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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國際私法篇
 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視野下域外公證書在內國的效力問題研究 王葆蒔
  壹、引言
  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官方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名或印章屬實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已由內國簽發的公文書能為他國所承認,或者使已由他國簽發的公文書能在內國使用。認證過程一般為,先由公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對公文書上公證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再由公文書接收國駐該國使領館對公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通過證明書程序代替了傳統認證方法,在確保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精簡了程序,降低了證明成本。只要公文來源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了附加證明書,證明公文簽發人的身分、簽名和公章的真實性,無須經過領事認證手續就可以在公約成員國之間流轉。我國加入該公約,意味著取消了對外國公文書進行外交或領事認證的要求,從而簡化公文書跨國流轉程序、便利國際經貿和人員往來。公約締約國簽發附加證明書涉及最多的公文書是各類公證文書,但公約本身僅解決了公文書的形式真實性問題,並未回應公證文書的域外效力問題,即域外公證文書在我國是否具有公證書之性質,例如是否可以產生和在來源國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否取得和我國公證文書同等效力等問題。本文首先介紹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對我國涉外公證工作的影響,隨後聚焦於公證域外效力,漸次分析域外公證在使用國(內國)的證據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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