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 5:授信風險.新外債.FT帳戶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由於中國經濟進入不斷調整的新常態,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業務策略也隨之不同,一方面,在中國銀行業壞帳比例大幅攀升背景下,外資銀行紛紛將「風險控管」置於中國業務的核心地位;其次,外資銀行要如何掌握外債,FT帳戶等一系列最新外匯變化,及上海、天津、福建、廣東等自貿區先行先試的外匯政策,才能為外資銀行在境內、外客戶提供便捷又具效率的資金方案,都將會在未來深深影響外資銀行在中國拓展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著的《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 5:授信風險‧新外債‧FT帳戶》延續過去強調「實務」的傳統,從外資銀行在中國開發業務過程中,所可能遭遇的最新法律、財稅、外匯三大領域問題,進行橫向與縱向的深入分析,以總計一百篇的專題形式,為所有在中國的外資銀行,提供與中國現場最接地氣,最務實的業務建議。
目錄
導讀
第一篇 法律
【1】 保證金跨境質押業務法律分析(上)
【2】 保證金跨境質押業務法律分析(下)
【3】 應收帳款跨境質押業務法律分析(上)
【4】 應收帳款跨境質押業務法律分析(下)
【5】 不動產跨境抵押業務法律分析(上)
【6】 不動產跨境抵押業務法律分析(下)
【7】 徵提跨境擔保品應注意風險(上)
【8】 徵提跨境擔保品應注意風險(下)
【9】 中國大陸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對銀行抵押業務的影響
【10】 對合同預留空白處的處理
第二篇 外匯
【37】 新外債政策解析(1)――金融機構
【38】 新外債政策解析(2)――企業
【39】 新外債政策解析(3)――與原外債政策比較
【40】 新外債政策業務模式――境內外聯合授信融資
【41】 新外債政策對台資銀行業務影響分析
【42】 台商如何選擇新舊外債政策
【43】 FT帳戶、NRA帳戶及OBU帳戶用途差異解析
【44】 利用自貿區FT帳戶打通境內融資管道
【45】 利用自貿區FT帳戶打通境外融資管道
【46】 利用FT帳戶進行利潤分配
【47】 提前購匯與遠期購匯差異分析
第三篇 財稅
【82】 高新技術企業新規影響台商納稅
【83】 利潤匯出所得稅滯納金實務分析
【84】 利用研發費用抵扣新規節稅
【85】 金融同業往來業務免徵增值稅的規定
【86】 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的異常區間
【87】 員工薪資及福利費稅前列支政策
【88】 水電能源等支出所得稅前列支的問題
【89】 分行利潤匯回總行涉及的所得稅
【90】 如何計算向境外支付費用時必須代扣代繳的稅費
【91】 處置抵債資產的稅收問題
【92】 銀行出售不動產增值稅處理
試閱
以往,中國大陸公司提供存款質押,請中國大陸分行開具SBLC或保函,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銀行融資。由於中國大陸分行為「內保外貸」模式中的境內擔保人,有必要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外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甚至資金流向,進行審核。
為減輕境內銀行內保外貸履約後的核查風險,可以調整融資模式,即由銀行做擔保人,調整為提供存款的中國大陸公司做擔保人,將該存款以保證金方式直接質押給境外債權人。對於境內分行而言,其優勢在於不僅減輕了對跨境擔保交易背景資料盡職調查的義務,同時也吸收了人民幣存款,還可通過和境外聯行的配合,爭取中國大陸公司的其他業務。
境外債權人應關注事項
對於提供保證金的中國大陸公司而言,其構成「內保外貸」跨境質押,因此該中國大陸公司做為出質人,應當至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
做為境外債權人,應合理關注:1. 境外借款人有無中國大陸自然人控制;2. 境外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由於中國大陸外管層面實務中並未開放自然人到境外投資設立公司,因此如果境外借款人的股東為中國大陸自然人時,其設立合法性受到中國大陸外管局的質疑,是無法進行「內保外貸」登記的。其次,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時,尤應重視借款人的還款來源。目前實務中,對還款來源的審查,限於書面審查,即要求提供境外借款人的審計報告和還款來源說明。境外債權人應收集前述證明借款人還款能力和無中國大陸自然人股東的資料,以供辦理「內保外貸」登記之需。
跨境質押的三種主要情形
中國大陸境內保證金質押擔保境外放款,主要有三種情形:
1. 中國大陸個人名下的保證金為擔保品。雖然《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允許中國大陸個人可以參照企業辦理「內保外貸」登記,但是實務中,中國大陸個人無法單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2. 中國大陸企業名下的保證金為擔保品。中國大陸企業必須在擔保合同簽定後15日內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外管局對於該項登記的審查重點,在於境外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資金用途以及是否存在惡意擔保履約情況。3. 台籍(境外)個人在中國大陸銀行的保證金為擔保品。此情形屬於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無須至外管局辦理登記手續。接受該擔保的境外債權人,須注意審核該存款來源的合法性,避免將來履約匯出時因台籍(境外)個人無法提供稅單等證明合法來源的資料而無法將擔保款項匯出。
實務中保證金跨境質押還有一種情形,是中國大陸公司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並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存款做質押擔保。由於此融資模式不屬於「內保外貸」,是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因此不存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回流的限制。對於中國大陸公司而言,必須辦理外債登記,但無須辦理外管局「內保外貸」登記。
【2】 保證金跨境質押業務法律分析(下)
保證金質押業務中,由於可供執行財產(即保證金)所在地在中國大陸,因此建議適用中國大陸法律和選擇中國大陸法院管轄。
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占有做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為確保債權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承做保證金質押業務時須注意兩點:
1. 保證金應特定化。即保證金帳戶中的資金應由銀行特定監管,比如可以設立「XX公司保證金專用帳戶」,該專用帳戶的資金禁止用於擔保以外的日常結算。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應與具體的保證金業務相對應,即帳戶內轉入資金為擔保人根據約定比例向該帳戶繳存的保證金,轉出資金為銀行依約劃扣和退還的保證金。
2. 通常保證金帳戶戶名仍為出質人,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保證金移交銀行占有」的特徵,保證金質押合同中應寫明諸如「保證金自存入保證金專戶之日起即轉移為銀行占有;非經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對保證金專戶內資金進行支用、劃轉或做其他任何處分」之類的表述。保證金帳戶監管合同
保證金跨境質押業務所使用的合同,除了《保證金質押合同》外,還有一份很重要的合同,即《保證金帳戶監管合同》。境外銀行可以委託境內聯行做為保證金帳戶的監管銀行,即意味出質人應將保證金存放在境內聯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中,並由境內聯行根據境外銀行的指示,控制保證金的劃扣和退還。在此份監管合同中,對於畫轉保證金的約定如下:
1. 貸款行有權通知監管行提取、扣劃保證金帳戶內款項(加蓋貸款行預留印鑒的劃款指令)。
2. 監管行收到指令,並經監管行審核劃款指令的印鑒與預留印鑒相符後,監管行方根據該等指令劃款。
操作重點
當發生擔保履約,必須執行保證金帳戶內的款項用於歸還境外借款時,應該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操作,具體表現為:
1. 如為「內保外貸」跨境質押,則由保證金出質人或境外債權銀行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
2. 如為其他形式跨境質押,則由保證金出質人或境外債權銀行自行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在此,保證金監管銀行同時承擔了跨境擔保履約款的匯出銀行角色。在內保外貸保證金質押業務項下,監管銀行應當審核境外借款人違約真實性及原因;在其他形式保證金質押業務項下,監管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並留存必要資料後,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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