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工作職場篇――老闆突然將你減薪、低報勞保……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理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她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主管告訴小龍女,因為她完全沒有相關經驗,所以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是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
小龍女覺得這個規定很不合理,因為她曾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詢問:「公司有試用期合法嗎?」她很擔心,要是三個月一到,老闆不高興就叫她走人,怎麼辦?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這項規定刪除後,就沒有與試用期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沒有不准」就是合法,所以試用期可長可短,不管是一個月、三個月或一年,只要雙方約定好就是合法。
如果公司試用期間太長,明顯超過一般水準,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的試用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事實上,公司和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就無效。
公司規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相對地,因為勞基法取消試用期的規定,所以員工開始上班的第一天,在勞基法中就算是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中要開除員工,除了要有法定事由,若員工沒有犯下重大過失,還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
有一位電子工程師,在台中一間科技公司剛任職一個月,就被主管無故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他打電話詢問原因時,主管口出惡言:「為什麼叫你離職要告知你?覺得很無辜嗎?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這名電子工程師向媒體投訴後,他的主管向媒體喊冤,說這名電子工程師的工作態度不佳,也無法和同事合作業務,所以才開除他。
■〔圖26〕工作滿1年,有0.5個月的資遣費。
■民法第72 條:法律行為,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勞基法第11、12、16、17 條:雇主預告及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資遣費之計算。
◆Q10、老闆可以任意扣我的薪水嗎?
小龍女在新公司工作半年後,有一天好朋友任盈盈剛好到她的公司附近辦事,因為車位難找,老闆又剛好開車出去了,於是小龍女拜託公司保全,讓任盈盈的車在老闆的車位暫停一下。
沒想到,老闆出去沒多久就回來了,看到自己的車位被佔用非常生氣。一問之下,他知道是小龍女闖的禍,除了把她罵了一頓,還揚言要扣她一個月的薪水。小龍女雖然自覺理虧,但想到要做一個月的白工,就覺得這個處罰太不合理了吧?
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發放屬於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事項,所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薪水。
即使這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規定「員工不得使用老闆專用車位,違者扣半個月薪水」,但陳金泉律師認為,扣薪規則必須合理,必須因為員工行為會造成雇主損失,才得以如此處置。而且,雇主依工作規則扣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的精神,雇主最多只能扣員工薪資的三分之一。
在小龍女的故事中,對她的老闆來說,停車位被占用,損失的只有停車費,小龍女頂多賠償這筆停車費即可,若真的被扣薪水則是違法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在員工勞動契約裡依法約定。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第4章】消費糾紛篇——店家收錢卻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楊過帶小龍女一起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蘇杭上海五日遊。抵達杭州的那天,天空下著小雨,西湖的湖面煙雨濛濛,當地導遊竟藉此原因,擅自取消遊湖行程,只叫遊覽車在環湖車道上繞一圈,就把大家帶到一個專賣仿冒品的地下賣場。
楊過和一些對A貨沒興趣的同事,對導遊任意更改行程相當不滿,正想去找導遊理論時,才發現這個賣場地處偏僻,外頭還有保鑣站崗,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結果整團就在賣場內耗了一個多小時才離開。楊過事後聽同事說,導遊嫌大家買得不夠多,故意滯留在那裡,不讓大家走。
台灣出國旅遊的風氣一直非常盛行,民眾選錯旅行社或跟錯團,衍生出旅遊糾紛的情況,時有所聞。《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的作者、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在書中整理出國人跟團出國旅遊常見的糾紛,有以下幾類:
‧遇上非法旅行業者:包括參加未立案的旅行社行程、被安排非法的領隊或交通工具等,萬一旅行途中遇到任何意外,業者可能無法提供合理的保障。
‧被任意併團:併團是旅行業界常見的事,但應事先告知消費者,否則被當人球般隨意併入其他旅行團,行程和表訂不同,會感覺很不受尊重。
‧擅自更改行程:這是最常見的旅遊糾紛,例如:原本該去泡湯,卻改去逛花園;表訂免費行程突然改成自費行程;或是住房、餐飲品質被隨意更換等等。
‧領隊、導遊、司機的個人不良行為:遇到不負責任或服務態度差的帶隊人員,例如:領隊或導遊經常遲到、情緒管理不佳,或是司機駕駛技術欠佳等等。
◎消費者要有充分證據,才能幫自己爭權益
日本是台灣人最常旅遊的國家,王先生一家四口參加日本五天四夜行程,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上,註明「行程僅供參考,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無異議後,雙方簽訂旅遊契約書。
出發到了日本的第二天,王先生才發現,他們的行程竟是倒著走的,而且行程上註明「入住小涌園飯店,以四人一室為主」,到當地卻變成「三人房外加一張沙發床」,累了一天卻只能睡在沙發床上,令王先生一家人非常傻眼。回國後,王先生決定要投訴這家旅行社,並請求賠償。
要避免遇到王先生一家的遭遇,在出國旅遊前,應盡量找合法的旅行業者,並仔細檢視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參加團費過於便宜的旅行團,別忘了名言:「羊毛出在羊身上」,若貪小便宜,小心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真的遇到旅遊糾紛,最好直接向旅行社反應,看對方是否有善意的回應。除非旅行業者對爭議事件消極處理或置之不理,才考慮選擇訴訟管道,因為申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多半曠日費時,還不一定能獲得滿意的賠償。另外,民眾可以向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品保協會、消基會投訴,請他們出面幫忙處理。
█〔圖33〕若旅行社消極處理爭議,可向觀光署等單位投訴。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2條: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14條或第26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理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她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主管告訴小龍女,因為她完全沒有相關經驗,所以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是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
小龍女覺得這個規定很不合理,因為她曾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詢問:「公司有試用期合法嗎?」她很擔心,要是三個月一到,老闆不高興就叫她走人,怎麼辦?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這項規定刪除後,就沒有與試用期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沒有不准」就是合法,所以試用期可長可短,不管是一個月、三個月或一年,只要雙方約定好就是合法。
如果公司試用期間太長,明顯超過一般水準,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的試用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事實上,公司和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就無效。
公司規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相對地,因為勞基法取消試用期的規定,所以員工開始上班的第一天,在勞基法中就算是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中要開除員工,除了要有法定事由,若員工沒有犯下重大過失,還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
有一位電子工程師,在台中一間科技公司剛任職一個月,就被主管無故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他打電話詢問原因時,主管口出惡言:「為什麼叫你離職要告知你?覺得很無辜嗎?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這名電子工程師向媒體投訴後,他的主管向媒體喊冤,說這名電子工程師的工作態度不佳,也無法和同事合作業務,所以才開除他。
■〔圖26〕工作滿1年,有0.5個月的資遣費。
■民法第72 條:法律行為,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勞基法第11、12、16、17 條:雇主預告及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資遣費之計算。
◆Q10、老闆可以任意扣我的薪水嗎?
小龍女在新公司工作半年後,有一天好朋友任盈盈剛好到她的公司附近辦事,因為車位難找,老闆又剛好開車出去了,於是小龍女拜託公司保全,讓任盈盈的車在老闆的車位暫停一下。
沒想到,老闆出去沒多久就回來了,看到自己的車位被佔用非常生氣。一問之下,他知道是小龍女闖的禍,除了把她罵了一頓,還揚言要扣她一個月的薪水。小龍女雖然自覺理虧,但想到要做一個月的白工,就覺得這個處罰太不合理了吧?
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發放屬於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事項,所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薪水。
即使這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規定「員工不得使用老闆專用車位,違者扣半個月薪水」,但陳金泉律師認為,扣薪規則必須合理,必須因為員工行為會造成雇主損失,才得以如此處置。而且,雇主依工作規則扣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的精神,雇主最多只能扣員工薪資的三分之一。
在小龍女的故事中,對她的老闆來說,停車位被占用,損失的只有停車費,小龍女頂多賠償這筆停車費即可,若真的被扣薪水則是違法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在員工勞動契約裡依法約定。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第4章】消費糾紛篇——店家收錢卻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楊過帶小龍女一起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蘇杭上海五日遊。抵達杭州的那天,天空下著小雨,西湖的湖面煙雨濛濛,當地導遊竟藉此原因,擅自取消遊湖行程,只叫遊覽車在環湖車道上繞一圈,就把大家帶到一個專賣仿冒品的地下賣場。
楊過和一些對A貨沒興趣的同事,對導遊任意更改行程相當不滿,正想去找導遊理論時,才發現這個賣場地處偏僻,外頭還有保鑣站崗,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結果整團就在賣場內耗了一個多小時才離開。楊過事後聽同事說,導遊嫌大家買得不夠多,故意滯留在那裡,不讓大家走。
台灣出國旅遊的風氣一直非常盛行,民眾選錯旅行社或跟錯團,衍生出旅遊糾紛的情況,時有所聞。《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的作者、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在書中整理出國人跟團出國旅遊常見的糾紛,有以下幾類:
‧遇上非法旅行業者:包括參加未立案的旅行社行程、被安排非法的領隊或交通工具等,萬一旅行途中遇到任何意外,業者可能無法提供合理的保障。
‧被任意併團:併團是旅行業界常見的事,但應事先告知消費者,否則被當人球般隨意併入其他旅行團,行程和表訂不同,會感覺很不受尊重。
‧擅自更改行程:這是最常見的旅遊糾紛,例如:原本該去泡湯,卻改去逛花園;表訂免費行程突然改成自費行程;或是住房、餐飲品質被隨意更換等等。
‧領隊、導遊、司機的個人不良行為:遇到不負責任或服務態度差的帶隊人員,例如:領隊或導遊經常遲到、情緒管理不佳,或是司機駕駛技術欠佳等等。
◎消費者要有充分證據,才能幫自己爭權益
日本是台灣人最常旅遊的國家,王先生一家四口參加日本五天四夜行程,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上,註明「行程僅供參考,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無異議後,雙方簽訂旅遊契約書。
出發到了日本的第二天,王先生才發現,他們的行程竟是倒著走的,而且行程上註明「入住小涌園飯店,以四人一室為主」,到當地卻變成「三人房外加一張沙發床」,累了一天卻只能睡在沙發床上,令王先生一家人非常傻眼。回國後,王先生決定要投訴這家旅行社,並請求賠償。
要避免遇到王先生一家的遭遇,在出國旅遊前,應盡量找合法的旅行業者,並仔細檢視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參加團費過於便宜的旅行團,別忘了名言:「羊毛出在羊身上」,若貪小便宜,小心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真的遇到旅遊糾紛,最好直接向旅行社反應,看對方是否有善意的回應。除非旅行業者對爭議事件消極處理或置之不理,才考慮選擇訴訟管道,因為申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多半曠日費時,還不一定能獲得滿意的賠償。另外,民眾可以向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品保協會、消基會投訴,請他們出面幫忙處理。
█〔圖33〕若旅行社消極處理爭議,可向觀光署等單位投訴。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2條: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14條或第26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