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兩套契約法:普通法 v. 商法典
美國的契約法有兩套不同的法律規範,其中之一是並未法典化的規範,那是從英國繼受,數百年來由法院針對具體個案做成的判決,從而累積建立的規範,也稱為普通法(common law)或案例法(case law)。雖然普通法是法院的判決累積而成,但並不是由議會制定的,而是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摘選法院的判決編輯成契約法整編(Restatement of Contract),以此彙整法院建立的契約法規則。1979年,美國法律協會修改完成第二版的契約法整編。在本書中,我們說明契約法規則時,會引用第二版的契約法整編,並簡稱為契約法整編(R.2d of Contracts)。
普通法適用於各種契約交易,但是因為美國各州法院建立的普通法多有歧異,有志之士認為這樣的歧異不利於州際間的貿易,所以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NCCUSL)和美國法律協會推動統一州法運動,針對特定類型的交易(例如商品買賣)於1952年完成公布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而後由各州議會加以通過採用。統一商法典規範商品(goods)買賣、租賃、票據、信用狀、銀行存單等多種交易。
因此,在律師考試中需要特別區辨什麼是商品,什麼不是商品,商品交易適用統一商法典,非商品之物可能就適用各州的普通法。統一商法典第2-105條第1項至第4項對商品做了定義,商品指的是在買賣契約特定買賣標的時可移動的物品,包括標準品與特製品,但不包括用以支付對價的金錢(所以如果將貨幣當古董賣,仍受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證券與據法權產(things in action)的投資。商品也包括已受胎但還未出生的禽畜、栽種中的穀物,還有其他附著於不動產,有待日後分離之物(例如礦物)。在買賣移轉權利之時,標的商品必須已經存在,如果標的商品還不存在,那稱為「未來物」(future)。未來物的買賣契約適用普通法,而不適用統一商法典。已存在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其部分權利進行買賣交易。已特定的一整批商品中尚未特定的一部分,就算該部分數量不完全確定(例如一批小麥到港,分裝港邊五個筒倉,五個筒倉均滿載,但具體數量不確定,買賣其中一個筒倉的小麥),亦屬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之對象。一批商品的共有人(owner in common)權利也屬於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的對象。如果契約標的同時包括商品與服務,則需區別以哪一種作為主要標的,如果以商品為主要標的,就適用統一商法典,如果以服務為主要標的,就適用普通法。
第一節 兩套契約法:普通法 v. 商法典
美國的契約法有兩套不同的法律規範,其中之一是並未法典化的規範,那是從英國繼受,數百年來由法院針對具體個案做成的判決,從而累積建立的規範,也稱為普通法(common law)或案例法(case law)。雖然普通法是法院的判決累積而成,但並不是由議會制定的,而是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摘選法院的判決編輯成契約法整編(Restatement of Contract),以此彙整法院建立的契約法規則。1979年,美國法律協會修改完成第二版的契約法整編。在本書中,我們說明契約法規則時,會引用第二版的契約法整編,並簡稱為契約法整編(R.2d of Contracts)。
普通法適用於各種契約交易,但是因為美國各州法院建立的普通法多有歧異,有志之士認為這樣的歧異不利於州際間的貿易,所以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NCCUSL)和美國法律協會推動統一州法運動,針對特定類型的交易(例如商品買賣)於1952年完成公布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而後由各州議會加以通過採用。統一商法典規範商品(goods)買賣、租賃、票據、信用狀、銀行存單等多種交易。
因此,在律師考試中需要特別區辨什麼是商品,什麼不是商品,商品交易適用統一商法典,非商品之物可能就適用各州的普通法。統一商法典第2-105條第1項至第4項對商品做了定義,商品指的是在買賣契約特定買賣標的時可移動的物品,包括標準品與特製品,但不包括用以支付對價的金錢(所以如果將貨幣當古董賣,仍受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證券與據法權產(things in action)的投資。商品也包括已受胎但還未出生的禽畜、栽種中的穀物,還有其他附著於不動產,有待日後分離之物(例如礦物)。在買賣移轉權利之時,標的商品必須已經存在,如果標的商品還不存在,那稱為「未來物」(future)。未來物的買賣契約適用普通法,而不適用統一商法典。已存在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其部分權利進行買賣交易。已特定的一整批商品中尚未特定的一部分,就算該部分數量不完全確定(例如一批小麥到港,分裝港邊五個筒倉,五個筒倉均滿載,但具體數量不確定,買賣其中一個筒倉的小麥),亦屬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之對象。一批商品的共有人(owner in common)權利也屬於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的對象。如果契約標的同時包括商品與服務,則需區別以哪一種作為主要標的,如果以商品為主要標的,就適用統一商法典,如果以服務為主要標的,就適用普通法。