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法(第1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偵查法》專注於刑事訴訟偵查階段之法律制度,系統性呈現偵查法理論基礎、制度設計及實務運作,兼顧程序正義與偵查效率,深入分析偵查官憲權限、義務及嫌疑人之憲法保障,例如:緘默權、接見交通權及羈押審查制度。書中結合理論與實務案例,探討證據蒐集、偵查密行、誘捕偵查及通訊監察等重要議題進行剖析,並針對違反程序證據取得之排除原則分析提出,期能掌握偵查法之架構性規範體系,以全般理解偵查實施於權利保障與真實發見之衡平調和,而為學術研究及實務操作之完整參考。
目錄
第一章 偵查基本介紹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第二節 偵查開啟
第三節 偵查主體
第四節 偵查結構
第五節 密行原則
第六節 令狀原則
第七節 偵查類型
第八節 偵查辯護相關問題
第九節 小結
第二章 任意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勘驗
第三節 屍體相驗
第四節 身分查驗
第五節 隨身物品檢查
第六節 車輛攔檢
第七節 同意搜索
第八節 公開場所攝錄資料
第九節 自願交付
第十節 小結
第三章 對人之強制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拘提
第三節 逮捕
第四節 羈押
第五節 暫行安置
第六節 鑑定留置
第七節 強制採取鑑定
第八節 小結
第四章 對物之強制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搜索
第三節 扣押
第四節 證據保全
第五節 令狀原則相關問題—代小結
第五章 新興偵查類型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測謊
第三節 竊聽
第四節 誘捕偵查與控制下交付
第五節 GPS裝設
第六節 行動裝置基地臺位置取得
第七節 IMEI辨識系統
第八節 兼論權衡法則—代小結
第六章 嫌疑人之調查
第一節 嫌疑人概念
第二節 嫌疑人定性
第三節 接受調查義務
第四節 辯護人依賴權
第五節 緘默權
第六節 小結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文獻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第二節 偵查開啟
第三節 偵查主體
第四節 偵查結構
第五節 密行原則
第六節 令狀原則
第七節 偵查類型
第八節 偵查辯護相關問題
第九節 小結
第二章 任意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勘驗
第三節 屍體相驗
第四節 身分查驗
第五節 隨身物品檢查
第六節 車輛攔檢
第七節 同意搜索
第八節 公開場所攝錄資料
第九節 自願交付
第十節 小結
第三章 對人之強制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拘提
第三節 逮捕
第四節 羈押
第五節 暫行安置
第六節 鑑定留置
第七節 強制採取鑑定
第八節 小結
第四章 對物之強制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搜索
第三節 扣押
第四節 證據保全
第五節 令狀原則相關問題—代小結
第五章 新興偵查類型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測謊
第三節 竊聽
第四節 誘捕偵查與控制下交付
第五節 GPS裝設
第六節 行動裝置基地臺位置取得
第七節 IMEI辨識系統
第八節 兼論權衡法則—代小結
第六章 嫌疑人之調查
第一節 嫌疑人概念
第二節 嫌疑人定性
第三節 接受調查義務
第四節 辯護人依賴權
第五節 緘默權
第六節 小結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序/導讀
刑事程序開端於偵查階段之發動,偵查官憲須於最短之時間內,完成人別特定及確保、證據蒐集及保全。偵查程序之核心作為,但非僅係單純之事實查明,並牽涉憲法之基本權利保障,與檢驗國家刑罰權對特定人行使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偵查階段既有「真實發見」之程序任務承載,亦擔負「人權保障」之程序目標實現,如何於二者之間取得平衡,則係偵查法之主旨課題。回顧我國法制,關於偵查法之規範體系,係片段且分散於刑事訴訟法之各章節處,相關討論多是依附於條文解釋,缺乏以系統之全面性觀察,而為偵查理念原則、組織結構與制度運作之整體介紹。然隨著科技發展與社會變遷,通訊監察、電子技術之秘密偵查,乃至跨國合作之「控制下交付」等新興議題,之於實務運作潛在之權力干預風險,既挑戰現有法制之適用界限,並誘發亟思新型偵查理論,與檢搜制度之對應調整必要。
偵查階段是刑事程序中,最具特色之獨立階段,採行之糾問式關係結構、程序之「密行原則」拘束、偵查官憲之構造組成,向來是刑事程序最為繁複且隱晦之章節,既是國家刑罰權之實現開端,亦係憲法基本權利最容易遭遇挑戰之場域。質言之,偵查法係刑事程序中最為基礎且關鍵之一環,其規範對象涉及犯罪之查悉、證據蒐集與嫌疑人處遇,直接關係刑事司法體系,能否兼顧「實體真實發見」與「基本人權保障」兩大核心價值。但隨著近代之法治國原則發展,偵查活動漸次脫去國家權力之單純運帷色彩,係應受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規範拘束,並以比例原則與令狀原則作為軌範之核心機制。是以,對於「偵查法」之思考,不應將之視為僅係刑事程序之其一章節,亟須如同其他階段之獨樹一幟性,對之行以獨立性邏輯再思維。隨著社會快速變遷、資通科技日新月異,偵查活動之實施樣貌,業從傳統之搜索、扣押、羈押,儼而通訊電信之科技運用,得以遠端實施監察、保全並追查,炯已異若曩昔容態。偵查階段已然無法以刑事程序之單一段落論視,應以權利保障為盾牌,兼以犯罪訴追利劍之角度全新觀察。核實「真實發見」與「權利保障」之刑事程序核心,得於偵查階段取得平衡,進而推動刑事司法體制,能於憲法國家之框架內,賡續朝往更臻完善之方向邁進。
巫聰昌 謹誌於
臺中 2025.1.1
偵查階段是刑事程序中,最具特色之獨立階段,採行之糾問式關係結構、程序之「密行原則」拘束、偵查官憲之構造組成,向來是刑事程序最為繁複且隱晦之章節,既是國家刑罰權之實現開端,亦係憲法基本權利最容易遭遇挑戰之場域。質言之,偵查法係刑事程序中最為基礎且關鍵之一環,其規範對象涉及犯罪之查悉、證據蒐集與嫌疑人處遇,直接關係刑事司法體系,能否兼顧「實體真實發見」與「基本人權保障」兩大核心價值。但隨著近代之法治國原則發展,偵查活動漸次脫去國家權力之單純運帷色彩,係應受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規範拘束,並以比例原則與令狀原則作為軌範之核心機制。是以,對於「偵查法」之思考,不應將之視為僅係刑事程序之其一章節,亟須如同其他階段之獨樹一幟性,對之行以獨立性邏輯再思維。隨著社會快速變遷、資通科技日新月異,偵查活動之實施樣貌,業從傳統之搜索、扣押、羈押,儼而通訊電信之科技運用,得以遠端實施監察、保全並追查,炯已異若曩昔容態。偵查階段已然無法以刑事程序之單一段落論視,應以權利保障為盾牌,兼以犯罪訴追利劍之角度全新觀察。核實「真實發見」與「權利保障」之刑事程序核心,得於偵查階段取得平衡,進而推動刑事司法體制,能於憲法國家之框架內,賡續朝往更臻完善之方向邁進。
巫聰昌 謹誌於
臺中 2025.1.1
試閱
第一章 偵查基本介紹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犯罪者,本質係反社會性之行為,國家針對類此行為事實,藉由抽象化、概念化及文字化之立法程序,形成之具體法律條文,以為刑事之制裁基礎。此外,經由法典化之程序,將反社會性之行為、侵害之指向客體,分門歸納類型化,作為法律之保護對象,即成為所謂之「法益」。同時,侵害法益之行為萬端,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不同程度之法敵對意識,必須科以相對應之處罰,以為反社會之性格制裁。易言之,何種行為係屬反社會之性格行為,且得以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之法敵對意識,應施以處罰之必要,以為社會之秩序回復,即係所謂之「刑法」。經由刑法認知之犯罪行為,相應法益之侵害行為類型,呈現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必要時科以適切之處罰,且以明文之制裁方式相繩為限,此即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明文之不法行為,固有違反之制裁方式,但侵害之不法實行萬端,反映行為人之惡性程度不一,如何量定相應之適當刑度,單有刑法之實體規範,顯然無法實現「繩不繞曲」,法律之天秤正義。特別是,基於法治國之概念要求,縱使刑罰權是為國家專有,亦須嚴格恪遵「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方得對違反刑法規定之行為人,科以切當之法定刑罰。易言之,基於法治國之原則,刑罰權係國家之專屬權力,但非意味國家即得恣意發動,須以明確之法律判斷基準,作為犯罪之認定依據。刑法者,即是為此目的而存在,亦為現代刑法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於犯罪之行為制裁,必須藉由國家法定之嚴格證明程序,認定人別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方得對之不法非難評價。刑事程序(訴訟)法,即係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當程序」之原則依循法制。
刑事訴訟法,既然是以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循之「正當程序」法制;又刑罰權之實現,則係違反刑法之禁止、誡命規範,之於犯罪具體遏制,客觀之制裁效果展現。但因犯罪之行為者造成之法益侵害結果,係存在於歷史之行進序列事實,客觀之時序前行不可逆,如何藉由刑事程序之規範操作,得以時光倒置還原真相,實現「有罪之人迅速獲得處罰,清白之人得免受於冤抑」目的,即為刑事程序之重要課題。亦即,「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成為刑事訴訟程序得以落實現代刑事法制「精密司法」之根本特色。基於刑事程序法制「精密」之背景實現要求,縱使涉有懷疑是為犯罪之行為人,亦不得恣意判斷即係犯罪人,必須取得相當之跡證,足以形成犯罪之嫌疑心證者,方得開啟刑事制裁程序。易言之,犯罪是為歷史之事實,如何透過行為遺留之跡證,將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嫌疑人地位,端賴國家之刑事司法機關,就犯罪之相關事證取得,篩選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者,拼湊還原犯罪當初之真實,以檢驗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如若檢驗之結果,從社會一般理性之人之觀點,皆能獲致涉嫌犯罪之人即係犯罪之嫌疑人程度,達「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此際,即能將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犯罪之「嫌疑人」地位,開啟刑事制裁之實質程序。申言之,基於現代之刑事程序,係以「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形成之「精密司法」制裁法制,不僅對於國家之刑罰權具有節制發動及機先防治之作用效果,且未免冤抑,非有充足證據之犯罪確信形成,不得率爾對任何人恣意問責。是以,「精密司法」背景之刑事程序,係以「人別確認、證據取得、事實釐清、適用法律、論罪科刑」為核心,具體規範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有之法定程序內容作為。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犯罪者,本質係反社會性之行為,國家針對類此行為事實,藉由抽象化、概念化及文字化之立法程序,形成之具體法律條文,以為刑事之制裁基礎。此外,經由法典化之程序,將反社會性之行為、侵害之指向客體,分門歸納類型化,作為法律之保護對象,即成為所謂之「法益」。同時,侵害法益之行為萬端,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不同程度之法敵對意識,必須科以相對應之處罰,以為反社會之性格制裁。易言之,何種行為係屬反社會之性格行為,且得以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之法敵對意識,應施以處罰之必要,以為社會之秩序回復,即係所謂之「刑法」。經由刑法認知之犯罪行為,相應法益之侵害行為類型,呈現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必要時科以適切之處罰,且以明文之制裁方式相繩為限,此即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明文之不法行為,固有違反之制裁方式,但侵害之不法實行萬端,反映行為人之惡性程度不一,如何量定相應之適當刑度,單有刑法之實體規範,顯然無法實現「繩不繞曲」,法律之天秤正義。特別是,基於法治國之概念要求,縱使刑罰權是為國家專有,亦須嚴格恪遵「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方得對違反刑法規定之行為人,科以切當之法定刑罰。易言之,基於法治國之原則,刑罰權係國家之專屬權力,但非意味國家即得恣意發動,須以明確之法律判斷基準,作為犯罪之認定依據。刑法者,即是為此目的而存在,亦為現代刑法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於犯罪之行為制裁,必須藉由國家法定之嚴格證明程序,認定人別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方得對之不法非難評價。刑事程序(訴訟)法,即係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當程序」之原則依循法制。
刑事訴訟法,既然是以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循之「正當程序」法制;又刑罰權之實現,則係違反刑法之禁止、誡命規範,之於犯罪具體遏制,客觀之制裁效果展現。但因犯罪之行為者造成之法益侵害結果,係存在於歷史之行進序列事實,客觀之時序前行不可逆,如何藉由刑事程序之規範操作,得以時光倒置還原真相,實現「有罪之人迅速獲得處罰,清白之人得免受於冤抑」目的,即為刑事程序之重要課題。亦即,「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成為刑事訴訟程序得以落實現代刑事法制「精密司法」之根本特色。基於刑事程序法制「精密」之背景實現要求,縱使涉有懷疑是為犯罪之行為人,亦不得恣意判斷即係犯罪人,必須取得相當之跡證,足以形成犯罪之嫌疑心證者,方得開啟刑事制裁程序。易言之,犯罪是為歷史之事實,如何透過行為遺留之跡證,將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嫌疑人地位,端賴國家之刑事司法機關,就犯罪之相關事證取得,篩選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者,拼湊還原犯罪當初之真實,以檢驗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如若檢驗之結果,從社會一般理性之人之觀點,皆能獲致涉嫌犯罪之人即係犯罪之嫌疑人程度,達「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此際,即能將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犯罪之「嫌疑人」地位,開啟刑事制裁之實質程序。申言之,基於現代之刑事程序,係以「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形成之「精密司法」制裁法制,不僅對於國家之刑罰權具有節制發動及機先防治之作用效果,且未免冤抑,非有充足證據之犯罪確信形成,不得率爾對任何人恣意問責。是以,「精密司法」背景之刑事程序,係以「人別確認、證據取得、事實釐清、適用法律、論罪科刑」為核心,具體規範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有之法定程序內容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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