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產法實用解析:兼論臺灣破產法(第1版)
內容簡介
在全球資本市場波動劇烈的今日,破產不再是企業的終點,而是法律制度為企業設計的重生機制。本書深入剖析美國破產法的制度架構與實務操作,透過General Motors、Enron、WeWork、SVB等橫跨多產業的經典案例,揭示破產背後的法律邏輯與重整策略。書中亦比較臺美破產制度的異同,為法律實務者與企業決策者提供一套實用的風險控管與重組框架。無論您是法律人、高階經理人、投資人,或是對制度轉型有興趣的研究者,本書皆能協助您掌握全球破產法制的核心運作與未來趨勢。如果您對法律創投、企業重整或跨境整合交易有興趣,這本書會是不能錯過的實務指南。
目錄
第一部分 破產制度概論
第一章 臺美破產法比較
第二章 企業為什麼要破產重整
第三章 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不同
第四章 與破產有關的法律程序和訴訟
第二部分 美國破產法
第五章 破產法第七章及知名案例
第六章 破產法第十一章及知名案例
第七章 破產法第十三章及知名案例
第八章 破產法第十五章及知名案例——兼論中國破產法
第三部分 財務危機與破產風險
第九章 美國破產案例對臺灣的啟示
第十章 最終章:管控破產風險
後記:引進美國破產法暨制度至臺灣的思考
附錄:補充案例
第一章 臺美破產法比較
第二章 企業為什麼要破產重整
第三章 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不同
第四章 與破產有關的法律程序和訴訟
第二部分 美國破產法
第五章 破產法第七章及知名案例
第六章 破產法第十一章及知名案例
第七章 破產法第十三章及知名案例
第八章 破產法第十五章及知名案例——兼論中國破產法
第三部分 財務危機與破產風險
第九章 美國破產案例對臺灣的啟示
第十章 最終章:管控破產風險
後記:引進美國破產法暨制度至臺灣的思考
附錄:補充案例
試閱
第一部分 破產制度概論
第一章 臺美破產法比較
破產,是指當企業或個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聲請進入破產程序,並由法院監督進行資產清算或財務重整。對於企業而言,破產法提供了一個合法的途徑,讓陷入困境的企業得以重新出發,重整財務基礎。
對個人而言,破產法可以幫助他們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重新獲得財務自由。可以說,破產法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等方
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破產法是現代經濟體系的基石,為個人和企業應對財務困境提供結構化的途徑。在本章中,我們深入研究臺灣和美國的比較框架,研究個別體系如何解決金融破產問題。臺灣的破產制度沿襲1935年制定的破產法,整體架構偏向保守,程序亦相對繁複;相較之下,美國破產法則更重彈性與債務人之財務重建。
一、臺灣公司如何申請破產?
據報載,美國總統川普的公司曾經6次申請破產,美妝大牌雅芳也於近年申請破產⋯⋯。當一間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很多人會說「這家公司破產了」,但在法律上,並不是公司沒錢就可以自己宣布破產,而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並向法院申請破產,經過法院審查、批准後,才能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在臺灣,當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且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時,即具備依據破產法聲請破產之資格:(一)公司的資產比負債少;(二)公司還有一些財產可以用來還債;(三)公司的債權人不只一位,而是有多位債權人。
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必須提交詳細的財務狀況、債務清單和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法院收到申請後,會認真審查這些資料,確認公司是否真的符合破產條件。如果法院同意,便會裁定破產,並任命一位破產管理人來接管公司的所有資產。接下來,破產管理人會召集債權人開會,決定如何把公司的資產變賣後,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當所有資產都處理完畢,法院再宣告破產程序終結,並取消公司的登記,這樣公司就正式解散了。
臺灣破產法最近一次重大修正時間為2018年4月,該法在面對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與產業變遷時,顯得相對保守,由於破產申請條件嚴苛,法院審理時間長,導致企業或個人常因資金枯竭無法完成程序。再者,破產法的重整規範缺乏具體的重整計畫程序,使得企業不易爭取延緩清算機會。此外,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仍可對破產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例如查封財產),導致債務人幾乎無法恢復財務狀況。更可議的是文化的因素,臺灣社會對破產持負面態度,破產者常被貼上「不負責任」的標籤,導致企業家與個人避免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企業經營者若申請破產,往往意味著商譽受損、未來難以獲得信任,甚至影響家族企業的後續經營。
第一章 臺美破產法比較
破產,是指當企業或個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聲請進入破產程序,並由法院監督進行資產清算或財務重整。對於企業而言,破產法提供了一個合法的途徑,讓陷入困境的企業得以重新出發,重整財務基礎。
對個人而言,破產法可以幫助他們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重新獲得財務自由。可以說,破產法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等方
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破產法是現代經濟體系的基石,為個人和企業應對財務困境提供結構化的途徑。在本章中,我們深入研究臺灣和美國的比較框架,研究個別體系如何解決金融破產問題。臺灣的破產制度沿襲1935年制定的破產法,整體架構偏向保守,程序亦相對繁複;相較之下,美國破產法則更重彈性與債務人之財務重建。
一、臺灣公司如何申請破產?
據報載,美國總統川普的公司曾經6次申請破產,美妝大牌雅芳也於近年申請破產⋯⋯。當一間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很多人會說「這家公司破產了」,但在法律上,並不是公司沒錢就可以自己宣布破產,而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並向法院申請破產,經過法院審查、批准後,才能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在臺灣,當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且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時,即具備依據破產法聲請破產之資格:(一)公司的資產比負債少;(二)公司還有一些財產可以用來還債;(三)公司的債權人不只一位,而是有多位債權人。
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必須提交詳細的財務狀況、債務清單和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法院收到申請後,會認真審查這些資料,確認公司是否真的符合破產條件。如果法院同意,便會裁定破產,並任命一位破產管理人來接管公司的所有資產。接下來,破產管理人會召集債權人開會,決定如何把公司的資產變賣後,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當所有資產都處理完畢,法院再宣告破產程序終結,並取消公司的登記,這樣公司就正式解散了。
臺灣破產法最近一次重大修正時間為2018年4月,該法在面對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與產業變遷時,顯得相對保守,由於破產申請條件嚴苛,法院審理時間長,導致企業或個人常因資金枯竭無法完成程序。再者,破產法的重整規範缺乏具體的重整計畫程序,使得企業不易爭取延緩清算機會。此外,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仍可對破產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例如查封財產),導致債務人幾乎無法恢復財務狀況。更可議的是文化的因素,臺灣社會對破產持負面態度,破產者常被貼上「不負責任」的標籤,導致企業家與個人避免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企業經營者若申請破產,往往意味著商譽受損、未來難以獲得信任,甚至影響家族企業的後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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