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野蠻生長中的秩序
我在2006年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
當時有一家知名企業非常有想法。它看到數位時代的到來,打算匯集大量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成立線上資料庫,提供下載服務(Spotify於2006年4月於瑞典創立、2008年正式推出服務;KKBOX於2005年10月在台灣推出服務)。企業為此建構了一整套購買權利與權利金/基金分配機制,準備提供給權利人,甚至連在報紙等媒體公告的作業都已經規劃完成。
但無奈的是,最令人擔心的場面還是發生了。
有一位創作者下載了自己的一首作品,隨即對企業負責人提出刑事著作權侵害告訴。當時檢方辦案的方式很簡單,只問兩個問題:第一,資料庫內是否確實有該作品?第二,有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權利人的授權?
在這樣的邏輯下,案件很快就朝傳訊、偵結、起訴的方向走去。企業家最後只能接受不合理條件以求免責,但也因此認為法律風險過高,選擇退出市場。
同一時期,美國的網路環境也不平靜。網路侵權爭議層出不窮,每天都有許多人主張網路服務內容侵權,持續發函向主要服務提供者索賠。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必須準備龐大的法務團隊,花費鉅額成本逐一回應。
1990年代網路產業興起,大量侵權主張,也成為網路事業難以承受的法律成本。1998年,美國通過《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其中第512條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港與通知取下機制,替大型服務提供者掃除關鍵法律障礙。
從DMCA之後20年間,美國網路巨人興起,包括Yahoo!、Google、YouTube 等平台。相關制度逐漸被各國仿效。台灣類似的機制,也就是《著作權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於2009年5月13日施行。
美國企業因為進場得早,制度也建立得早,已經掌握市場先機,日後成為影響力橫跨超過三分之一世紀的產業巨人。相對地,新聞與其他內容產業在數十年後開始認為自己遭受不公平對待,歐盟、澳洲才開始重新質疑過去數十年的法規政策是否真正公平。
那是一段在產業競爭蠻荒中長出的秩序。
從2023年初開始受到高度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發展,正在重演一個令人心驚的場景。政府、產業與個人都無法置身浪潮之外,也都面對這個尚無確定答案的混亂秩序,並為此感到無奈與不安。
尤其在內容產業,大量導入AI內容以降低產業成本,直接衝擊過去的內容投資模式。
2024年2月,泰勒.派瑞(Tyler Perry)看完OpenAI展示的Sora後,立即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8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
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非常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Tyler Perry Studios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與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
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12座大型攝影棚。但派瑞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
不安之中,產業前行事實上並未停頓。
雖然伴隨抗議、罷工與司法訴訟,走到今日,AI與內容產業的關係似乎已經開始在蠻荒中呈現某種秩序輪廓。這件事很重要。因為如果我們等待一切底定後才切入市場,也就意味著賽局已經底定,先機早已消失。
但投資是理性的。如果不理解整體秩序的發展趨勢,也極可能踩雷,導致失敗與嚴重損失。
我們一再追問兩個問題:
第一,AI訓練、機器學習與資料蒐集的過程,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其他權利問題?
第二,AI生成內容本身是否受保護?它又會如何與原作、改作、表演、聲音、人格利益與市場替代效果發生關係?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牽動未來內容產業的模樣,也會直接影響公部門政策鼓勵、獎補助設計、投資決策評估,甚至內容製作本身。
要理解這些,就必須深刻理解AI世界的「規矩」如今長成什麼樣子:哪些路徑仍然可行?哪些路徑已經逐漸被多數人揚棄?未來又可能走向何處?
我們從2023年起就持續關注相關議題。隨著時間發展,透過本書的架構與整理,我相信能夠和內容產業以及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一起逐漸摸索出未來的答案。
「持續擁抱AI」,是我三年前面對產業充滿未知與猶豫時提出的想法。今天,這依然是我的答案。
野蠻生長中的秩序
我在2006年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
當時有一家知名企業非常有想法。它看到數位時代的到來,打算匯集大量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成立線上資料庫,提供下載服務(Spotify於2006年4月於瑞典創立、2008年正式推出服務;KKBOX於2005年10月在台灣推出服務)。企業為此建構了一整套購買權利與權利金/基金分配機制,準備提供給權利人,甚至連在報紙等媒體公告的作業都已經規劃完成。
但無奈的是,最令人擔心的場面還是發生了。
有一位創作者下載了自己的一首作品,隨即對企業負責人提出刑事著作權侵害告訴。當時檢方辦案的方式很簡單,只問兩個問題:第一,資料庫內是否確實有該作品?第二,有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權利人的授權?
在這樣的邏輯下,案件很快就朝傳訊、偵結、起訴的方向走去。企業家最後只能接受不合理條件以求免責,但也因此認為法律風險過高,選擇退出市場。
同一時期,美國的網路環境也不平靜。網路侵權爭議層出不窮,每天都有許多人主張網路服務內容侵權,持續發函向主要服務提供者索賠。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必須準備龐大的法務團隊,花費鉅額成本逐一回應。
1990年代網路產業興起,大量侵權主張,也成為網路事業難以承受的法律成本。1998年,美國通過《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其中第512條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港與通知取下機制,替大型服務提供者掃除關鍵法律障礙。
從DMCA之後20年間,美國網路巨人興起,包括Yahoo!、Google、YouTube 等平台。相關制度逐漸被各國仿效。台灣類似的機制,也就是《著作權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於2009年5月13日施行。
美國企業因為進場得早,制度也建立得早,已經掌握市場先機,日後成為影響力橫跨超過三分之一世紀的產業巨人。相對地,新聞與其他內容產業在數十年後開始認為自己遭受不公平對待,歐盟、澳洲才開始重新質疑過去數十年的法規政策是否真正公平。
那是一段在產業競爭蠻荒中長出的秩序。
從2023年初開始受到高度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發展,正在重演一個令人心驚的場景。政府、產業與個人都無法置身浪潮之外,也都面對這個尚無確定答案的混亂秩序,並為此感到無奈與不安。
尤其在內容產業,大量導入AI內容以降低產業成本,直接衝擊過去的內容投資模式。
2024年2月,泰勒.派瑞(Tyler Perry)看完OpenAI展示的Sora後,立即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8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
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非常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Tyler Perry Studios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與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
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12座大型攝影棚。但派瑞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
不安之中,產業前行事實上並未停頓。
雖然伴隨抗議、罷工與司法訴訟,走到今日,AI與內容產業的關係似乎已經開始在蠻荒中呈現某種秩序輪廓。這件事很重要。因為如果我們等待一切底定後才切入市場,也就意味著賽局已經底定,先機早已消失。
但投資是理性的。如果不理解整體秩序的發展趨勢,也極可能踩雷,導致失敗與嚴重損失。
我們一再追問兩個問題:
第一,AI訓練、機器學習與資料蒐集的過程,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其他權利問題?
第二,AI生成內容本身是否受保護?它又會如何與原作、改作、表演、聲音、人格利益與市場替代效果發生關係?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牽動未來內容產業的模樣,也會直接影響公部門政策鼓勵、獎補助設計、投資決策評估,甚至內容製作本身。
要理解這些,就必須深刻理解AI世界的「規矩」如今長成什麼樣子:哪些路徑仍然可行?哪些路徑已經逐漸被多數人揚棄?未來又可能走向何處?
我們從2023年起就持續關注相關議題。隨著時間發展,透過本書的架構與整理,我相信能夠和內容產業以及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一起逐漸摸索出未來的答案。
「持續擁抱AI」,是我三年前面對產業充滿未知與猶豫時提出的想法。今天,這依然是我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