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家庭悲劇與女性角色:
安德莉亞•耶茨的精神異常抗辯
2001年六月二十日,早上九點過後。
休斯頓警方接到一通報案電話。
接線員:「你叫什麼名字?」
報警者:「安德莉亞•耶茨(Andrea Yates)。」
接線員:「什麼問題?」
報警者:「我就是需要他們過來。」
接線員:「妳先生在那裡嗎?」
報警者:「不在。」
接線員:「嗯,是什麼問題?」
報警者:「我需要他們過來。」
報案者打電話給工作中的丈夫——羅素‧耶茨(Russell Yates)。
安德莉亞:「你必須回來。」
丈夫:「有人受傷了?」
安德莉亞:「對。」
丈夫:「誰受傷?」
安德莉亞:「孩子們。全部。」
2001年六月二十日早晨,羅斯帝(Rusty)——全名為羅素•耶茨——出門上班,按照計劃,在他離家一個小時後,母親就會過來照顧妻子安德莉亞。雖然醫師建議,不要在任何時間讓安德莉亞獨自一個人,他還是離開了。
警方接獲報案到達現場,見到四個孩子靜靜地躺在床上,蓋著被單,而年齡最大的孩子諾亞面孔朝下,浮在蓄滿水的浴缸裡。
疾病病史
安德莉亞•耶茨(原姓甘迺迪〔Kennedy〕,生於1964年七月二日),1994年生完第一個孩子後,開始出現想要去拿刀子的念頭以及友人被刺傷的幻覺。
在生下第四個孩子約四個月後,1999年六月,安德莉亞服下大量安眠藥,企圖自殺。隨後被送到醫院治療。受到保險給付天數限制,她住院一週就不得不出院。回家後,她繼續聽到命令她去拿刀子的幻覺,她開始自殘,以免傷人。在她企圖持刀割自己的脖子被丈夫阻止後,又再度入院(第二次住院)。儘管家屬拒絕電痙攣(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CT)療法,轉而選擇藥物,仍逐漸發揮療效。但病人本身並不願意接受藥物治療,她認為醫師給她「吐實血清」(truth serum),讓她無法自我控制。在住院期間,醫師建議夫妻兩人,再度懷孕會造成疾病復發,應該避免。診治醫師在病歷上寫著:「顯然,病人和丈夫計畫順其自然地擁有越多孩子越好,這樣注定造成將來的精神病性憂鬱症復發」。2000年十一月,第五個孩子出生,安德莉亞的狀況似乎沒有太大異常。
豈料2001年三月,安德莉亞的父親過世,她又開始不吃不喝、不說話、不哺餵最小的嬰兒瑪莉;開始拔自己的頭髮。三十一日,因為丈夫考量就近照顧,她被送往一所專門治療藥物成癮的精神醫療機構住院(第三次住院,收治原因並非藥物濫用)。
經過短暫住院,飲食和睡眠比較正常後,雖然安德莉亞還是沉默、憂鬱,四月十二日就出院了;條件是參與門診局部住院計畫(Partial Hospitalization Program, PHP, 類似臺灣所稱日間住院或日間照護,晚上可回家),直到四月十八日。然而在家中,安德莉亞出現怪異行為,她常常將浴缸儲水,說是以備不時之需,也多數呈現僵直狀態。因病情惡化,五月四日,她再度住院(第四次住院,不能回家),五月中旬,再度轉至門診的局部住院(晚上可回家),二十二日再度出院(完全在家調養)。
個人史
安德莉亞從小就是個非常優秀的孩子,高中擔任畢業生致詞代表,還是游泳冠軍。家境平凡,沒有任何特別異常之處。
1986年,她從德州大學(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Houston)畢業後,成為一名護士。在休士頓癌症中心(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擔任護理師八年。
1989年,她認識後來的丈夫羅斯帝,兩人很快同居。
1993年,兩人結婚。婚禮規模很小,相當地低調,也未採用任何組織化教會的儀式,新郎也向來賓宣布,不使用任何生育控制方式,讓上帝決定他們擁有多少小孩。夫妻倆很快生了第一個孩子,安德莉亞決定辭職,在家當全職媽媽。由於宗教信仰,他們在七年內生了五個孩子(期間流產一個)。分別是七歲的諾亞(Noah, 1994年生),五歲的約翰(John, 1995年生),三歲的保羅(Paul, 1997年生),兩歲的路克(Luke, 1999年生),和六個月大的瑪莉(Mary, 2000年生)。五名子女都由安德莉亞教導自學。1999年後,安德莉亞還要同時協助照顧罹患阿茲海默症的父親。
丈夫是休士頓詹森太空中心太空梭計畫的工程師,1996年全家從德州搬到佛羅里達州,方便丈夫外派至佛羅里達州的特定計畫。先生也將德州的寬敞房子出租,賣掉許多財產,全家在佛羅里達州是定居在狹窄的露營車裡。先生這樣的想法,和他們信奉的宗教有關,認為生活要簡化,不要有太多物質的享受和財產。
夫妻兩人都是一個巡迴(traveling)基本教義派傳教士麥可•沃羅尼基(Michael Woroniecki, 1954-)的信徒,先生對於組織化的教會保持相當程度的懷疑,而相信獨立教派。沃羅尼基是羅斯帝在大學時,於佈道場合裡認識的。
沃羅尼基常常使用「火與硫磺」(fire-and-brimstone)作為傳教與信仰的比喻,強調地獄就在門前,等著你進入;而父母特別要為子女未來是否會進地獄負責。父母如果阻礙到子女,使得他們受地獄之火的苦,還不如自己先自殺等等。
在搬去佛羅里達州時,由於生活環境變化,安德莉亞寫信給沃羅尼基,陳述自己的孤獨。沃羅尼基回信說,根據聖經的教誨,她應該全心全力地把自己奉獻給丈夫和孩子。佛羅里達州的工作結束後,耶茨一家又回到德州,未搬回原本寬敞的住處,仍然住在狹窄的露營車裡。變本加厲的是,1998年五月,羅斯帝向沃羅尼基買下由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GM)巴士改裝成的移動式房屋。孩子出生後,全家能使用的空間就更狹窄了。前述1999年六月,安德莉亞服藥自殺,就是在這輛改裝巴士上,當時她獨力看顧四個孩子。為母子的平安健康,全家最終搬離巴士,住進普通的房屋。
案件調查
2001年六月二十日,案發當天,丈夫約在九點整離家上班,一小時內,婆婆會過來幫忙。這樣的安排是丈夫主張的,讓安德莉亞不要過於依賴外援,還記得她身為人母的責任。
在婆婆抵達前,安德莉亞把浴缸蓄滿水,先帶其中一個兒子到浴室,溺死他。等孩子沒有呼吸,就把屍體放到臥室的床上,蓋好被子。
然後再帶第二個孩子來到浴室,接著是第三個、第四個。
最後是第五個,也是她最大的兒子。
當大兒子諾亞來到浴室時,他看到妹妹的屍體浮在浴缸裡。
他問:「瑪莉怎麼了」,然後覺得不對勁,拔腿就跑,最終還是被安德莉亞抓了回來。
五個孩子陸續被溺死,最大的七歲,最小的才六個月。
安德莉亞打了911報案電話,然後打電話給丈夫。
她認為,因為自己被惡魔標記了,孩子並沒有走上正途,她也無力管教。誤入歧途的孩子長大後,終究會在地獄受苦。她認為,自己已經被撒旦吞噬,如果自己因謀殺被判處死刑,自己的死亡也連帶讓撒旦消滅,最後孩子們也會得到解脫。
她說,自己計畫殺死親生骨肉來「拯救」他們,長達兩年了,被羈押時,她在監獄牆上,看到撒旦形象的泰迪熊和鴨子。
專家證詞
安德莉亞在就審能力聽證前,已經在德州哈利斯郡立看守所(Harris County jail)精神科部門接受三個月的治療。就審能力聽證,在德州是由陪審團判定結果。兩位心理師評估安德莉亞的狀況,一位是葛拉德•哈里斯(Gerald Harris),另一位是檢方聘請的史帝文•盧本澤(Steven Rubenzer)。哈里斯向陪審團表示,被告因為自己的宗教妄想,無法協助律師辯護或理解法庭聽證程序,盧本澤則表示,即使有明顯的精神疾病,安德莉亞仍然有能力接受審判。陪審團最後判定,安德莉亞具備就審能力。
接下來,審判的重點就成為:安德莉亞在行兇時,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精神異常。
在法律脈絡上,德州的精神異常抗辯,原本依照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 MPC),採取比較寬容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但是,在辛克利刺殺雷根總統案件發生後,1994年德州修正為相當嚴格的精神異常抗辯立法。根據《德州刑法》(Texas Penal Code)第8.01條(Sec. 8.01.):「行為人,由於嚴重精神疾病或障礙,無法知曉他的行為是錯誤的」,得以成立精神異常抗辯。這項接近馬克諾頓法則(McNaghten Rule或M'Naghten Rule)的立法,並沒有該法則中「無法知曉其行為之本性與特質」的要素。因此,許多專家認為,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常常知道其行為違法,但是對於行為的認知和理解,不同於常人。因此,單就行為是否違法而言,患者確實有所認識,知道自己犯法。但是,由於患者對現實的認知極度扭曲,還是難以避免犯下違法行為。德州法律並未明確界定,所謂「錯誤」,是就純粹違反法律而言,還是道德層面上的。這使德州的精神異常抗辯,在實務上極為嚴格,幾乎成為一項無法抗辯成功的法律。
這起當時極受美國大眾關切的案件,無可避免地成為鑑定專家的戰場。辯檢雙方都找來全美著名的司法精神醫學專家進行鑑定。被告是嚴重精神疾病病人,是雙方都接受的事實,重點在於,安德莉亞行兇時,符合德州法律的精神異常嗎?
整個審判過程,有十位精神科醫師與兩位心理師出庭作證。只有一位精神科醫師是檢方提出的專家證人。
由辯方所提出的五位精神科醫師與一位心理師,曾經治療過被告;有四位治療過被告的精神科醫師與一位心理師,都支持:被告在犯行時,無法知曉其行為的對錯,或是相信自己的殺人行為是對的。另一位在監獄中負責治療被告的精神科醫師則表示,他並沒有評估被告犯罪行為時的狀況,但是,在自己治療過的精神病性憂鬱症的病人裡,她是屬於病情最嚴重的病人之一。
辯方專家菲利浦•瑞茲尼克(Phillip Resnick),是多本教科書的作者、許多著名案件的鑑定人,也專精於母親殺害子女的案件研究。瑞茲尼克認為,被告的犯行,並非來自於憎恨、對丈夫的報復,或是兒童虐待或忽略;也不是詐病(Malingering, 瑞茲尼克是這方面數一數二的專家)。這場悲劇基於非理性的動機——被告認為殺害小孩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這是一種基於宗教妄想的利他想法(altruistic)。她把死去的孩子一一擺在床上,顯示出被告對孩子的重視。基於宗教的妄想,她認為自己讓孩子們免於撒旦的荼毒。瑞茲尼克說:
耶茨女士有一個選擇:讓孩子在地獄裡永恆地被火燃燒,或是讓他們在人世間失去性命……她也會在世間放棄自己的生命……以及自己的來生,為了要消滅撒旦,而且避免自己的孩子落入永世詛咒的命運。
在當時,她陷於精神病狀態的眼光所感受到的世界,她做了她自己認為是對的事。
換句話說,瑞茲尼克作證顯示,被告所為在法律上是錯的;但是,由於被告的宗教妄想,她認為自己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檢方的專家證人也不是易與之輩,帕克•艾略特•德茲(Park Dietz)是著名精神科醫師,參與過多起重大案件的鑑定——蘇珊•史密斯(本書第九章)、泰德‧卡辛斯基(本書第八章)以及傑夫瑞•達莫(Jeffrey Dahmer, 1960-1994)(連續殺手,殺死並肢解十七名男子,被稱為密爾沃基食人魔[Milwaukee Cannibal])。
德茲認為,他不是回答鑑定的終極問題,而是討論被告對於行為錯誤與否的意見:
耶茨女士知曉,她的行為在法律眼中,是錯的……在社會眼中,是錯的……在上帝眼中,是錯的……耶茨女士或許相信,殺害孩子們,是為了他們的最佳利益,目的是為了救贖這些孩子,而合理化了手段。這手段,就是錯誤的,是非法的殺害。
耶茨女士指稱,在殺人之前,殺害小孩的想法,她認為這是撒旦給她的想法。當然,這想法其實是來自於她的心智,但是她誤認為是撒旦給的。她認為這是來自於撒旦的想法,正是她知曉這想法是錯誤的之第一個指標。因為,她認知到,殺害孩子的想法是來自於撒旦的惡念。她並不會認為,這是來自於上帝的善念。
在交互詰問時,德茲身為檢方的專家證人,他有關母親殺害子女的臨床經驗,也遭到被告律師喬治•帕納姆(George Parnham)詰問。德茲承認,他在1981或1982年後就不再治療病人,他不具備醫治產後憂鬱症的臨床經驗。當帕納姆問及德茲擔任顧問的經驗,包括著名的電視劇《法網遊龍》(Law and Order),是否曾經製播過產後憂鬱症?德茲說道:
實際上,就在本案發生前,曾經有一集演到,一位女性罹患產後憂鬱症,用浴缸淹死小孩,而後被判精神異常。
在另一位辯方證人露西•普耶爾(Lucy Puryear)出庭時,檢方又用德茲所提到的影集內容,詢問對方,企圖證明被告患病是脫罪藉口。
檢方在結辯時,又將該影集提出來。檢方表示:
她(安德莉亞)變得非常憂鬱而住進德富羅醫院(Devereux)。她說,在那個月,有時,這些想法就會出現。她會有這些想法,而且她經常收看《法網遊龍》,觀看這個節目。這是個解決之道(a way out)。她告訴德茲醫師。這是個解決之道。
經過三個半小時的審議,陪審團於2002年三月,判定安德莉亞有罪。她必須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的聽證。
申請無效審判與上訴
在陪審團判定安德莉亞有罪當日的傍晚,辯方律師帕納姆才發現德茲醫師提及的影集內容,從來沒有被編寫或製播過,這一事實同時獲得節目製作單位的確認。帕納姆律師隨即寫信給承審法官以及檢方,提出無效審判的聲請,理由是關鍵證人的陳述不實,卻被法官駁回。
在量刑聽證時,陪審團已被告知前述證據錯誤,最後判定安德莉亞應處以終身監禁,四十年後才得以申請假釋,而非死刑。
德茲醫師事後也告知檢方,他並非蓄意做錯誤陳述,而是把自己擔任顧問的幾集劇情混淆了。事後,媒體對陪審團的訪問也指出,多數陪審員都認為,檢方以及專家證人的說法更有說服力。
由於證詞的誤導,辯方提出上訴。2005年一月六日,德州上訴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德茲並未蓄意說謊;有五位精神衛生專家主張:被告不是無法知曉對錯,就是認為自己所為是對的;只有德茲醫師是唯一認定被告知曉對錯的精神衛生專家。因此,德茲醫師的證詞,對於檢方指控成立具有關鍵性影響。由於檢方在交互詰問以及結辯時,兩度引用錯誤事實,上訴法庭法官認為:
我們認定,有合理的可能性,德茲醫師的錯誤證詞可能影響了陪審團的判斷。我們更進一步認定,德茲醫師的錯誤證詞影響了上訴人的實質權利。因此,(一審)審判法庭否決上訴人所提無效審判的動議,(我們)認定係為裁量權濫用(abuse of discretion)。
準此,我們(二審)判定上訴人的第二爭點(issue)成立。
德州上訴法院遂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德州法律,檢察官本可不反對辯方精神異常無罪的抗辯,讓被告不經審判、直接由法院裁定:不定期留置於州立精神病院。然而,檢方選擇透過重審,由陪審團定奪;根據法律,檢方不得再求處死刑,同時因新法不溯及既往,重審的求刑為舊制之終身監禁,四十年後始得申請假釋。
2006年七月二十六日,陪審團判定:安德莉亞,因精神異常而無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之後,安德莉亞一直留置在德州州立高戒護精神病院(Kerrville State Hospital),持續接受治療。
爭議之外,還是爭議
本案除了激起民眾的關心與情緒之外,還涉及許多議題或是爭議。例如,德州的死刑與報復文化,鑑定人的立場,被告身為女性的家庭角色,甚至牽涉到獨立教派的宗教觀念。
德州是美國死刑處決最多的州,自1976年以來,處決了全美三分之一的死刑犯。而安德莉亞受審的哈利斯郡,又占了德州判決死刑的三分之一,死刑處決的四分之一。德州著名的報復文化,是造成這個現象的主因。也因此,在陪審團選任時,特別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對死刑有疑慮的陪審員候選人,在應當判處死刑時,無法忠實而公正地依法對被告處以死刑,都可能被檢方剃除。因此,獲選審理安德莉亞案的陪審團是所謂的「死刑適格」,不僅是名稱上,也是內涵上的意義。研究也指出,這樣的陪審團比較不會去理解或設想被告的處境,審判過程中也比較不會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
安德莉亞在案件中多面向的角色,也激起民眾相當矛盾的情緒。一方面,許多人對她一再懷孕、必須中斷藥物治療,憂鬱症無法根治,同時承受獨自照顧多名年幼子女與患病父親的多重壓力,感到難過和同情。另一方面,一旦談到被告的犯行,涉及五條無辜孩童的生命,公眾就十分難以接受。許多民眾對她的丈夫多所指責,甚至認為檢方該起訴的是這位失職的父親;或者認為丈夫是共犯,至少應當負起部分責任。此外,丈夫特殊的宗教信仰也引人非議,他不屬於任何組織教會,堅信一個獨立教派,只相信小團體對聖經的解釋;讓患病的妻子獨自照顧所有孩子,進行在「家(狹窄的改裝巴士)」自學,如此與世隔絕的封閉生活,儘管反映美國宗教的多元性,仍引來強烈批判。。
本案中關於女性角色的探討,還有更複雜的因素。刻板印象中的女性(母親、妻子、女兒),作為家庭照顧的承擔者,固然是安德莉亞可能無法持續接受治療的因素以及社會壓力的來源。但犯罪社會學研究指出,精神異常抗辯比較可能在女性被告身上成立。因此,根深蒂固的性別印象與社會預期,在其中扮演混雜而矛盾的變數。
鑑定人證詞錯誤成為上訴成功的理由,更是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雖然德茲醫師的鑑定經驗豐富,但是,他作為鑑定人的立場,也相當旗幟鮮明。德茲自己指出,相對於其他鑑定人十分重視訪談被告的經驗所得,他自己更加相信物質證據,或是其他事證、人證。德茲作為專家證人,已經不再治療病人,而是從事精神醫學與犯罪學研究、訪談被告。因此他常常成為檢方仰賴的明星鑑定人。批評者認為,德茲對被告的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要求相當高,以至於他對精神異常抗辯成立的要件十分嚴格。這也是為何辯方律師揭露其臨床經驗時,德茲承認對產後憂鬱症的理解與治療經驗並不豐富。由此可知,德茲在認定被告是否知曉其行為違法時,採取相當嚴格的標準。而本案延伸出的許多爭議,隨著時間過去,似乎也逐漸淡去。
除了審判期間,本案引發媒體報導,有記者深入法庭的見聞,也有節目主持人與學者專家的討論。鑑定人、被告丈夫、辯方律師、解除任務後的陪審員,紛紛上節目接受訪問。鎂光燈下,德茲解釋自己的鑑定立場;丈夫解釋自己的態度與心情;被告家人向記者傳達對於被告丈夫的怨言;過去治療過安德莉亞的醫師,向記者透露,曾經表達擔心與不應再懷孕的建議等等。五花八門的言論中,一些似有可考的事,也不乏自圓其說的講法。這些紛紛擾擾的核心,始終是五個七歲以下的年幼生命,以及一個受疾病煎熬與環境孤立的女性。
至於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的後續處遇,往往不是激情熱烈的媒體或公眾持續關切的焦點。安德莉亞不論是被陪審團認定為無就審能力,還是因為精神異常而無罪,結果幾乎相同,都是不定期留置於州立精神病院,通常就此終其一生。根據德州法律,禁止向負責判定精神異常與否的陪審團,告知精神異常無罪後的安置處遇。這導致陪審團可能流於一般民眾的想像,誤認為一旦被告獲判無罪後,患者就會自由地回到社區。這正是民眾認知與病人實際遭遇之間的極大落差。
二十年後,據說安德莉亞常常在醫院中,重複看著自己與孩子的錄影帶,迄今仍未出院。根據媒體報導, 她多年前就可以經過聽證來決定自己是否出院,但是她每年都放棄聽證的機會,她的律師目前還與其保持連絡,律師受訪時提到,「她選擇留在醫院裡,繼續接受治療」。
根據《紐約郵報》報導,安德莉亞在醫院製作賀卡和手工藝品,而販賣所得則捐贈給耶茨兒童紀念基金(Yates Children Memorial Fund),用以協助同樣深受產後憂鬱症所苦的女性。
該基金就是案件結束後,許多精神衛生社群努力的成果之一,目的之一是促進婦女的精神衛生。2003年,德州立法通過《安德莉亞•耶茨法案》(Andrea Yates Bill),促使醫療機構及政府單位提供婦女產前照護與相關資訊,並協助及早發現與治療產後憂鬱症。
帕納姆律師表示,這個案件讓「整個國家正視了精神疾病」,對他個人而言,則是「改變生命意義」的經驗,他從此持續擔任精神障礙的刑事辯護律師,並且持續在刑事制度中,為精神疾病病人的程序權利努力。他認為更重要的是,案件過後精神衛生體系與刑事司法體系的實質改變,或許是那幾位生命短暫的孩子們,為後人留下最重要的遺緒。
對所有精神醫療工作人員而言,這起悲劇揭露許多常見的現象與令人不忍直視的現實,其中一個就是苦於產後憂鬱症、產後精神病,無法解脫、無法獲得妥善治療的母親,以及與她一起受苦的孩子、丈夫。
最令人痛心的是,這場家庭悲劇,原本很有機會可以避免、可以預防。
補記:家庭內殺人,是性別暴力還是人性的脆弱
家庭內殺人,除了短期內占據媒體版面,引人噓唏之外,向來是精神醫學關切的主題,更一直是犯罪學的難題。但是這類事件所引發的公眾關切常常比較短暫,而且,很容易被歸類於家庭內的事件,視為一種不定期卻例行上演的家庭悲劇。
實際上,犯罪學者統計全美二十世紀近百年的大規模殺人(mass murder)案件(至少四人死亡),其中家庭內殺人事件將近一半,一直是最大宗。但無論國內外,媒體關切的時間不久,公眾反應亦不及其他特殊殺人事件。
統計揭示還有許多引人深思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解答。家庭內殺人指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家屬關係,也包含廣義的伴侶、配偶和前配偶。更特別的是,除了與明顯仇恨和財產犯罪目的有關之案件外,常常伴隨殺人後自殺的情形。這種殺人後自殺的現象,在其他殺人案件中,相當罕見。另一方面,自殺行為也鮮少傷及他人。
多數統計發現,最常見的家庭內殺人後自殺案件,是現為或曾為配偶、親密伴侶間的殺害。加害人絕大多數是男性,被害人多數是女性;可能出於爭執、分離與懷疑不忠,而殺害對方後自殺。這類行為,通常雙方都是青壯年。如果家庭內殺人後自殺出現在中老年的族群,則反應出另一種困境。常常是主要照顧者轉變為加害人,由於不忍久病的對方繼續苟延殘喘,而終結對方的生命,然後自殺。
另一類家庭內殺人後自殺,最常見的是父母殺害子女。精神科醫師向來熟悉,產後憂鬱或精神狀態不佳的母親,在殺害嬰幼子女方面,有高於一般母親的危險性;然而,隨著子女漸長,父母都有可能成為加害的一方。離異、失和以及憂鬱、精神疾病,都可能是原因。最極端的類型,殺害配偶同時殺害子女,而且這類又多數是男性的犯罪類型,學者稱為「家庭殲滅者」。
極端行為到底是如何產生的?
對於配偶或伴侶的加害人,確實有比較高的家庭暴力紀錄,以及使用酒精與藥物的傾向。但是,也很有可能有過半的比率,加害人從無暴力或犯罪紀錄,一向是正直良善的人。
的確有相當多的比例,殺人後自殺的加害人,都呈現憂鬱的狀態。但是這些人的憂鬱狀態,或者更恰當地說,伴隨著憂鬱的短期適應問題,其實和你我在遭遇逆境時,所可能有的反應,並無顯著不同。換言之,就精神醫學而言,常常是不符合臨床診斷,也無立即需要藥物治療的疾病狀態。實際上,近來更多的研究也發現,過往會認為處於憂鬱狀態下的加害人,是因為擔心對方無法存活、乏人照顧,因此殺人後自殺(稱為「慈悲殺人」或「利他型動機」)。然而,憤恨、無望、遷怒等等複雜的情緒,也可能存在。一個平凡的人,遇到離異、挫折、失落、困頓等諸多逆境,一時之間無法跳脫,就進入惡性循環,以殘害家人、傷害自己為終結。
臺灣發生過北投父親殺害子女的悲劇,人們既悲傷亦不解:為何這類案件,在官方社會安全網絡中,無法及早預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亦表示,這類案件,一部分確實出現在高風險家庭。但此個案並非高風險家庭,也毫無過往家庭暴力之紀錄。
值得省思的是,女性殺害配偶或伴侶者,多數不會自殺。而男性殺害配偶或伴侶者,確實有相當高的比率出現自殺行為。論者以為,女性殺害對方,多數是因為男方其實是俗稱「恐怖情人」的加害者,當女性走投無路而殺害對方,諷刺的是,女性的壓力因此頓時解除;而男性加害人,不論是殺害配偶,或是其他家人,常常是因為自己處於一種共生的依賴保護關係,當對方不復存在,自己也失去生存的意志。這種性別暴力或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正是社會對於性別刻板角色的反映,赤裸裸地呈現不同性別與認同各自的社會期待與負擔。
多數的加害人都無法預警
任何預警系統都希望,他們可能是高風險家庭,他們可能有過往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或是婦幼保護的紀錄。要不然,他們可能是警政追蹤個案,或是衛政系統裡,追蹤關懷的精神疾病患者。但是,再一次的,國外諸多研究冷酷地指出,多數的殺人後自殺之加害人,很可能是第一次出現在官方的社會安全系統中,更悲劇的是,這也是最後一次出現。
1999年的柯倫拜校園槍擊事件(Columbine High School massacre)之後,美國教育單位與美國特勤局(U.S. Secret Service),合作成立專案,陸續研究校園槍擊案。最後的報告認為,所謂校園槍擊案的犯罪人,並沒有所謂的常見特徵;簡言之,很難藉由側寫或描繪(profiling),辨識出類型化的加害人,加以預防。唯一有效的預警方式,就是鼓勵學校師生、社區民眾,對於人們開始出現危險行為,加以留意。因為,所有的加害人,都不只一次向周邊的人揭露,自己可能會涉及暴力或犯罪行為。換個角度而言,這些加害人,在事發之前,多數沒有精神疾病,多數沒有校園輔導或犯罪紀錄,多數不是所謂孤癖或離群的人,換言之,和你我並沒有多大差異。然而,他們卻會藉由揭露自己煩亂的心事,向外求援。人是如此脆弱,因為一些事故、不順遂,行差走錯,而導致了一次又一次的悲劇。如果周圍的人多一點關心,把他們曾經揭露的威脅言談,視為求援的聲音,隨後啟動目前現有的系統,或許,才有機會阻止悲劇發生。沒有進入社會安全體系事前預警的家庭內殺人自殺案件,也可能會如此。
這並不是說,臺灣的系統沒有發生功效。因為警政、衛政、社政或民政體系,早就阻止了許許多多的悲劇。弔詭的是,我們很習慣地把系統默默地運作視為理所當然,或是視若無睹。
透過理解,希望可以減少悲劇,絕不是讓犯罪行為合理化。人性的脆弱,總是會穿破所有的羅網,悲劇性地揭露。思考的蘆葦,脆弱的人,因為我們是在意而有情的生靈;而在意與關懷,也永遠是面對脆弱的解答。
殺害親生子女,反映人類最終極的痛苦與挫折,難以理解。表面看似單純的個案,背後可能是深層複雜的結構困境。若能深入探討極端案例背後的成因,而非一味譴責加害人,或許能及早介入,找到防治或解決的契機。
家庭悲劇與女性角色:
安德莉亞•耶茨的精神異常抗辯
2001年六月二十日,早上九點過後。
休斯頓警方接到一通報案電話。
接線員:「你叫什麼名字?」
報警者:「安德莉亞•耶茨(Andrea Yates)。」
接線員:「什麼問題?」
報警者:「我就是需要他們過來。」
接線員:「妳先生在那裡嗎?」
報警者:「不在。」
接線員:「嗯,是什麼問題?」
報警者:「我需要他們過來。」
報案者打電話給工作中的丈夫——羅素‧耶茨(Russell Yates)。
安德莉亞:「你必須回來。」
丈夫:「有人受傷了?」
安德莉亞:「對。」
丈夫:「誰受傷?」
安德莉亞:「孩子們。全部。」
2001年六月二十日早晨,羅斯帝(Rusty)——全名為羅素•耶茨——出門上班,按照計劃,在他離家一個小時後,母親就會過來照顧妻子安德莉亞。雖然醫師建議,不要在任何時間讓安德莉亞獨自一個人,他還是離開了。
警方接獲報案到達現場,見到四個孩子靜靜地躺在床上,蓋著被單,而年齡最大的孩子諾亞面孔朝下,浮在蓄滿水的浴缸裡。
疾病病史
安德莉亞•耶茨(原姓甘迺迪〔Kennedy〕,生於1964年七月二日),1994年生完第一個孩子後,開始出現想要去拿刀子的念頭以及友人被刺傷的幻覺。
在生下第四個孩子約四個月後,1999年六月,安德莉亞服下大量安眠藥,企圖自殺。隨後被送到醫院治療。受到保險給付天數限制,她住院一週就不得不出院。回家後,她繼續聽到命令她去拿刀子的幻覺,她開始自殘,以免傷人。在她企圖持刀割自己的脖子被丈夫阻止後,又再度入院(第二次住院)。儘管家屬拒絕電痙攣(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CT)療法,轉而選擇藥物,仍逐漸發揮療效。但病人本身並不願意接受藥物治療,她認為醫師給她「吐實血清」(truth serum),讓她無法自我控制。在住院期間,醫師建議夫妻兩人,再度懷孕會造成疾病復發,應該避免。診治醫師在病歷上寫著:「顯然,病人和丈夫計畫順其自然地擁有越多孩子越好,這樣注定造成將來的精神病性憂鬱症復發」。2000年十一月,第五個孩子出生,安德莉亞的狀況似乎沒有太大異常。
豈料2001年三月,安德莉亞的父親過世,她又開始不吃不喝、不說話、不哺餵最小的嬰兒瑪莉;開始拔自己的頭髮。三十一日,因為丈夫考量就近照顧,她被送往一所專門治療藥物成癮的精神醫療機構住院(第三次住院,收治原因並非藥物濫用)。
經過短暫住院,飲食和睡眠比較正常後,雖然安德莉亞還是沉默、憂鬱,四月十二日就出院了;條件是參與門診局部住院計畫(Partial Hospitalization Program, PHP, 類似臺灣所稱日間住院或日間照護,晚上可回家),直到四月十八日。然而在家中,安德莉亞出現怪異行為,她常常將浴缸儲水,說是以備不時之需,也多數呈現僵直狀態。因病情惡化,五月四日,她再度住院(第四次住院,不能回家),五月中旬,再度轉至門診的局部住院(晚上可回家),二十二日再度出院(完全在家調養)。
個人史
安德莉亞從小就是個非常優秀的孩子,高中擔任畢業生致詞代表,還是游泳冠軍。家境平凡,沒有任何特別異常之處。
1986年,她從德州大學(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Houston)畢業後,成為一名護士。在休士頓癌症中心(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擔任護理師八年。
1989年,她認識後來的丈夫羅斯帝,兩人很快同居。
1993年,兩人結婚。婚禮規模很小,相當地低調,也未採用任何組織化教會的儀式,新郎也向來賓宣布,不使用任何生育控制方式,讓上帝決定他們擁有多少小孩。夫妻倆很快生了第一個孩子,安德莉亞決定辭職,在家當全職媽媽。由於宗教信仰,他們在七年內生了五個孩子(期間流產一個)。分別是七歲的諾亞(Noah, 1994年生),五歲的約翰(John, 1995年生),三歲的保羅(Paul, 1997年生),兩歲的路克(Luke, 1999年生),和六個月大的瑪莉(Mary, 2000年生)。五名子女都由安德莉亞教導自學。1999年後,安德莉亞還要同時協助照顧罹患阿茲海默症的父親。
丈夫是休士頓詹森太空中心太空梭計畫的工程師,1996年全家從德州搬到佛羅里達州,方便丈夫外派至佛羅里達州的特定計畫。先生也將德州的寬敞房子出租,賣掉許多財產,全家在佛羅里達州是定居在狹窄的露營車裡。先生這樣的想法,和他們信奉的宗教有關,認為生活要簡化,不要有太多物質的享受和財產。
夫妻兩人都是一個巡迴(traveling)基本教義派傳教士麥可•沃羅尼基(Michael Woroniecki, 1954-)的信徒,先生對於組織化的教會保持相當程度的懷疑,而相信獨立教派。沃羅尼基是羅斯帝在大學時,於佈道場合裡認識的。
沃羅尼基常常使用「火與硫磺」(fire-and-brimstone)作為傳教與信仰的比喻,強調地獄就在門前,等著你進入;而父母特別要為子女未來是否會進地獄負責。父母如果阻礙到子女,使得他們受地獄之火的苦,還不如自己先自殺等等。
在搬去佛羅里達州時,由於生活環境變化,安德莉亞寫信給沃羅尼基,陳述自己的孤獨。沃羅尼基回信說,根據聖經的教誨,她應該全心全力地把自己奉獻給丈夫和孩子。佛羅里達州的工作結束後,耶茨一家又回到德州,未搬回原本寬敞的住處,仍然住在狹窄的露營車裡。變本加厲的是,1998年五月,羅斯帝向沃羅尼基買下由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GM)巴士改裝成的移動式房屋。孩子出生後,全家能使用的空間就更狹窄了。前述1999年六月,安德莉亞服藥自殺,就是在這輛改裝巴士上,當時她獨力看顧四個孩子。為母子的平安健康,全家最終搬離巴士,住進普通的房屋。
案件調查
2001年六月二十日,案發當天,丈夫約在九點整離家上班,一小時內,婆婆會過來幫忙。這樣的安排是丈夫主張的,讓安德莉亞不要過於依賴外援,還記得她身為人母的責任。
在婆婆抵達前,安德莉亞把浴缸蓄滿水,先帶其中一個兒子到浴室,溺死他。等孩子沒有呼吸,就把屍體放到臥室的床上,蓋好被子。
然後再帶第二個孩子來到浴室,接著是第三個、第四個。
最後是第五個,也是她最大的兒子。
當大兒子諾亞來到浴室時,他看到妹妹的屍體浮在浴缸裡。
他問:「瑪莉怎麼了」,然後覺得不對勁,拔腿就跑,最終還是被安德莉亞抓了回來。
五個孩子陸續被溺死,最大的七歲,最小的才六個月。
安德莉亞打了911報案電話,然後打電話給丈夫。
她認為,因為自己被惡魔標記了,孩子並沒有走上正途,她也無力管教。誤入歧途的孩子長大後,終究會在地獄受苦。她認為,自己已經被撒旦吞噬,如果自己因謀殺被判處死刑,自己的死亡也連帶讓撒旦消滅,最後孩子們也會得到解脫。
她說,自己計畫殺死親生骨肉來「拯救」他們,長達兩年了,被羈押時,她在監獄牆上,看到撒旦形象的泰迪熊和鴨子。
專家證詞
安德莉亞在就審能力聽證前,已經在德州哈利斯郡立看守所(Harris County jail)精神科部門接受三個月的治療。就審能力聽證,在德州是由陪審團判定結果。兩位心理師評估安德莉亞的狀況,一位是葛拉德•哈里斯(Gerald Harris),另一位是檢方聘請的史帝文•盧本澤(Steven Rubenzer)。哈里斯向陪審團表示,被告因為自己的宗教妄想,無法協助律師辯護或理解法庭聽證程序,盧本澤則表示,即使有明顯的精神疾病,安德莉亞仍然有能力接受審判。陪審團最後判定,安德莉亞具備就審能力。
接下來,審判的重點就成為:安德莉亞在行兇時,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精神異常。
在法律脈絡上,德州的精神異常抗辯,原本依照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 MPC),採取比較寬容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但是,在辛克利刺殺雷根總統案件發生後,1994年德州修正為相當嚴格的精神異常抗辯立法。根據《德州刑法》(Texas Penal Code)第8.01條(Sec. 8.01.):「行為人,由於嚴重精神疾病或障礙,無法知曉他的行為是錯誤的」,得以成立精神異常抗辯。這項接近馬克諾頓法則(McNaghten Rule或M'Naghten Rule)的立法,並沒有該法則中「無法知曉其行為之本性與特質」的要素。因此,許多專家認為,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常常知道其行為違法,但是對於行為的認知和理解,不同於常人。因此,單就行為是否違法而言,患者確實有所認識,知道自己犯法。但是,由於患者對現實的認知極度扭曲,還是難以避免犯下違法行為。德州法律並未明確界定,所謂「錯誤」,是就純粹違反法律而言,還是道德層面上的。這使德州的精神異常抗辯,在實務上極為嚴格,幾乎成為一項無法抗辯成功的法律。
這起當時極受美國大眾關切的案件,無可避免地成為鑑定專家的戰場。辯檢雙方都找來全美著名的司法精神醫學專家進行鑑定。被告是嚴重精神疾病病人,是雙方都接受的事實,重點在於,安德莉亞行兇時,符合德州法律的精神異常嗎?
整個審判過程,有十位精神科醫師與兩位心理師出庭作證。只有一位精神科醫師是檢方提出的專家證人。
由辯方所提出的五位精神科醫師與一位心理師,曾經治療過被告;有四位治療過被告的精神科醫師與一位心理師,都支持:被告在犯行時,無法知曉其行為的對錯,或是相信自己的殺人行為是對的。另一位在監獄中負責治療被告的精神科醫師則表示,他並沒有評估被告犯罪行為時的狀況,但是,在自己治療過的精神病性憂鬱症的病人裡,她是屬於病情最嚴重的病人之一。
辯方專家菲利浦•瑞茲尼克(Phillip Resnick),是多本教科書的作者、許多著名案件的鑑定人,也專精於母親殺害子女的案件研究。瑞茲尼克認為,被告的犯行,並非來自於憎恨、對丈夫的報復,或是兒童虐待或忽略;也不是詐病(Malingering, 瑞茲尼克是這方面數一數二的專家)。這場悲劇基於非理性的動機——被告認為殺害小孩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這是一種基於宗教妄想的利他想法(altruistic)。她把死去的孩子一一擺在床上,顯示出被告對孩子的重視。基於宗教的妄想,她認為自己讓孩子們免於撒旦的荼毒。瑞茲尼克說:
耶茨女士有一個選擇:讓孩子在地獄裡永恆地被火燃燒,或是讓他們在人世間失去性命……她也會在世間放棄自己的生命……以及自己的來生,為了要消滅撒旦,而且避免自己的孩子落入永世詛咒的命運。
在當時,她陷於精神病狀態的眼光所感受到的世界,她做了她自己認為是對的事。
換句話說,瑞茲尼克作證顯示,被告所為在法律上是錯的;但是,由於被告的宗教妄想,她認為自己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檢方的專家證人也不是易與之輩,帕克•艾略特•德茲(Park Dietz)是著名精神科醫師,參與過多起重大案件的鑑定——蘇珊•史密斯(本書第九章)、泰德‧卡辛斯基(本書第八章)以及傑夫瑞•達莫(Jeffrey Dahmer, 1960-1994)(連續殺手,殺死並肢解十七名男子,被稱為密爾沃基食人魔[Milwaukee Cannibal])。
德茲認為,他不是回答鑑定的終極問題,而是討論被告對於行為錯誤與否的意見:
耶茨女士知曉,她的行為在法律眼中,是錯的……在社會眼中,是錯的……在上帝眼中,是錯的……耶茨女士或許相信,殺害孩子們,是為了他們的最佳利益,目的是為了救贖這些孩子,而合理化了手段。這手段,就是錯誤的,是非法的殺害。
耶茨女士指稱,在殺人之前,殺害小孩的想法,她認為這是撒旦給她的想法。當然,這想法其實是來自於她的心智,但是她誤認為是撒旦給的。她認為這是來自於撒旦的想法,正是她知曉這想法是錯誤的之第一個指標。因為,她認知到,殺害孩子的想法是來自於撒旦的惡念。她並不會認為,這是來自於上帝的善念。
在交互詰問時,德茲身為檢方的專家證人,他有關母親殺害子女的臨床經驗,也遭到被告律師喬治•帕納姆(George Parnham)詰問。德茲承認,他在1981或1982年後就不再治療病人,他不具備醫治產後憂鬱症的臨床經驗。當帕納姆問及德茲擔任顧問的經驗,包括著名的電視劇《法網遊龍》(Law and Order),是否曾經製播過產後憂鬱症?德茲說道:
實際上,就在本案發生前,曾經有一集演到,一位女性罹患產後憂鬱症,用浴缸淹死小孩,而後被判精神異常。
在另一位辯方證人露西•普耶爾(Lucy Puryear)出庭時,檢方又用德茲所提到的影集內容,詢問對方,企圖證明被告患病是脫罪藉口。
檢方在結辯時,又將該影集提出來。檢方表示:
她(安德莉亞)變得非常憂鬱而住進德富羅醫院(Devereux)。她說,在那個月,有時,這些想法就會出現。她會有這些想法,而且她經常收看《法網遊龍》,觀看這個節目。這是個解決之道(a way out)。她告訴德茲醫師。這是個解決之道。
經過三個半小時的審議,陪審團於2002年三月,判定安德莉亞有罪。她必須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的聽證。
申請無效審判與上訴
在陪審團判定安德莉亞有罪當日的傍晚,辯方律師帕納姆才發現德茲醫師提及的影集內容,從來沒有被編寫或製播過,這一事實同時獲得節目製作單位的確認。帕納姆律師隨即寫信給承審法官以及檢方,提出無效審判的聲請,理由是關鍵證人的陳述不實,卻被法官駁回。
在量刑聽證時,陪審團已被告知前述證據錯誤,最後判定安德莉亞應處以終身監禁,四十年後才得以申請假釋,而非死刑。
德茲醫師事後也告知檢方,他並非蓄意做錯誤陳述,而是把自己擔任顧問的幾集劇情混淆了。事後,媒體對陪審團的訪問也指出,多數陪審員都認為,檢方以及專家證人的說法更有說服力。
由於證詞的誤導,辯方提出上訴。2005年一月六日,德州上訴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德茲並未蓄意說謊;有五位精神衛生專家主張:被告不是無法知曉對錯,就是認為自己所為是對的;只有德茲醫師是唯一認定被告知曉對錯的精神衛生專家。因此,德茲醫師的證詞,對於檢方指控成立具有關鍵性影響。由於檢方在交互詰問以及結辯時,兩度引用錯誤事實,上訴法庭法官認為:
我們認定,有合理的可能性,德茲醫師的錯誤證詞可能影響了陪審團的判斷。我們更進一步認定,德茲醫師的錯誤證詞影響了上訴人的實質權利。因此,(一審)審判法庭否決上訴人所提無效審判的動議,(我們)認定係為裁量權濫用(abuse of discretion)。
準此,我們(二審)判定上訴人的第二爭點(issue)成立。
德州上訴法院遂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德州法律,檢察官本可不反對辯方精神異常無罪的抗辯,讓被告不經審判、直接由法院裁定:不定期留置於州立精神病院。然而,檢方選擇透過重審,由陪審團定奪;根據法律,檢方不得再求處死刑,同時因新法不溯及既往,重審的求刑為舊制之終身監禁,四十年後始得申請假釋。
2006年七月二十六日,陪審團判定:安德莉亞,因精神異常而無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之後,安德莉亞一直留置在德州州立高戒護精神病院(Kerrville State Hospital),持續接受治療。
爭議之外,還是爭議
本案除了激起民眾的關心與情緒之外,還涉及許多議題或是爭議。例如,德州的死刑與報復文化,鑑定人的立場,被告身為女性的家庭角色,甚至牽涉到獨立教派的宗教觀念。
德州是美國死刑處決最多的州,自1976年以來,處決了全美三分之一的死刑犯。而安德莉亞受審的哈利斯郡,又占了德州判決死刑的三分之一,死刑處決的四分之一。德州著名的報復文化,是造成這個現象的主因。也因此,在陪審團選任時,特別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對死刑有疑慮的陪審員候選人,在應當判處死刑時,無法忠實而公正地依法對被告處以死刑,都可能被檢方剃除。因此,獲選審理安德莉亞案的陪審團是所謂的「死刑適格」,不僅是名稱上,也是內涵上的意義。研究也指出,這樣的陪審團比較不會去理解或設想被告的處境,審判過程中也比較不會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
安德莉亞在案件中多面向的角色,也激起民眾相當矛盾的情緒。一方面,許多人對她一再懷孕、必須中斷藥物治療,憂鬱症無法根治,同時承受獨自照顧多名年幼子女與患病父親的多重壓力,感到難過和同情。另一方面,一旦談到被告的犯行,涉及五條無辜孩童的生命,公眾就十分難以接受。許多民眾對她的丈夫多所指責,甚至認為檢方該起訴的是這位失職的父親;或者認為丈夫是共犯,至少應當負起部分責任。此外,丈夫特殊的宗教信仰也引人非議,他不屬於任何組織教會,堅信一個獨立教派,只相信小團體對聖經的解釋;讓患病的妻子獨自照顧所有孩子,進行在「家(狹窄的改裝巴士)」自學,如此與世隔絕的封閉生活,儘管反映美國宗教的多元性,仍引來強烈批判。。
本案中關於女性角色的探討,還有更複雜的因素。刻板印象中的女性(母親、妻子、女兒),作為家庭照顧的承擔者,固然是安德莉亞可能無法持續接受治療的因素以及社會壓力的來源。但犯罪社會學研究指出,精神異常抗辯比較可能在女性被告身上成立。因此,根深蒂固的性別印象與社會預期,在其中扮演混雜而矛盾的變數。
鑑定人證詞錯誤成為上訴成功的理由,更是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雖然德茲醫師的鑑定經驗豐富,但是,他作為鑑定人的立場,也相當旗幟鮮明。德茲自己指出,相對於其他鑑定人十分重視訪談被告的經驗所得,他自己更加相信物質證據,或是其他事證、人證。德茲作為專家證人,已經不再治療病人,而是從事精神醫學與犯罪學研究、訪談被告。因此他常常成為檢方仰賴的明星鑑定人。批評者認為,德茲對被告的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要求相當高,以至於他對精神異常抗辯成立的要件十分嚴格。這也是為何辯方律師揭露其臨床經驗時,德茲承認對產後憂鬱症的理解與治療經驗並不豐富。由此可知,德茲在認定被告是否知曉其行為違法時,採取相當嚴格的標準。而本案延伸出的許多爭議,隨著時間過去,似乎也逐漸淡去。
除了審判期間,本案引發媒體報導,有記者深入法庭的見聞,也有節目主持人與學者專家的討論。鑑定人、被告丈夫、辯方律師、解除任務後的陪審員,紛紛上節目接受訪問。鎂光燈下,德茲解釋自己的鑑定立場;丈夫解釋自己的態度與心情;被告家人向記者傳達對於被告丈夫的怨言;過去治療過安德莉亞的醫師,向記者透露,曾經表達擔心與不應再懷孕的建議等等。五花八門的言論中,一些似有可考的事,也不乏自圓其說的講法。這些紛紛擾擾的核心,始終是五個七歲以下的年幼生命,以及一個受疾病煎熬與環境孤立的女性。
至於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的後續處遇,往往不是激情熱烈的媒體或公眾持續關切的焦點。安德莉亞不論是被陪審團認定為無就審能力,還是因為精神異常而無罪,結果幾乎相同,都是不定期留置於州立精神病院,通常就此終其一生。根據德州法律,禁止向負責判定精神異常與否的陪審團,告知精神異常無罪後的安置處遇。這導致陪審團可能流於一般民眾的想像,誤認為一旦被告獲判無罪後,患者就會自由地回到社區。這正是民眾認知與病人實際遭遇之間的極大落差。
二十年後,據說安德莉亞常常在醫院中,重複看著自己與孩子的錄影帶,迄今仍未出院。根據媒體報導, 她多年前就可以經過聽證來決定自己是否出院,但是她每年都放棄聽證的機會,她的律師目前還與其保持連絡,律師受訪時提到,「她選擇留在醫院裡,繼續接受治療」。
根據《紐約郵報》報導,安德莉亞在醫院製作賀卡和手工藝品,而販賣所得則捐贈給耶茨兒童紀念基金(Yates Children Memorial Fund),用以協助同樣深受產後憂鬱症所苦的女性。
該基金就是案件結束後,許多精神衛生社群努力的成果之一,目的之一是促進婦女的精神衛生。2003年,德州立法通過《安德莉亞•耶茨法案》(Andrea Yates Bill),促使醫療機構及政府單位提供婦女產前照護與相關資訊,並協助及早發現與治療產後憂鬱症。
帕納姆律師表示,這個案件讓「整個國家正視了精神疾病」,對他個人而言,則是「改變生命意義」的經驗,他從此持續擔任精神障礙的刑事辯護律師,並且持續在刑事制度中,為精神疾病病人的程序權利努力。他認為更重要的是,案件過後精神衛生體系與刑事司法體系的實質改變,或許是那幾位生命短暫的孩子們,為後人留下最重要的遺緒。
對所有精神醫療工作人員而言,這起悲劇揭露許多常見的現象與令人不忍直視的現實,其中一個就是苦於產後憂鬱症、產後精神病,無法解脫、無法獲得妥善治療的母親,以及與她一起受苦的孩子、丈夫。
最令人痛心的是,這場家庭悲劇,原本很有機會可以避免、可以預防。
補記:家庭內殺人,是性別暴力還是人性的脆弱
家庭內殺人,除了短期內占據媒體版面,引人噓唏之外,向來是精神醫學關切的主題,更一直是犯罪學的難題。但是這類事件所引發的公眾關切常常比較短暫,而且,很容易被歸類於家庭內的事件,視為一種不定期卻例行上演的家庭悲劇。
實際上,犯罪學者統計全美二十世紀近百年的大規模殺人(mass murder)案件(至少四人死亡),其中家庭內殺人事件將近一半,一直是最大宗。但無論國內外,媒體關切的時間不久,公眾反應亦不及其他特殊殺人事件。
統計揭示還有許多引人深思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解答。家庭內殺人指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家屬關係,也包含廣義的伴侶、配偶和前配偶。更特別的是,除了與明顯仇恨和財產犯罪目的有關之案件外,常常伴隨殺人後自殺的情形。這種殺人後自殺的現象,在其他殺人案件中,相當罕見。另一方面,自殺行為也鮮少傷及他人。
多數統計發現,最常見的家庭內殺人後自殺案件,是現為或曾為配偶、親密伴侶間的殺害。加害人絕大多數是男性,被害人多數是女性;可能出於爭執、分離與懷疑不忠,而殺害對方後自殺。這類行為,通常雙方都是青壯年。如果家庭內殺人後自殺出現在中老年的族群,則反應出另一種困境。常常是主要照顧者轉變為加害人,由於不忍久病的對方繼續苟延殘喘,而終結對方的生命,然後自殺。
另一類家庭內殺人後自殺,最常見的是父母殺害子女。精神科醫師向來熟悉,產後憂鬱或精神狀態不佳的母親,在殺害嬰幼子女方面,有高於一般母親的危險性;然而,隨著子女漸長,父母都有可能成為加害的一方。離異、失和以及憂鬱、精神疾病,都可能是原因。最極端的類型,殺害配偶同時殺害子女,而且這類又多數是男性的犯罪類型,學者稱為「家庭殲滅者」。
極端行為到底是如何產生的?
對於配偶或伴侶的加害人,確實有比較高的家庭暴力紀錄,以及使用酒精與藥物的傾向。但是,也很有可能有過半的比率,加害人從無暴力或犯罪紀錄,一向是正直良善的人。
的確有相當多的比例,殺人後自殺的加害人,都呈現憂鬱的狀態。但是這些人的憂鬱狀態,或者更恰當地說,伴隨著憂鬱的短期適應問題,其實和你我在遭遇逆境時,所可能有的反應,並無顯著不同。換言之,就精神醫學而言,常常是不符合臨床診斷,也無立即需要藥物治療的疾病狀態。實際上,近來更多的研究也發現,過往會認為處於憂鬱狀態下的加害人,是因為擔心對方無法存活、乏人照顧,因此殺人後自殺(稱為「慈悲殺人」或「利他型動機」)。然而,憤恨、無望、遷怒等等複雜的情緒,也可能存在。一個平凡的人,遇到離異、挫折、失落、困頓等諸多逆境,一時之間無法跳脫,就進入惡性循環,以殘害家人、傷害自己為終結。
臺灣發生過北投父親殺害子女的悲劇,人們既悲傷亦不解:為何這類案件,在官方社會安全網絡中,無法及早預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亦表示,這類案件,一部分確實出現在高風險家庭。但此個案並非高風險家庭,也毫無過往家庭暴力之紀錄。
值得省思的是,女性殺害配偶或伴侶者,多數不會自殺。而男性殺害配偶或伴侶者,確實有相當高的比率出現自殺行為。論者以為,女性殺害對方,多數是因為男方其實是俗稱「恐怖情人」的加害者,當女性走投無路而殺害對方,諷刺的是,女性的壓力因此頓時解除;而男性加害人,不論是殺害配偶,或是其他家人,常常是因為自己處於一種共生的依賴保護關係,當對方不復存在,自己也失去生存的意志。這種性別暴力或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正是社會對於性別刻板角色的反映,赤裸裸地呈現不同性別與認同各自的社會期待與負擔。
多數的加害人都無法預警
任何預警系統都希望,他們可能是高風險家庭,他們可能有過往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或是婦幼保護的紀錄。要不然,他們可能是警政追蹤個案,或是衛政系統裡,追蹤關懷的精神疾病患者。但是,再一次的,國外諸多研究冷酷地指出,多數的殺人後自殺之加害人,很可能是第一次出現在官方的社會安全系統中,更悲劇的是,這也是最後一次出現。
1999年的柯倫拜校園槍擊事件(Columbine High School massacre)之後,美國教育單位與美國特勤局(U.S. Secret Service),合作成立專案,陸續研究校園槍擊案。最後的報告認為,所謂校園槍擊案的犯罪人,並沒有所謂的常見特徵;簡言之,很難藉由側寫或描繪(profiling),辨識出類型化的加害人,加以預防。唯一有效的預警方式,就是鼓勵學校師生、社區民眾,對於人們開始出現危險行為,加以留意。因為,所有的加害人,都不只一次向周邊的人揭露,自己可能會涉及暴力或犯罪行為。換個角度而言,這些加害人,在事發之前,多數沒有精神疾病,多數沒有校園輔導或犯罪紀錄,多數不是所謂孤癖或離群的人,換言之,和你我並沒有多大差異。然而,他們卻會藉由揭露自己煩亂的心事,向外求援。人是如此脆弱,因為一些事故、不順遂,行差走錯,而導致了一次又一次的悲劇。如果周圍的人多一點關心,把他們曾經揭露的威脅言談,視為求援的聲音,隨後啟動目前現有的系統,或許,才有機會阻止悲劇發生。沒有進入社會安全體系事前預警的家庭內殺人自殺案件,也可能會如此。
這並不是說,臺灣的系統沒有發生功效。因為警政、衛政、社政或民政體系,早就阻止了許許多多的悲劇。弔詭的是,我們很習慣地把系統默默地運作視為理所當然,或是視若無睹。
透過理解,希望可以減少悲劇,絕不是讓犯罪行為合理化。人性的脆弱,總是會穿破所有的羅網,悲劇性地揭露。思考的蘆葦,脆弱的人,因為我們是在意而有情的生靈;而在意與關懷,也永遠是面對脆弱的解答。
殺害親生子女,反映人類最終極的痛苦與挫折,難以理解。表面看似單純的個案,背後可能是深層複雜的結構困境。若能深入探討極端案例背後的成因,而非一味譴責加害人,或許能及早介入,找到防治或解決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