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序幕——法律中的多元主體

從前從前,我誤以為天底下只有兩類人,男人與女人,男女有別。但為什麼男尊女卑?我出生與存在的意義,就是要挑戰「男尊女卑」這古老傳說,與圍繞在這「男人至上」文化概念所建立的法律體系,思考策略並改變它,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我的家庭很特別,有人覺得很奇怪。父母在北斗國小任教時相識、相戀、結婚並生下兩女,母親挑戰了「女人無才便是德」的咒語,當我三歲、妹妹一歲半時,獲得獎學金離開北斗鎮的家,隻身前往台北市上大學。在那個只有長途巴士沒有高鐵的年代,北斗鎮與台北市是母女間遙遠的距離,父親繼續在北斗鎮任教,同時養育妹妹與我。隔幾年,我跟妹妹上台北與媽媽同住。一年後,再回彰化跟爸爸住,兩年後再次轉學到台北與媽媽同住。雙職業、雙核心、雙地點家庭,那年代並不尋常,爸媽除了自己的學業與工作,同時輪流養育子女。
媽媽在大學主修化學,最終全家一起出席了他的大學畢業典禮,接著他讀碩士、博士,一轉眼成為大學理工學院教授,後為院長。父親則是「職業男人」(我創的詞),與一般的「職業婦女」一樣,在兼顧教學工作與家庭生活中忙碌地保持平衡。我跟妹妹從小被帶去選舉政見發表會,爸爸聽政見,我們蒐集候選人的彩色宣傳單。受到父親對於台灣政治與公共政策的熱衷影響,我在高中時選擇法律為報考大學第一志願,也一路順著自己的心意念法律,妹妹則是大學雙修物理與化學,最高學歷為美國康乃爾大學電機工程博士。爸爸曾自豪一手栽培了三位博士,一家人就這樣按照自己的心意、時間安排與周圍世事機緣,在大大小小的環節上,一路打破「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地生活著。

看似稱讚,卻覺得不對勁
然而,出了我們的小家庭到學校,一切不再尋常。記得在北斗國小有位老師很喜歡稱讚我,「雖然是女生,可是很聰明,每次都考第一名」、「雖然是女生,可是很會踩高蹺、爬竹竿、踢毽子,比男生做得好」(當年有民俗技藝活動)、「雖然是女生,很會查英文字典,打敗所有男生得到第一名」,反正我做什麼都好,老師都會稱讚我,但似乎心裡就是過不了我是女孩這關。怎麼會這樣?每次都以「雖然」開始他的句子。在台北市武功國小有位社會科老師,設下了考試標準,男生要達九十分,女生七十分,只要學生考試成績低於標準,不論男女一律都要用藤條打手心。我每次都是滿分偶爾錯一題,經常眼睜睜地看著旁邊男生被咻咻地打手心,他在直覺下收回手心,再次伸出,被打中,我經常被嚇到,覺得好痛。有次還看著老師要坐在最後倒數第二排沒考及格的男同學爬出座位,到講桌前地板上撿考卷,我是目睹學校暴力的倖存者。這是我的童年記憶,雖然不全然理解為什麼,但已經感受到這世界不太對勁。
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改變的?不敢相信以前的自己居然如此單純易騙,世上只有男人與女人。而且那個「男人」與「女人」是什麼?有什麼意義呢?
因為爸爸是年幼時主要照顧者的成長經驗,讓我對男性充滿好奇,從父親的角度看到了世界的苛刻標準,即使是傳說中主流社會文化偏好的男性,如果膽敢不符合文化預設的性別角色,如果你是出席學校「母姐會」(現為「家長會」)的唯一爸爸,旁人的好奇耳語,絕對會讓你開始懷疑人生。我默默觀察,父親在參加與同學朋友聚會後,開始準備「主任班」考試,從國小轉至國中任教,這一些在育兒同時所做的一些「向上」努力,他與母親在家庭照顧與職場工作的分工,與當時國家法律政策之法定預設無關。依照當時(民國七十四年前)《民法》規定,結婚後母親所購入的房屋,法律上推定為夫所有,所以一個男人對他配偶合理善意對待,也無法改變當時女性在法律上遭受的不平等對待。

從研究男子氣概來討論差別待遇
我在德國海德堡大學的碩士論文主題為德國公務員法中「婦女名額」的合憲性,論文中以一章來介紹「男性氣概」研究,以探究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正當性。當時指導教授在評鑑信上說我很「勇敢」,日後我漸漸理解稱讚你勇敢,基本上是對於「踰矩」超越常規的辨識,但我認為他的確支持我的論點。我在美國康乃爾大學進行的博士論文研究主題是男人與婦女運動的關係,男性在促進性別平等、轉化性別關係的可能角色,進行德國、美國與台灣的「育嬰假」法律與公共政策之比較研究。這些研究在我二○○二年回到台灣後無用武之地,時候未到,女性的處境仍太過艱辛,國人目光尚無力關注同為父權制度限制下之男性角色,婦女運動議題也少談與男性聯盟的可能。那年婦女節《兩性工作平等法》(二○○八年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二○二三年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才剛剛上路,受女性主義理論啟發之「男性研究」在台灣算是奢侈進階議題。關於這議題,我會在本書第七章處理。
當年北台灣剛剛成立全台第三家性別研究所,我有幸成為一員。性別研究與教學之餘,某天下午決定打電話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詢問有什麼是我可以參與的。我認為不論是性別、環境或勞工議題,最終需要一個獨立、懂得反省的司法體系解決紛爭,台灣司法體系需要外在的正向助(壓)力,而我想要成為那助力的一員。而後,我也加入台灣最具歷史的女性主義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一方面繼續進行學術研究,深掘法律體系的男人至上、厭女、異性戀偏頗、漢民種族中心之預設觀點,一方面直接面對台灣社會諸多性別議題的試煉;研究教學、討論如何倡議、召開記者會(演行動劇)、提出政策建言等,就是我的日常生活。

性少數自殺案件令人心碎
時光巨輪繼續向前,台灣社會不時傳出令人悲傷的自殺案件,如果留意細節,很多與性別因素(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現等)有關。一九九四年北一女中兩位女同學在宜蘭一間旅館留下遺書自殺身亡,自陳「社會生存的本質就不適合我們」的字句令人心碎。二○○八年,出生指定性別為女性、性別認同為男性的「宇皓」留下遺書跳下高樓,希望自己下輩子身為男兒活在明亮的世界,同樣令人心痛。生為女性,如果不是主流規範預設的異性戀女人,生活在台灣會有什麼遭遇?如果覺得自己是男性呢?如果一出生就是可男可女(俗稱陰陽人)呢?根本非男亦非女呢?如果出生被醫師判定而登記的性別與日後自身感知經驗的性別不一致,會有什麼樣的人生?
這一系列的研究主題演變,從「婦女權利」著手,我逐漸發展「同志權利」、「雙性人/陰陽人」、「跨性別權利」等研究計畫,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顯影過程。跨性別者的權利與異性戀女性的權利並不當然互斥,兩者有著共同的敵人,有要共同面對並打破的思想框架,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權利也並非零和關係。但要如何讓台灣社會大眾理解?婦女運動想要成就的,並非將其承受的壓迫平等分享給男性,而是找出令人痛苦窒息的壓迫來源,一起面對,改變現況。好像參加大地遊戲挑戰,我一路取得通關密碼,得繼續向前,搞了半天,其實是同一款挑戰任務,各個通關需要的切入角度、技能不同、解方不同,但必須共同觀照,一起通通破關,才能窺見讓人們生活困難的痛苦源頭全貌,思索破關策略,畢其功於一役。只是這一切不是遊戲,關乎生死。如果持續以男人/女人二元觀點狹隘地理解人類與世界,我們之中有不少人必須繼續隱藏自我、委屈自己,打折過日子或者離開這個世界。

如花朵般多樣貌的不同性別主體共同治理國家
有感於學術論文無法觸及大眾,因此我想要寫一本不是學術格式,用一般讀者都可以懂的說法,呈現我多年累積的研究成果與人生體悟。希望這本《花樣主體,同治國家》是可以刺激讀者思考,可以與大眾交流的小書。明明有這麼多不同面貌的人們各自在日常生活裡受了傷,權利被侵害,而前來向法律體系叩問找答案,各自以自己的人生故事教育了原本只看見男人的法律體系,拓展了法律體系對於「人」的認識,更新了法律體系對於性別的理解,為什麼仍有人不解風情?
原本應如世間花朵一般多顏色、多花樣、多樣貌的不同性別主體們,共同一起治理國家,有些主體已然現身參與公共生活,但人們卻看不見,還有許多主體未能現身,真實存在但不為人知。透過了許多司法案件爭訟,個別主體逐步獲得了已然遲到的正義,也促使台灣法律的修訂與制定。在拼拼湊湊修補之後,究竟台灣的《憲法》秩序中所呈現的性別圖像為何?法律規範是否因為現實生活中的主體經驗展演與法律實踐而逐漸被挑戰、被改變呢?身處其中的人們可能尚未察覺,又或者未能以系統性的眼光覺察這些改變。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無分男女」的「男女」是像「宗教」、「種族」等統稱概念嗎?判斷「婦女」的標準是什麼?「兩性」的意義為何?制憲者、修憲者與歷屆大法官對於成文憲法的解釋與裁判,究竟如何理解「性別」?當代台灣憲法體系之性別圖像是什麼?如何能夠在目前男女二元性別化的社會現實中,解構這些與「性」、與「性別」相關的二元既定印象與概念,進而創造多元性別主體可以展現其燦爛多樣面貌的空間,重新調整台灣社會與法律體系中不同主體的不平等處境,共榮共生,彼此珍惜,而不是漠視彼此與互相欺壓,是我的願望。

性別主體現身
台灣在歷經婦女運動,以及涵蓋更廣闊主體與主題的性別平等運動後,見證了不同性別主體的逐步現身,促使「男女平等」(或稱「兩性」平等)論述之深化與轉變。個別女性藉由一個個案件主張其權利,多樣的女性主體面貌得以向社會展開,更多其他同樣受到「男女二元規範」壓迫、限制之不同性別主體,也持續地透過他們的生命故事在法律體系中現身。
首先是女性主體(們)要求男女平等。中文不似英文,女性單數與複數為同一個語詞,無需特地加上S,但是這裡我希望以「們」來強調女性之異質身分,在中文語境,有時我懷疑人們是否忽略了一種米可能會養出一百種女性這個事實。
一九九四年兩位女性以母親的身分,向大法官聲請(質問)關於未成年子女重大權利事項兩人意見不一時,以父親的意見為主,《民法》中「爸爸說了算」這樣的規定合乎《憲法》嗎?第一張正式推倒父權法律的骨牌是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宣告《民法》此「爸爸說了算」規定違憲。接著,有女性以人妻身分挑戰「嫁雞隨雞」的觀念,也就是《民法》中「以夫之住所為婚姻住所」的規範。接下來有女性以女兒角色挑戰「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化身在行政院退輔會的處理要點中的規定,退除役官兵嫁出去的女兒不得繼承房舍及眷舍,兒子則不論婚姻狀態均可繼承。

受挫者挺身控訴,大法官首度回應
這些規範明白地寫在《民法》中,一路施行,直到台灣女人分別以母親、妻子、女兒之文化親屬身分,將其在台灣日常生活的受挫經驗累積轉化為行動,挺身控訴法律規範中毫不遮掩的性別角色預設與偏頗,當時法律規範系統性地、明白地偏愛作為父親、丈夫與兒子的男性。遲至一九九四年大法官終於首度回應,這些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命立法者限期修正法律,女人這才開始逐漸地成為理論上應受到《憲法》保障的國民。
除了在曾被傳統文化認為是女人的世界之「家庭」,女性希望享有平等權利,女人也希望成為男人身旁的生活夥伴,而不是身後的下屬(賤內)、步兵(有些「一家之主」在家好像在帶兵)或地板(男人為天)。在職場、在學校,女性主體們也想要成為男人的「同事」、老師心目中有潛力成就功業的「學生」,而不是經常被忽略的花瓶或者便利貼,看運氣時而掌上明珠、時而地上彈珠之遭人恣意對待。懷抱夢想但事與願違而受傷了的女性當事人遂與婦女運動團體合作,透過司法訴訟主張其平等就學、平等工作之基本權利。這裡「平等」的意義不只是進入就學,且要不受干擾的求學,這個問題至今尚未解決。女性可以進入學校或者職場工作,但是性騷擾、薪資差別、懷孕歧視等在學校與職場的干擾很多,對於女性而言,不只是進入校園與職場的問題,也得解決如何好好留下來的問題。有人幾經艱辛,成功主張因職場性騷擾獲得民事損害賠償;005因為學校男老師對於女學生的性騷擾事件,女學生勇敢揭發最後成功主張其就學權益, 006也促使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性騷擾防治準則,逐步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更加積極地促進職場與學校的性別平等,使之成為女性友善的生活領域。這些女性當事人提出之司法訴訟案件,所爭取的原本就該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換言之,女性是婦女運動首要關注之主體。
(本章未完)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