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校園大亂鬥,責任在誰身上?
當前的校園生態中,許多教師的身分已從專業教育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家長將自身視為付費的顧客,要求教師提供即時、客製化的服務,從細瑣的生活照料到無條件提升成績。本章開始,讓我們用一些例子來談談教師可能面對的無奈,以及學校面對教師的無奈!
壹、家長讓教師覺得動輒得咎
當代教師面對家長的無奈,核心源於專業身分的衝突與界線的模糊。部分家長將教師定位為提供服務的角色,而非具備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使得教師的專業判斷常遭受質疑和挑戰。此外,科技的進步讓親師溝通變得不受時空限制,家長對教師產生「即時回應」的無限服務期待,嚴重侵蝕了教師的個人休息時間。更甚者,部分家長將生活習慣、情緒管理等家庭教育責任轉嫁給學校;而「少數怪獸家長」動輒以申訴、媒體或網路公審相威脅,讓教師在心理上承受巨大的失落與壓力。
事件19 學生需服藥,教師就必須幫忙餵藥嗎?
德昊因注意力不全過動症需服藥,依德昊母親交付學校之服藥委託書,載明德昊應於每日上午8時10分服用長效之利長能,利他能則為短效備用藥物。但是學校卻於9月份的連續18天「同時」給予德昊服用利長能、利他能,致德昊有食慾下降、失眠、心跳過快之後遺症。家長認為學校的行為已侵害德昊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教育權、人格發展權,故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0萬元的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首先,儘管特殊教育法第18條強調服務應符合適性化和融合精神,但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且《特教法》並未明文規定學校有為特教學生提供服藥的公法上義務。協助子女就醫、服藥並維護健康,是父母履行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父母即便透過填寫「服藥委託書」請學校代為執行,這也僅是協助性質,不會將父母的私法義務轉變為國家行使公權力。
其次,關於家長主張德昊因在校服藥過量,而導致嚴重後遺症及身體健康權受損一事,依據醫院紀錄難以採信。醫院函覆顯示,德昊在事發期間(9月連續服藥18日)後,直到隔年5月回診期間,從未主訴有同時服用兩種藥物產生副作用的情況。這使得家長主張服藥過量造成損害的說法缺乏客觀醫療證據支持。
總結來說,由於學校提供服藥協助並非行使公權力,且家長未能提供足夠的醫療證據證明德昊的損害與學校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家長依據《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均缺乏法律依據。
【教育真心話】
我相信餵藥這件事情真的很困擾低年級或是學前教育的教師,要幫也不是,不幫也不是!我也沒有定論,我想就取決於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互相信任感吧!但是家長們必須知道,餵藥照顧孩子是您的責任,不能將自己的責任外包給教師。
但我認為這是取決於互信,彼此都會有需要他人幫忙的時候。老師會炸鍋,是因為部分家長會認為這是學校該幫忙的,而忘卻了這是家長本來的責任,但基於互信與體諒的前提下,我想很多事情都可以順利圓滿。
事件20 因特教生導致教學中斷,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嗎?
小翾主張自己孩子就讀的班級內有身心障礙學生,德昊,但學校卻未依法安排專任教師擔任該班導師,反而安排代理教師擔任導師,亦未提供德昊適當之協助,導致該班級的教學現場,多次因德昊之情緒問題致使教學中斷,經多次反映、討論、請求學校處理,學校均未有相關積極作為......已有違法侵害自己孩子學習權益之虞而提請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說?
德昊的干擾行為,根本原因在於其自閉症障礙,此狀況與導師是否為正式教師無關,且其行為本身需要特殊教育助理員的協助。因此,不應將學生的干擾行為直接歸咎於師資問題。
學校在特殊教育的責任,是提供必要且支援性的協助,而非承擔全部的照顧與訓練責任。這些「必要協助」必須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資源負荷來判斷,同時考量學生人數、教師負擔和危險急迫性,它不等同於立即性的服務。
此外,判斷教師是否違反《特教法》或失職,必須嚴謹地審視教師的行為與學生權利受損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單憑德昊的情緒反應,不足以直接推論教師有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最終,教師和學校對於校園突發事件本來就擁有裁量權限,導師若未在學生情緒反應當下立刻通知輔導室或個管老師,難以直接認定為「怠於執行職務」。因此,學校在提供協助與維持安全之間,有其合理的判斷與處理空間。
事件21 學生午休時發生衝突,學校及導師也有過失?
德昊與小翾為同班同學。小翾於午休期間,站立在教室桌子與桌子的中間走道與同學聊天時,德昊明知無法行走通過,竟未要求小翾禮讓,亦知跳躍通過可能踩踏到小翾,仍以跳躍方式通過走道,並碰撞、踩踏到小翾之身體及腿部,致受傷倒地。小翾家長請求德昊與家長損害賠償新臺幣53萬元。
德昊的家長怎麼主張?
德昊辯稱小翾將左腳不當於走道間曲折延展,自屬與有過失;學校、班導師及代課老師未充分揭露小翾特殊體質情形,讓同班同學及其家長注意,亦有過失;另小翾無償使用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以擴大活動範圍,而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未於午休時間陪伴在小翾身旁,且未防範小翾以不良站姿立於狹小走道間阻礙通道,是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疏忽大意導致小翾受傷,亦有過失相抵。
法院怎麼說?
小翾受傷與身為罕病兒童無關,是德昊的問題,且特教助理員(志工)職責是協助小翾上、下學或更換教室時輔助移動,本即無時時刻刻注意小翾的義務。加上事故發生於教室內且為午休期間,小翾並無有協助需求,自難以顧及或特別注意於教室內的情況,因事故是意外、一瞬間發生,縱然特教助理員(志工)在教室內,亦難期待能立即阻止事故發生。最後特教助理員(志工)是為學校服勞務,受學校監督、指揮,應為學校之使用人,非個別特教學生之使用人。
當前的校園生態中,許多教師的身分已從專業教育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家長將自身視為付費的顧客,要求教師提供即時、客製化的服務,從細瑣的生活照料到無條件提升成績。本章開始,讓我們用一些例子來談談教師可能面對的無奈,以及學校面對教師的無奈!
壹、家長讓教師覺得動輒得咎
當代教師面對家長的無奈,核心源於專業身分的衝突與界線的模糊。部分家長將教師定位為提供服務的角色,而非具備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使得教師的專業判斷常遭受質疑和挑戰。此外,科技的進步讓親師溝通變得不受時空限制,家長對教師產生「即時回應」的無限服務期待,嚴重侵蝕了教師的個人休息時間。更甚者,部分家長將生活習慣、情緒管理等家庭教育責任轉嫁給學校;而「少數怪獸家長」動輒以申訴、媒體或網路公審相威脅,讓教師在心理上承受巨大的失落與壓力。
事件19 學生需服藥,教師就必須幫忙餵藥嗎?
德昊因注意力不全過動症需服藥,依德昊母親交付學校之服藥委託書,載明德昊應於每日上午8時10分服用長效之利長能,利他能則為短效備用藥物。但是學校卻於9月份的連續18天「同時」給予德昊服用利長能、利他能,致德昊有食慾下降、失眠、心跳過快之後遺症。家長認為學校的行為已侵害德昊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教育權、人格發展權,故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0萬元的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首先,儘管特殊教育法第18條強調服務應符合適性化和融合精神,但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且《特教法》並未明文規定學校有為特教學生提供服藥的公法上義務。協助子女就醫、服藥並維護健康,是父母履行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父母即便透過填寫「服藥委託書」請學校代為執行,這也僅是協助性質,不會將父母的私法義務轉變為國家行使公權力。
其次,關於家長主張德昊因在校服藥過量,而導致嚴重後遺症及身體健康權受損一事,依據醫院紀錄難以採信。醫院函覆顯示,德昊在事發期間(9月連續服藥18日)後,直到隔年5月回診期間,從未主訴有同時服用兩種藥物產生副作用的情況。這使得家長主張服藥過量造成損害的說法缺乏客觀醫療證據支持。
總結來說,由於學校提供服藥協助並非行使公權力,且家長未能提供足夠的醫療證據證明德昊的損害與學校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家長依據《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均缺乏法律依據。
【教育真心話】
我相信餵藥這件事情真的很困擾低年級或是學前教育的教師,要幫也不是,不幫也不是!我也沒有定論,我想就取決於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互相信任感吧!但是家長們必須知道,餵藥照顧孩子是您的責任,不能將自己的責任外包給教師。
但我認為這是取決於互信,彼此都會有需要他人幫忙的時候。老師會炸鍋,是因為部分家長會認為這是學校該幫忙的,而忘卻了這是家長本來的責任,但基於互信與體諒的前提下,我想很多事情都可以順利圓滿。
事件20 因特教生導致教學中斷,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嗎?
小翾主張自己孩子就讀的班級內有身心障礙學生,德昊,但學校卻未依法安排專任教師擔任該班導師,反而安排代理教師擔任導師,亦未提供德昊適當之協助,導致該班級的教學現場,多次因德昊之情緒問題致使教學中斷,經多次反映、討論、請求學校處理,學校均未有相關積極作為......已有違法侵害自己孩子學習權益之虞而提請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說?
德昊的干擾行為,根本原因在於其自閉症障礙,此狀況與導師是否為正式教師無關,且其行為本身需要特殊教育助理員的協助。因此,不應將學生的干擾行為直接歸咎於師資問題。
學校在特殊教育的責任,是提供必要且支援性的協助,而非承擔全部的照顧與訓練責任。這些「必要協助」必須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資源負荷來判斷,同時考量學生人數、教師負擔和危險急迫性,它不等同於立即性的服務。
此外,判斷教師是否違反《特教法》或失職,必須嚴謹地審視教師的行為與學生權利受損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單憑德昊的情緒反應,不足以直接推論教師有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最終,教師和學校對於校園突發事件本來就擁有裁量權限,導師若未在學生情緒反應當下立刻通知輔導室或個管老師,難以直接認定為「怠於執行職務」。因此,學校在提供協助與維持安全之間,有其合理的判斷與處理空間。
事件21 學生午休時發生衝突,學校及導師也有過失?
德昊與小翾為同班同學。小翾於午休期間,站立在教室桌子與桌子的中間走道與同學聊天時,德昊明知無法行走通過,竟未要求小翾禮讓,亦知跳躍通過可能踩踏到小翾,仍以跳躍方式通過走道,並碰撞、踩踏到小翾之身體及腿部,致受傷倒地。小翾家長請求德昊與家長損害賠償新臺幣53萬元。
德昊的家長怎麼主張?
德昊辯稱小翾將左腳不當於走道間曲折延展,自屬與有過失;學校、班導師及代課老師未充分揭露小翾特殊體質情形,讓同班同學及其家長注意,亦有過失;另小翾無償使用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以擴大活動範圍,而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未於午休時間陪伴在小翾身旁,且未防範小翾以不良站姿立於狹小走道間阻礙通道,是特教助理員或特教志工疏忽大意導致小翾受傷,亦有過失相抵。
法院怎麼說?
小翾受傷與身為罕病兒童無關,是德昊的問題,且特教助理員(志工)職責是協助小翾上、下學或更換教室時輔助移動,本即無時時刻刻注意小翾的義務。加上事故發生於教室內且為午休期間,小翾並無有協助需求,自難以顧及或特別注意於教室內的情況,因事故是意外、一瞬間發生,縱然特教助理員(志工)在教室內,亦難期待能立即阻止事故發生。最後特教助理員(志工)是為學校服勞務,受學校監督、指揮,應為學校之使用人,非個別特教學生之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