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發展之拓深與前瞻—賴來焜理事長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第1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恭祝賴來焜教授七秩華誕並表彰賴教授對國際私法與法治建設之貢獻所為之集體創作三十三篇,撰文者除了有賴教授所曾服務玄奘大學法律學系之後輩同儕外,亦包含與賴教授有密切學術研究關聯性之其他國際私法學者,以及賴教授之受業門生。本書各篇內容承襲賴教授在國際私法教學研究上之多元宏觀精神,包含國際民商紛爭解決之最新穎與核心議題,以及對法治發展與法制建設之研究建言。
目錄
PART 1 國際私法篇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2 跨國多式聯運載貨證券準據法等條款之陸上效力—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川崎汽船案判決為中心
3 同性婚姻及伴侶關係之國際私法問題
4 涉外事件中有關意定代理關係之準據法—從日本及我國的修法談起
5 大陸《民事訴訟法》「適當聯繫」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6 物權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
7 域外管轄的體系構造
8 功能性父母原則在跨國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中的適用
9 美國網際網路民商事管轄權的長臂管轄
10 涉外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11 我國海事國際私法之現在與未來—以涉外載貨證券事件之國際管轄與法律適用為中心
12 同性婚姻與親子關係之跨境保障—以歐盟法院新近案例為中心
13 涉外公害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與適切法院—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為中心
14 重回衝突法確定性?—美國《衝突法重述(第三版)》草案初探
15 涉外專利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
16 臨時仲裁制度構建的思考和設想—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為例
17 涉外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之法律問題研析
18 跨國司法互助或訴訟利用區塊鏈送達和電子送達之運作原理區別與優缺
19 跨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之準據規範—以企業環境盡職管理責任為例
PART 2 法治建設篇
1 我國海域空間規劃法制之研究
2 以日本法檢視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之保全規範
3 以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意見書為探討論審判權劃分之相對化—兼論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發展
4 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之適用及法理探討—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判決
5 論國民參與審判之合憲性—以國民法官制度為中心
6 國際永續金融與生物多樣性維護
7 償付能力測試的財務法制審視—以歐盟法及德國法的發展趨勢為中心
8 淺析我國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制度
9 銀行融資法律關係研究—以循環動用借款為主軸
10 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規範之簡析
11 評析日本《優生保護法》下強制絕育判決及法制省思
12 強化調解功能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兼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13 兩岸強制執行法制關於總論規定之若干比較—兼論大陸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終止審議
14 臺人赴陸任職管制之法律問題分析—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為核心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2 跨國多式聯運載貨證券準據法等條款之陸上效力—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川崎汽船案判決為中心
3 同性婚姻及伴侶關係之國際私法問題
4 涉外事件中有關意定代理關係之準據法—從日本及我國的修法談起
5 大陸《民事訴訟法》「適當聯繫」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6 物權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
7 域外管轄的體系構造
8 功能性父母原則在跨國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中的適用
9 美國網際網路民商事管轄權的長臂管轄
10 涉外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11 我國海事國際私法之現在與未來—以涉外載貨證券事件之國際管轄與法律適用為中心
12 同性婚姻與親子關係之跨境保障—以歐盟法院新近案例為中心
13 涉外公害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與適切法院—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為中心
14 重回衝突法確定性?—美國《衝突法重述(第三版)》草案初探
15 涉外專利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
16 臨時仲裁制度構建的思考和設想—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為例
17 涉外代孕親子關係認定之法律問題研析
18 跨國司法互助或訴訟利用區塊鏈送達和電子送達之運作原理區別與優缺
19 跨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之準據規範—以企業環境盡職管理責任為例
PART 2 法治建設篇
1 我國海域空間規劃法制之研究
2 以日本法檢視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之保全規範
3 以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意見書為探討論審判權劃分之相對化—兼論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發展
4 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之適用及法理探討—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判決
5 論國民參與審判之合憲性—以國民法官制度為中心
6 國際永續金融與生物多樣性維護
7 償付能力測試的財務法制審視—以歐盟法及德國法的發展趨勢為中心
8 淺析我國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制度
9 銀行融資法律關係研究—以循環動用借款為主軸
10 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規範之簡析
11 評析日本《優生保護法》下強制絕育判決及法制省思
12 強化調解功能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兼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13 兩岸強制執行法制關於總論規定之若干比較—兼論大陸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終止審議
14 臺人赴陸任職管制之法律問題分析—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為核心
序/導讀
從政治大學法學院以及台灣各地國際私法講堂,孤獨而勇敢地走向珞珈山麓。從武漢市街路旁拾起片磚斷瓦的文化積累,而應聘武漢大學口試博士論文。先生以其獨創的國際私法人體構造論,成為兩岸國際私法學界共同而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
先生師承劉鐵錚教授,在國際私法研究領域中完成三本重要著作,行有餘力,擴及研究領域於海商法、海事國際私法、強制執行法、公證法,擁有非凡的學術研究能量。學術的傳承上,指導許許多多各式各樣的法律人才,培育博碩士班學生。同時經常不辭辛勞,往返兩地,應聘中國大陸各大學碩博士班的論文口試,作育英才無數。
在台灣國際私法的立法工作上,先生更是扮演火苗的角色,催生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大幅度修法工作。隨後又從馬漢寶教授手中,接下了台灣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重擔,繼續推動台灣國際私法的研究發展。先生擔任會長之後,完成台灣國際私法學會的法人化工作,學術研究組織粲然大備。積極舉辦各項研討會,繼續艱辛堅定地舉辦已經長達二十餘年,培育兩岸國際私法無數研究人才的兩岸國際私法研討會。
台灣國際私法之研究經過立法的修正,數十年的學術研究成果,在先生的倡議下,也逐漸引起司法實務界的重視,學術研究成果已經納入許多司法判決的判詞之中。然而面對日益繁雜的跨境民事案件之處理,在全球化與在地化的拉扯中,包含國際私法之研究等法學領域,仍然有著諸多重大議題有待研究,以謀求更好、更公平地對待內地人與外地人。追隨著先生推動學術研究的熱枕,本書三十餘位作者,各自完成最新的學術議題,彙集成冊,共同舉籌敬祝先生七十大壽。
「善導大師云,華台迎接無疑士,寶手提攜有願人」,正是先生對於台灣學術界的貢獻寫照。他年淨土花開時,記取娑婆念佛時,也是對於先生的一點感念。
賴來焜理事長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敬筆
民國114年12月
先生師承劉鐵錚教授,在國際私法研究領域中完成三本重要著作,行有餘力,擴及研究領域於海商法、海事國際私法、強制執行法、公證法,擁有非凡的學術研究能量。學術的傳承上,指導許許多多各式各樣的法律人才,培育博碩士班學生。同時經常不辭辛勞,往返兩地,應聘中國大陸各大學碩博士班的論文口試,作育英才無數。
在台灣國際私法的立法工作上,先生更是扮演火苗的角色,催生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大幅度修法工作。隨後又從馬漢寶教授手中,接下了台灣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重擔,繼續推動台灣國際私法的研究發展。先生擔任會長之後,完成台灣國際私法學會的法人化工作,學術研究組織粲然大備。積極舉辦各項研討會,繼續艱辛堅定地舉辦已經長達二十餘年,培育兩岸國際私法無數研究人才的兩岸國際私法研討會。
台灣國際私法之研究經過立法的修正,數十年的學術研究成果,在先生的倡議下,也逐漸引起司法實務界的重視,學術研究成果已經納入許多司法判決的判詞之中。然而面對日益繁雜的跨境民事案件之處理,在全球化與在地化的拉扯中,包含國際私法之研究等法學領域,仍然有著諸多重大議題有待研究,以謀求更好、更公平地對待內地人與外地人。追隨著先生推動學術研究的熱枕,本書三十餘位作者,各自完成最新的學術議題,彙集成冊,共同舉籌敬祝先生七十大壽。
「善導大師云,華台迎接無疑士,寶手提攜有願人」,正是先生對於台灣學術界的貢獻寫照。他年淨土花開時,記取娑婆念佛時,也是對於先生的一點感念。
賴來焜理事長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敬筆
民國114年12月
試閱
PART 1 國際私法篇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王葆蒔
壹、引言
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官方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名或印章屬實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已由內國簽發的公文書能為他國所承認,或者使已由他國簽發的公文書能在內國使用。認證過程一般為,先由公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對公文書上公證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再由公文書接收國駐該國使領館對公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通過證明書程序代替了傳統認證方法,在確保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精簡了程序,降低了證明成本。只要公文來源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了附加證明書,證明公文簽發人的身分、簽名和公章的真實性,無須經過領事認證手續就可以在公約成員國之間流轉。我國加入該公約,意味著取消了對外國公文書進行外交或領事認證的要求,從而簡化公文書跨國流轉程序、便利國際經貿和人員往來。公約締約國簽發附加證明書涉及最多的公文書是各類公證文書,但公約本身僅解決了公文書的形式真實性問題,並未回應公證文書的域外效力問題,即域外公證文書在我國是否具有公證書之性質,例如是否可以產生和在來源國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否取得和我國公證文書同等效力等問題。本文首先介紹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對我國涉外公證工作的影響,隨後聚焦於公證域外效力,漸次分析域外公證在使用國(內國)的證據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王葆蒔
壹、引言
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官方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名或印章屬實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已由內國簽發的公文書能為他國所承認,或者使已由他國簽發的公文書能在內國使用。認證過程一般為,先由公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對公文書上公證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再由公文書接收國駐該國使領館對公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通過證明書程序代替了傳統認證方法,在確保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精簡了程序,降低了證明成本。只要公文來源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了附加證明書,證明公文簽發人的身分、簽名和公章的真實性,無須經過領事認證手續就可以在公約成員國之間流轉。我國加入該公約,意味著取消了對外國公文書進行外交或領事認證的要求,從而簡化公文書跨國流轉程序、便利國際經貿和人員往來。公約締約國簽發附加證明書涉及最多的公文書是各類公證文書,但公約本身僅解決了公文書的形式真實性問題,並未回應公證文書的域外效力問題,即域外公證文書在我國是否具有公證書之性質,例如是否可以產生和在來源國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否取得和我國公證文書同等效力等問題。本文首先介紹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對我國涉外公證工作的影響,隨後聚焦於公證域外效力,漸次分析域外公證在使用國(內國)的證據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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