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恥不該屬於受害者
去年法國的馬拉松性侵震驚了全世界,被丈夫下藥讓51名陌生男子迷姦的吉賽兒女士,曾勇敢發聲:「當你被強暴時,你會感到羞恥,但應該感到羞恥的不是我們,而是他們(加害者)」。
她的發言令人感受其無比的勇氣,同時也點出了一項性暴力的獨有特質:羞恥感。當我們提到「羞恥」時,重點其實不在於一個人做了什麼,而是其他人用什麼目光去看待這件事。
在一個重視貞潔的社會裡,受害者往往感到難以承受的羞恥感。她可能會被他人怪罪或自責沒有好好保護自己,甚至遭到社會群體排斥。這種對於名譽與貞潔的重視,也可能成為受害者追求正義的阻礙。雖然有時候,是出於同情,例如警方認為後續的法院審理對於受害者造成的創傷可能會比什麼都不做還來得嚴重。這種希望讓受害者避免進一步傷害的想法,說明了,為何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臺灣的強暴犯只有在受害者願意正式提告並且作證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法院審判。矛盾的是,這種規定的用意竟是在於保護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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