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旦夕禍福,儘早思考財務,也是給生者的安慰──
〈從小鬼黃鴻升的案例,談遺產分配問題〉
2020年初世界各國肺炎疫情爆發,確診死亡人數持續攀升,到後來多位名人驟逝殞落的消息,都令人心感傷及擔憂。例如9月中,臺灣藝人小鬼黃鴻升突然離世,讓他的歌迷粉絲相當不捨,他才36歲,正在事業高峰,令人更加惋惜。
當還在努力打拚的年紀,面對突然離世的風險,我們有哪些事可以預先準備好?至少讓愛我們的人及我們愛的人能先維持住生活面,再來慢慢處理眾多身後事。
我們可以從幾個面向來談:
一、現在居住的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有房貸,會不會自己過世後,家人就面臨要賣掉房子的命運?
小鬼生前買下價值四千多萬元的北投區豪宅,不料2年不到就不幸驟逝。若家人想要留下被繼承人的房子,就要背負仍有上千萬的房貸。
若繼承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償還房貸本金及利息,當然沒問題;如果經濟能力不足以還房貸,被繼承人又沒留下足夠的現金,就會面臨要將房屋出售了。
當有人突然離世,家人在處理後事的同時,若還要處理房貸,可能分身乏術、心力交瘁。為了避免這個情況,首先要檢視自己資產配置的情況,如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黃金等動產、不動產,當然還有保單。
房子本身固然有價值,但當初購買高價的房子時,可能有向銀行貸款。像現在貸款的成數雖然不比以前,但借款的利率低,許多人都會使用借款買房,好處是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還有房貸利息扣除額可用。
當房子成為遺產的一部分時,就要考慮繼承的房子,是否附有負債?如果是買房時的抵押借款,每月須攤還本金及利息,假設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貸款20年,每月要付的房貸約10萬元。而家人是否有足夠的現金流可以如期償還房貸,自然成為一件相當重要的事。
面對這種情況,有的人會存一筆緊急預備金,如此一來,就有一筆錢支應這段期間的支出。要是存了3個月或半年的家庭預備金,就表示至少在這段期間,可以好好處理後事。
但這筆錢還是會有用完的時候,如果還是不夠付房貸,依然會面臨房子的去留問題。這時就可以考慮是否有適合的保單,能幫助自己在突發狀況發生時,提供家人保障。例如像年金保險、意外險、壽險等,若是規劃得宜,便能提供現金流收入,用來支付全部或部分房貸,減輕家人負擔。
二、如果還留有未成年子女,或待奉養的父母,是否能繼續維持原有生活?
通常父母會希望子女能好好把學業完成後,出社會後找到好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可以養活自己。所以,如果家裡有小小孩或還在求學階段的孩子,你就需要思考一下,當突然離世時,他們還可以繼續完成學業嗎?有太多的例子是家庭發生變故,導致小孩被迫輟學。
為了避免這情況發生,擁有一筆教育基金就非常重要了。除了事先定期定額存好教育基金,也可以規劃保單,讓保險金足以支付子女求學階段的學費及生活費等。
人生發生的事難以預料,除了子女,也可能還有長輩要奉養,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先做好財產上的財務規劃及預立遺囑等。現在也有人用遺囑結合信託,不但能讓財產的使用及分配更久遠,還可以設立自己期望財產受益人做的事,待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得到財產。
這些事先安排好的方式,都是為了如果離開人世時,能確保遺產的流向更符合自己的心願。
三、我們想照顧的、所愛的人是否能拿到遺產?
小鬼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小孩,遺產將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據媒體報導,小鬼的父母早已離婚,他是由父親撫養長大,照理說應該由父親繼承大部分財產比較合理。
然而,因為小鬼還年輕,可能沒有在生前寫下遺囑,依照臺灣目前的法律規定,若沒有遺囑的話,所有遺產由父母均分;即使兩人已經離婚,也不影響生母繼承的法律地位及應繼分額。
●繼承權人。
《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有:
1. 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2. 順位繼承權人:血親(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另外,《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分別是:
1. 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3. 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4. 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果是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一般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下,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並不在此限。生存的配偶可主張此請求權,先將財產差額的一部分取走,其餘財產才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是未婚夫妻或同居人,即使關係再親密、感情再好,但因沒有結婚登記,在法律上依舊沒有繼承權。《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如果想要照顧另一半,但又沒有依法登記結婚,則可先立遺囑,安排財產的分配,才能讓對方有取得遺產的資格。否則,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遺產是由順位繼承人依順位繼承。
另外,《民法》第1149條提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繼續扶養之人,不以被繼承人的親屬為限,只需要有扶養的事實,即有權受酌給遺產,以維持生活。
●特留分之規定。
遺產繼承原則上是以遺囑為優先,如沒有遺囑,就依照法律規定,即不是意定就是法定的繼承關係;如果預立遺囑,就能夠事先安排好自己的遺產,符合自己的意志。
不過雖說是遺產自由處分原則,但《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即仍受特留分制度的限制,並非完全自由處分。那麼特留分又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特別留起來的部分」,這樣即使用遺囑指定遺產給誰,法定繼承人仍可以主張取得遺產一定比例的特留分:
1.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2.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3.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
以小鬼的案子為例,如果有在生前預立遺囑,並且遺囑中決定把遺產全部都給爸爸的話,依照前述特留分的規定,媽媽還是能拿到遺產1/4的特留分(應繼分1/2×1/2)。
四、自有的事業,會不會無法經營下去?
小鬼除了藝人身分外,也有自創的潮流服飾品牌,開店經營得不錯,但於其離世後,該品牌仍要面臨經營上的轉折與變化。
臺灣的家族企業占所有企業的大部分,所以可能很多企業會面臨這樣的情境,即創辦人或主要經營者過世,但股權沒有事先規劃好,造成分配遺產時,股權分散在多位繼承人手中,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若無法達成共識,便會使經營權動盪不安。
之前股王大立光創辦人為了集中家族持股,透過事先規劃的移轉程序,將家族持有的大量大立光股票轉入閉鎖型公司,讓此公司成為大立光最大單一法人股東,將股票集中。而閉鎖型公司的特性,在於可以設計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使公司股權穩固,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然而,事前規劃的階段,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重點,如公司架構的設計、公司章程如何訂定、移轉的方式及時點、移轉可能產生的稅負等,這些都需要提前思考與討論,以能符合規劃的目標。
面對家人過世,已是一件難以快速釋懷的事,若還要為了日常開銷而苦惱,對於生者,無疑是雪上加霜。在古早的觀念裡,或許認為死亡很不吉利,自然會避而不談亡故之事;但人有旦夕禍福,如果能在生前就先把一切安排妥當,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安慰呢?
〈從小鬼黃鴻升的案例,談遺產分配問題〉
2020年初世界各國肺炎疫情爆發,確診死亡人數持續攀升,到後來多位名人驟逝殞落的消息,都令人心感傷及擔憂。例如9月中,臺灣藝人小鬼黃鴻升突然離世,讓他的歌迷粉絲相當不捨,他才36歲,正在事業高峰,令人更加惋惜。
當還在努力打拚的年紀,面對突然離世的風險,我們有哪些事可以預先準備好?至少讓愛我們的人及我們愛的人能先維持住生活面,再來慢慢處理眾多身後事。
我們可以從幾個面向來談:
一、現在居住的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有房貸,會不會自己過世後,家人就面臨要賣掉房子的命運?
小鬼生前買下價值四千多萬元的北投區豪宅,不料2年不到就不幸驟逝。若家人想要留下被繼承人的房子,就要背負仍有上千萬的房貸。
若繼承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償還房貸本金及利息,當然沒問題;如果經濟能力不足以還房貸,被繼承人又沒留下足夠的現金,就會面臨要將房屋出售了。
當有人突然離世,家人在處理後事的同時,若還要處理房貸,可能分身乏術、心力交瘁。為了避免這個情況,首先要檢視自己資產配置的情況,如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黃金等動產、不動產,當然還有保單。
房子本身固然有價值,但當初購買高價的房子時,可能有向銀行貸款。像現在貸款的成數雖然不比以前,但借款的利率低,許多人都會使用借款買房,好處是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還有房貸利息扣除額可用。
當房子成為遺產的一部分時,就要考慮繼承的房子,是否附有負債?如果是買房時的抵押借款,每月須攤還本金及利息,假設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貸款20年,每月要付的房貸約10萬元。而家人是否有足夠的現金流可以如期償還房貸,自然成為一件相當重要的事。
面對這種情況,有的人會存一筆緊急預備金,如此一來,就有一筆錢支應這段期間的支出。要是存了3個月或半年的家庭預備金,就表示至少在這段期間,可以好好處理後事。
但這筆錢還是會有用完的時候,如果還是不夠付房貸,依然會面臨房子的去留問題。這時就可以考慮是否有適合的保單,能幫助自己在突發狀況發生時,提供家人保障。例如像年金保險、意外險、壽險等,若是規劃得宜,便能提供現金流收入,用來支付全部或部分房貸,減輕家人負擔。
二、如果還留有未成年子女,或待奉養的父母,是否能繼續維持原有生活?
通常父母會希望子女能好好把學業完成後,出社會後找到好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可以養活自己。所以,如果家裡有小小孩或還在求學階段的孩子,你就需要思考一下,當突然離世時,他們還可以繼續完成學業嗎?有太多的例子是家庭發生變故,導致小孩被迫輟學。
為了避免這情況發生,擁有一筆教育基金就非常重要了。除了事先定期定額存好教育基金,也可以規劃保單,讓保險金足以支付子女求學階段的學費及生活費等。
人生發生的事難以預料,除了子女,也可能還有長輩要奉養,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先做好財產上的財務規劃及預立遺囑等。現在也有人用遺囑結合信託,不但能讓財產的使用及分配更久遠,還可以設立自己期望財產受益人做的事,待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得到財產。
這些事先安排好的方式,都是為了如果離開人世時,能確保遺產的流向更符合自己的心願。
三、我們想照顧的、所愛的人是否能拿到遺產?
小鬼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小孩,遺產將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據媒體報導,小鬼的父母早已離婚,他是由父親撫養長大,照理說應該由父親繼承大部分財產比較合理。
然而,因為小鬼還年輕,可能沒有在生前寫下遺囑,依照臺灣目前的法律規定,若沒有遺囑的話,所有遺產由父母均分;即使兩人已經離婚,也不影響生母繼承的法律地位及應繼分額。
●繼承權人。
《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有:
1. 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2. 順位繼承權人:血親(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另外,《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分別是:
1. 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3. 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4. 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果是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一般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下,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並不在此限。生存的配偶可主張此請求權,先將財產差額的一部分取走,其餘財產才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是未婚夫妻或同居人,即使關係再親密、感情再好,但因沒有結婚登記,在法律上依舊沒有繼承權。《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如果想要照顧另一半,但又沒有依法登記結婚,則可先立遺囑,安排財產的分配,才能讓對方有取得遺產的資格。否則,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遺產是由順位繼承人依順位繼承。
另外,《民法》第1149條提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繼續扶養之人,不以被繼承人的親屬為限,只需要有扶養的事實,即有權受酌給遺產,以維持生活。
●特留分之規定。
遺產繼承原則上是以遺囑為優先,如沒有遺囑,就依照法律規定,即不是意定就是法定的繼承關係;如果預立遺囑,就能夠事先安排好自己的遺產,符合自己的意志。
不過雖說是遺產自由處分原則,但《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即仍受特留分制度的限制,並非完全自由處分。那麼特留分又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特別留起來的部分」,這樣即使用遺囑指定遺產給誰,法定繼承人仍可以主張取得遺產一定比例的特留分:
1.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2.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3.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
以小鬼的案子為例,如果有在生前預立遺囑,並且遺囑中決定把遺產全部都給爸爸的話,依照前述特留分的規定,媽媽還是能拿到遺產1/4的特留分(應繼分1/2×1/2)。
四、自有的事業,會不會無法經營下去?
小鬼除了藝人身分外,也有自創的潮流服飾品牌,開店經營得不錯,但於其離世後,該品牌仍要面臨經營上的轉折與變化。
臺灣的家族企業占所有企業的大部分,所以可能很多企業會面臨這樣的情境,即創辦人或主要經營者過世,但股權沒有事先規劃好,造成分配遺產時,股權分散在多位繼承人手中,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若無法達成共識,便會使經營權動盪不安。
之前股王大立光創辦人為了集中家族持股,透過事先規劃的移轉程序,將家族持有的大量大立光股票轉入閉鎖型公司,讓此公司成為大立光最大單一法人股東,將股票集中。而閉鎖型公司的特性,在於可以設計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使公司股權穩固,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然而,事前規劃的階段,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重點,如公司架構的設計、公司章程如何訂定、移轉的方式及時點、移轉可能產生的稅負等,這些都需要提前思考與討論,以能符合規劃的目標。
面對家人過世,已是一件難以快速釋懷的事,若還要為了日常開銷而苦惱,對於生者,無疑是雪上加霜。在古早的觀念裡,或許認為死亡很不吉利,自然會避而不談亡故之事;但人有旦夕禍福,如果能在生前就先把一切安排妥當,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安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