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含概要)(第13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1 蔣育儒 具名推薦(104年高考社會行政正額錄取、普考增額錄取)
用本書搭配老師網站中的時事及補充資料,讓我提早踏上公職路!
2 楊祚榮 具名推薦(105年高考社會行政正額錄取、普考增額錄取)
老師的課本採用大量的表格編排,在各章開頭以及內文都有大量的重點提示,方便考生以最快的速度進入狀況,另外搭配老師部落格的時事整理,輕鬆掌握該科出題的方向,若能適當引用在作答當中,更能達到加分的效果,高分勝出!
3 江宜梅 具名推薦(103年第一次社會工作師錄取、104年高考公職社工師錄取)
議題以重點的方式整理並比較,輔以榜首提點及上榜關鍵來呈現,觀念能完整建構。
4 何淑芳 具名推薦(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社會行政錄取)
工作和家庭兩頭燒,如何在第一次準備薦任升等社會行政類科考試就能上榜?無疑需要一把利器——考用出版公司陳思緯老師的社會行政相關叢書。
作者超人氣部落格 瀏覽人次破113萬
讀書方法+精準重點→不浪費時間=記憶背誦更簡單!一次OK!
社工系學生普遍認為「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內容龐雜、資料瑣碎,很難準備,但只要這科分數能夠異軍突起,就是掌握勝利之鑰。
本書編排,完全從考生的需求角度著手,適時的加入圖表,提升邏輯架構之建立,並以最具系統化的整理與分析,建立完整的架構;內容的整理,清晰有條理,再加上適當的知識補充,強化閱讀記憶,考場得分高下立見,榮登金榜。
1 蔣育儒 具名推薦(104年高考社會行政正額錄取、普考增額錄取)
用本書搭配老師網站中的時事及補充資料,讓我提早踏上公職路!
2 楊祚榮 具名推薦(105年高考社會行政正額錄取、普考增額錄取)
老師的課本採用大量的表格編排,在各章開頭以及內文都有大量的重點提示,方便考生以最快的速度進入狀況,另外搭配老師部落格的時事整理,輕鬆掌握該科出題的方向,若能適當引用在作答當中,更能達到加分的效果,高分勝出!
3 江宜梅 具名推薦(103年第一次社會工作師錄取、104年高考公職社工師錄取)
議題以重點的方式整理並比較,輔以榜首提點及上榜關鍵來呈現,觀念能完整建構。
4 何淑芳 具名推薦(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社會行政錄取)
工作和家庭兩頭燒,如何在第一次準備薦任升等社會行政類科考試就能上榜?無疑需要一把利器——考用出版公司陳思緯老師的社會行政相關叢書。
作者超人氣部落格 瀏覽人次破113萬
讀書方法+精準重點→不浪費時間=記憶背誦更簡單!一次OK!
社工系學生普遍認為「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內容龐雜、資料瑣碎,很難準備,但只要這科分數能夠異軍突起,就是掌握勝利之鑰。
本書編排,完全從考生的需求角度著手,適時的加入圖表,提升邏輯架構之建立,並以最具系統化的整理與分析,建立完整的架構;內容的整理,清晰有條理,再加上適當的知識補充,強化閱讀記憶,考場得分高下立見,榮登金榜。
目錄
第一章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社會政策的福利意識型態與價值觀
第三章 社會政策的制定理論與決策模式
第四章 福利國家發展理論與模型
第五章 福利國家的危機與轉型及全球化
第六章 臺灣社會政策與立法的發展脈絡
第七章 社會保險之政策與立法
第八章 社會救助之政策與立法
第九章 就業安全暨勞動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一章 身心障礙者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二章 家庭及婦女與人口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三章 老人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四章 原住民及婚姻移民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五章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六章 健康與醫療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七章 社會政策的人力及財力資源之政策與立法
附 錄 歷屆試題
第二章 社會政策的福利意識型態與價值觀
第三章 社會政策的制定理論與決策模式
第四章 福利國家發展理論與模型
第五章 福利國家的危機與轉型及全球化
第六章 臺灣社會政策與立法的發展脈絡
第七章 社會保險之政策與立法
第八章 社會救助之政策與立法
第九章 就業安全暨勞動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一章 身心障礙者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二章 家庭及婦女與人口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三章 老人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四章 原住民及婚姻移民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五章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六章 健康與醫療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第十七章 社會政策的人力及財力資源之政策與立法
附 錄 歷屆試題
序/導讀
ACP(Advance Care Planning)—預立醫護照顧計劃,是指本人就將來特定醫護照顧狀況(situation)及其處理(treatment),為因應屆時就該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欠缺所需意思能力,而無法自為意思決定情形,與家屬、醫護照顧者(Health Care Professional, HCP)、醫療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等關係者(stakeholder),在居家、醫院或機構等,以本人為中心(person-centred),基於本人之意思、價值觀、意願及喜好等,藉由持續地反覆進行對話討論,予以預為形成、表達,甚而決定,且得以留下紀錄的一個規劃及更新之行動過程。ACP 的本質,就是一個持續性對話討論程序(process)。此程序應基於本人之自願而啟動,以本人中心為基軸,由本人與家屬等關係人所進行的持續地反覆對話討論過程。對話討論的對象,是有關本人於當前就將來可能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的意思形成、表達,甚而決定。
每個人於日常生活中,事實上,持續地就許多事項以不同方式,進行各種預為規劃(advance planning/planning ahead)及執行。重要如升學、就業、結婚生子或購屋等,普通如早餐的選擇、出門的穿搭或抵達上學上班的路徑、方式等。甚至面對死亡,有人亦會預為規劃死亡相關事項,如預購墓地、靈骨塔或安排好植葬、海葬及籌辦所謂生前告別式等。蓋因我們皆處在無常變化、充滿不確定的環境,而降低此不確定的做法之一,就是預為規劃準備。然而,縱使進行如上所述包括死亡相關事項在內之預為規劃,大部分人往往就己身未來所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並未預為規劃。因對未來所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未予以預為規劃,往往造成如因意外或病發,本人陷入昏迷等而無法表達意思者,易發生所提供特定醫護照顧之處理,未必符合本人之需求,或是不得不由家屬等為本人進行代為決定情形。因此,為降低或避免如上未必符合本人之需求,或是代為決定狀況,實有必要在意思能力未欠缺前,即早進行ACP。
本人與家屬等關係者進行對話討論之ACP,必須以本人為中心之根源,在於ACP 是本人自主權(right to autonomy)之享有(standing)與行使(exercise)之具體實現,同時也有助於HCP 提供符合本人需求之醫護照顧服務的實踐。是以,本人自主權之權源、內容及ACP 於自主權之定位,當屬於理解實作ACP,首先必須釐清的重要基本議題。再者,ACP 對話討論程序之本人及參與對話討論之家屬等關係者,究應具有何等資格要求?各關係者(ACP對話討論程序之參與者)於此ACP 程序又得扮演哪些角色?即屬進一步有待明確釐清之課題。
我國於2016年9月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並於2019年1月正式生效施行迄今。於病主法第3 條第6 款規定明文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另明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病人應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程序下,得簽署所謂「預立醫療決定」,預先就將來如處於末期病人等特定臨床條件,得自為選擇或拒絕所謂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或交由HCA 代為決定等規定(病主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等)。於我國通常即將前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逕等同稱為ACP,且將此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明文為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定強制程序。然而,病主法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否確得等同於ACP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所涉之病人及參與者與ACP 之本人及參與者又有何異同?亦屬在理解實作ACP 時,所不可迴避的議題。
基此,本書將先行論述說明ACP 權源之自主權(Chapter 1),其次,簡明概述ACP 之定義、目的、定位及做法(Chapter 2)後,即依循說明解析ACP主體—本人及重要參與者—家屬、醫療代理人、HCP及律師之資格、內容與角色等議題(Chapter 3~7),同時並就病主法關於此等議題予以對照比較檢討評析。最後,再綜合整理ACP要點,並就病主法有關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規定,提出相應於ACP之修法建議(Chapter 8)做為結語。
揆之我國已邁入超高齡者社會,高齡者之增加,已是不可迴避的現實現象。不論如何強調所謂抗老(anti-aging)或健康老化(healthy aging),高齡者終究不能忽視伴隨老化之身心機能退化(deterioration)及衰退(frailty),以及與慢性疾病(chronic diseases)的多重病症(multi-morbidities)共生共存的後段人生(later life)。因此,尤其是高齡者,如得以理解可預期之老化病症軌跡(aging and illness trajectories),充實本身有關ACP之相關識能(literacy),進而實作ACP,至少在醫護照顧面,能為自己的精彩豐富老化(aging flourishing),及早進行一些必要的預為準備(advance planning)、超前部署(planning ahead),則是否更有機會得以安適自在地(a sense of security and peace in mind)及勇敢向前地邁向老化—向前老化(aging forward)。
惟因本書議題主要係從法律面,觀察與探究論述ACP之主體—本人及其參與者/關係者,以及該等議題與病主法相應規定之對照檢討評析為主,尚不及論述介紹於前揭議題以外的ACP其他重要議題(如ACP之發展沿革、世界各國推動ACP之狀況介紹、進行ACP對話結果或材料之advance directive/decision 等),尚請諒察。
每個人於日常生活中,事實上,持續地就許多事項以不同方式,進行各種預為規劃(advance planning/planning ahead)及執行。重要如升學、就業、結婚生子或購屋等,普通如早餐的選擇、出門的穿搭或抵達上學上班的路徑、方式等。甚至面對死亡,有人亦會預為規劃死亡相關事項,如預購墓地、靈骨塔或安排好植葬、海葬及籌辦所謂生前告別式等。蓋因我們皆處在無常變化、充滿不確定的環境,而降低此不確定的做法之一,就是預為規劃準備。然而,縱使進行如上所述包括死亡相關事項在內之預為規劃,大部分人往往就己身未來所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並未預為規劃。因對未來所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未予以預為規劃,往往造成如因意外或病發,本人陷入昏迷等而無法表達意思者,易發生所提供特定醫護照顧之處理,未必符合本人之需求,或是不得不由家屬等為本人進行代為決定情形。因此,為降低或避免如上未必符合本人之需求,或是代為決定狀況,實有必要在意思能力未欠缺前,即早進行ACP。
本人與家屬等關係者進行對話討論之ACP,必須以本人為中心之根源,在於ACP 是本人自主權(right to autonomy)之享有(standing)與行使(exercise)之具體實現,同時也有助於HCP 提供符合本人需求之醫護照顧服務的實踐。是以,本人自主權之權源、內容及ACP 於自主權之定位,當屬於理解實作ACP,首先必須釐清的重要基本議題。再者,ACP 對話討論程序之本人及參與對話討論之家屬等關係者,究應具有何等資格要求?各關係者(ACP對話討論程序之參與者)於此ACP 程序又得扮演哪些角色?即屬進一步有待明確釐清之課題。
我國於2016年9月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並於2019年1月正式生效施行迄今。於病主法第3 條第6 款規定明文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另明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病人應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程序下,得簽署所謂「預立醫療決定」,預先就將來如處於末期病人等特定臨床條件,得自為選擇或拒絕所謂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或交由HCA 代為決定等規定(病主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等)。於我國通常即將前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逕等同稱為ACP,且將此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明文為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定強制程序。然而,病主法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否確得等同於ACP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所涉之病人及參與者與ACP 之本人及參與者又有何異同?亦屬在理解實作ACP 時,所不可迴避的議題。
基此,本書將先行論述說明ACP 權源之自主權(Chapter 1),其次,簡明概述ACP 之定義、目的、定位及做法(Chapter 2)後,即依循說明解析ACP主體—本人及重要參與者—家屬、醫療代理人、HCP及律師之資格、內容與角色等議題(Chapter 3~7),同時並就病主法關於此等議題予以對照比較檢討評析。最後,再綜合整理ACP要點,並就病主法有關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規定,提出相應於ACP之修法建議(Chapter 8)做為結語。
揆之我國已邁入超高齡者社會,高齡者之增加,已是不可迴避的現實現象。不論如何強調所謂抗老(anti-aging)或健康老化(healthy aging),高齡者終究不能忽視伴隨老化之身心機能退化(deterioration)及衰退(frailty),以及與慢性疾病(chronic diseases)的多重病症(multi-morbidities)共生共存的後段人生(later life)。因此,尤其是高齡者,如得以理解可預期之老化病症軌跡(aging and illness trajectories),充實本身有關ACP之相關識能(literacy),進而實作ACP,至少在醫護照顧面,能為自己的精彩豐富老化(aging flourishing),及早進行一些必要的預為準備(advance planning)、超前部署(planning ahead),則是否更有機會得以安適自在地(a sense of security and peace in mind)及勇敢向前地邁向老化—向前老化(aging forward)。
惟因本書議題主要係從法律面,觀察與探究論述ACP之主體—本人及其參與者/關係者,以及該等議題與病主法相應規定之對照檢討評析為主,尚不及論述介紹於前揭議題以外的ACP其他重要議題(如ACP之發展沿革、世界各國推動ACP之狀況介紹、進行ACP對話結果或材料之advance directive/decision 等),尚請諒察。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不限金額免運費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訂購/退換貨須知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商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