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所有之比較研究
內容簡介
很適合當成教科書,也很適合修習物權法、土地法、企業法、區分所有法的學術界或實務界參考。
從歷史和社會觀點,將人類本有形成團體社會關係的確立做為前提,而質疑目前專以個人主義為主流的私法體系觀,因此從共同所有法著手,以瞭解其成因及現行立法的緣由,並從團體法的角度解決共同所有法未能完全克服的問題。
以比較法分析的方式臧否現行物權共有法的內容,最後引介團體法說明「凡共同支配法律關係的重點,應著眼於支配的人們,而非僵硬的套入既有的制度中。」作者以此角度立論,對於財產法有非常深入的論析見解。
從歷史和社會觀點,將人類本有形成團體社會關係的確立做為前提,而質疑目前專以個人主義為主流的私法體系觀,因此從共同所有法著手,以瞭解其成因及現行立法的緣由,並從團體法的角度解決共同所有法未能完全克服的問題。
以比較法分析的方式臧否現行物權共有法的內容,最後引介團體法說明「凡共同支配法律關係的重點,應著眼於支配的人們,而非僵硬的套入既有的制度中。」作者以此角度立論,對於財產法有非常深入的論析見解。
目錄
序言
第1編 共同體論
第1章 所有權制度固有二元化思維
1. 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物權體系的比較
2. 自由所有權與封建制所有權之對立
3. 單獨所有權與共同所有權之分立
第2章 共同體與所有權概念的形成
1. 所有權概念發生初期的共同所有
2. 中古世紀團體與所有權的概念
3. 各國近代所有權制度之發展
4. 近代所有權商品性之形成與特色
5. 結 論
第2編 共同所有論
第3章 共同所有之立法沿革
1. 18世紀後半的共同所有論
2. 19世紀後半的共同所有理論
3.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4. 日本的共同所有論
5. 我國的共同所有論
6. 結 論
第4章 合 有
1. 合有的沿革
2. 合有的意義
3. 合有的效力
4. 合有之法律上地位
第5章 共 有
1. 共有的意義與內容
2. 共有的單獨所有權性
3. 共有的團體性
第6章 總 有
1. 總有的意義
2. 總有的起源
3. 總有理論的傳統應用:以日本的入會與我國的神明會為探討的對象
4. 總有概念存廢的檢討
第3編 團體論
第7章 合手原理
1. 合手原理的意義
2. 合手原理的法論爭
3. 合手的主體性
4. 特別財產
5. 合手團體與成員間的法律關係:權義率
6. 結 論
第8章 合手的形態
1. 合夥與社團
2. 無權利能力社團(Nicht rechtsfähige Vereine)
3. 團體類型的選擇與團體法定主義
4. 德國團體法之介紹及我國規定之適用
5. 結 論
第9章 建物區分所有法律關係
1. 問題提出
2. 區分所有法律關係的性質
3. 區分所有的管理制度
4. 結 論
第4編 結 論
1. 對物權法的影響
2. 共同所有法的新貌
3. 團體法的功能與發展
索 引
參考文獻
第1編 共同體論
第1章 所有權制度固有二元化思維
1. 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物權體系的比較
2. 自由所有權與封建制所有權之對立
3. 單獨所有權與共同所有權之分立
第2章 共同體與所有權概念的形成
1. 所有權概念發生初期的共同所有
2. 中古世紀團體與所有權的概念
3. 各國近代所有權制度之發展
4. 近代所有權商品性之形成與特色
5. 結 論
第2編 共同所有論
第3章 共同所有之立法沿革
1. 18世紀後半的共同所有論
2. 19世紀後半的共同所有理論
3.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4. 日本的共同所有論
5. 我國的共同所有論
6. 結 論
第4章 合 有
1. 合有的沿革
2. 合有的意義
3. 合有的效力
4. 合有之法律上地位
第5章 共 有
1. 共有的意義與內容
2. 共有的單獨所有權性
3. 共有的團體性
第6章 總 有
1. 總有的意義
2. 總有的起源
3. 總有理論的傳統應用:以日本的入會與我國的神明會為探討的對象
4. 總有概念存廢的檢討
第3編 團體論
第7章 合手原理
1. 合手原理的意義
2. 合手原理的法論爭
3. 合手的主體性
4. 特別財產
5. 合手團體與成員間的法律關係:權義率
6. 結 論
第8章 合手的形態
1. 合夥與社團
2. 無權利能力社團(Nicht rechtsfähige Vereine)
3. 團體類型的選擇與團體法定主義
4. 德國團體法之介紹及我國規定之適用
5. 結 論
第9章 建物區分所有法律關係
1. 問題提出
2. 區分所有法律關係的性質
3. 區分所有的管理制度
4. 結 論
第4編 結 論
1. 對物權法的影響
2. 共同所有法的新貌
3. 團體法的功能與發展
索 引
參考文獻
序/導讀
序 言
物權法雖然自民法制定以來,早已是法律系學生基本修習的課程,惟該法的衍成實為法律近代化的縮影,其中因歷史、社會的發展,再加以我國的承襲,始具今日的面貌。惟隨著社會的變遷,如人類生活集居化、經濟集中化等生活的、經濟的需求,物權法中的共同支配法律關係業已漸難因應現代社會由大型團體所造成的問題,因此有重新反省社會生活關係,根本的確立團體法律觀,以因應日漸緊密的社會生活形態之必要。
本書之完成首要感謝謝哲勝博士在校之指導,其強調以不固守傳統思想,努力開創的精神,研求突破傳統理念,為筆者在傳統民法學當中得尋新意之主要動機來源。另尚要感謝黃美綾小姐、黃靜茹小姐、吳美靜小姐、陳秋鳳小姐、方郁文小姐、張雅婷小姐於本書寫作期間參與若干的繕打工作,亦均深此致謝
父母及妻兒等家人的支持更是辛苦完成這本書最大助力,我也將該書敬獻給他們。
古振暉 序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六年七月一日
物權法雖然自民法制定以來,早已是法律系學生基本修習的課程,惟該法的衍成實為法律近代化的縮影,其中因歷史、社會的發展,再加以我國的承襲,始具今日的面貌。惟隨著社會的變遷,如人類生活集居化、經濟集中化等生活的、經濟的需求,物權法中的共同支配法律關係業已漸難因應現代社會由大型團體所造成的問題,因此有重新反省社會生活關係,根本的確立團體法律觀,以因應日漸緊密的社會生活形態之必要。
本書之完成首要感謝謝哲勝博士在校之指導,其強調以不固守傳統思想,努力開創的精神,研求突破傳統理念,為筆者在傳統民法學當中得尋新意之主要動機來源。另尚要感謝黃美綾小姐、黃靜茹小姐、吳美靜小姐、陳秋鳳小姐、方郁文小姐、張雅婷小姐於本書寫作期間參與若干的繕打工作,亦均深此致謝
父母及妻兒等家人的支持更是辛苦完成這本書最大助力,我也將該書敬獻給他們。
古振暉 序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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