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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在實務上的運用(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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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國內對於軍公教退休人員福利的限制立法、國會立法權、法律合憲的審查標準、法院採證的方法、交保的條件、行政處分的具體做法、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如何落實、陪審參審的演變,以及死刑的存廢……等問題迭有議論,作為海洋法及大陸法代表的美國與日本,如何解決此等問題?一定會有人感到興趣,本書作者透過各國實務上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詮釋,將其長久以來陸續蒐集的資料分門別類予以整理公開,希望有助於大家在浩瀚的書海中快速地掌握開門的鎖鑰,值得大家進門參考引用!

作者

林賢宗

學歷
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後期課程結業
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
國防大學法律系(前秀朗軍法學校校區)法學士

曾任
聯勤總部軍事檢察官
國防部軍法官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
國泰法律事務所律師

目錄

自序
編輯緣起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美國憲法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差別
第三章 我國大法官歷來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在實務上的解釋狀況
 第一節 正當法律程序之定義
 第二節 立法機關的正當法律程序
 第三節 關於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節 關於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五節 關於非訟的正當法律程序
 第六節 關於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七節 我國大法官所形塑的正當法律程序樣貌
第四章 我國最高法院於刑事訴訟程序主張正當法律程序之狀況
 第一節 決定是否賦予證據能力時應考慮之狀況
 第二節 否定證據能力之態樣
 第三節 我國刑事訴訟所形塑的正當法律程序樣貌
第五章 日本新憲法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第一節 新憲法關於國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第二節 新憲法關於人身自由基本權之規定
 第三節 新憲法關於審查正當程序機關之規定及審查基準
 第四節 新憲法的特色
 第五節 關於刑事訴訟規則之合憲性
第六章 日本各級法院對正當法律程序的運用狀況
 第一節 關於刑事訴訟的正當法律程序
 第二節 關於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三節 關於非訟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節 關於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五節 關於國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第七章 美國之狀況
 第一節 美國憲法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第二節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正當程序的早期見解
 第三節 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節 關於禁止不合理的搜索、逮捕及扣押的保障
 第五節 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
 第六節 關於拒絕自陷於罪之特權
 第七節 關於起訴事實認否程序
 第八節 關於受律師援助的保障
 第九節 關於請求保釋的權利
 第十節 關於不受二重危險的保障
 第十一節 關於免受異常殘酷刑罰的保障
 第十二節 關於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十三節 關於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十四節 關於墮胎的合憲問題
 第十五節 關於協助自殺的合憲性
 附錄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
第八章 結語

序/導讀

自序
  我國最高法院在104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判決中明白指出:「刑事訴訟法上之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並嚇阻犯罪偵查機關之不法作為,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可見透過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使一些違法取得的證據縱使與事實相符亦必須捨棄,藉此以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自由及權利,雖然與維持治安防止犯罪的國家整體利益上有其杆格之處,然在民主社會裡,維護人權及保護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仍被視為法治國的根本。如果連此等基本權都無法獲得保障,則社會秩序的存在價值,終將無法附麗。因此維護人民民主自由及生命財產之安全即被視為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偵查犯罪違法取得之證據可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排除,則依法偵查取證乃至審判,人民才會服判,法治才得發揚。基此筆者在寫完《自由心證法制新趨勢—從自由心證主義之發展軌跡談起》一書之後,覺得有必要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稍作延伸,使讀者將此二相關問題連結觀察及思考,因此選擇從實務上整理「正當法律程序在實務上的運用」以與讀者共同分享此一子題在實務上運作之狀況,若能因此與「自由心證」之趨勢產生連結,而得窺此證據法兩大支柱之現況,則為幸甚!
  惟關於資料之來源,因此一子題源起於英國大憲章,而發揚於美國對其憲法的解釋,隨著戰後對日本法制的影響而擴及於我國,又因筆者冀求從先民的智慧及各國的經驗尋找解決司法難題的方法,於留日期間深入研究證據法學,受精通英、日、德語的恩師內田一郎教授及英美法老師土屋真一教授指導研讀美國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而得以接觸美日此方面的文獻,雖因家庭因素於結束博士課程未待取得學位即束裝返國,惟多年以來,工作之餘仍不忘恩師教誨,繼續所學。茲值我國司法改革之聲風起雲湧,美國法中甚多的證據法則被引進國內,為使國內法學研究能像日本那樣的蓬勃發展,有助於司法改革的成功,又由於此一子題引起討論形成理論由來已久,縱然電腦搜尋技術發達,近來生成式AI軟體已有長足的進步,類似的資料搜尋已不困難,惟在龐雜資料瀚海中如何找出其發展脈絡及法則的精髓因應環境與時俱進,仍須借助學者從蒐集的資料參酌各方的意見,綜觀全局作進一步分析及研究,方能得到客觀可行的結論。加上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的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已於民國111(2022)年1月4日施行,從其公布的條文內容、修正理由,及判決形式觀之,除法律命令以外增加判決為其審查之對象外,其捨會議改採法庭公開審判、法庭之友之制,並於判決內容明示主筆大法官之人名等處,可以看出我國新的違憲審查制度多少參照美德(日)的制度改革而來,則代表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的美日兩國關於此問題的實務運作狀況即值參考。因此覺得有必要將過去累積的資料更新整理選輯出版,提供國內學界或實務界先進參考指教及利用,擴大該等資料的功效,也方便自己往後的進修,如能有助於方家們節省一些搜索或閱讀及取捨的時間,也算了卻自己學法多年回饋社會的小小心願。
  再者,本人蒐集的資料均是我國及美日司法機關形成判例的智慧結晶,其中美國判例資料更有部分引用自學者W. Allan Wilbur發表於美國國會季刊關於該國最高法院相關的指引「Congressional Quarterly’s Guide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1979」及1997年經Joan Biskupic、Elder Witt兩位法學家修訂的部分內容,該部分縱經美國國會季刊事後修訂出版多次,惟依個人所見應仍是美國關於此一子題較為完整的歷史記述,曾經筆者的指導教授內田一郎先生以日文翻譯出版其1979年版,也是早年筆者留學期間憑以研讀的教材之一,茲為使其接續近年以來新發布的判例產生連結,再經筆者補充該書出版至今多年來之新例,如本書第七章卷首所述,使之結合時代趨勢,得觀該國對此問題運用之全貌,而免缺漏。另本書雖有時於各個章節之後略舒筆者之感想,惟均是彼等先進及法學家之智慧,不敢擅專。
  又本書得以出版,尚得力於五南圖書繼出版筆者前著《自由心證法制新趨勢—從自由心證主義之發展軌跡談起》之後,願意不惜成本、一本貢獻我國司法法制之初衷斥資刊印發行,由編輯部同仁群策群力詳為校勘、設計封面及美編,特別是副總編輯劉靜芬女士、責任編輯呂伊真小姐、排版鄭美香小姐,以及文字校稿楊婷竹小姐不厭其煩再三校正,讓筆者心無旁鶩得以編輯的角色為本書盡力。縱然如此,惟以新例日新月異,網羅資料恐有遺珠之憾,加上個人才疏學淺,語文能力及閱讀時間有限,語意不精及疏漏難免,除請各界先進見諒並賜予指正之外,謹藉此向五南圖書同仁致上由衷之謝忱與敬意。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及家父林啟興先生及母親林張罕女士生前對筆者的期許與鼓勵,使我能持續進修不斷,一心想給社會盡點綿薄之力,並庇佑我於退休之後能有時間及體力,無後顧之憂地完成此一工作,謹許我以此書呈現於彼等之靈前向彼等回報我於世間的近況。是為序!

林賢宗 謹述
2024年12月18日

試閱

第一章 前言
  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所謂之「法定程序」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一章有關逮捕羈押、搜索、被告之訊問;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有關偵查、起訴、審判等規定即是。
  至於有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憲法所列舉者外,如立法機關欲以法律限制之,則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新制定之法律其有關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者,須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否則即不得為之。因此如果有人以某法規定之內容有違此規定而聲請釋憲時,釋憲機關即得以上開規定衡量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是否合乎此一標準,作成該規定適法與否之解釋,以為執法之準繩。而該條揭示限制基本權之合憲「目的」、限制之程度僅得止於「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以及必須以「法律」(法律保留原則)作為限制之形式等,乃為當然之結果。
  從而可以演繹出憲法的三個主要基本要求,即所謂之「法定程序」,此法定程序又必須適法,即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第14條修正案第1項所謂的「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日本學界所謂的「適正的法律程序」;而如何使之能合乎「適正的法律程序」?依憲法上開規定,必須形式上是依法律(由立法機關依立法之程序制定之法律)者,若法律未有規定,亦必須合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限制下(法律之實質內容)所規範者,始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逾此範圍所為對人民自由權之限制,均屬違憲。
  因此吾人可以嘗試循此標準尋找我國實務上在此標準以上之所謂「法定程序」為何?又與美日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有何程度之差別,作為衡量我國民主法治進步的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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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6263939349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248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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