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精義(第9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介紹我國憲法重要內容與精神,內含2005年6月第七次修憲內容。本書特色有三:
1.架構清楚、條理分明、搭配相關說明圖表,有利初學者快速學習。
2.在相關章節精選160則大法官解釋,以實際問題案例方式,引領讀者了解憲法內容。
3.就重大憲法問題提出精闢分析,提供讀者進一步深思。
本書乃三位年輕憲法學者的集體創作。三位作者的碩、博士論文皆以憲法重大議題為主題,為新一代的憲法學新秀,對憲法理論與實務了解深入。此外,三位作者均有豐富的憲法教學經驗,其以豐富教學經驗為底,提出一個非常清晰的分析架構,並搭配許多圖、表,方便讓讀者能徹底釐清相關概念與爭議。此外,凡就重要的憲法問題,都經共同作者集體思考後,方提出獨特精闢的分析,也有利於讀者進一步咀嚼體會。
1.架構清楚、條理分明、搭配相關說明圖表,有利初學者快速學習。
2.在相關章節精選160則大法官解釋,以實際問題案例方式,引領讀者了解憲法內容。
3.就重大憲法問題提出精闢分析,提供讀者進一步深思。
本書乃三位年輕憲法學者的集體創作。三位作者的碩、博士論文皆以憲法重大議題為主題,為新一代的憲法學新秀,對憲法理論與實務了解深入。此外,三位作者均有豐富的憲法教學經驗,其以豐富教學經驗為底,提出一個非常清晰的分析架構,並搭配許多圖、表,方便讓讀者能徹底釐清相關概念與爭議。此外,凡就重要的憲法問題,都經共同作者集體思考後,方提出獨特精闢的分析,也有利於讀者進一步咀嚼體會。
名人推薦
姚序
憲法在台灣,一直沒有被視為實用的法律,一個可以打官司的法律,一個像民法、刑法或商法一樣,在大學法律系所或司法官律師考試中被同等重視的法律,一個需要專業,不是任何人隨便翻到條文就能解釋的法律。
憲法本質既然是「法律」,它是由法條組成,則其內涵必須透由科學的法律解釋方法求取,它的固定性及拘束力非但無絲毫遜於一般法律之處,而且基於憲法是「最高法律」的地位,其內涵對於解釋民刑商等一般法律亦具指導性。
更何況,每一個法律或政策是否正當,憲法都必須是最先檢驗的標準,而所有法學最基本原則幾乎盡在憲法條文中,但多數人(包括法律人)仍然忽略所有法律和憲法密切的關聯,好像討論民法上契約的問題可以不理會憲法有關財產權的規定,討論刑法誹謗罪阻卻違法的理由時可以不深入了解憲法言論自由的內涵,而行政機關每次強調「依法行政」時只定睛在特別行政法上,而忘記了憲法才是他們首要依的「法」。如果連我國三級法院也都鮮有直接適用憲法條文的判決,那也難怪人民、政府或法律人會把憲法看成懸掛在廳堂的匾額──只有象徵意義,沒有實用價值。
憲法長期被法律學門既壟斷又輕視,其主因在於立憲迄今,人治仍多於法治。憲法制度的設計,表面上好像已逐漸運作,但實質上卻離憲政主義精神(konstitutionlismun)相去仍遠。歷屆大法官對憲法條文的解釋,要不顯現其受政治力的影響,要不自我拘限於少數憲法原理原則的範圍內;憲法的權威及其法力(normative kraft)無從建立,民眾、政黨,甚至學術界對被稱為「政治法」的憲法,至今仍誤解為政治面多於法律面,而不給予類似民、刑、商法等傳統法科更高的價值。至於過去國家考試長期將「三民主義與憲法」併為一科,只是更加重人民對憲法的不信任與偏見而已。
其次,目前我國公法學界並沒有一套所謂憲法法學的通說理論(甚至可以說還沒有出現任何一個有系統的學說),因此憲法解釋眾說紛紜,許多憲法爭議的結論南轅北轍,憲法法學的科學性備受質疑。近十幾年來,雖然職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勵精圖治,尤其在人權條款的落實方面屢有佳作,不過仍難以扭轉社會對憲法的成見。此外,針對許多違憲的立法行為、行政措施或是司法判決,現行體制仍然欠缺完整的設計(例如憲法訴願等)使其可以及時救濟,因而更加深人民對憲法的不信任。
面臨人民,甚至學界憲法意識的不足,嘗試撰寫一本有系統、深入淺出,而且能彰顯憲法實用性的「憲法入門」教課書,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使憲法成為法學,或將憲法條文依法學解釋方法予以說明敘述,是炳寬、程華、智傑三位年輕憲法學者撰述本書的重點。因此在各章各節之間,作者嘗試以案例研究方式闡釋憲法條文實務上的意義及功能。這也許不是國內首次的嘗試,但以「憲法入門」的教科書而言,卻是非常成功的作品。
姚立明
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
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
憲法在台灣,一直沒有被視為實用的法律,一個可以打官司的法律,一個像民法、刑法或商法一樣,在大學法律系所或司法官律師考試中被同等重視的法律,一個需要專業,不是任何人隨便翻到條文就能解釋的法律。
憲法本質既然是「法律」,它是由法條組成,則其內涵必須透由科學的法律解釋方法求取,它的固定性及拘束力非但無絲毫遜於一般法律之處,而且基於憲法是「最高法律」的地位,其內涵對於解釋民刑商等一般法律亦具指導性。
更何況,每一個法律或政策是否正當,憲法都必須是最先檢驗的標準,而所有法學最基本原則幾乎盡在憲法條文中,但多數人(包括法律人)仍然忽略所有法律和憲法密切的關聯,好像討論民法上契約的問題可以不理會憲法有關財產權的規定,討論刑法誹謗罪阻卻違法的理由時可以不深入了解憲法言論自由的內涵,而行政機關每次強調「依法行政」時只定睛在特別行政法上,而忘記了憲法才是他們首要依的「法」。如果連我國三級法院也都鮮有直接適用憲法條文的判決,那也難怪人民、政府或法律人會把憲法看成懸掛在廳堂的匾額──只有象徵意義,沒有實用價值。
憲法長期被法律學門既壟斷又輕視,其主因在於立憲迄今,人治仍多於法治。憲法制度的設計,表面上好像已逐漸運作,但實質上卻離憲政主義精神(konstitutionlismun)相去仍遠。歷屆大法官對憲法條文的解釋,要不顯現其受政治力的影響,要不自我拘限於少數憲法原理原則的範圍內;憲法的權威及其法力(normative kraft)無從建立,民眾、政黨,甚至學術界對被稱為「政治法」的憲法,至今仍誤解為政治面多於法律面,而不給予類似民、刑、商法等傳統法科更高的價值。至於過去國家考試長期將「三民主義與憲法」併為一科,只是更加重人民對憲法的不信任與偏見而已。
其次,目前我國公法學界並沒有一套所謂憲法法學的通說理論(甚至可以說還沒有出現任何一個有系統的學說),因此憲法解釋眾說紛紜,許多憲法爭議的結論南轅北轍,憲法法學的科學性備受質疑。近十幾年來,雖然職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勵精圖治,尤其在人權條款的落實方面屢有佳作,不過仍難以扭轉社會對憲法的成見。此外,針對許多違憲的立法行為、行政措施或是司法判決,現行體制仍然欠缺完整的設計(例如憲法訴願等)使其可以及時救濟,因而更加深人民對憲法的不信任。
面臨人民,甚至學界憲法意識的不足,嘗試撰寫一本有系統、深入淺出,而且能彰顯憲法實用性的「憲法入門」教課書,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使憲法成為法學,或將憲法條文依法學解釋方法予以說明敘述,是炳寬、程華、智傑三位年輕憲法學者撰述本書的重點。因此在各章各節之間,作者嘗試以案例研究方式闡釋憲法條文實務上的意義及功能。這也許不是國內首次的嘗試,但以「憲法入門」的教科書而言,卻是非常成功的作品。
姚立明
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
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
目錄
第一篇 憲法總論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憲法之變遷與修改
第三章 立憲史與修憲史
第四章 憲法前言與總綱
第二篇 人 權
第五章 人權基本理論
第六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八章 基本國策
第三篇 政府組織
第九章 政府體制總論
第十章 總 統
第十一章 行 政
第十二章 立 法
第十三章 司 法
第十四章 考 試
第十五章 監 察
第十六章 地方自治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憲法之變遷與修改
第三章 立憲史與修憲史
第四章 憲法前言與總綱
第二篇 人 權
第五章 人權基本理論
第六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八章 基本國策
第三篇 政府組織
第九章 政府體制總論
第十章 總 統
第十一章 行 政
第十二章 立 法
第十三章 司 法
第十四章 考 試
第十五章 監 察
第十六章 地方自治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序/導讀
自序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我國近年來對憲法的教育甚為重視,各大專院校皆列為必修課程,公務人員任用以及專門職業人員執照考試,中華民國憲法皆是共同必考科目,每年研讀憲法者不在少數,憲法儼然成為新的「顯學」。不過,現實的憲政發展卻令人深感不安與無奈,解嚴後「且戰且走」的漸進式修憲模式,憲法的修改欠缺一個完整的規劃與理性的思辯,2000年的政黨輪替,並未為我國帶來健全的憲政發展,反而陷入「少數政府」的困境,而媒體與言論市場更充斥許多似是而非的憲法觀念。
學校課程與學生的需求,加上實際憲政發展的激發,使得坊間憲法有關的教科書可謂汗牛充棟,琳瑯滿目,但能夠完整介紹憲法的體系,提供正確的觀念,並且輔以我國實際的憲政案例者卻又不多見。本書三位作者忝為教授憲法的一員,深知一本難易適中、體系完整的憲法教科書,可以讓學生習得憲法與憲政的學理,又能理解我國的憲政發展與問題。基此,作者以其豐富教學經驗,於本書中搭配許多圖、表,方便讓讀者能澈底釐清相關概念與爭議,以提供學習者一個清晰的架構,進而開啟一個進入憲法領域的窗口。
本書主要介紹我國憲法重要內容與精神,內含2005年6月第七次修憲內容。本書特色有三:一、架構清楚、條理分明、搭配相關說明圖表,有利初學者快速學習。二、在相關章節精選150則大法官解釋,以實際問題案例方式,引領讀者了解憲法內容。三、就重大憲法問題提出精闢分析,提供讀者進一步深思。對入門者來說,可以透過本書的清晰架構,快速學習憲法的內容;而對憲法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透過本書的精闢分析,對憲法有更深入的體會。
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
2006年元月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我國近年來對憲法的教育甚為重視,各大專院校皆列為必修課程,公務人員任用以及專門職業人員執照考試,中華民國憲法皆是共同必考科目,每年研讀憲法者不在少數,憲法儼然成為新的「顯學」。不過,現實的憲政發展卻令人深感不安與無奈,解嚴後「且戰且走」的漸進式修憲模式,憲法的修改欠缺一個完整的規劃與理性的思辯,2000年的政黨輪替,並未為我國帶來健全的憲政發展,反而陷入「少數政府」的困境,而媒體與言論市場更充斥許多似是而非的憲法觀念。
學校課程與學生的需求,加上實際憲政發展的激發,使得坊間憲法有關的教科書可謂汗牛充棟,琳瑯滿目,但能夠完整介紹憲法的體系,提供正確的觀念,並且輔以我國實際的憲政案例者卻又不多見。本書三位作者忝為教授憲法的一員,深知一本難易適中、體系完整的憲法教科書,可以讓學生習得憲法與憲政的學理,又能理解我國的憲政發展與問題。基此,作者以其豐富教學經驗,於本書中搭配許多圖、表,方便讓讀者能澈底釐清相關概念與爭議,以提供學習者一個清晰的架構,進而開啟一個進入憲法領域的窗口。
本書主要介紹我國憲法重要內容與精神,內含2005年6月第七次修憲內容。本書特色有三:一、架構清楚、條理分明、搭配相關說明圖表,有利初學者快速學習。二、在相關章節精選150則大法官解釋,以實際問題案例方式,引領讀者了解憲法內容。三、就重大憲法問題提出精闢分析,提供讀者進一步深思。對入門者來說,可以透過本書的清晰架構,快速學習憲法的內容;而對憲法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透過本書的精闢分析,對憲法有更深入的體會。
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
2006年元月
試閱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壹、立憲主義的思潮
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發展比成文憲法的產生來得早,古代的政治文明即曾發展出憲政體制,但他們並不認為有將行使政治權力之限制明確地予以規範之必要,直到西元1787年美國憲法的產生。以下是憲政發展的簡要歷史:
1. 希伯來人的神權政治:就憲政的實質意義而言,最先實施憲政的民族是希伯來人所實行的「神權政治」(theocracy)。主張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均受神權的統治,世俗的權力只是受神的委託或代理,而非賦予絕對的權力。希伯來人最先強調以道德規範來限制世俗權力,聖經上許多篇幅多是用以叮嚀統治者注意公正,不要忘記他們對人民應負的道義責任,否則,代表公共道義代言人的先知們,可起而反抗那些背離法律正軌的統治者。
2. 古希臘人的直接民主:古希臘的城邦式民主政治,建立了立憲政府最進步的模式—憲政民主。在這個制度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平等地分配及享有政治權力,但過度民主的結果,導致無法抵抗強敵的侵犯。
3. 羅馬的共和體制:維持七個世紀的羅馬共和,創造一個複雜制衡方法的政治制度,機構內部與機構間皆有不同的制衡機制,至奧古斯都(Augustus)稱帝後,共和政體逐漸解體,此後西方實施了一千年之久的君主專制。
4. 英國的憲政觀念:專制君主時代,政府的權力理論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直至1215年英王約翰(John)與貴族簽訂有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 1215)。規定政府向人民徵收租稅須得人民代表之同意,即「無代表不納稅」,首創被統治者以立憲制度約束統治者權力使用之先例。後經由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88年的「權利法典」等不斷的演變,雖然至今英國仍無一部「成文憲法」,但仍有「憲政母國」的稱號。
5. 成文憲法的起源:「根本法」(fundamental law)的觀念於十六世紀後在法國萌芽、生根,其後傳至其他國家,美國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後,用
憲法一詞指稱決定政府組織的成文根本法律,並於1787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其後歐亞各國紛紛起而效尤。
當今世界各國大都有一部成文憲法,但並不是所有的憲法都能保障憲政的實施。有憲法但卻不能限制政府的權力來保障民權,就不是實施憲政的國
家。因此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第16條即指出:「一個社會裡權利沒受到保障,權力的區分也沒有確定,則這個社會絲毫沒有憲法政體。」
壹、立憲主義的思潮
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發展比成文憲法的產生來得早,古代的政治文明即曾發展出憲政體制,但他們並不認為有將行使政治權力之限制明確地予以規範之必要,直到西元1787年美國憲法的產生。以下是憲政發展的簡要歷史:
1. 希伯來人的神權政治:就憲政的實質意義而言,最先實施憲政的民族是希伯來人所實行的「神權政治」(theocracy)。主張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均受神權的統治,世俗的權力只是受神的委託或代理,而非賦予絕對的權力。希伯來人最先強調以道德規範來限制世俗權力,聖經上許多篇幅多是用以叮嚀統治者注意公正,不要忘記他們對人民應負的道義責任,否則,代表公共道義代言人的先知們,可起而反抗那些背離法律正軌的統治者。
2. 古希臘人的直接民主:古希臘的城邦式民主政治,建立了立憲政府最進步的模式—憲政民主。在這個制度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平等地分配及享有政治權力,但過度民主的結果,導致無法抵抗強敵的侵犯。
3. 羅馬的共和體制:維持七個世紀的羅馬共和,創造一個複雜制衡方法的政治制度,機構內部與機構間皆有不同的制衡機制,至奧古斯都(Augustus)稱帝後,共和政體逐漸解體,此後西方實施了一千年之久的君主專制。
4. 英國的憲政觀念:專制君主時代,政府的權力理論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直至1215年英王約翰(John)與貴族簽訂有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 1215)。規定政府向人民徵收租稅須得人民代表之同意,即「無代表不納稅」,首創被統治者以立憲制度約束統治者權力使用之先例。後經由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88年的「權利法典」等不斷的演變,雖然至今英國仍無一部「成文憲法」,但仍有「憲政母國」的稱號。
5. 成文憲法的起源:「根本法」(fundamental law)的觀念於十六世紀後在法國萌芽、生根,其後傳至其他國家,美國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後,用
憲法一詞指稱決定政府組織的成文根本法律,並於1787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其後歐亞各國紛紛起而效尤。
當今世界各國大都有一部成文憲法,但並不是所有的憲法都能保障憲政的實施。有憲法但卻不能限制政府的權力來保障民權,就不是實施憲政的國
家。因此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第16條即指出:「一個社會裡權利沒受到保障,權力的區分也沒有確定,則這個社會絲毫沒有憲法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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