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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性別平權之措施及保護
壹、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112.8.18更改法規名稱)
一、 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 §14)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但未給薪資;若女性勞工改請普通病假,不扣「全勤獎金」);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日。但《性工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各7日)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 雇主給付(1)「產檢假」、(2)「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逾5日之部分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助。

自112年5月3日起,女性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三、 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平等工作法§16、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2、4)【107】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大條件:(1)勞工任職滿6個月、(2)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逾2年。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曆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
表格製作:自創表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指全民健保),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就)保,享有3大好處,包括:
(1)育嬰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勞保及就保70%保險費,不須繳納。
(2)育嬰留停期間,勞工負擔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3)育嬰續保期間仍享有勞保及就保的保障。
四、 哺(集)乳時間(性別平等工作法§18、勞動基準法§52)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五、 調整工時(性別平等工作法§19)【103、105、110-1】(110.12.28修)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 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20)
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1)預防接種(2)發生嚴重之疾病或(3)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七、 托兒設施(性別平等工作法 §23)【104】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 哺(集)乳室。
(二)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
(一) 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2萬元。
(二) 托兒設施:
1. 新興建並登記立案者:補助費用最高300萬元。(107.9.4調整)
2.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費用,每年最高50萬元。
(三) 托兒措施:補助辦理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60萬元。
八、 不得拒絕(性別平等工作法 §21)(§14-20)
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四至二十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其他不利之處分(含降調、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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