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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驕傲與謙卑
  心靈中每一種有價值的要素,如機智、博學、勇敢、正義、正直等等,都是會讓人驕傲的原因;而與此相反的要素,則是會讓人謙卑的原因。這種情感的產生並不局限於心靈,身體也可以產生一定的影響。
  驕傲與謙卑是單純而一致的印象,所以不管如何解釋,也無法對它們作出準確的定義;我們最多只能做到,將與這兩種情感密切相關的條件一一列舉,並加以描述。不過,驕傲和謙卑是相通的,而且兩者都是極為常見的現象,所以每個人對它們都能有正確的認識。
眾所周知,驕傲和謙卑的詞義正好相反,但都有一個共同的說明對象,這個對象就是自我,或我們意識到的一串相關觀念和印象。
  當我們受這些情感影響而激動緊張時,觀點總是固定在自我。我們的自我觀念時而顯得優越,時而表現得不怎麼優越。我們會因驕傲而欣喜異常,或者因謙卑而鬱鬱寡歡。
  我們的心靈不管外界是什麼對象,總是要著眼於自身,否則對象便不可能激發起這些情感,讓它們釋放或者壓抑;所以當自我被忽略時,驕傲或謙卑便也無從談起了。
  雖然所謂自我的連續性知覺,永遠都是這兩種情感的對象,但是自我並不能成為這些情感的原因,或僅憑自身就能夠激發起這些情感。因為這些情感雖然正好相反,卻有同一個對象。
  因此,假設這些情感的對象亦是原因,那麼,一旦這個對象產生了任何程度的情感,就會不可避免地激發起相同程度的另一種情感。這種對立必然會互相消滅。一個人不可能同時驕傲和謙卑,即使他發生這種情況,這些情感也只是交替發生,或是在相遇時,占有優勢的一方盡全力消除另一方──結果是,優勢方剩下的部分會繼續影響心靈。
  但現在的情況是:沒有一種情感占有優勢。因為假如僅僅是自我觀點就能激發起這些情感,那麼這個觀點既然對兩者是漠然的,勢必就會出現以同一比例產生兩種情感的情況,即最後不可能產生任何一種情感。如果一面激發起某種情感,另一面又激發起勢均力敵的對立情感,等於是前功盡棄,最後讓心靈歸於完全的平靜。
  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這些情感的原因和對象,區分激發情感的那個觀念,那個情感一經刺激,便被我們參照的那個觀念。
  驕傲和謙卑一旦被激發,我們的注意力便會立即轉向自我,並將自我看成它們的最終對象。但要產生這些情感,還需要一種東西,即其中一種感情特有的,而又不會產生同樣強度的兩方。出現在心靈上的第一個觀念,便是一個原因的觀念,此種觀念一旦被激發與之相關的情感,便會將我們的觀念轉向另一個觀念,即自我觀念。
  所以,這裡就有一種情感處於兩個觀念之間,其中一個產生情感,另一個是被情感產生。由此可知,第一個觀念代表情感的原因,第二個觀念則代表情感的對象。
  對此,可以先從驕傲與謙卑的原因說起。我們可以說,它們最鮮明的特徵就是,這兩種情感可以引發主體的多樣性。
  心靈的每一種有價值的因素,如機智、博學、勇敢、正義、正直等等,都是會讓人驕傲的原因;而與此相反的性質,則是會讓人謙卑的原因。這種情感的產生並不局限於心靈,身體也可以產生影響。如一個人肯定會因其容貌、體格、舞技、騎術、劍術、以及其他任何技藝方面的優秀感到驕傲。
  當然遠不止這些。將這些情感看得更廣泛時,甚至包括了所有與我們有關聯的對象:我們的國家、家庭、子女、親友、財物、住宅、花園、家畜、衣服等等,任何一種都能夠使我們為之驕傲或謙卑。
  因為考慮到這些,重新區分這些情感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即區分那種發生作用的性質,以及它寓存的主體。
  比如,一個人因為擁有一棟漂亮的房子,或因為自己設計了漂亮的房子而感到得意。此時,情感的對象就是他自己,其原因則是漂亮的房子。而這個原因又可再分為兩部分,即作用在情感上的性質,以及性質所寓存的主體。性質就是房子的美觀漂亮,主體則是其擁有或設計建造的房屋。這兩樣都是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如果美不存在於與我們有關係的事物上,僅僅就其美而言,難以使我們驕傲或虛榮;而如果沒有美,僅憑藉緊密的關係,也難以使我們產生這種情感。
  既然這兩種事物極易分開,而兩者又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這種情感,那麼,我們就應該將這兩者看作原因的組成,並在心中確立區分兩者的精神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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