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什麼是變態行為?
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屬心理學領域的一門分支學科,它試圖探討人格的不良適應、變態行為的成因、症狀的特性和分類,以及變態行為的診斷、預防及治療等題材。
至今,關於什麼是變態(abnormality),專家們尚未達成普遍一致的見解,任何定義都被認為是有疑慮的。然而,變態存在一些清楚的要素或指標,任一指標本身都不足以界定變態。但是,一個人具備愈多這些指標的話,他就愈可能擁有一些型式的精神疾病。
一、苦惱(distress)
當事人的心理痛苦被視為變態的徵候之一。憂鬱症或焦慮症的人們顯然如此,但是學生為明天的考試感到憂慮不安,卻不至於被認為是變態。
二、不良適應(maladaptiveness)
當事人的行為妨礙對生活目標的追求,不能促進個人福祉。厭食症人們變得極度消瘦,甚至被強迫住院;憂鬱症人們顯現社交退縮,且可能無法穩定維持工作——這些都是不良適應的實例。
三、統計上稀少(statistical rarity)
當事人的行為模式在統計上相當稀少,而且不符合社會期望。變態也稱為「異常」,即「偏離常規或常態」的意思。但這顯然涉及價值判斷,例如,天才(genius)是統計上稀少,卻不至於被視為變態;智能不足(intellectual disability)也是統計上稀少,卻被認為異常。因此,社會期望顯然扮演了一定角色。
四、違反社會規範(violation of the standards of socicty)
當事人違反社會規範和道德準則中關於個人適當舉動的期待。當然,這大致上取決於違反的幅度及頻率。例如,偶爾隨地小便不會被視為變態,但是連續殺人犯幾乎立即被認定為變態。
五、觀察者的不舒適(observer discomfort)
當事人的行為方式使得他人產生不適感或威脅感。例如,當事人衣衫不整的走在紅磚道正中央,揮舞手臂而不停辱罵,引起路人的惶恐而紛紛走避。
六、無理性和不可預測性(irrationality and unperdictability)
當事人的言談舉止顯得失去理性,不易為他人所理解,也不能加以預測。例如,當事人認為自己聽見不實際存在的聲音,且據以採取行動;小朋友在教室中恣意跑動,像是處於失控狀態。
七、危險性(dangerousness)
當事人的行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例如,當事人多次企圖自殺或明確威脅要殺害另一個人;當事人屢次酒醉駕車,危及自己和他人的性命。最後,我們應該指出,沒有任一指標是所有變態個案都應具有的必要(necessary)條件,也沒有任一指標是辨別變態與正常的充分(sufficient)條件。心理變態與心理正常是分布在一個連續頻譜上(也就是程度的問題),它們之間的劃分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1-2 精神疾病的分類
在界定各種精神疾病上,最廣為人們接受的標準,即是美國精神醫學會所發表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iagr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這本手冊最先在1952年發表,歷經幾次修訂和更新,最新版本是在2013年公布,稱為DSM-5。
一、DSM-5對精神疾病的定義
在DSM-5中,精神疾病被界定為:發生在個體身上的某一症候群,它涉及個體在行為、情緒調節或認知運作上呈現臨床上顯著的障礙。這些障礙被認為反映了個體在生理、心理或發展歷程方面的功能不良。精神疾病經常牽涉個體在一些重要生活領域上的顯著苦惱或失能,諸如社交、職業或另一些活動。但是,對於常見壓力或失落事件(如親人過世)之可預期反應或文化上認可反應,則須被排除在外。最後,這種功能不良的行為模式不是起源於社會脫序行為(social deviance),也不是起源於個人與社會間的衝突。
二、為什麼需要分類?
(一)大部分科學是建立在分類上(classification),諸如化學的週期表和生物學的分類體系。分類(或診斷)系統促使精神病理領域的臨床人員和研究人員能夠迅速、清楚而有效地傳達相關資訊。這擔保他們採用一套共通的術語,而每個術語具有共同認定的意義。這也表示每個診斷分類(如「自閉症」)描述了廣延而複雜的一組資訊同,像是該疾病特有的症狀和典型的進程。
(二)當在某一分類系統內組織資訊時,這容許我們探討所歸類的不同疾病,因此獲得更多知識——不僅關於疾病的起因,也關於如何最妥當加以治療。
(三)分類系統的最後一個效應,涉及社會和政治層面。簡言之,你首先要界定「怎樣的領域被認為是病態」,你才能建立心理健康專業的勢力範圍。如此,在實務層面上,你才能確認哪種心理疾患應該獲得保險理賠,以及理賠的程度。三、分類有什麼不利之處?
(一)分類以速記(shorthand)的型式提供資訊,但任何型式的速記都不可避免的會導致資訊流失。例如,如果你閱讀當事人的個案史(case history),你所獲得的資訊絕對遠多於你僅被告知當事人的診斷是「強迫症」。
(二)精神疾病診斷經常會帶來烙印(stigma)作用,也就是引致當事人的恥辱和不名譽。許多人寧願承認自己有身體疾病(如糖尿病),也不願招認自己有心理問題,他們擔憂這將會招致社交或職業上的不利後果。當發生心理疾患時,中國人尤其諱疾忌醫。
(三)隨著烙印而來的是刻板觀念(stereotype)。它是指對人或事所持一套反射性的信念,但不是以親身經驗或事實資料為基礎,而是單憑一些人云亦云的傳聞。例如,你從報紙或電視上獲知精神病患的若干行為,便將其套用在你所遇到任何也有該精神診斷的人們身上。
(四)最後,烙印可能隨著標籤效應(labeling effect)而留存下來。當事人被貼上診斷標籤,他可能接受這個被重新認定的身分,然後實際演出標籤角色所被期待的行為——很難加以擺脫,即使當事人後來已完全康復。
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屬心理學領域的一門分支學科,它試圖探討人格的不良適應、變態行為的成因、症狀的特性和分類,以及變態行為的診斷、預防及治療等題材。
至今,關於什麼是變態(abnormality),專家們尚未達成普遍一致的見解,任何定義都被認為是有疑慮的。然而,變態存在一些清楚的要素或指標,任一指標本身都不足以界定變態。但是,一個人具備愈多這些指標的話,他就愈可能擁有一些型式的精神疾病。
一、苦惱(distress)
當事人的心理痛苦被視為變態的徵候之一。憂鬱症或焦慮症的人們顯然如此,但是學生為明天的考試感到憂慮不安,卻不至於被認為是變態。
二、不良適應(maladaptiveness)
當事人的行為妨礙對生活目標的追求,不能促進個人福祉。厭食症人們變得極度消瘦,甚至被強迫住院;憂鬱症人們顯現社交退縮,且可能無法穩定維持工作——這些都是不良適應的實例。
三、統計上稀少(statistical rarity)
當事人的行為模式在統計上相當稀少,而且不符合社會期望。變態也稱為「異常」,即「偏離常規或常態」的意思。但這顯然涉及價值判斷,例如,天才(genius)是統計上稀少,卻不至於被視為變態;智能不足(intellectual disability)也是統計上稀少,卻被認為異常。因此,社會期望顯然扮演了一定角色。
四、違反社會規範(violation of the standards of socicty)
當事人違反社會規範和道德準則中關於個人適當舉動的期待。當然,這大致上取決於違反的幅度及頻率。例如,偶爾隨地小便不會被視為變態,但是連續殺人犯幾乎立即被認定為變態。
五、觀察者的不舒適(observer discomfort)
當事人的行為方式使得他人產生不適感或威脅感。例如,當事人衣衫不整的走在紅磚道正中央,揮舞手臂而不停辱罵,引起路人的惶恐而紛紛走避。
六、無理性和不可預測性(irrationality and unperdictability)
當事人的言談舉止顯得失去理性,不易為他人所理解,也不能加以預測。例如,當事人認為自己聽見不實際存在的聲音,且據以採取行動;小朋友在教室中恣意跑動,像是處於失控狀態。
七、危險性(dangerousness)
當事人的行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例如,當事人多次企圖自殺或明確威脅要殺害另一個人;當事人屢次酒醉駕車,危及自己和他人的性命。最後,我們應該指出,沒有任一指標是所有變態個案都應具有的必要(necessary)條件,也沒有任一指標是辨別變態與正常的充分(sufficient)條件。心理變態與心理正常是分布在一個連續頻譜上(也就是程度的問題),它們之間的劃分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1-2 精神疾病的分類
在界定各種精神疾病上,最廣為人們接受的標準,即是美國精神醫學會所發表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iagr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這本手冊最先在1952年發表,歷經幾次修訂和更新,最新版本是在2013年公布,稱為DSM-5。
一、DSM-5對精神疾病的定義
在DSM-5中,精神疾病被界定為:發生在個體身上的某一症候群,它涉及個體在行為、情緒調節或認知運作上呈現臨床上顯著的障礙。這些障礙被認為反映了個體在生理、心理或發展歷程方面的功能不良。精神疾病經常牽涉個體在一些重要生活領域上的顯著苦惱或失能,諸如社交、職業或另一些活動。但是,對於常見壓力或失落事件(如親人過世)之可預期反應或文化上認可反應,則須被排除在外。最後,這種功能不良的行為模式不是起源於社會脫序行為(social deviance),也不是起源於個人與社會間的衝突。
二、為什麼需要分類?
(一)大部分科學是建立在分類上(classification),諸如化學的週期表和生物學的分類體系。分類(或診斷)系統促使精神病理領域的臨床人員和研究人員能夠迅速、清楚而有效地傳達相關資訊。這擔保他們採用一套共通的術語,而每個術語具有共同認定的意義。這也表示每個診斷分類(如「自閉症」)描述了廣延而複雜的一組資訊同,像是該疾病特有的症狀和典型的進程。
(二)當在某一分類系統內組織資訊時,這容許我們探討所歸類的不同疾病,因此獲得更多知識——不僅關於疾病的起因,也關於如何最妥當加以治療。
(三)分類系統的最後一個效應,涉及社會和政治層面。簡言之,你首先要界定「怎樣的領域被認為是病態」,你才能建立心理健康專業的勢力範圍。如此,在實務層面上,你才能確認哪種心理疾患應該獲得保險理賠,以及理賠的程度。三、分類有什麼不利之處?
(一)分類以速記(shorthand)的型式提供資訊,但任何型式的速記都不可避免的會導致資訊流失。例如,如果你閱讀當事人的個案史(case history),你所獲得的資訊絕對遠多於你僅被告知當事人的診斷是「強迫症」。
(二)精神疾病診斷經常會帶來烙印(stigma)作用,也就是引致當事人的恥辱和不名譽。許多人寧願承認自己有身體疾病(如糖尿病),也不願招認自己有心理問題,他們擔憂這將會招致社交或職業上的不利後果。當發生心理疾患時,中國人尤其諱疾忌醫。
(三)隨著烙印而來的是刻板觀念(stereotype)。它是指對人或事所持一套反射性的信念,但不是以親身經驗或事實資料為基礎,而是單憑一些人云亦云的傳聞。例如,你從報紙或電視上獲知精神病患的若干行為,便將其套用在你所遇到任何也有該精神診斷的人們身上。
(四)最後,烙印可能隨著標籤效應(labeling effect)而留存下來。當事人被貼上診斷標籤,他可能接受這個被重新認定的身分,然後實際演出標籤角色所被期待的行為——很難加以擺脫,即使當事人後來已完全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