業因為進場得早,制度也建立得早,已經掌握市場先機,日後成為影響力橫跨超過三分之一世紀的產業巨人。相對地,新聞與其他內容產業在數十年後開始認為自己遭受不公平對待,歐盟、澳洲才開始重新質疑過去數十年的法規政策是否真正公平。
那是一段在產業競爭蠻荒中長出的秩序。
從2023年初開始受到高度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發展,正在重演一個令人心驚的場景。政府、產業與個人都無法置身浪潮之外,也都面對這個尚無確定答案的混亂秩序,並為此感到無奈與不安。
尤其在內容產業,大量導入AI內容以降低產業成本,直接衝擊過去的內容投資模式。
2024年2月,泰勒.派瑞(Tyler Perry)看完OpenAI展示的Sora後,立即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8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
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非常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Tyler Perry Studios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與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
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12座大型攝影棚。但派瑞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
不安之中,產業前行事實上並未停頓。
雖然伴隨抗議、罷工與司法訴訟,走到今日,AI與內容產業的關係似乎已經開始在蠻荒中呈現某種秩序輪廓。這件事很重要。因為如果我們等待一切底定後才切入市場,也就意味著賽局已經底定,先機早已消失。
但投資是理性的。如果不理解整體秩序的發展趨勢,也極可能踩雷,導致失敗與嚴重損失。
我們一再追問兩個問題:
第一,AI訓練、機器學習與資料蒐集的過程,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其他權利問題?
第二,AI生成內容本身是否受保護?它又會如何與原作、改作、表演、聲音、人格利益與市場替代效果發生關係?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牽動未來內容產業的模樣,也會直接影響公部門政策鼓勵、獎補助設計、投資決策評估,甚至內容製作本身。
要理解這些,就必須深刻理解AI世界的「規矩」如今長成什麼樣子:哪些路徑仍然可行?哪些路徑已經逐漸被多數人揚棄?未來又可能走向何處?
我們從2023年起就持續關注相關議題。隨著時間發展,透過本書的架構與整理,我相信能夠和內容產業以及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一起逐漸摸索出未來的答案。
「持續擁抱AI」,是我三年前面對產業充滿未知與猶豫時提出的想法。今天,這依然是我的答案。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金石堂門市 不限金額免運費
      7-11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全家便利商店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ok便利商店 順豐 7-11便利商店

詳細資料

詳細資料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6264740289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272
    • 商品規格
    • 18開17*23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商品評價

訂購/退換貨須知

加入金石堂 LINE 官方帳號『完成綁定』,隨時掌握出貨動態:

加入金石堂LINE官方帳號『完成綁定』,隨時掌握出貨動態
金石堂LINE官方帳號綁定教學

提醒您!!
金石堂及銀行均不會請您操作ATM! 如接獲電話要求您前往ATM提款機,請不要聽從指示,以免受騙上當!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3.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 本商品會員日滿額金幣加碼回饋最高15倍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